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營養補充劑廣告刊登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營養補充劑雖然不是藥物,而是健康食品,但消費者購買時,與一般食品不同,往往對自身的健康或美容有一定的期待。法律對於「藥物」的廣告有嚴格的規定,這與一般食品不同。此外,對於非藥物的健康食品等,如果宣稱具有「藥物」的效果,例如治療痤瘡、改善便秘等,同樣有嚴格的廣告規定。
雖然不是藥物,但被認為與藥物相似的存在,必須不斷考慮與廣告規定的關係,進行銷售和宣傳,這就是營養補充劑的特性。
在銷售營養補充劑時,與一般食品不同,客戶對商品有一定的期待並購買,雖然明白必須描述與藥物截然不同的內容,但如何提高對商品的期待,其程度和內容具體應如何,這是一個令人困擾的問題。
本文將解釋關於非藥物、非一般食品,而是健康食品的營養補充劑的廣告規定。
關於營養補充劑的法律定義
「營養補充劑」並沒有行政上的定義,一般來說,「特定成分被濃縮成錠劑或膠囊形式的產品」被認為是營養補充劑。由於沒有明確的定義,一般人可能會認為營養補充劑與藥品相似,或者是錠劑、膠囊形式的產品,範疇相當廣泛。
在這方面,藥品,作為法律上的分類,「藥品、醫療器械等的品質、有效性及安全性的確保等相關法律(昭和35年法律第145號)」(即所謂的修訂前的舊藥事法)(以下稱為「藥機法」)第2條第1項的規定明確地給予了定義。因此,無論形狀如何,不符合藥品定義的物品將被分類為與藥品完全不同的物品。此外,藥機法在第1條的規定中,將其監管對象限定為藥品、藥品部外品、化妝品及醫療器械。由此可見,不符合這些定義的物品不會成為藥機法的監管對象。
因此,即使營養補充劑是錠劑或膠囊形式,與藥品相似,在法律上並不被視為「藥品」。
被視為藥品的廣告是不可能的
無論是否被稱為補充劑,人們口服的物品,即從口中攝取的物品,根據其本質、形狀、顯示的效能效果、用法容量等判斷,應被視為藥品的物品,已被行政檢查發現在食品名義下製造(包括進口,以下同樣)銷售。這些被稱為「未經批准未經許可的藥品」,根據「未經批准未經許可的藥品的指導取締」(日本昭和46年6月1日(1971年),藥發第476號,各都道府縣知事收到日本厚生務局長通知),日本厚生勞動省要求各都道府縣的知事進行指導取締。
該通知規定,原則上,標榜具有藥品效果的物品應被視為藥品。因此,如果必須遵守藥品廣告規定,則在補充劑中進行合法廣告的空間將不存在。因此,以下的表述在非藥品的補充劑中是不可能的。
(一) 目的是治療或預防疾病的效能效果
https://www.mhlw.go.jp/kinkyu/diet/dl/torishimari.pdf[ja]
(例如)對糖尿病、高血壓、動脈硬化的人,預防胃和十二指腸潰瘍,改善肝臟和腎臟疾病,改善癌症,對眼疾的人,改善便秘等
(二) 主要目的是增強、提升身體組織功能的效能效果
但是,關於營養補充、健康維護等的表述不在此限。
(例如)恢復疲勞,強精(強性)強壯,增強體力,增進食慾,防止老化,提高學習能力,回春,返老還童,增加精力,活躍新陳代謝,活躍內分泌功能,提高解毒功能,提高心臟的工作,清潔血液,增加對疾病的自然治癒能力,增加胃腸的消化吸收,健胃整腸,病中・病後,促進成長等
