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OLITH 律師事務所+81-3-6262-3248平日 10:00-18:00 JST [English Only]

MONOLITH LAW MAGAZINE

Internet

著作權的登記制度的意義與其效果

Internet

著作權的登記制度的意義與其效果

著作權與專利權或實用新型權等不同,當著作人創作出著作物時,著作權會自動產生,無需進行任何手續以獲得權利。這種情況被稱為無形式主義。

然而,另一方面,著作權確實存在登記制度。在這裡,本所將解釋對於企業來說,如何利用著作權的登記制度來保護自身擁有的著作物不受他人侵犯。

何謂著作權登記制度

著作權登記制度並非為了獲得權利,也不是著作權轉移的要求。即使不進行登記,著作權也會產生,且轉移的效力也會有效產生。那麼,為什麼存在著作權登記制度呢?

為何存在著作權登記制度

由於著作權是自動產生的權利,因此誰、何時獲得權利,往往不易確定。此外,由於著作權可以轉讓,因此在某一時點誰擁有權利往往不明確。如果權利關係不明確,則在交易著作權產生的作品時可能會引發問題,導致無法進行安全的交易。著作權登記制度就是為了解決這些問題。

著作權登記制度的目的是:

  1. 簡化著作權相關事實的證明,例如何時創作等
  2. 明確著作權的產生和變更等

等等。

著作權登記的優點

那麼,進行著作權登記有什麼優點呢?

首先,著作權相關事實的證明變得容易。

當著作權被侵犯的疑慮出現時,問題在於誰、何時創作了該著作物。通常,為了追究著作權侵犯的責任,被侵犯方必須證明自己擁有著作權。也就是說,必須證明自己是先創作或公開該著作物的人。

然而,由於著作權是自動產生的,因此證明誰、何時創作(公開)該著作物並不容易,且往往需要花費大量時間,期間權利侵犯可能會持續,損害可能會擴大。

此外,如果著作權已經轉讓,那麼在該時點誰擁有著作權可能會變得不明確。但是,如果利用著作權登記制度,登記誰、何時創作,何時向誰轉讓著作權等著作權相關事實,那麼即使在著作權侵犯等問題發生時,也可以輕易證明”某年某月某日由某某創作(公開)”,從而能夠迅速應對。

其次,可以確認登記內容。

當著作權被登記後,任何人都可以通過日本文化廳的著作權等登記狀況搜尋系統(免費)進行搜尋,或者支付費用獲取登記事項記載文件,從而確認登記內容。

由於任何人都可以進行搜尋,因此可以讓交易對方確認自己是該著作物的著作權者等,從而實現安全且順利的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搜尋系統的搜尋是免費的,但可以確認的登記內容僅限於著作物的標題(題號)和著作者的姓名(最初公開時顯示的)等部分信息,如果想要更詳細地了解登記內容,則需要支付手續費獲取登記事項記載文件。

另外,對於程序的著作物,由於登記地點不同,因此無法在著作權登記狀況搜尋系統中確認。在搜尋登記有無時,需要通過電話向程序著作物的登記地點,即一般財團法人軟體信息中心(SOFTIC)進行詢問。

可登記的項目

可登記的項目包括以下五項:

