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沒有著作權?IP業務的基礎知識
無論是漫畫、動畫、遊戲,還是虛擬YouTuber等,各種媒體中的「角色」都被廣泛應用於各種商業活動,如動畫角色與遊戲的合作,書籍的出版等。
透過這種方式,從自己創造的知識產權中獲取利益的商業活動被稱為「IP(知識產權)商業」。
與此相關的商業活動中,您可能聽過「角色不受著作權保護」這樣的說法。這是什麼意思呢?
例如,未經他人許可,將他人創作的角色出現在遊戲中,這算不算「侵犯著作權」呢?
反過來,如果想在保護自家角色的法律權益的同時進行商業活動,應該如何操作呢?
本文將解釋角色與著作權的關係。
角色與著作權的關係
「理念與表現二分論」與著作權法
著作物享有著作權。在此,「著作物」在著作權法中的定義如下:
創作性地表現思想或情感的事物,屬於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的範疇
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號
從這個定義中,本所可以看出,要成為著作物,必須具體「表現」著作者的「理念」,如思想或情感。
這種將理念與表現嚴格區分,並只保護具體表現的原則,被稱為「理念與表現二分論」。
在「理念與表現二分論」下,理念與表現的保護有以下明確的區別:
- 理念:通過專利權或實用新型權進行保護。因此,只有「發明」等高級的事物才能成為保護對象。此外,如果不進行申請等法定程序,權利將不會產生。
- 表現:通過著作權進行保護。即使是業餘者在紙上畫的花,也會產生著作權並成為保護對象。此外,不需要申請程序,創作的瞬間就會自動產生權利。
頭腦中的理念基本上是大家的,對於剛好是第一個想到的人的保護應該有所限制,並需要通過申請等程序公開「這個理念有某人的權利」。
另一方面,對於具體的表現,無論其是否具有藝術性,是否有價值,都應予以保護,以此來激發表現活動的積極性。
這種基本的想法體現在理念與表現的保護差異中。
「角色」是理念
動畫或漫畫的角色由其設定、人格等抽象概念,即角色,以及具體表現的設計構成。
這個角色本身是理念,並不屬於著作物。
在爭議是否無許可地畫「大力水手」的插圖會構成著作權侵權的案件(「大力水手案」)中,法院指出,要主張著作權侵權,不能說「角色被無許可地使用」,而應該說「某一具體的畫或插圖(例如第●卷的第●話的插圖)被無許可地使用」,即「哪一張畫或插圖被盜用」應該被特定出來。
在著作權法上,著作物是「創作性地表現思想或情感的事物」(同法第2條第1項第1號),在一話完結形式的連載漫畫中,具有一定的名稱、容貌、角色等特徵的角色被反覆描繪,每一回的漫畫都是著作物,不能說從具體的漫畫中抽象出來的所謂角色就是著作物。因為,所謂的角色,是從漫畫的具體表現中提煉出來的角色的人格,可以說是抽象的概念,並不是具體的表現本身,不能說它是創作性地表現思想或情感的事物。
最高法院判決,平成9年(1997年)7月17日
也就是說,
- 穿著水手服,嘴裡叼著煙斗,吃菠菜就能產生超人力量的30多歲男性海軍(這是一種理念)
- 在紙上具體畫出的大力水手的畫或插圖(這是一種表現)
在這兩者中,著作者擁有的是「2(具體的表現)的著作權」,即使畫出模仿大力水手的插圖,也只能說是「2(具體的表現)的著作權的侵權」,而不能說是「1(角色)的著作權的侵權」。
商標註冊的保護是有效的
保護角色設計的方法之一是利用商標權。
商標權是由商標法認可的權利,保護視覺形狀,如圖形、文字、立體形狀等。如果角色設計滿足一定的要求,也可以被認定為商標。
在商標權的情況下,如果使用模仿的角色設計的插圖,即使不知道原始設計,也可能構成商標權侵權。
相對地,要主張著作權侵權,必須證明對方知道原始的角色設計,並基於此進行模仿。
如果對方不知道原始的角色設計,自己獨立創作作品,那麼就不會構成著作權侵權。
但是,必須注意的是,如果不進行商標註冊,商標權就不會產生。
此外,商標權有10年的存續期限,所以必須注意不要忘記更新。
使用角色設計的程度何時會構成侵犯著作權
波派伊事件的複雜點
在波派伊事件中,「角色」和「表現」的區別一直被爭議到最高法院,其中有一個特殊情況。
波派伊是在1929年創造的角色,對於初期作品,美國司法的判斷是,其受著作權保護的期間已經結束。
因此,結構如下:
「一個角色(概念)」的設計(表現)在時間軸中大量存在,並且存在一幅被認為是基於其中一幅「未經許可的創作」的畫。
根據這幅畫是基於哪一幅創作的,
- 是「基於著作權已經結束的畫作或插圖創作的(因此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畫作或插圖」,還是
- 「基於著作權仍然存在的畫作或插圖創作的(因此構成侵犯著作權)畫作或插圖」
結論會有所不同,這就是這個案件的情況。
通常情況下,例如存在一幅未經許可創作的漫畫角色插圖,「這幅插圖具體來說是模仿第幾卷的第幾話的插圖」這一點很少成為問題。
