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歷史或犯罪前科的實名報導的法律問題點~是否構成誹謗或侵犯隱私權?~
「被判有罪」和「被逮捕」這樣的事實,通常是人們不願公開的事情。
以真實姓名報導犯罪歷史或逮捕記錄,不僅會降低該人的社會評價,也可能侵犯其隱私權。
然而,本所在報紙或電視上經常看到以真實姓名進行的報導,這是因為真實姓名本身被認為是「公共利益相關的事實」,或者公開真實姓名的利益超過不公開的利益,因此不會構成名譽毀損或侵犯隱私權的非法行為。
從以前開始,一部分的記者和律師協會等主張,一般人成為嫌疑人或被告的犯罪報導應該原則上匿名。那麼,法庭是如何判斷的呢?
本文將解釋一位男性在被愛知縣警察逮捕後未被起訴,並因實名報導而受到損害,向報導他的三家報紙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過程。
案件概述
一位在名古屋市經營著以經營顧問業等為目的的公司的男士,於2010年2月10日因涉嫌偽造有印私文書行使罪而被逮捕。
涉嫌事實的大概是,大約四年前,該男士與一位女士共謀,企圖利用偽造的經營委託契約書,使該女士向法院提起的連帶保證債務請求案件有利,並透過該女士的代理人律師向法院提交該偽造的經營委託契約書。
該男士一直堅決否認涉嫌事實,並被拘留至2010年3月3日,最後被判不起訴。
逮捕的次日,每日新聞、朝日新聞、中日新聞三家報社以該男士的真名報導了他的逮捕事實。雖然各篇報導都稱該男士為「自稱顧問公司職員」,並以「使用偽造契約書的男子被逮捕」為標題,並提到「○○嫌疑人否認事實無根」,但仍刊登了含有「使用偽造契約書的男子」等字眼的文章。
對此,該男士認為其名譽受到毀損,名譽感情及隱私被侵犯,因此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害等。
爭議的焦點在於報導中的「自稱」、「偽造,被識破!」等文字表達,以及是否應該使用真名報導。
從結果來看,各家報社的結果各不相同。讓本所來看看法院的判決和各家報社的結果。
原告的主張
原告主張:
各篇文章都提及了一些事實,包括涉嫌共謀的女性企業家也被送交檢察機關、律師也承認了偽造的事實、原告向名古屋地方法院提交了經營委託契約等,這些都降低了社會對其的評價。
此外,如果新聞文章中的職業名稱前加上「自稱」,一般讀者會覺得該人士是冒充該職業。對於真正從事該職業的人來說,如果被描述為「自稱」,會降低其社會評價。
原告如此主張。關於侵犯隱私權,原告認為:
報導中也公開了姓名、年齡、職業、部分住址等個人信息,這些信息是一般人不希望公開的,應該受到隱私權的保護。
原告如此主張。
新聞社的主張
對此,中日新聞社主張,
文章中所揭示的事實並非是偽造有印私文書行使(日本偽造私文書使用罪)這種犯罪行為的事實,也不是偽造有印私文書行使這種犯罪行為的事實,而是愛知縣警察以偽造有印私文書行使的嫌疑逮捕原告的事實,愛知縣警察公布逮捕事實的事實,以及原告否認逮捕嫌疑的事實,因此,這並不能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
他們如此主張。另外,對於原告的職業被描述為「自稱」一事,他們表示,
即使原告明顯犯下犯罪行為,卻沒有反省,這並不會給人留下他是一個惡劣的人的印象。在愛知縣警察發布消息後,本所採訪了警察,他們回答說,對於原告自稱是顧問的職業,他們並未得到證實。因此,本所將這種情況描述為「自稱」。即使沒有證據,也將其寫為「顧問」,可能會產生不反映實際情況的描述,因此,這是社會通念上可以接受的表達方式。
他們如此主張。而對於實名報道,他們認為,
