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itter上鎖定帳戶中的誹謗是否構成名譽損害?解析兩個判例
Twitter在註冊時的初始設定中,推文是公開的。然而,對於不希望讓不認識的人看到自己的推文,只想在朋友之間使用Twitter的用戶,Twitter允許將推文設置為非公開。也就是說,有一個設置為“鎖定帳戶”的功能。
在Twitter的推文中,有各種各樣的犯罪行為,但是,當在鎖定帳戶中進行誹謗中傷時,法庭是如何處理的呢?我將解釋關於Twitter鎖定帳戶的兩個判例。
何謂「鎖定帳號」
在Twitter上,並沒有使用「鎖定帳號」這個名稱。帶有鎖頭圖標的推文被稱為「私人推文」。
當您將推文設為私人時,希望關注您的用戶會向您發送請求。您可以選擇批准或拒絕這些請求。
包括推文的永久鏈接在內,您的推文只會顯示給您的關注者。此外,您的關注者不能使用轉推按鈕來轉推或評論您的推文。因此,設置為鎖定帳號可以防止您的推文被廣泛傳播,即使您想要傳播也無法實現。
最重要的一點是,鎖定帳號的推文即使在Twitter的搜索功能中搜索,也不會顯示,並且不會被搜索引擎(如Google或Yahoo!等)檢索到。只有您自己和您的關注者可以在Twitter上搜索到私人推文。
雖然有許多便利之處,但如果您向未關注您的人發送回覆,雖然您可以看到發送的回覆推文,但接收方無法看到該推文。如果您想查看並評論未互相關注的人的推文,鎖定帳號將無法實現。
那麼,如果使用這種鎖定帳號發布傷害他人名譽等的帖子,會引發什麼法律問題呢?以下,本所將解釋相關的判例。
鎖定帳號與侮辱
對於名譽感情的侵害,即所謂的侮辱,判例中認為,「名譽感情,即人對自己人格價值的主觀評價(主觀名譽)也是值得法律保護的利益,表現方式如果過於粗俗或侮辱性、誹謗性等,超出社會公認的限度的侮辱行為,作為侵害人格權的行為,與名譽毀損是分開構成侵權行為的」(最高法院2010年4月13日(2010年)判決)。
名譽毀損和侮辱都是「對名譽的罪行」,日本的名譽毀損罪在刑法中,
公然指出事實,毀損他人名譽的人,無論該事實是否存在,都將被判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禁錮,或5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
刑法第230條(日本日本的名譽毀損罪)
而日本的侮辱罪在刑法中,
即使不指出事實,公然侮辱他人的人,將被判處拘留或罰款。
刑法第231條(日本日本的侮辱罪)
在不特定多數的人知道的情況下(公然),指出真實或虛假的事實,降低他人的社會評價,構成日本的名譽毀損罪,而不指出事實,在不特定多數的人知道的情況下(公然),侮辱他人,構成侮辱(名譽感情的侵害)罪。本所來看一下關於鎖定帳號中的侮辱行為的訴訟。
訴訟過程
有一個案例是,原告聲稱,被告是他高中時代的朋友,被告在Twitter上發布了原告的照片,並寫了侵犯原告名譽感情的內容,使原告受到精神痛苦,因此原告以侵權行為為由向被告索賠。
原告從第三方那裡收到了Twitter的直接訊息畫面的截圖,並將其保存為圖像,然後在Instagram的聊天畫面上接收到了這個圖像。圖像中有原告和他的孩子的照片,並且在原告不是追蹤者的「@○○」這個鎖定帳號上,
- 荷蘭乳牛
- 真的是生產機器=不可能=
- 生了四個孩子,真的是生產機器
- 36歲了吧哈哈,在兼職的家庭餐廳被高中生叫做老太太,這是理所當然的
- 真的是醜陋的胖子
等等的推文。原告主張,這些推文不僅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而且單方面誹謗了原告,構成了對原告的侵權行為。
對此,被告主張,即使原告的名譽感情被侵犯,也是由於第三方將鎖定帳號的帖子告知原告的行為,而不是被告的行為。另一方面,原告主張,由於Twitter的性質,帖子會持續供追蹤者閱讀,並且可以通過轉推或複製和粘貼等方式輕易地被擴散,因此,無論帳號是否公開,本案的帖子都是讓不特定多數的第三方閱讀帖子內容的行為,而這種帖子的行為是被告所做的,所以被告的帖子行為構成了侵犯原告名譽感情的行為。
法院的判決
法院首先認定,本案帖子中的描述都是侵犯原告名譽感情的。然而,對於侮辱(名譽感情的侵害)的成立,法院並未認定,理由如下:
被告使用的「@○○」帳號是所謂的鎖定帳號,該帳號的帖子內容始終是非公開的,只有被被告許可的有限追蹤者才能閱讀其內容,而原告並非其追蹤者,因此,即使被告發布了本案的帖子,也不能認為被告已經告知原告帖子的內容,因此,不能認定被告的帖子構成了對原告的名譽感情侵害的侵權行為。
東京地方法院2019年5月29日判決
法院認為,由於沒有告知原告帖子的內容,所以並未侵犯原告的名譽感情,換句話說,僅僅因為寫了可能侵犯原告名譽感情的內容,不能認定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
