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照片和影片是否侵犯肖像權?從兩個判例解析肖像權侵犯的標準
「肖像權」是指「不被隨意拍攝自己的容貌等,並公開的權利」。
與著作權等不同,肖像權並未明文化,而是由判例確立的權利。如果有人在社交網站或影片網站上擅自發布您的照片或影片,可能構成侵犯肖像權。
例如,有一個案例是,被告以介紹東京街頭時尚為目的,未經許可拍攝了在銀座行走的原告的照片,並將其發布在被告管理的網站上,這被認定為侵犯肖像權,原告的損害賠償請求得到了認可(東京地方法院2005年9月27日(西元2005年)判決)。
然而,如果您的照片或影片被使用,並不一定構成侵犯肖像權。
了解何種標準下會被判定為侵犯肖像權,在當前的網路社會中變得非常重要。
本文將解釋在何種情況下,即使您的照片或影片被公開,也不會構成侵犯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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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肖像權侵害的基準案例
在「和歌山毒物混入咖哩事件」的法庭上,當進行拘留理由公開程序時,雜誌攝影師將相機偷偷帶入法庭,未經法院許可,且未經被告同意,拍攝了被告的照片。
由於這張照片被雜誌刊登,被告因此提起訴訟,要求對肖像權侵害的賠償。
這場肖像權侵害訴訟在地方法院中原告獲勝,但在高等法院中原告敗訴,並一直爭議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
人應該在法律上受到保護,不被隨意拍攝自己的容貌等。無論是否未經同意拍攝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應綜合考慮被拍攝者的社會地位、活動內容、拍攝地點、拍攝目的、拍攝方式、拍攝的必要性等,判斷是否侵犯了被拍攝者的人格利益,超出了社會生活上的容忍限度。
此外,人應該有不被隨意公開自己的容貌等被拍攝的照片的人格利益,如果人的容貌等的拍攝被評價為違法,那麼公開該容貌等被拍攝的照片的行為,應該被認為侵犯了被拍攝者的上述人格利益,具有違法性。
最高法院2005年11月10日(西元2005年)判決
最高法院首次對攝影和公開相關的肖像權做出判斷。這個判例至今仍被視為肖像權侵害的基準。
未被認定為侵犯肖像權的案例
曾有一案例,原告為NHK的高級職員,他對被告新潮社提出訴訟,認為被告在其發行的週刊雜誌「FOCUS」上刊登的文章,涉及名譽毀損和侵犯肖像權等問題,並基於非法行為,要求支付損害賠償金。
然而,東京地方法院雖然認定了名譽毀損,但並未認定肖像權的侵犯。
該篇文章描述了原告購買並居住在公寓中,並以「NHK社會部長的異常行為到此為止」、「公寓噪音問題引起建設省幹部的關注,濫用職權?」等標題,
描繪原告因為打鼾的噪音問題,向施工商熊谷組提出過度的調查要求,儘管結果顯示公寓的隔音性能優良,但原告仍對樓上的居民提出一方面的不合理要求,如要求進行鼻部手術等,給他們帶來不安(這是第一部分的名譽毀損),
文章還指出,熊谷組進行了不尋常的應對,背後的原因是原告利用其NHK社會部長的地位,儘管這是個人問題,但他通過建設省對熊谷組施壓,濫用了職權(這是第二部分的名譽毀損)。文章中提到了原告的真實姓名,並以半頁的篇幅刊登了原告全身的照片。
法院認為,文章的兩部分都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但這兩部分都涉及公共利益,並且,該文章是為了報道原告濫用職權的事實,主要是為了公眾利益而刊登的。
在審查真實性和適當性後,法院認為文章的重要部分並非真實,並且無法認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為真實,
另外,對於意見和評論的非法性,法院認為應予以阻止,因此認定了名譽毀損,命令被告支付500萬日元的慰撫金,以及50萬日元的律師費,總計55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金。
另一方面,對於肖像權,法院評價了拍攝的方式,並未認定為侵權行為。
雖然原告的全身照片清晰可見,並且從照片的說明中可以清楚地認識到原告是被攝對象,儘管原告並未同意拍攝和公開這張照片,
但該文章涉及公共利益,主要是為了公眾利益而刊登的,這已在前述第2點中說明,該照片是文章的一部分,起到了有效傳達文章內容的作用。
此外,該照片是原告全身的照片,並未給原告帶來特別的羞恥或困惑等不快感,拍攝地點和方式也是在公眾場所進行的,並不能認為是社會通念上的不適當。
東京地方法院2001年12月6日(西元2001年)判決
因此,法院並未認定肖像權侵犯為非法行為。
如果照片的拍攝涉及公共利益,主要是為了公眾利益而刊登,並且並未給被攝者帶來特別的羞恥或困惑等不快感,並且在公眾場所進行拍攝,那麼肖像權侵犯的可能性就會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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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確認影片侵犯肖像權的案例
本案中,被告為某公寓管理組織的成員,他們錄製了居住的公寓建築工程承包商(即原告)的執行董事等人的影片,並將其上傳至YouTube公開。
該影片是在居民集會上,從一開始就錄製了原告等人就該工程進行道歉等行為的情況,該影片數據讓公寓居民可以在網上查看。
原告主張,錄製和在網上公開影片侵犯了他們的肖像權,構成非法行為,因此要求賠償慰撫金。此外,他們還要求刪除已發布的影片,從雲服務中刪除錄製的影片,並丟棄這些數據。
對於影片的錄製和公開,原告主張,由於影片中顯示了他們的面部,因此錄製和公開影片侵犯了他們的肖像權。
另一方面,被告主張,影片是錄製了他們作為法人進行道歉等行為的場面,當事人是作為法人的建設公司。
此外,影片的內容是批評建設公司的應對方式,原告出現的場面中明確標明了他們作為建設公司負責人的職稱。因此,他們主張,由於本案影片的錄製等,並未侵犯原告個人的肖像權。
對此,法院認為,由於影片中錄製了原告個人的面部,並在網上公開,因此,錄製等行為明顯引發了侵犯原告個人肖像權的問題。
然而,該集會是為了向居民道歉和解釋公寓雨水排水設施和錯誤施工的問題而召開的。為了讓無法參加集會的其他居民能夠在日後確認集會的情況,以及為了準確記錄原告的發言內容,他們在原告面前,從一開始就錄製了集會的情況。
考慮到本次集會的內容、目的和舉辦地點,原告參加集會的經過和立場,錄製的方式和目的,以及必要性,即使影片中存在原告站立道歉,被居民譴責的情況,無論是否經過原告的同意進行錄製,都難以認定這樣的行為超出了社會生活上的容忍限度,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利益。
東京地方法院2019年12月19日(2019年)判決
因此,法院未認定肖像權侵權,並駁回了原告的請求。
法院對影片錄製的評價如下。錄製是從集會一開始就進行的,但原告並未對此提出異議,而是應答開始集會,而且錄製主要是建設公司和居民的交流場面,並在達到目的的必要範圍內進行,並進行了添加字幕,插入顯示文件的影像等編輯,使投稿的目的和主旨明確。
「綜合考慮被拍攝者的社會地位、被拍攝者的活動內容、拍攝地點、拍攝目的、拍攝方式、拍攝的必要性等」,有可能認定肖像權未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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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如果有人公開了您的照片或影片,並不一定就構成了侵犯肖像權。
判斷是否侵犯了肖像權往往有許多困難,因此請向經驗豐富的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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