著作權法禁止的「改編」是什麼
著作權法規定,如果存在一幅描繪某個角色的畫作或插圖,那麼對其進行直接複製或簡單模仿的行為將被視為「侵犯複製權」,並在著作權法上被禁止。
此外,不僅如此,基於角色設計創作出讓觀眾能夠識別出原始設計的作品也被視為「侵犯改編權」,並被禁止。
因此,對特定角色的設計進行變形繪製的行為也被禁止。
著作權與授權指南
在某些情況下,根據指南,可能允許在一定範圍內創作和公開可能構成「侵害複製權」或「侵害改編權」的設計。
例如,對於作為虛擬偶像而著名的「初音未來」,在「角色使用指南」中,允許在一定範圍內公開二次創作物。
一般來說,對於被稱為「著作物」的角色,無論是直接使用原畫,還是自己繪製的插圖等形式(所謂的「二次創作物」),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在網路上公開,都是被著作權法等法律禁止的。本所公司的角色,如「初音未來」,也受到法律的同樣對待。
piapro(ピアプロ)|角色使用的指南[日語]
然而,對於創作者來說,即使是二次創作物,也自然希望能在網路上公開自己辛苦創作的作品。本所公司也希望,對於非商業目的的使用,能夠盡可能地使用本所的角色。
這份指南明確表示,即使進行了變形等操作,也「自然會涉及到初音未來的著作權,並構成改編」,但「在一定範圍內允許這種行為」。
然而,正如指南所示,不能自由地出於商業目的使用角色設計。
如果要出於商業目的使用,則涉及到所謂的IP業務。
如何利用角色設計
當熱門漫畫被改編成動畫或電影,或者被用於商品銷售時,就需要利用角色設計。
這種為了營利目的而允許使用,並從使用費中獲取利潤的業務被稱為「IP業務」。
在這裡,本所將解釋在IP業務下如何利用角色設計。
著作權的轉讓
利用角色設計的方法之一是從著作權人那裡接受著作權的轉讓。
需要注意的是,在接受著作權轉讓時,必須注意「改編權」和「二次著作物的使用權」。
要接受這些權利的轉讓,必須在契約上特別明確地表示接受轉讓,否則這些權利仍將被認為歸屬於讓與人。
如果這些權利沒有被轉讓,例如對於將角色設計變形的作品,受讓人不能主張著作權侵權。
即使規定「關於●●的角色設計的著作權將從乙方轉移給甲方」,「改編權」等權利也不會被轉讓。
因此,需要明確表示「關於●●的角色設計的著作權(包括日本著作權法第27條和28條的權利)將從乙方轉移給甲方」,也就是說,需要明確表示將包括改編權在內的權利轉讓。
簽訂許可證契約
另外,不是接受著作權轉讓,而是與著作權人簽訂關於角色設計使用的許可證契約也是一種方法。
在許可證契約中,可以對角色設計的使用加以各種限制。
例如,可以限制如何和多久使用角色設計,使用期間的範圍等。
「角色的著作權」與業務轉讓的注意事項
近年來,本所經常看到收購虛擬YouTuber・VTuber業務的情況。
這是因為從零開始增加YouTube等頻道的訂閱者數量非常困難,並且收購現有的頻道或帳戶更為迅速,因此對這種業務收購有需求。
在收購虛擬YouTuber・VTuber時,常用的是「業務轉讓」。所謂的「業務轉讓」,包括:
- YouTube頻道的管理權限
- Twitter帳戶的管理權限
- 該VTuber的官方網站的管理權限以及構成網站的各種元素的著作權
這種方式是將「一整套」的業務全部打包進行買賣等交易。
然而,在進行業務轉讓時,具體明確指出要轉讓哪些著作權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
VTuber角色「●●」的著作權
如果以這種方式進行業務轉讓,就會出現「角色本身是否存在著作權?」的問題,具體轉讓什麼變得模糊不清。
為了明確轉讓對象,可以考慮以下的描述方式:
●●先生對於VTuber角色「●●」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所繪製的所有插圖的著作權
關於虛擬YouTuber・VTuber的收購和業務轉讓的詳細信息,請參考以下文章。
角色與著作權的關係總結
角色並非著作物,因此不受著作權保護。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可以無需許可地自由利用角色設計。
具體的插圖等會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此外,如果角色設計已經進行了商標註冊,則也會受到商標權的保護。
在參考角色設計進行二次創作,或與遊戲、電影等進行合作時,必須充分注意這種權利關係。
廣泛利用知識產權將帶來各種商業機會。
為此,準確的法律知識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您對IP業務有興趣,請務必向熟悉IP業務的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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