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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聊天功能和電子報功能的SaaS服務與「日本通信事業法」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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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聊天功能和電子報功能的SaaS服務與「日本通信事業法」的關係

過去,軟體主要是以CD-ROM等方式包裝銷售,但近年來,以雲端服務提供軟體的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迅速普及。

如果是SaaS,使用這些服務的客戶可以輕鬆地在需要的時候使用所需範圍的軟體。

此外,由於無需在電腦上安裝軟體,只要有網路環境,就可以輕鬆地在辦公室以外的地方通過其他設備連上雲端數據。

因此,特別是經常在外出地點使用的雲銷售支援工具等,往往以SaaS形式提供。然而,如果SaaS中包含了聊天功能或電子報功能等通訊工具,可能會受到《日本通信事業法》的適用。

因此,本所將為開發和銷售雲銷售支援工具的業者解釋,在《日本通信事業法》下需要註冊或報告的情況。

日本通信事業法概述

日本通信事業法於1985年(昭和60年)4月實施,該法律是為了規範電信業務而制定的,隨著舊日本電信公社民營化(日本電信電話公司的設立)引入競爭原則。該法律的目的是保障通信的隱密性和重要通信的可確保性。

根據日本通信事業法,欲從事「電信業務」(日本通信事業法第2條第4項)的人,必須進行註冊(日本通信事業法第9條)或申報(日本通信事業法第16條第1項),並成為「電信業者」。

因此,為了判斷作為SaaS提供的雲端支援工具是否受到日本通信事業法的適用,必須考慮是否符合「電信業務」的定義。

何謂「電信業務」

「電信業務」是指「為滿足他人的需求而提供電信服務的業務(不包括廣播法(1950年(昭和25年)法律第132號)第118條第1項規定的廣播設施供應服務相關業務。)」(法第2條第4項)。

因此,要判斷是否受到日本通信事業法的適用,必須考慮以下兩個要素是否符合:

  • 是否為滿足他人的需求而提供電信服務(要素1)
  • 是否為業務(要素2)

何謂「電信服務」(要素1)

在「電信業務」的定義中,「電信服務」是指「利用電信設備媒介他人的通信,並將其他電信設備供他人通信使用」(日本通信事業法第2條第3項)。

這裡的「他人」,是指在社會常識上被認為具有獨立人格的非自己的人。例如,即使法人A與法人B是母子公司關係,只要是不同的法人,法人A和法人B都被認為是「他人」。

另外,「他人的通信」是指非自己的通信,包括自己與他人之間的通信。例如,如果A使用A設置的電信設備與B進行通信,則認為A是將該設備供他人B通信使用。

是否為滿足「他人的需求」而提供電信服務(要素1)

如果是為了「自己的需求」提供電信服務,則不符合要素1。相對地,如果是向「他人」提供服務的情況,則被認為是為了滿足「他人的需求」而提供電信服務。

是否為「他人」,如上所述,是根據是否具有不同的法人身份來判斷的。

是否為「業務」(要素2)

「業務」是指具有主動積極意願和目的,反覆連續地進行同類行為。因此,以下情況被認為不符合「業務」的定義:

  • 在非常情況下緊急臨時進行的行為
  • 臨時進行的行為
  • 提供者為滿足使用者的法定權利而進行的行為

另外,提供電信服務以外的服務時附帶提供電信服務,並不包含在「業務」中。但是,是否可以說是附帶的,需要根據是否可以認識到提供電信服務是獨立的業務來實質判斷。

日本通信事業法的適用排除

即使滿足上述要素1和要素2,並符合「電信業務」的定義,但如果符合日本通信事業法第164條第1項第1號至3號的情況,則不適用日本通信事業法,無需註冊或申報。具體如下:

第164條

本法的規定不適用於以下列出的電信業務。

1.專門向特定個人提供電信服務(如果該特定個人是電信業者,則不屬之。)的電信業務

2.其一部分設置地點與其他部分設置地點在同一機構範圍內(包括相似的區域內。)或同一建築物內的電信設備,或者不符合總務省令規定的規模標準的電信設備提供電信服務的電信業務

3.使用電信設備提供非媒介他人通信的電信服務(不包括域名電信服務。)的電信業務,並且無需設置電信線路設備

日本通信事業法[日文]

其中,日本通信事業法164條第3號中的「媒介他人的通信」,是指接受他人的請求,不改變信息的內容,進行傳輸、交換,並完成隔地通信。

針對雲端銷售支援工具的各項功能進行探討

在前述的日本通信事業法的解釋基礎上,本所將探討具體的案例。在此,本所想要討論一下常被用於雲端銷售支援工具的功能,如評論功能和電子報功能,是否適用於日本通信事業法。

評論功能是否適用於日本通信事業法

如果提供雲端銷售支援工具的業者與實際使用該服務的人不同,則導入該服務的客戶公司將被視為「他人」。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提供裝有評論功能的雲端銷售支援工具可以說是「供他人通信之用」,屬於「電信服務」。

此外,如果一家公司以其正常的業務提供SaaS給他人並收取對價,那麼該公司應該被認定為「業務」,這點應該沒有太大的爭議。

因此,如果雲端銷售支援工具中裝有評論功能,那麼基本上可以說該工具屬於「電信業務」。

然而,如果評論功能中,能夠評論的「用戶」僅限於導入該服務的公司內部人員(不與外部人員,如銷售對象的負責人等進行交流),那麼就不能說是「媒介他人的通信」,因此可能屬於適用除外(第3號)的情況。

電子報功能是否適用於日本通信事業法

一般來說,如果電子報功能僅是主要服務的附加功能,並且只是提供主要服務時附帶提供電信服務,那麼即使是「業務」,也可能不需要註冊或報告。

不屬於「業務」的例子包括,雖然不是電子報的例子,但像是作為酒店住宿服務一部分提供的電話或網路服務等。這些服務之所以不被視為「業務」,是因為酒店業務本身並非「電信業務」,而是附帶的服務。

因此,如果除了電子報功能外的服務本身就不屬於「電信服務」,並且可以說電子報功能是附帶於該服務的,那麼可能不屬於「業務」,也可能不需要報告或註冊。

然而,如果除了電子報功能外的服務本身可能屬於「不需要註冊或報告的電信業務」,那麼就不能將電子報功能視為附帶的服務,可能會被認定為「業務」。在這種情況下,將受到日本通信事業法的適用。

總結

IT領域原本與金融業或房地產業等相比,並不存在嚴格的法規制。也許是因為這樣的背景,提供SaaS服務時需要遵守「日本通信事業法」的申報或註冊,這一點並未被一些業者所認識,這種情況其實相當常見。

然而,傳統的離線軟體使用情況或許可以不用考慮,但是如果提供雲端服務,基本上多數情況下都應該考慮「日本通信事業法」的適用。

如果違反了「日本通信事業法」,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因此,對於考慮提供雲端服務的企業來說,事前充分確認法律的適用性是非常重要的。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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