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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藥部外品廣告刊登,需要注意的指導方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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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藥部外品廣告刊登,需要注意的指導方針是什麼

例如「藥用化妝品」等醫藥部外品的製造銷售,需要按照品項獲得日本厚生勞動大臣的批准。經過審查獲得批准後,當進入到準備銷售的階段時,為了向更多的客戶銷售,本所認為您可能會在網站或相關廣告中投放廣告。

因此,在廣告或網站中,您可能會使用各種表達方式來強調已獲批准的有效成分的內容以及其效果。本所認為您可能會在電子商務網站的登陸頁面(LP)等地方進行吸引人的描述。

然而,醫薬部外品大多包含一定的有效成分,具有藥理作用,位於醫藥品和化妝品之間。為了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法律規定了哪種廣告是可以接受的。

在本文中,本所將詳細解釋哪些規則用於規範廣告的表現。

藥機法對廣告的規範是什麼

藥機法,即「藥品、醫療器械等的品質、有效性及安全性的確保等相關法律」(昭和35年法律第145號)(以下簡稱「藥機法」)。

藥機法規定,為了讓消費者能選擇安全的商品並保持健康,對廣告進行了一定的表現規範

(誇大廣告等)藥機法 第66條
1 任何人不得對藥品、醫藥部外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或再生醫療等產品的名稱、製造方法、功效、效果或性能進行明示或暗示的虛假或誇大的廣告、描述或傳播。
2 對藥品、醫藥部外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或再生醫療等產品的功效、效果或性能進行可能被誤解為醫生或其他人保證的廣告、描述或傳播,將被視為違反前項。
3 任何人不得對藥品、醫藥部外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或再生醫療等產品進行暗示墮胎或使用淫穢的文字或圖畫。

藥機法在第66條中,如上所述,禁止進行「虛假或誇大的廣告」等行為。因此,即使是在發布醫藥部外品的廣告時,也需要注意不要觸犯這一規定。

「虛假或誇大的廣告」指的是,通過與事實相反的表述或誇大的表述,可能會讓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的廣告。那麼具體來說,什麼樣的描述會被認為是這種情況呢?這可能會讓人覺得抽象且難以理解。

對於這種具體的判斷,日本厚生勞動省在「藥品等適正廣告基準」(平成29年(2017年)9月29日厚生勞動省醫藥・生活衛生局長通知)中提出了標準。並且,厚生勞動省在運用這些標準時,也發布了解釋和注意事項等。在實務上,本所需要將這個通知視為規則,並根據此進行廣告表示。

例如,對於醫藥部外品,如果其功效效果獲得了「防止○○」的批准,則不允許僅用「對○○」等表述。也就是說,如果獲得了「防止皮膚粗糙」的批准,則不允許使用「對皮膚粗糙」或「對皮膚粗糙有效」等表述。由此可見,這些都是相當具體的指導。

厚生勞動省根據這些標準進行合法性的判斷。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可能會受到指導,或者被命令支付罰款,因此需要注意

醫藥部外品的定義

在先前的運用基準中,藥品、醫藥部外品、化妝品有著不同的處理方式。例如,化妝品不能寫明藥理作用,但醫藥部外品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生藥配合”這種表述,在醫藥部外品中,如果與批准的功效有關,則可能被接受,但在化妝品中原則上是不被接受的。

那麼,在藥機法中,醫藥部外品指的是什麼呢?
這在藥機法中有明確的定義。

藥機法第2條第2項醫藥部外品的定義(第2條2項)
在本法中,“醫藥部外品”指的是以下列出的物品,其對人體的作用較為緩和。
1 用於以下目的的物品(除了這些使用目的外,還有前項第(2)號或第(3)號規定的目的的物品),並且不是機械器具等
甲方 防止噁心和其他不適感或口臭或體臭
乙方 防止熱疹、疹子等
丙 防止脫髮、促進生髮或除毛
2 用於人或動物的保健,防止老鼠、蒼蠅、蚊子、跳蚤和其他類似生物的物品(除了這些使用目的外,還有前項第(2)號或第(3)號規定的目的的物品),並且不是機械器具等
3 用於前項第(2)號或第(3)號規定的目的的物品(除了前2號列出的物品),由厚生勞動大臣指定的物品