(三) 暗示藥品效果的效能效果
(a)從名稱或口號中暗示
(例如)延命○○,○○的精(不死源),○○的精(不老源),藥○○,不老長壽,百壽的精,漢方秘法,皇漢處方,和漢傳方等
(b) 從含有成分的顯示和說明中暗示
(例如)改善體質,以知名的○○○○為原料,添加有用成分,具有相乘效果等
(c)從製法的說明中暗示
(例如)以在本邦的深山高原自生的植物○○○○為主劑,△△△、×××等的藥草,以獨特的製造法(製法專利申請)製成。等
(d)從起源、由來等的說明中暗示
(例如)看○○○這本古老的自然科學書,可以開胃,散憂(抑鬱),幫助消化,殺蟲,痰等也會消失。這種經驗從古至今一直被傳承,因此一直是必備的食物。等
(e) 通過引用或發表報紙、雜誌等的文章,醫生、學者等的談話,學說,經驗談等暗示
(例如)醫學博士○○○○的談「從古至今,人們說,吃紅飯時加上○○○就不會得癌症。」「癌細胞的脂質代謝異常,甚至是糖質、蛋白質代謝異常和○○○有關聯。」等
營養補充劑的分類
在法律上,營養補充劑的定位實際上並未在藥機法(日本藥事法)等法律中明確指出。
日本厚生勞動省似乎將營養補充劑分類為將特定成分濃縮的錠劑或膠囊形式的健康食品。
詳情請參見日本厚生勞動省的官方網站,以及健康損害資訊和未經批准的藥品資訊。
健康食品的種類
健康食品並無法律上的定義,廣義上指的是對保持和增進健康有益的食品,包括所有被銷售和使用的產品。
健康食品包括以下的②③④⑤。
①藥品
②特定保健食品(個別許可制)
③營養功能食品(自我認證制)
④功能性表示食品(申報制)
⑤所謂的「健康食品」
其中,國家制度包括「保健功能食品制度」(②③④),該制度規定了國家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標準。
換句話說,補充劑基本上被視為「健康食品」,獲得許可的「特定保健食品」,獲得自我認證的「營養功能食品」,以及已申報的「功能性表示食品」,都被視為此類食品的例外。
保健食品(營養補充劑)的廣告規範
那麼,對於被分類為保健食品的營養補充劑,有哪些廣告規範呢?
關於保健食品,《關於「保健食品」制度的修訂》通知(平成17年2月1日(2005年)藥食發第0201001號日本厚生勞動省醫藥食品局長通知)中的「第4 普及啟發等3健康的保持增進效果等的虛假誇大廣告等的禁止」,根據健康增進法第32條的2的規定禁止虛假誇大廣告等的表示,並加強對此的監視,對違反廣告等的適正化,日本厚生勞動省正在尋求都道府縣知事、衛生所設置市長及特別區長的合作。
這份通知是因為「保健食品」的使用增加,而報告了健康損害案例,因此需要充實和適正化表示制度,並對制度全面進行修訂。
為了進一步理解這個制度修訂的內容等,厚生勞動省製作了《關於「保健食品」制度的問答集》(平成17年2月28日(2005年)食案新發第0228001號日本厚生勞動省醫藥食品局食品安全部基準審查課新開發食品保健對策室長),並努力向業者和相關人員進行宣導。在這份通知中,誇大廣告制度如下:
【問56「保健食品」的虛假誇大廣告等禁止是什麼制度?
