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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競技的獎金是否屬於日本的賭博罪?遵守法律提供獎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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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競技的獎金是否屬於日本的賭博罪?遵守法律提供獎金的方法

近年,電子競技(e-Sports)迅速崛起,受到了大眾的廣泛關注。

在日本,人們對此的關注度也在逐漸提高。2020年,日本的電子競技市場規模較前一年增長109%,達到668億日元,預計到2024年將超過1800億日元。(參考:「Famitsu」)

考慮到電子競技對相關產業的影響,電子競技比賽已經不再只是一部分狂熱粉絲的競技活動,而是開始具有社會重要意義。因此,比賽組織者必須充分考慮相關法律法規。

因此,本次本所將詳細解釋電子競技比賽分配獎金與「日本日本的賭博罪」和「日本開設賭博場等圖利罪」的關係和潛在問題。

e體育大賽參賽者與日本的賭博罪的關係

e體育的獎金

「日本的賭博罪」是e體育大賽參賽者可能會面臨的犯罪。

刑法第185條(賭博)
賭博者,處50萬日元以下罰金或科料。但是,如果只是把一時娛樂的物品作為賭注,則不在此限。

「賭博」是指通過偶然的勝敗來爭奪財物或財產利益的行為。

日本的賭博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 勝敗由偶然決定
  • 爭奪財物或財產利益

此外,該條款中也有一個例外規定,即「如果只是把一時娛樂的物品作為賭注,則不在此限」。

以下將解釋各要件的內容。

e體育大賽的勝敗是否由「偶然」決定?

e體育的勝敗大大取決於玩家的技能。
然而,即使勝敗的決定大大受到參賽者的能力影響,只要有一點偶然的元素,且無法自由控制結果,就可以說有偶然性,因此,e體育大賽可以說是「勝敗由偶然決定」,與將棋、麻將、圍棋等相同。

e體育大賽是否「爭奪財物或財產利益」?

e體育大賽的機制有各種各樣,因此,根據該大賽的舉辦方式,參賽者的行為是否屬於「賭博」的判斷可能會有所不同。

如果被判定為「賭博」行為,參賽者可能會面臨日本的賭博罪的指控。讓本所看看一些情況。

沒有參賽費,也沒有賭注財物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參賽者輸了比賽,也不會失去自己的「財物或財產利益」。因此,這種舉辦方式不屬於「賭博」。

收取的參賽費並未用作獎金的原資

這是指即使從參賽者那裡收取參賽費,也不將其作為獎金的原資,而是由贊助商等直接支付獎金的機制。

如果採取這種舉辦方式,輸家的錢不會轉到贏家手中。因此,被認定為「賭博」的可能性較低。

收取的參賽費用作獎金的原資

在這種情況下,實質上是把參賽費作為獎金的賭注,因此,贏家會獲得利益,輸家會失去利益。因此,可能屬於「賭博」。

e體育大賽的獎金是否屬於「一時娛樂的物品」?

刑法第185條在附註中規定,「如果只是把一時娛樂的物品作為賭注,則不在此限」,在某些情況下,行為的違法性會被否定。

「一時娛樂的物品」是指經濟價值低,可以在當場消耗的物品,並不包括金錢。

具體來說,指的是少量、少額的食物或飲料等。

e體育大賽的獎金根據大賽的不同,但通常是大量的金錢,顯然不屬於「一時娛樂的物品」。

因此,如果符合日本的賭博罪的構成要件,該行為的違法性被否定的可能性較低。

e體育大賽的運營者與賭博開張等圖利罪

與賭博的關係

接下來,本所將介紹大賽運營者必須了解的「賭博開張等圖利罪」。

日本刑法第186條(常態性賭博及賭博場開張等圖利)
1. 習慣性地進行賭博的人,將被判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 開設賭博場,或者結合賭徒以獲取利益的人,將被判處3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賭博開張等圖利罪」是指對開設賭博場的主辦者成立的犯罪。

賭博開帳等圖利罪是在以下任何一種行為的情況下成立:
①開設賭博場以獲取利益(賭博開張圖利罪)
②結合賭徒以獲取利益(賭徒結合圖利罪)

賭博場是指讓人進行賭博的地方。

然而,並不一定需要是專門的賭博場所,如果在使用互聯網等的電子空間中主辦賭博並獲得利益,也可能會被視為犯罪,因此需要特別注意。

此外,賭博開帳等圖利罪在開設賭博場的時候就已經成立,即使實際上並未進行賭博,也有可能被認定為犯罪。

再者,主辦者需要有通過開設賭博場獲得財產利益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否實際獲得利益,都不會影響犯罪的成立。

合法舉辦電子競技大賽的方法

專業遊戲玩家

那麼,如何才能合法地舉辦電子競技大賽呢?