在這條條文中,出現了”前項第(2)號或第(3)號規定的…”的語句,前項指的就是藥機法第2條第1項,這是藥品的定義。

因此,“醫藥部外品”指的是,其效果較藥品為緩和,但對人體有某種治療或改善效果的物品。並且,也包括用於動物防治的物品。

具體來說,殺菌消毒藥、整腸藥、維生素劑等廣泛的物品都屬於醫藥部外品。東京都健康安全研究中心HP[日語]上有一份清單,請一併參考。

醫藥部外品需要獲得厚生勞動大臣的批准,獲得批准的物品可以顯示有效成分等並進行銷售。

「醫藥部外品」的廣告表現規範

「廣告」的定義

本所剛剛引用了第66條,介紹了藥機法禁止「虛假或誇大的文章」作為「廣告」。本所將詳細確認這一點。
廣告的問題也存在於景品表示法等,但與藥機法相關的定義是:

在「平成10年(1998年)9月29日醫藥監第148號都道府縣衛生主管部(局)長致厚生省醫藥安全局監視指導課長通知」中明確表示。根據該通知:

1 有明確的意圖吸引客戶(提高客戶的購買意願)
2 特定醫藥品等的商品名稱已明確表示
3 處於一般人可以認知的狀態

如果滿足這1-3的所有要求,則被認為是廣告。

並且,在上述通知中

第2(対象廣告)
這個標準針對所有媒體的廣告,包括報紙、雜誌、電視、廣播、網站和社交網絡服務等。

這就意味著,不僅包括外面的看板、報紙廣告、電視廣告、街頭海報,還包括網路上的廣告。即使是網站上的橫幅廣告或電子郵件雜誌,只要一般人可以認知,就符合1-3的要求。

受廣告規範的主體

藥機法第66條第1項至第3項中有「何人」這種表達。這意味著製造商、銷售商、發布廣告的媒體等,任何人都可能受到影響

例如,如果化妝品製造商A要求電視台B播放電視廣告,但該廣告符合被禁止的廣告,則A和B都將成為違規對象,並成為懲罰的對象。

什麼樣的表達是「誇大」的

什麼樣的表達符合虛假或誇大的文章,本所剛剛介紹的運用標準已經表明。

這個標準是具體化藥機法第66條1條的。而第66條的目的是「確保廣告內容不虛假誇大,消除不適當的廣告,並確保一般消費者等對醫藥品等的認識不會出錯,以實現廣告的適當化」。

在進行該判斷時,通知的解釋中指出,「對於某一廣告是否違反廣告,應該不僅僅從本解釋和注意事項等中記載的案例和文本中形式上判斷,還應綜合考慮各種要素進行判斷」,並非一概而論,而是個別考慮

對於企業來說,當打廣告時,不僅要形式上判斷是否違反該標準,還應根據法律的目的謹慎判斷。

此外,對於醫藥部外品和化妝品,日本化妝品工業聯合會這個組織制定了「化妝品等的適當廣告指南」這樣的自主規則。請也確認這一點。

總結:化妝品廣告標籤要按照厚生勞動省的指導

藥妝產品,位於藥品和化妝品之間,可以日常使用。然而,由於含有藥用成分,一般來說比化妝品效果更強,因此必須謹慎處理其標籤和廣告

關於廣告標籤,雖然日本厚生勞動省已經提供了詳細的指導,但其判斷並非易事。
如果在開始業務或銷售產品時有任何疑問,最安全的做法是諮詢法律專家,律師的意見。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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