「保健食品」表示的健康效果、食品功能等,必須基於科學證據的適當內容。因此,根據健康增進法第32條的2,對於作為食品銷售的物品,如果表示與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相關的內容,不得有明顯與事實不符,或明顯誤導人的內容。
(※即使內容不違反該規定,未獲得藥品批准的「所謂保健食品」表示藥品的功效・效果,也被藥事法另行禁止。)】
在這部分,日本厚生勞動省對於標示為「保健食品」的產品,要求其健康效果、食品功能等,與一般食品不同,必須基於科學證據的適當內容,因此,根據健康增進法第32條的2的規定,對於作為食品銷售的物品的表示,關於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的內容,不得有明顯與事實不符,或明顯誤導人的內容。
(目的)
健康增進法 第1條(平成14年(2002年)法律第103號)(以下簡稱「健增法」)
第1條 本法的目的是,考慮到我國的快速老齡化進程和疾病結構的變化,國民健康的增進的重要性顯著增加,確定與國民健康的增進的綜合推進相關的基本事項,並採取改善國民營養等增進國民健康的措施,以提高國民健康。
這個健康增進法是為了提高國民健康的法律。這樣的法律的背景是,隨著日本的快速老齡化和疾病結構的變化,國民健康的增進的重要性正在提高。因此,為了實現這一目標,確定了推進國民健康增進的基本事項,並採取了改善國民營養等增進國民健康的措施。
此外,該法規定,對於作為食品銷售的人,在進行廣告或其他表示時,關於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由厚生勞動省令定的事項,不得有明顯與事實不符或明顯誤導人的表示,這被稱為「虛假誇大廣告」,並被禁止。
(禁止誇大表示)
健康增進法 第32條的2
第32條的2
任何人在對食品進行廣告或其他表示時,關於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由厚生勞動省令定的事項(以下稱為「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不得有明顯與事實不符或明顯誤導人的表示。
因此,禁止虛假誇大廣告是因為隨著健康意識的提高,使用被認為是保健食品的食品的人數增加,推薦長期和持續的攝取,信任這一點的國民可能會錯過適當的診療機會,從而對國民健康的保持增進產生重大障礙。
在這條款中,明確禁止的誇大表示是指,對於作為食品銷售的物品,關於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①明顯與事實不符,②明顯誤導人,進行廣告等表示。
判斷是否為①明顯與事實不符或②明顯誤導人的表示,基準是消費者從表示內容全面獲得的印象和認識。
首先,判斷什麼是「明顯」的標準,需要根據各種廣告等來進行。例如,如果一般消費者知道廣告等內容與實際攝取該食品後獲得的效果的差異,並判斷「不會被誘導購買該食品」,則被認為是「明顯」的。
另外,與事實不符是指廣告等強調的表示與實際獲得的效果等不同。例如,儘管沒有足夠的實驗結果等根據,卻表示「已證實可以在3個月內減輕〇公斤」,這就屬於此類。
另一方面,「誤導人」是指從廣告等獲得的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的印象和期待與實際獲得的效果等存在差異。例如,只引用對該食品有利的學術數據,忽視對該食品不利的記載,就屬於此類。
具體來說,對於宣傳瘦身效果的食品,「攝取過多的資質和糖質,並與糞便一起排出體外」等表示攝取食物中的糖質和碳水化合物等的體內吸收被阻礙,並能排出體外,將被要求刪除(平成16年(2004年)12月8日食安新發第1208001號)。
(建議等)
健康增進法 第32條的3
第32條的3
厚生勞動大臣在前條規定的違反者存在的情況下,如果認為可能對國民健康的保持增進產生重大影響,可以對該人建議採取必要的措施。
2 厚生勞動大臣在前項規定的建議者無正當理由不採取建議的措施時,可以命令該人採取該建議的措施。
3 省略
如果進行了這種誇大表示,首先,厚生勞動大臣會在認為可能對國民健康的保持增進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下,對該表示提出採取必要措施的建議(健增法第32條的3第1項)。
接著,厚生勞動大臣在接受這項建議的人無正當理由不採取建議措施的情況下,可以命令該人採取該建議的措施(健增法第32條的3第2項)。
第36條的2
違反第32條的3第2項規定的命令者,處以六個月以下的懲役或一百萬日元以下的罰金。
健康增進法 第36條的2
然後,如果不遵守命令,將被處以6個月以下的懲役,或10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
除了健增法外,規範「保健食品」表示的法律還包括食品衛生法、JAS法(關於商品資源的規格化及品質表示的適正化的法律)、藥事法、景表法(不當贈品類及不當表示防止法)、特商法(特定商業交易法)等。
總結
如上所述,被稱為「健康食品」的補充劑在法律層面上的處理並不完全明確,但是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的通知等,禁止誇大表示等行為。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廣告都被允許,只因其不是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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