不收取參賽費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參賽者輸掉比賽,他們的「財物或財產利益」也不會有任何損失,因此不會被視為「賭博」。這可以說是最安全的方法。

區分參賽費和獎金的來源並進行運用

然而,舉辦電子競技大賽需要一定的費用,因此也可能會考慮收取參賽費。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明確區分參賽費和獎金的來源,並將其用於大賽的運營費用等非獎金部分,那麼被視為「賭博」的可能性就會降低。

獎金直接由贊助商等支付

如果獎金是由贊助商等第三方直接支付,即使收取參賽費,也可以明確地證明這些費用並未被用作獎金的來源,因此被視為「賭博」的可能性也會降低。

JeSU公認專業許可證制度是什麼

電子競技場地

電子競技大賽與獎品表示法的關係

到目前為止,本所已經探討了電子競技大賽與日本的賭博罪(日本刑法)的關係,但是,電子競技大賽還涉及到其他各種法律。在這裡,本所將解釋其與「獎品表示法」的關係。

獎品表示法(日本不當獎品類及不當表示防止法)是一項旨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法律,為了讓消費者能選擇適當的商品或服務,該法對獎品類設定了上限,以防止過度提供獎品類。

電子競技大賽的獎金可能屬於這種「獎品類」,可能成為獎品表示法的規範對象。

哪種獎金制大賽會受到獎品表示法的規範

這將由「獎金制大賽的主辦者」以及「競技標題的銷售、收費方式」來判定。

電子競技大賽是否由銷售該遊戲軟體的遊戲公司主辦,或者由其他第三方主辦,這是一個區別,而受到獎品表示法規範的是前者。

如果競技標題是付費銷售,或者「收費金額影響用戶的強度」的標題,將受到獎品表示法的規範。

相反,如果是「收費金額不影響用戶強度的免費標題」,即使遊戲公司提供獎金,也不會受到規範。

總結以上,受到獎品表示法規範的是「由遊戲公司主辦,並使用付費銷售標題或收費金額影響用戶強度的標題來開展的大賽」。

「工作報酬」的觀念

從獎品表示法與高額獎金的關係中,對日本電子競技的發展提出了擔憂,為了消除這種擔憂,出現了「工作報酬」的觀念。

這是指,如果獎金是作為「參加大賽」這種「工作的報酬」提供的,則不會受到獎品表示法的規範。

然而,在當時的日本,對於「在什麼情況下,電子競技大賽的獎金可以被認定為『工作報酬等』」的觀點並未達成共識,也沒有判定標準。

因此,舉辦獎金制大賽時,各公司必須根據個別判斷,承擔風險進行舉辦,這種情況一直持續著。

JeSU公認專業許可證制度的誕生

因此,JeSU(一般社團法人日本電子競技聯盟)為了實現合法舉辦獎金制大賽的目標,並確保電子競技的娛樂性和競技性,推出了「JeSU專業許可證制度」

電子競技選手持有JeSU公認專業許可證,可以明確證明他們是電子競技的專業選手,並獲得參加JeSU認證公認大賽的資格和在JeSU認證公認大賽中獲得獎金的權利。

通過專業許可證這種機制明確選手的活動是工作,實現了「可以確定給選手獎金的大賽」。

然而,JeSU的專業許可證並不是高額獎金的必要條件。
實際上,在大賽中,沒有JeSU專業許可證的選手也有獲得冠軍並獲得獎金的例子。

之後,消費者廳表示,除了「將獎金提供對象限定為專業許可證選手的大賽」外,只要是「在限定參加者的方式下,根據大賽等的成績提供獎金的大賽」,即使參加者沒有專業許可證,高額獎金的授予也被認為是「工作報酬等」的提供,因此不受獎品表示法的規範。

由於這樣的經過,高額獎金與獎品表示法的問題得到了解決。

在日本,獎金制大賽的規模進一步擴大,到2022年為止,日本也可以合法地在電子競技中提供高額獎金,並且舉辦了許多獎金賽。

總結:在電子競技中提供符合法律的獎金

本次,本所解釋了在分配獎金的電子競技大賽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在舉辦電子競技大賽時,需要在舉辦方式和獎金方面進行各種考慮。

此外,電子競技大賽除了本所這次介紹的刑法和日本「景品表示法」之外,還有各種相關法規,因此本所建議大賽運營者不要自行判斷這些問題,而應該事先諮詢具有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的律師。

本所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MONOLITH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網際網路和法律兩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

近年來,許多企業開始贊助電子競技大賽。然而,由於日本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善,因此在舉辦大賽時有許多需要注意的事項。

本所事務所提供針對初創企業和IT企業的企業法務解決方案。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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