如何申請刪除Google搜尋結果中的每個URL
如果網路上存在誹謗、侮辱或損害名譽的頁面,而網站的運營者不明,則申請刪除將變得困難。
在這種情況下,本所將考慮如何使其不出現在搜尋引擎的搜尋結果中。
本文將解釋如何刪除搜尋引擎巨頭Google的搜尋結果。
如何刪除頁面
如果在5ch等論壇上遭受誹謗中傷的帖子,導致聲譽受損,首先需要考慮的是刪除該帖子。帖子或頁面的刪除可以通過法院進行的「臨時處置」程序來迅速請求。關於誹謗中傷對策中的刪除臨時處置,請參見以下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ovisional-disposition[ja]
然而,通過法院請求刪除文章時,可能會出現國際法院管轄權的問題。對於在海外運營的服務器等,日本的法院可能無法要求刪除。關於國際法院管轄權的問題,本所在以下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against-facebook-amazon[ja]
如何從搜尋引擎中刪除
由於各種原因,如果無法刪除頁面或文章本身,本所將考慮如何消除對該頁面的訪問。在許多情況下,網路上的文章通過搜尋引擎閱讀,因此,如果該頁面從搜尋引擎的搜尋結果中消失,幾乎不會有人找到該文章。
因此,本所將向Google、Yahoo!等搜尋引擎業主提出請求,要求他們從搜尋結果中刪除惡意的頁面或文章。
搜尋結果刪除申請的步驟
那麼,如何從Google的搜尋結果中刪除可能導致名譽損害或風評損害的頁面呢?
訪問Google的法律幫助,您可以”報告出於法律原因的內容”。
https://support.google.com/legal/answer/3110420?hl=ja&rd=2[ja]
按下”創建請求”按鈕,並輸入必要的項目,您就可以報告希望刪除的內容。
然而,即使報告了希望刪除的內容,也不能保證一定會被刪除。此外,根據以下的免責聲明,報告者的姓名等可能會被公開,因此需要注意。
Google收到的所有法律通知的副本都將被發送到Lumen項目(lumendatabase.org(英文)),並可能被公開或註釋。請注意,發送者的聯繫信息(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地址等)將由Lumen刪除,但姓名、公司名、組織名等可能會被公開(公開通知的參考圖片[ja])。
此外,如果有理由懷疑您提交的申訴的有效性,本所可能會將通知的原件發送給被指控的侵權者或權利所有者。
此外,本所可能會在Google的透明度報告中公開關於您提交的通知的相同信息。※法律幫助→從Google刪除內容
https://support.google.com/legal/troubleshooter/1114905#ts=9814647%2C1115655%2C1282900%2C7163891
如果使用上述方法報告後仍無法刪除搜尋結果,則需要考慮進行法律訴訟。請注意,Google的運營主體是美國的法人Google LLC。因此,要求刪除Google搜尋結果的訴訟需要一部分文件和證據的英文翻譯以及獲取美國法人的註冊。結果,與日本法人為對手的訴訟相比,律師費用可能會增加約20萬日元。本所將解釋相關的訴訟例子,但這是一個困難的過程,因此本所建議您盡早諮詢熟悉這些程序的律師。
否定刪除搜尋結果的判例
有一些判例認為,「原則上,本所不能要求Google、Yahoo!等搜尋引擎刪除搜尋結果」。
關於Yahoo!的事件
例如,關於搜尋引擎Yahoo!的事件,已有以下的判決。
即使包含非法表達的網頁作為搜尋服務的搜尋結果顯示,搜尋服務的營運者本身並未進行非法表達,也並未管理該網頁。由於搜尋服務的性質,營運者原則上不需要判斷顯示為搜尋結果的網頁的內容或是否存在非法性。從現代社會中搜尋服務的角色來看,如果從搜尋服務的搜尋結果中刪除包含非法表達的特定網頁,將導致該網頁上的非非法表達在社會上的發表或接觸機會實質上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等背景情況下,「被網頁上的非法表達侵犯人格權等的人,可以在不向該表達者要求刪除等的情況下,作為法律請求,要求搜尋服務的營運者從搜尋服務的搜尋結果中刪除該網頁,但這只限於該網頁本身的非法性明顯,並且,網頁的全部或至少大部分具有非法性的情況下,即使搜尋服務的營運者已經接到申請等,能夠認識到其非法性,卻仍然放任不管的情況。」
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22年(2010年)2月18日
這個判決認為,「搜尋引擎的營運者並未進行非法表達」、「並未管理進行非法表達的網頁」這樣的情況,以及「搜尋引擎在系統上,原則上不需要判斷搜尋結果即網頁的合法性」這樣的判斷,並考慮到搜尋引擎的角色,認為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要求搜尋引擎刪除搜尋結果:
- 搜尋結果中的網頁的非法性明顯
- 具有非法性的部分占網頁的全部或至少大部分
只有在滿足這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刪除搜尋結果。在這種情況下,
- 透過非訴訟手段提出刪除搜尋結果的申請,即使搜尋引擎能夠認識到該頁面的非法性,但仍未進行刪除
- 通過法院要求刪除
如果遵循這些步驟,就可以在法庭上要求刪除搜尋結果。
這個判決可以說是將認可刪除搜尋結果的案例範圍限制在非常狹窄的範疇。
承認刪除搜尋結果的判例
另一方面,也有承認刪除搜尋結果的判決,以下本所將進行介紹。
債務人主張,由於本案網站的網路搜尋服務的公益性,以及搜尋服務提供者並未對搜尋結果的內容的準確性或合法性做出任何表示,因此,原則上不應認定搜尋服務提供者有刪除搜尋結果的義務。確實,現今,網路搜尋服務的使用在有效利用網路上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這是公認的事實。然而,在本案發表的文章中,主文第1項所列舉的內容,從標題和摘要本身就可以明確看出侵犯了債權人的人格權,即使以發表文章的各個標題和摘要本身為依據,對債務人提出刪除義務,也不能說對債務人造成不當的不利(實際上,根據證明文件〔甲方7,乙方5至7〕,債務人已經設立了一個制度,可以刪除債務人認為違法的文章)。此外,能夠搜尋到包含明顯侵害他人人格權的記載的網站,也難以說是使用本案網站的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債務人的上述主張不能被接受。
另外,債務人主張,如果向本案網站的搜尋結果的鏈接目標網站的管理者要求刪除,就足以作為權利救濟,因此,原則上不應認定債務人有刪除搜尋結果的義務。然而,在本案發表的文章目錄中,主文第1項所列舉的內容,從發表文章的各個標題和摘要本身就可以認定侵犯了債權人的人格權,因此,對於管理本案網站的債務人產生刪除義務是理所當然的,債務人的上述主張,只要與此相反,就不能被接受。
東京地決平成26年10月9日(2014年)
如此一來,是否可以透過訴訟程序要求刪除搜尋引擎的搜尋結果,這個論點在地方法院層級上有時會有不同的判斷。由於最高法院尚未對此問題做出判斷,因此一直期待著最高法院的判決。
本所認為應該允許刪除搜尋結果的理由
作為處理了大量名譽風險管理案件的律師,我認為應當自然而然地允許刪除搜尋結果。以下是我的理由。
刪除頁面的情況
首先,讓本所考慮一下不是刪除搜尋結果,而是刪除惡意頁面的情況。如果某個博客文章存在違法性,並要求刪除該文章,創建並發布該博客文章的博客管理員以及博客運營公司和伺服器運營公司都可能成為法庭上的被告。受到惡意博客文章造成的名譽損害或風評損害的人,如果無法確定撰寫並發布該文章的人,則可以要求博客運營公司或伺服器運營公司刪除相關文章。
法院認為,博客運營者和伺服器運營公司也有「道義上的刪除義務」。
博客運營者和伺服器運營公司並未撰寫可能構成名譽損害的博客文章,只是在他們管理運營的博客服務或伺服器上發布了違法文章。然而,由於管理運營者有權刪除違法文章,因此他們對違法文章承擔「道義上的刪除義務」。基於這個原因,可以向博客運營公司或伺服器運營公司提出刪除博客文章的請求。
搜尋引擎的刪除義務
確實,像Google這樣的搜尋引擎業者並未撰寫並發布違法文章。但是,他們在搜尋結果中「設有刪除被判定為違法的文章的制度」,並且有可能刪除違法文章,因此「產生刪除義務是理所當然的」。
我將在下面詳細說明,但現在的最高法院認為,要允許刪除搜尋結果,必須明確刪除的必要性超過公開的必要性。與刪除頁面本身的情況不同,為什麼刪除搜尋結果需要「明確刪除的必要性超過公開的必要性」才能被接受,這個疑問仍然存在。
是否可以刪除在搜尋結果中顯示的逮捕文章
對於「是否可以合法地要求搜尋引擎刪除搜尋結果」這個議題,最高法院在平成29年(2017年)給出了一定的結論。最高法院認為,只要滿足一定的要求,例如刪除的必要性明顯超過公開的必要性,就可以要求刪除。
這個事件是在平成23年(2011年)11月,一名因違反所謂的修訂前的日本兒童色情禁止法(日本兒童賣淫、兒童色情行為等的處罰及兒童保護等相關法律)而被逮捕並被罰款的人,向Google提出要求從搜尋結果中刪除逮捕文章等的事件。以下本所將追蹤從臨時處分到最高法院的判決過程。
獲准以臨時處分方式刪除搜尋結果
從搜尋引擎中刪除搜尋結果,可以透過一種名為「臨時處分」的程序,而非正式的法庭審判來進行。這起事件也是從向埼玉地方法院提出臨時處分的申請開始的。上述的債權人(申請刪除搜尋結果的人)的律師主張,Google自身顯示逮捕文章的搜尋結果侵犯了隱私權。對此,埼玉地方法院認為,Google搜尋結果中顯示逮捕文章的搜尋結果確實構成了隱私權侵犯,因此做出了允許刪除的決定。
