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製自演與推廣者排名網站的刪除
在現代,許多人通過網路搜尋商品或服務,並根據所獲得的信息來比較商品或服務,並做出購買決定。特別是在使用網路購物時,由於無法實際確認商品,因此網路上的評價和聲譽具有非常強大的影響力,對企業來說,有時甚至可能成為生死攸關的問題。
什麼是排名網站
在網路上,本所可以看到各種各樣的排名。「最可愛的女演員排名」或「平成時代(1989-2019年)最強的早間劇排名」等,讓人在思考「哦,真的嗎?」或「我差點忘了,還有○○」的同時,也能享受其中的樂趣。「讀錯的漢字排名」等也像是小小的問答遊戲,是消磨時間的好方法。
排名網站中,有收集這些排名的「Goo排名」,也有由女性雜誌或商品比較雜誌製作的。在後者中,各種商品會根據主題進行比較。
這些排名網站基本上沒有什麼問題。畢竟這只是一種娛樂,幾乎沒有任何害處。讀者也認為這只是遊戲,所以他們不會對「問了多少人」、「問了什麼樣的人」、「問題是怎麼提的」等有疑問,也不會真的去追究。在這裡,並不需要求真或求精確。
然而,並非所有的排名網站都是由「Goo排名」、女性雜誌或商品比較雜誌製作的。
如果不是這些來源,那麼就有可能是有人出於某種目的製作的,例如「自導自演的排名網站」或「由聯盟行銷者製作的排名網站」等。
何謂自製自演的排名網站
銷售商品或服務的企業,幾乎都會有競爭對手。因此,他們可能會自行創建以自家商品或服務為主題的排名網站,並與同業競爭對手進行比較,以顯示自家商品或服務的優越性,或者獨佔排名的上位,這將成為一種直接的宣傳。
此外,他們不僅可以宣傳自家的商品或服務,同時也可以貶低其他公司的商品或服務,降低其評價,進行所謂的負面宣傳。
由於許多人已經習慣了排名這種東西,因此他們幾乎不會對「問了多少人」、「問了哪種類型的人」、「問題是怎麼提的」等問題產生疑問。
如果被告知「這是購買者的口碑」,即使他們可能會認為「這只是一面之詞」,但由於他們沒有專業知識,所以他們可能會不由自主地接受這種說法。
自製自演的排名網站創建可能是一種甜蜜的誘惑,但實際上,有過這樣做並被揭發的例子。
對於自編自導的排名網站的訴訟
某裝修公司自行開設了一個口碑網站,並將自家公司排名在第一位,因此,競爭對手提起了求償訴訟。在這次的判決中,大阪地方法院認定了裝修公司通過虛構的投稿提高自家的評價,並承認了部分賠償請求。
在判決中,裝修公司在自己開設的網站上「在開設之前和之後都有虛構的投稿」,並做出了以下的判示。
被告通過大量的虛構投稿,製作出排名第一的顯示,這是合理的推定。
大阪地方法院2019年4月11日判決
因此,被告在本網站上排名第一的顯示與基於實際口碑數量和內容的顯示之間存在偏差。
如上所述,大阪地方法院認定了自編自導的虛假行為,承認了部分賠償請求,並認定存在違反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的品質等誤認引發行為。
由聯盟行銷者創建的排名網站
許多排名網站和比較網站都是由聯盟行銷者創建的,也就是所謂的聯盟行銷網站。
聯盟行銷是一種商業模式,透過像A8.net、Amazon和afb這樣的ASP(聯盟行銷服務提供商)與擁有商品或服務的企業(內容持有者)建立合作關係,利用自己的部落格或社交媒體等進行商品或服務的口碑推廣,並通過銷售獲得佣金(聯盟行銷報酬)。進行聯盟行銷的人被稱為聯盟行銷者。
聯盟行銷可以由個人創業,金錢風險較小,如果做得好,有可能獲得大量利潤,因此在網路商業中特別受歡迎。此外,由於廣告效果與費用的關係直接,因此被認為是廣告主的高效率手段。
在此之中,創建排名網站的聯盟行銷者會利用與他們合作的公司的商品或服務來獲得收入。因此,他們會將希望用戶點擊的商品或服務排在前面,並將未與他們合作的公司的商品或服務排在後面,有時甚至會誹謗這些商品或服務。如果只是讚揚特定公司的商品或服務還可以接受,但為了銷售,降低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評價,相對提高可以獲得報酬的商品的聲譽,這種行為是卑劣的,是不能被接受的。