  1. 實名登記
  2. 首次發行(公開)日期的登記
  3. 創作日期的登記
  4. 著作權等的轉移等登記
  5. 出版權設定等的登記

接下來,本所將分別看看這些項目。

實名的註冊

關於實名(本名)的註冊,

無論是否擁有該著作權,以匿名或筆名公開的著作物的作者,都可以進行該著作物的實名註冊。

2 作者可以在遺囑中指定的人,在死後進行前項的註冊。

3 已進行實名註冊的人,被推定為該註冊著作物的作者。

(實名的註冊)日本著作權法第75條

如此規定。

可以註冊本名的原因是,公開作品時,可能會以匿名或筆名(如筆名或網名等)公開,因此可能不清楚誰創作了該著作物。

通過申請實名註冊,以匿名或筆名公開的著作物的保護期原則上為公開後70年,但例外情況下,會變為作者死後70年。

如果您希望更長時間保護以匿名或筆名公開的作品,則可以選擇註冊著作權或重新以實名公開。

首次發行日期等的登記

關於首次發行日期等的登記,

著作權人或者無名或者化名的著作物的發行者,可以對其著作物進行首次發行日期的登記或者首次公開日期的登記。

2 對於已經進行了首次發行日期的登記或者首次公開日期的登記的著作物,將推定在這些登記相關的日期中進行了首次發行或者首次公開。

(首次發行日期等的登記)日本著作權法第76條

如此規定。

「首次發行日期或者首次公開日期」是指首次發表著作物,或者銷售,或者上傳到互聯網主頁等的日期。

因此,能夠登記首次發行(公開)日期的只有已經發行(公開)的著作物。不能登記未公開作品的預定公開日期,因此需要客觀證明公開的日期。

能夠申請這個首次發行(公開)日期的登記的是「著作權人」或者「(無名、化名的著作物的情況下)出版社等著作物的發行者」。

創作年月日的登記

關於創作年月日的登記,

程式的著作權人可以對其著作物進行創作年月日的登記。但是,如果該著作物創作後已經過了六個月,則不在此限。

2 對於已經進行了前項登記的著作物,將推定其在登記相關年月日時已經創作。

(創作年月日的登記)日本著作權法第76條之二

如此規定。

在程式的著作物的情況下,您可以登記該程式創作的年月日。只有程式的創作年月日登記被認可,是因為程式可能由於其性質,只在公司內部等地方使用,而不公開,因此不能接受第一發行(公開)年月日的登記。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只有程式的創作年月日登記被認可。

但是,並不是隨時都可以申請,必須在創作後的6個月內申請。

只有著作權人可以申請創作年月日的登記,但公司可能會命令員工創作程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滿足「職務著作」的4個要求,創作程式的員工不是著作權人,而是公司,因此公司可以申請創作年月日的登記。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copyright-infringement-relatedtothe-program[ja]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requirements-works-for-hir[ja]

著作權等之轉移登記

關於著作權等之轉移登記,

以下所列事項若未登記,將無法對抗第三方。

一 著作權的轉移或由信託引起的變更或處分的限制

二 以著作權為目的的質權的設定、轉移、變更或消滅(混同或由於著作權或擔保債權的消滅而引起的除外。)或處分的限制

(著作權的登記)日本著作權法第77條

如此規定。

若有著作權或著作鄰接權的轉讓等,或設定以著作權或著作鄰接權為目的的質權等情況,登記權利人(接受權利的人)或登記義務人(轉讓權利的人)可以進行著作權或著作鄰接權的登記。

著作權的轉讓通常是通過合約進行的,但即使著作權已轉讓給A,同一著作權可能也會被二度轉讓給B。然而,如果已登記著作權的轉移,即使同一權利被轉讓給多人,也可以主張自己是權利的受讓人,並能夠「對抗第三方」。

然而,如果未進行著作權登記,著作權將屬於A和B兩者,雖然兩者都可以行使權利,但如果其中一方先進行著作權轉讓的登記程序,無論誰的著作權轉讓合約先簽訂,登記名義人將成為確定的著作權人,並可以對侵權者進行侵權阻止,或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等。著作權被二度、三度轉讓時,各轉讓對象各自成為著作權人,這種情況只是暫時的,直到有人進行登記程序。

另外,這種轉移等的登記申請,原則上,登記權利人和登記義務人需要共同進行登記申請。但是,如果有登記義務人的同意書或判決書等,則登記權利人也可以單獨申請。

https://monolith.law/corporate/intellectual-property-infringement-risk[ja]

出版權的設定等的登記

關於出版權的設定等的登記,

以下列事項,若未登記,則無法對抗第三方。

一 出版權的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不包括混淆或複製權或公眾傳輸權的消滅。)或處分的限制

(出版權的登記)日本著作權法第88條

如此規定。

出版權是指能夠獨占出版著作物的權利,設定出版權的出版商可以獨占複製著作權人創作的著作物,並進行銷售、分發。當然,不僅包括紙質書籍,也包括電子書籍。這種出版權的設定和移轉等權利的變動也可以登記,通過進行出版權的設定等的登記,可以對抗第三方。

這種出版權的設定等的登記,原則上,由登記權利人(出版商)和登記義務人(著作權人)共同進行,但如果有登記義務人的同意書或判決書等,則登記權利人也可以單獨申請。

總結

自2019年7月1日(西元2019年)起,透過繼承等一般承繼方式進行的著作權轉移也可以進行註冊。然而,這種註冊並非必須,個人利用著作權註冊制度的機會可能並不多。

然而,對於企業來說,著作權註冊制度是對抗權利侵害者的有效手段,並且已成為必須的制度。讓本所理解著作權註冊制度,並積極將其應用於業務中。

由本所事務所提供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網際網路和法律兩方面都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近年來,圍繞著版權的知識產權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法律審查的必要性也日益增加。本所事務所提供有關知識產權的解決方案。詳細內容請參見下文。

https://monolith.law/practices/corporate[ja]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