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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中傷文章的刪除。比起訴訟更簡單的「臨時處置」該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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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中傷文章的刪除。比起訴訟更簡單的「臨時處置」該如何使用?

在網路上發現對自己的誹謗中傷文章…。「我想立刻刪除它」這種想法是很自然的。然而,如果您向律師諮詢,提起訴訟,並等待判決,這將需要一段時間。當然,在訴訟結束之前,相關文章將繼續被發布,您可能會持續遭受經濟和精神上的損失。

在這種情況下,「臨時處分」這種程序可能會有所幫助。臨時處分是一種通過法院進行的程序,但比訴訟要短。

本文將介紹關於誹謗中傷文章刪除的臨時處分程序的概述和流程,以及實際上是根據什麼標準批准申請,並以實際案例進行解釋。

什麼是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是指,在正式審判之前,能夠確保與勝訴時相同狀態的程序。

在針對誹謗中傷的措施中,暫時處分的情況是「在正式訴訟中慢慢決定該文章是否違法,但在訴訟進行期間,如果文章持續被發布,損害將會擴大,因此,本所暫時將文章視為違法」的程序。如果暫時處分被接受,該文章將被視為「暫時違法」,並將被刪除。

理論上,之後需要進行正式訴訟,如果在正式訴訟中輸了,或者「文章並非違法」,或者沒有提起訴訟,那麼即使該文章被恢復並發布,也無法抱怨。然而,如果一篇文章在暫時處分中被判定為「違法」,那麼在訴訟中也很可能被判定為「違法」,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接受命令的對方會「在文章被判定為違法的暫時處分時刪除文章,即使之後沒有提起訴訟也不會恢復」。因此,並不特別需要使用訴訟這種手段,只要使用《日本民事保全法》規定的暫時處分程序作為「迅速結束的訴訟」就足夠了。

被允許刪除的臨時處置的要求

為了被允許刪除的臨時處置,根據日本《民事保全法》第13條,必須明確以下兩個要求:

  • 需要保全的權利
  • 保全的必要性

這兩個要求必須明確。

要求①:需要保全的權利

「需要保全的權利」是指通過臨時處置命令等方式需要保護的權利,在網路上刪除誹謗文章的情況下,被認可的權利包括「名譽權」、「隱私權」、「商業權」、「著作權」、「商標權」等。

因此,要求刪除誹謗文章,不僅僅是主張「這篇文章讓我感到困擾」,還需要主張「這篇文章侵犯了我的某某權利」,並考慮在什麼條件下可以說「該權利被侵犯」,並根據該文章的內容建立主張。這是經驗豐富的反誹謗律師的專業領域。

例如,關於以名譽侵權為理由的文章刪除臨時處置的可否,僅僅適當地顯示該文章侵犯他人名譽的事實是不夠的,該適當顯示必須是非法的。而寫入侵犯他人名譽的文章的行為不是非法的,該行為是

  1. 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實
  2. 完全出於公益目的
  3. 所顯示的事實是真實的

被認為是。在要求刪除文章的情況下,必須主張這些非法性阻礙事由不存在,並解釋寫入是非法的。

要求②:保全的必要性

保全的必要性是指該問題應通過臨時處置程序而非訴訟來解決的理由。

臨時處置是一種比訴訟更快的程序。從對方的角度來看,這可能會導致「即使我可能在訴訟中獲勝,但由於程序迅速,我不得不不必要地刪除文章」的可能性。因此,保全的必要性必須存在「即使存在這種可能性,也應該迅速通過臨時處置刪除誹謗文章的理由」。

然而,如果在互聯網上公開了誹謗文章,受害者可能會因該誹謗文章的存在而每天遭受社會性的損害,或者因為持續公開私人信息而遭受精神損害。此外,由於公開的信息容易在媒體上擴散,因此在這種媒體上公開誹謗文章對受害者來說,通常是一種緊急性很高的情況。因此,關於刪除互聯網上的誹謗文章,保全的必要性通常不會成為問題。

刪除臨時處分的流程

本所將解釋刪除臨時處分的流程。

臨時處分的申請

如果要求通過臨時處分程序刪除誹謗文章,首先,您需要向法院提出「文章刪除的臨時處分命令的申請」(日本民事保全法第23條2項)。

受害者需要提交一份申請書,明確說明需要保全的權利內容、權利侵害的事實以及保全的必要性,但「需要保全的權利或權利關係以及保全的必要性必須被證明」(日本民事保全法第13條2項)。

無論是審判還是臨時處分,主張都需要有證據作為基礎,但在臨時處分的情況下,與審判的「證明」不同,「證明」就足夠了。相對於「證明」是讓法官確信事實真實到無法合理懷疑的程度,由於臨時處分需要迅速,所以只需要提供足夠讓法官「大致確定」的證據就可以了。

審查

向法院提出臨時處分申請後,將進行一種類似於審判中的口頭辯論的程序,稱為「審查」。與審判不同,這是一種法官和律師坐在桌子兩邊進行討論的程序,通常,法院會設定一個對方可以出席的審查日期。

然而,如果對方是海外公司等,可能只會進行申請人出席的審查,並且可能存在網站運營者等不出席的情況。

在審查日期上,法官將根據對方的陳述和證據進行判斷,即使需要開設多次審查,也會在1到2週的間隔內指定,以確保程序不會不當地延遲,並且通常會盡快結束,因此每次都需要迅速且周到的準備。

保證金的支付

如果審查結果認定存在權利侵害和保全的必要性,則會出台「決定」,這將成為「保證決定」。在審判中,這就像被告知「我要出具勝訴判決,所以我希望你存入保證金」的情況。您必須將法院確定的保證金存入法務局(日本民事保全法第23條2項)。