高等法院不承認刪除搜尋結果
對於埼玉地方法院的決定,Google提出了「保全異議申立」。對於臨時處分事件的決定感到不滿的一方,可以通過提出「保全異議申立」,而非「上訴」,讓法院再次進行判斷。在這次的保全抗告審中,法院認為該逮捕事件仍具有公共性,因此不認為侵犯了隱私。高等法院的決定中,
認為問題的逮捕文章是在互聯網上的所謂電子公告板上發布的,因此推斷有許多與本案犯罪無關的事實或意見被記載。因此,要求原網站管理員刪除個別的帖子,而不是從搜尋結果中刪除或隱藏與本案搜尋結果相關的網頁鏈接,考慮到抗告人在搜尋服務業務中佔有很大的份額,以及直接發現互聯網上的網站URL極其困難,可以認為這實際上使公眾無法訪問這些網站,並且會侵犯大量人的言論自由和知情權。
東京高等法院決定,平成28年(2016年)7月12日
也有這樣的判示。換句話說,與要求公告板運營者刪除帖子的情況不同,刪除搜尋結果會導致對與相關文章無關的帖子的訪問也變得困難,因此搜尋引擎所受的不利影響較大,不應輕易承認刪除。
最高法院承認刪除搜尋結果
對於這個判決,進行了類似於「上訴」的程序,最終由最高法院作出決定。在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中,當刪除的必要性明顯超過公開的必要性時,將允許刪除,這是得出的結論。
抗告人(類似於「原告」的意思)的律師對於上述高等法院的判示提出了以下反駁:
- 在侵犯版權的情況下,如果頁面的一部分被認定為侵犯版權,那麼根據版權法,該頁面的全部公開明確地被禁止
- 對於侵犯隱私權等人格權的情況,最高法院在所謂的北方日報事件中表明,有權要求停止公開文章(差止請求權)
- 這種法理也適用於隱私權等情況
他提出了這樣的反駁。
對此,最高法院作出了以下判決:
另一方面,搜尋業者會全面收集互聯網上的網站上的信息,保存其副本,並根據該副本創建索引等以整理信息,並根據用戶提出的特定條件提供搜尋結果。雖然這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提供是由程序自動進行的,但該程序是為了能夠得到符合搜尋業者提供搜尋結果政策的結果而創建的,因此,提供搜尋結果具有搜尋業者自身的表達行為的一面。此外,搜尋業者提供的搜尋結果,支援公眾在互聯網上發布信息,或從互聯網上的大量信息中獲取所需的信息,並在現代社會中作為互聯網信息流通的基礎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搜尋業者提供的特定搜尋結果被認定為違法,並被迫刪除,那麼這不僅是對符合上述政策的一致性表達行為的限制,也可以說是對通過提供搜尋結果所發揮的上述角色的限制。
考慮到搜尋業者提供搜尋結果的行為的這種性質等,搜尋業者是否應對某人的條件的搜尋要求,並將包含該人隱私事實的文章等的網站的URL等信息作為搜尋結果的一部分提供的行為是否違法,應該比較衡量該事實的性質和內容,由於提供該URL等信息,該人的隱私事實被傳達的範圍和該人遭受的具體損害的程度,該人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力,上述文章等的目的和意義,上述文章等發布時的社會狀況和其後的變化,上述文章等中記載該事實的必要性等,該事實不被公開的法律利益和提供該URL等信息作為搜尋結果的理由的各種情況,如果結果顯示,該事實不被公開的法律利益明顯優於,那麼應該認為可以要求搜尋業者從搜尋結果中刪除該URL等信息。
最高法院判決,平成29年(2017年)1月31日
這個決定是,比較「刪除搜尋結果的理由」和「應該顯示為搜尋結果的理由」,當前者明顯超過後者時,承認從搜尋結果中刪除的判決。然而,
- 為什麼需要「明顯」
- 如果「稍微超過」,也就是說,超過的情況不明顯,是否不承認刪除
等等,討論仍在繼續。
另外,隨後,在令和4年(2022年),關於Twitter的推文的刪除,出現了一個判決,認為「明顯」的要求是不必要的。在這篇文章中,本所詳細解釋了這個問題。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twitter-r4-judgment[ja]
本所認為,隨著未來的法院判例等,實務將會發生變化,因此需要密切關注。
總結
關於Google等搜尋引擎的搜尋結果是否可以被刪除,如上所述,已在平成29年(2017年)的最高法院決定中對可以刪除的案例進行了判決,但未來可能會有所變化。
刪除搜尋結果是一個需要高度專業知識的困難程序,因此應盡早諮詢熟悉這些程序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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