此外,法院還認為,即使有像告知原告的第三方那樣,保存了閱讀畫面截圖的圖像並發送給他人,也不能認為本案的帖子有可能被不特定多數的第三方擴散,也不能認為被告預見到了擴散的可能性。
最後,由於不能否認原告可能自己在Instagram上發布了照片,所以僅僅因為被告在Twitter上發布了該照片,不能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因此,肖像權侵害也未被認定,原告的所有請求都被駁回。
私密帳戶與名譽毀損
訴訟經過
原告是於2016年3月成立的搖滾偶像團體「○○」的成員,對於同樣是「○○」的成員並於2019年6月底退出「○○」的被告,因其於同年7月2日在Twitter上的個人帳戶中發布了以下兩條推文:①「啊,新宿的女同性戀風俗店不做了嗎?那個」,並且附上了原告的臉部照片,②「在秋葉原的店鋪型按摩店,能不能順利問出這張照片呢~」等內容,原告認為其名譽受到了毀損,因此提起了損害賠償訴訟。
原告主張,儘管原告從未在性風俗店工作過,但這些推文卻暗示了原告曾在性風俗店工作,或者原告仍在性風俗店工作的事實,如果按照一般讀者的正常理解,這些推文會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被告在發布這些推文時的帳戶有大約500名追蹤者,因此這些推文是在不特定多數的人都能閱讀的狀態下發布的。
對此,被告主張,發布這些推文的帳戶是私密帳戶,只有被告批准的人(好友)才能看到,被告只是在向好友抱怨,並未有其他意圖。
雖然判決書中並未特別指出,但從前述內容可以看出,原告是被告的私密帳戶的追蹤者,並能夠閱讀這些推文。
法院的判決
首先,法院認為這些推文是針對原告的,如果按照一般讀者的正常注意力和理解方式,推文①雖然以疑問的形式提出,推文②雖然以請求讀者的形式提出,但兩者都暗示了原告曾在性風俗店工作,或者原告仍在性風俗店工作的事實,這是正常的理解方式,因此,這些推文會顯著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
然後,關於私密帳戶的問題,法院認為:
被告主張,發布這些推文的帳戶是所謂的私密帳戶,只有被告批准的人(好友)才能看到。被告的這種主張,可以理解為因為缺乏公開性,所以這些推文不會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然而,考慮到在發布這些推文時,被批准的人(可以閱讀這些推文的人)不止一個,並且是否批准完全取決於被告的自由判斷,即使在發布這些推文時未獲得被告的批准,也可以在之後獲得批准並閱讀這些推文,被批准的人可以通過複製等方式將這些推文的數據輕易地傳播給其他人,因此,這些推文有可能傳播給不特定多數的人。因此,被告的上述主張並不能改變這些推文會顯著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的認定。
東京地方法院2020年6月19日判決
法院否定了「因為是私密帳戶,所以缺乏公開性」的觀點,雖然並未提及「大約500人」的數量,但確認了被批准的人不止一個。對於被告的主張,法院認為:
- 是否批准完全取決於被告的自由判斷,即使在發布這些推文時未獲得被告的批准,也可以在之後獲得批准並閱讀這些推文
- 被批准的人可以通過複製等方式將這些推文的數據輕易地傳播給其他人
法院認為「這些推文有可能傳播給不特定多數的人」,因此認定了名譽毀損的侵權行為。然而,考慮到這些推文是在私密帳戶中發布的,「初次閱讀者是有限的」,並且推文的次數只有兩次等情況,法院命令被告支付20萬日元的慰撫金,2萬日元的律師費,總計22萬日元的損害賠償金。
即使在推文發布時,只有「初次閱讀者」,並未傳播給不特定多數的人,但也有可能傳播給「二次閱讀者」,這與先前提到的「東京地方法院2019年5月29日判決」中關於公開性和傳播可能性的考慮方式有所不同。
總結:避免認為只因為是鎖定的帳戶就可以隨意發表任何言論
關於設有鎖定的帳戶,僅在過去的一年左右的時間裡,就已經有兩個下級法院的判決出爐。對於未來會有什麼樣的判決,以及當案件上訴至上級法院時會如何判決,都是非常值得關注的問題。然而,無論如何,本所認爲應該避免認為「只因為是設有鎖定的帳戶,就可以隨意發表任何言論」的想法。
本所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近年來,網路上散播的名譽損害和誹謗資訊已成為「數位刺青」,帶來嚴重的損害。本所事務所提供「數位刺青」對策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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