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關於投資契約中的董事派遣條款
當新創公司從風險投資(VC)得到投資時,在投資契約中可能規定有董事派遣條款。
關於董事派遣條款,您或許已經有了一些大致的理解,但是具體這樣的條款是什麼,以及在法律上有什麼意義,可能還未被充分理解。
因此,本文將對投資契約中的日本董事派遣條款進行解釋。
董事派遣條款是什麼
董事派遣條款是指VC等投資人為了目的派遣自家相關人員到新創公司等擔任董事的內容條款。
董事派遣條款的意義
董事派遣條款被規定的意義是什麼呢?
在投資契約中,董事派遣條款被規定的意義主要有以下兩點:
- 董事會意思決定的監視監督功能
- 公司內部信息掌握功能
董事會意思決定的監視監督功能
首先,第一個意義是,VC等投資人通過派遣自家相關人員擔任董事,來監視和監督新創公司等的業務運營是否得當。通過讓VC等的相關人員參與新創公司等的董事會,VC等可以確保按照業務計劃進行適當的業務運營。
在法律上,根據「股東總會的決議,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應由能行使表決權的股東過半數出席的股東,並以出席股東過半數的表決權作出」(日本的公司法第309條第1項),如果派遣的董事人數不足過半數,VC等就無法法律上控制新創公司等的董事會的意思決定。但是,通過VC等的相關人員參與董事會並發表意見,可以影響董事會,實質上控制董事會的意思決定。
另外,即使派遣的董事在董事會上發言,其他董事忽略其發言進行決策,從而導致公司損失等情況,忽略派遣董事發言的其他董事違反善管注意義務和忠誠義務的風險將增加,結果,可以期待進行適當的意思決定。
公司的內部信息掌握功能
在投資契約中的董事派遣條款的第二個意義是,成為公司的內部信息掌握功能。如VC等投資者將自家的關係者作為日本的創業公司等董事會的董事參與,就能夠掌握在董事會上提交的內部信息。此外,由於作為董事參與,因此能夠向其他董事要求披露信息以便履行董事職務。
由VC等派遣的董事仍然是董事,因此,如果其他董事被VC等派遣的董事要求披露信息以便履行職務,拒絕這樣的要求可能會變得困難。
作為觀察員的派遣
VC等將自家的關係者作為董事派遣的方法中,有一種類似的方式是作為觀察員派遣。這不是作為董事參與日本的創業公司等董事會,但作為觀察員參與,因此會產生與董事派遣條款相似的影響。作為觀察員派遣的情況下,基本上影響力會比作為董事參與小,但可以避免承擔董事責任的風險以及不能辭去董事等風險。
從創業公司等角度看董事派遣條款的注意事項
以上,已對董事派遣條款的意義進行了解釋。
以下,我將對投資契約中的董事派遣條款,從日本的創業公司等的角度談論注意事項。
派遣的董事人數
正如前述的,關於股東總會的決議,除非章程有特別規定,否則「股東總會的決議應由能夠行使議決權的股東的議決權的過半數的股東出席,並由出席的該等股東的議決權的過半數做出」(日本的公司法第309條第1項)。因此,如果創業公司等接受了太多的VC等的關係者作為董事,就可能被VC等奪走公司的主導權和經營權,所以需要注意。
此外,即使創業公司等保持過半數,如果情況僅僅保持略超過半數,也需注意。因為創業公司的董事可能與VC等一致,被VC等奪走過半數,或者根據議案,創業公司方的董事可能無法作為特殊利益相關人參加議決(日本的公司法第369條第2項),無法滿足過半數的情況也可能發生。
因此,作為創業公司等,最好是能夠輕鬆地維持過半數。
派遣的董事的性格和人格
派遣的董事可能具有各種不同的性格、思考方式和人格。如果派遣的董事與創業公司等不合適,可能會使創業公司等的董事萎縮,並可能產生不能進行建設性討論和順利決策的情況。
因此,作為接受董事派遣的創業公司等,也應考慮派遣的董事的相容性,如果不合適,應該向VC等建立能夠派遣其他關係者作為董事的體系。
從VC等投資人角度檢視日本的董事派遣條款的注意點
從VC的投資人角度來看,日本的董事派遣條款中應留意的事項是什麼?
以上,已經解釋了從創業公司等角度檢視日本的董事派遣條款的留意事項,以下將解釋投資契約中的董事派遣條款,從VC等投資人角度的留意事項。
作為董事的責任
若VC等的相關人士被派遣到創業公司等擔任董事,那麼自然必須承擔作為董事的責任。因此,必須派遣能夠適當履行取締役職責的人員,以避免違反忠誠義務和善管注意義務。
在VC等派遣董事的情況下,為了萬一的考慮,有必要考慮與被派遣的董事訂立責任限制契約,以及加入役員賠償保險等,這樣做被認為是理想的。
與利益衝突的關係
被派遣的董事同時是VC等的相關人士和創業公司等的董事。在這樣的情況下,可能會發生需要為公司的存續進行的行為,但可能會降低股票價值的情況。在這樣的情況下,被派遣的董事必須思考什麼樣的行動和言語是適當的,並需要謹慎判斷。
對創業公司等的董事追究責任
從VC等派遣相關人士到創業公司等擔任董事,並參與董事會議,如果出現問題,VC等方面也會事實上承認部分責任。因此,VC等對創業公司等或其其他職員追究責任在事實上將變得困難。
董事辭職的困難性
對於被派遣的董事,如果出現利益衝突或無法收回投資等各種情況,辭去董事可能是理想的狀況。然而,在日本的公司法346條1項中規定:「在役員(監査等委員会設置公司中的監査等委員或其他董事或會計參與者。下同。)缺席或本法律或章程規定的役員人數不足的情況下,因任期屆滿或辭職而退任的役員,直到新選任的役員(包括下項的臨時役員應執行的職務者。)上任之前,仍具有役員的權利義務。」因此,如果沒有選出新的役員,實質上可能無法辭去董事。此外,如果多個VC等派遣董事,則可能會出現根據公司法346條1項和董事人數的關係,是否能辭職由先到先得決定的情況。
因此,VC等派遣董事時,需要考慮創業公司等的董事人數和其他VC等派遣的董事人數等,慎重考慮是否進行董事派遣。
對股東即VC等的信息披露
對於被VC等派遣的董事,同普通的董事一樣,必須承擔善管注意義務。因此,如果派遣的董事對只是一個股東的VC等隨意披露作為董事獲得的信息,可能違反董事的善管注意義務。因此,作為VC等,在投資契約中規定董事派遣條款時,同時也需要規定允許派遣的董事向VC等披露作為董事所知的信息的條款,這一點非常重要。
總結:在投資合約的董事派遣條款中,應向律師尋求建議
以上,我們對投資合約中的董事派遣條款進行了說明。在記述董事派遣條款的注意事項,從創業公司等的角度以及投資者的角度,看似必須非常小心的條款。但是,VC等有很多經驗豐富的優秀人才,因此,創業公司等應借用這些優秀人才的力量來發展公司,而VC等可以通過派遣人才,使公司成長,從而獲得更大的回報,這種Win-Win的關係是董事派遣條款應該追求的目標。為了充分發揮董事派遣條款的原有作用,建議尋求專家律師的建議,由律師撰寫投資合約,或接受律師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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