針對聯盟行銷者的訴訟
一家從事外語教材的規劃、開發及銷售等業務的公司,基於名譽權侵害的侵權行為,向聯盟行銷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及未來的禁止請求等,並向Google公司請求揭露發信者資訊,該請求在法庭上被接受。
某聯盟行銷者經營的網站上,表面上是對英語會話教材進行深入比較,但實際上卻大力讚揚A公司的英語會話教材,對於B公司的教材則描述為「完全看不出效果,對英語學習不適合」,並指出B公司的宣傳手法是「使用易於誤解的宣傳語句,具有欺詐和欺騙性質」,因此對B公司的教材「消費者的投訴頻繁」等。
該網站上貼有連結至A公司教材銷售網站的連結。如果有人看了這個網站並購買了A公司的教材,那麼購買價格的一部分將支付給聯盟行銷者,這就是一個聯盟網站。當在Google上搜索B公司或其代表的名字時,會出現「詐騙」「被騙」等詞語,因此,B公司為了向該聯盟行銷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及未來的禁止請求等,向Google公司請求揭露發信者資訊,東京地方法院做出了以下的判示。
考慮到本網站的整體描述以及本次投稿的前後文脈,以一般讀者的正常理解或閱讀方式為基準,本次投稿不僅僅是將本網站推薦的英語會話教材與原告教材進行比較,而且一貫地花費大部分的描述,指出原告教材完全看不出效果,對英語學習不適合的事實,並對其宣傳手法,指出原告使用易於誤解的宣傳語句,具有欺詐和欺騙性質的事實,並進一步指出,這些原因導致對原告教材的消費者投訴頻繁的事實,這樣的認識是合理的。
東京地方法院2015年7月13日(西元2015年)判決
然後,這一系列的投稿被認為會讓一般讀者對B公司的教材產生不良印象,明顯會降低B公司的社會評價,
雖然本網站的運營者資訊中寫明,本網站是由名為C的志願團體運營,目標是實際體驗英語會話教材並確認其效果,進行深入調查,但實際上,本網站是一個聯盟網站,推薦的英語教材排名第一至第三的英語教材。根據這些事實,本網站不僅對原告教材的內容,甚至對其宣傳手法也給予不良印象,降低其評價,主要目的是引導特定的英語教材的購買,獲得聯盟報酬,因此,本次投稿並非完全出於公益目的。
同上
因此,命令Google公司揭露發信者的資訊。
推廣者應如何製作排名網站
如果只是個人感想,例如「我使用了B公司的教材,但我覺得並沒有效果」,這並不會構成誹謗,降低B公司的社會評價。
如果有足夠的理由相信B公司的宣傳手法是欺詐性的,或者是故意使用讓一般消費者誤解的宣傳語,並且實際上可能存在欺詐行為,那麼就有必要將這些信息廣泛地分享給社會大眾,為消費者敲響警鐘,防止新的受害。這可以被認為是出於公益的目的。
上述推廣者的錯誤在於,為了獲取利益,他們超出了可以被接受的言論範疇,對教材的內容進行了無根據的誹謗,甚至還描述B公司的宣傳方法是欺詐性的,好像B公司正在進行欺詐或類似的行為,這已經過分了。
並非說推廣本身有問題,也並非所有的推廣者都是惡意的。有許多推廣者希望利用自己的經驗和體驗,向消費者推薦優質的商品。如果推廣以健康的方式進行,那麼它就是一種符合時代需求的優秀商業模式。
當然,從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立場來看,無論是競爭對手的自我推銷,還是推廣者的行為,都可能通過排名網站或比較網站帶來嚴重的不利影響,並且沒有必要接受這種影響。請向本所事務所經驗豐富的律師諮詢,本所將迅速採取行動。
另外,如果您的公司產品因為所謂的「隱形行銷」而被不公正地貶低,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詳細解釋了如何應對。
https://monolith.law/reputation/stealth-marketing-delete[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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