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透過電子郵件傳送他人的個人資訊是否侵犯隱私權?
在公告板或社交網站上發布他人的個人信息,很可能會構成侵犯隱私,同樣地,電子郵件中的個人信息描述也可能在法庭上被視為侵犯隱私。日本《刑法》第230條第1項規定,誹謗罪是「公然揭示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人,無論該事實是否存在,都將被判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禁錮,或5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由於電子郵件大多是個人間的私人信件,因此往往不符合誹謗罪的「公然」條件,人們容易掉以輕心。然而,即使不構成誹謗罪,也可能構成侵犯隱私。因此,本所不能因為是電子郵件,就輕易無禮地提供他人的個人信息,侵犯他人的隱私,本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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