一般來說,如果在臨時處分中獲勝,您需要存入一定金額作為「保證金」(日本民事保全法第14條1項)。臨時處分是一種迅速的程序,所以從對方的角度來看,可能會覺得「如果本所能夠仔細審判,本所可能會贏,但是因為本所優先考慮了速度,所以本所輸了」。

網上的文章刪除請求也可能最終成為正式的審判,並且可能會認定「這篇文章並無違法之處」。在這種情況下,您可能需要支付「本所讓他們刪除了文章」的賠償金,因此您需要存入這筆作為抵押金的「保證金」。在文章刪除的情況下,根據文章的數量和案件的情況,通常會在30萬日元到50萬日元之間,通常在一定的程序之後會退還。

臨時處分命令的發布

一旦保證金被存入,法院將發布刪除投稿文章的臨時處分命令。如前所述,一旦發布刪除的臨時處分命令,對方通常會在不經過正式審判的情況下同意刪除,因此最終將達到刪除投稿文章的目的。

執行

「如果接到臨時處分命令的對方不同意刪除,則可以採取臨時扣押的執行或強制執行的程序(日本民事保全法第52條1項)」。此外,如果提出執行申請,則可以讓對方支付法院命令的金額,直到對方刪除為止(日本民事執行法第172條)。

投稿文章刪除臨時處分命令申請案例的決定

實際上,對於投稿文章的刪除臨時處分是如何進行的呢?

有一個案例是,一家牙科診所(債權人)主張其人格權(名譽權)被Google地圖上的評論文章侵犯,並基於人格權提出妨礙排除請求,要求Google LLC(債務人)臨時刪除兩篇投稿文章(以下稱為本案文章①和本案文章②)。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google-map-reputation-delete-way[ja]

對於本案文章①的法院判決

本案文章①是一篇評論,該評論在指出當日負責處理蛀牙的醫生在治療過程中的態度和解釋方式後給予了差評,並對第二天及以後對於疼痛抱怨的處理表示不滿,並指出年輕的醫生和經驗較少的醫生正在進行植牙手術和重要的手術。

法院認為,「儘管這些指出的事實和意見主要是對一位醫生的不滿,但可以說是降低了債權人的社會評價到一定程度」,但是,該文章明確表示是對負責的醫生的不滿並進行批評,並預先說明這並不是對診所所有牙醫的不滿,並且對於營業日和診所內部的情況給予了好評,

以一般閱讀者的正常注意力和閱讀方式為基準,如果看本案文章①的全文,該文章只是本案診所的一位病人對負責醫生當天的治療和第二天以後的處理表示不滿,並記錄了批評性的意見等,不能認為債權人主張的那樣,將病人視為初學者技術提升的踏腳石或實驗台,並暗示醫療事故的損害。

東京地方法院2018年4月26日(西曆2018年)決定
※實際的判例表示為「本案文章1」,但為了配合本文,本所將其記為「本案文章①」。

並認為這種程度的社會評價降低在可容忍的範圍內。由於這不是訴訟而是臨時處分,所以不是「判決」而是「決定」。

對於本案文章②的法院判決

本案文章②是關於本案診所的評論,該評論指出該診所的費用比一般牙醫的陶瓷和植牙費用高,並且遠高於網站上的記載,儘管治療費用非常高,但醫生的技術卻很差,用陶瓷治療的牙齒很快就會蛀牙,即使說「希望能有所改善」,他們也不會做任何事情,並表示本案診所只是在做數量,不認為他們是以自豪的態度在做。

法院認為,本案文章②可以說是降低了本案診所的費用和品質的社會評價,並在此基礎上審查了指出的事實的真實性,

  • 根據證明資料,不能認為本案診所的治療費用比其他診所特別高
  • 根據證明資料,不能認為指出的事實,即費用遠高於網站上的記載,並且比一般牙醫的費用高,是真實的
  • 根據證明資料和審查的全體內容,自本案診所開業以來,沒有病人在檢查所有的診療記錄後,對用陶瓷進行的治療全部變成蛀牙並說「希望能有所改善」提出投訴

因此,指出的事實在其重要部分上並非真實,因此可以暫時認為不存在違法性阻却事由的情況,

本案文章②降低了債權人的社會評價,並且,將該文章投稿到本案網站的行為具有實質的違法性,因此,對於該文章,可以認定存在被保全的權利。以債權人代理的第三方律師○○為條件,債務人應在本決定送達日的次日起7日內提供30萬日元的擔保,並臨時刪除附件投稿文章目錄記載的第2篇投稿文章。

東京地方法院2018年4月26日(西曆2018年)決定

並作出了決定。

對於這種評論的處理,法院認為,

債務人主張,在本案網站上,評論的對象店鋪或設施的所有者可以回覆評論並進行反駁等,債權人應該通過這種方式進行處理,因此沒有必要進行保全。然而,可能有許多人在本案網站上閱讀評論,並且,反駁有來自業者立場的內容限制等,因此,不能說降低的債權人的社會評價可以完全恢復。因此,不能說因為可以反駁就沒有必要進行保全。因此,對於本案文章②,可以說存在保全的必要性。

東京地方法院2018年4月26日(西曆2018年)決定
※實際的判例表示為「本案文章2」,但為了配合本文,本所將其記為「本案文章②」。

可以說是在理解應該要求進行臨時處分程序的案例的基礎上作出的決定。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ja]

總結

雖然臨時處分對於誹謗文章的受害者來說是一種便利的程序,但這並不意味著它是一種「簡單的程序」。您必須仔細準備證明文件,並且在審查程序中可能會出現實質性的討論,此外,由於審查期間的時間短,您需要在短時間內準備補充主張和證據。

由於誹謗文章刪除的臨時處分比起法庭審判更多地考驗律師的能力和經驗,因此您應該委託經驗豐富的律師來處理。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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