在表達自由和侵犯隱私之間的調整,應該比較兩者的必要性,並考慮侵權行為是否在社會生活上應接受的範圍內。在犯罪報道中,被疑犯的特定是基本要素,與犯罪事實本身一樣,是公眾的重要關注事項。確保報道內容的真實性,監視調查機構是否有任意的信息操作,防止由於匿名報道在周邊社區內尋找犯人或傳播錯誤謠言等無用的混亂,都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如果報道內容的公共性和公益目的被認可,並且對於報道內容的真實性或相信其真實性有合理的理由,則名譽毀損的侵權行為不成立,原則上,以侵犯隱私為根據的侵權行為也不應成立。
各家新聞社都這樣主張,這是一種普遍的觀點。
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決
法院對於中日新聞的文章描述,
僅看大標題的話,從「偽造,被識破!」、「契約書,鑑定不通過」的描述來看,不僅超出了被懷疑的事實,還似乎確定地描述了有人試圖使用偽造的契約書,但是經過鑑定後,偽造的事實已經明確。然而,小標題中寫著「涉嫌公司高管被捕,否認」,並且,正文中寫著「愛知縣警察…逮捕並公布」、「中署表示…有嫌疑」。因此,一般讀者可以理解這是基於警方公布的報導,並不能說明確地寫著原告犯下了偽造有印私文書行使罪,只是記載了原告因偽造有印私文書行使的嫌疑被逮捕的事實和原告的辯解內容,因此,這篇文章並不能說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
並且,其他兩家報紙也做出了同樣的判斷,並未認定名譽侵權。另外,對於名譽感情的侵害,
對於「偽造,被識破!」、「契約書,鑑定不通過」的描述,讀者可能會覺得含有嘲笑原告是被識破偽造的罪犯的含義,但是,無論是誰,如果遭受到這樣的行為,都會覺得無法容忍,但是不能說這是嚴重的侵害行為,因此,不能說超出了社會通念上允許的忍受限度,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感情,侵權行為並未成立。
並做出了這樣的判斷。然後,對於侵犯隱私的問題,
關於犯罪報導的方式,雖然在日本也有重新審視實名報導原則的討論,但是,至今為止,在犯罪報導中,被疑犯的特定仍然是犯罪報導的基本要素,與犯罪事實本身一樣,是公眾的重要關注事項,與被疑犯的姓名、年齡、職業、部分地址等個人信息一起,報導被逮捕的事實,一般來說是必要的,以確保報導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通過確保報導內容的真實性,可以監視調查機關的調查是否正確,是否存在任意的信息操作等,並且,可以防止在周邊地區內進行無用的犯人搜索等,不能否認這一點。因此,公開原告的隱私事實的必要性絕對不能說是小的。
東京地方法院2015年9月30日判決
並做出了這樣的判斷。因此,報導了事件的基本要素,包括被疑犯的姓名、年齡、職業、部分地址等個人信息,以及被逮捕的事實,本案的各篇文章,認為報導這些的意義和必要性,優於不公開這些與隱私相關的信息的法律利益,因此,並未認定侵犯隱私。
另外,對於每日新聞的文章,
儘管並未包含有印私文書偽造的嫌疑事實,但是,文章中寫著原告與女性共謀偽造契約書,並以有印私文書偽造罪被逮捕,這與警方的公告不同。而且,有印私文書偽造罪和偽造有印私文書行使罪明顯是兩種不同的犯罪,如果只是犯下偽造有印私文書行使罪,和犯下包含有印私文書偽造罪的偽造有印私文書行使罪,犯罪情況會被評價為不同,因此,對於原告以有印私文書偽造罪被逮捕的事實,即使與之並列的同行使罪被逮捕的事實是真實的,也不能說明確地證明了其重要部分的真實性。
因此,認定了名譽侵權和名譽感情的侵害,命令支付50萬日元的慰撫金,5萬日元的律師費用,總計55萬日元。
原告對此不滿,提出了上訴。
東京高等法院的判決
法院首先對於上訴人(一審原告)主張,一般讀者在閱讀本案各篇文章的標題下,會對上訴人偽造契約的犯罪者有確定的印象,法院認為,文章的標題只是顯示了偽造被揭穿和契約被鑑定否定等事實,以及偽造契約被用於對連帶保證人的金錢請求等碎片化事實,一般讀者從這些標題中得到的印象和影響非常有限,而且,每篇文章的正文中都記載了上訴人正在接受犯罪嫌疑的階段,上訴人否認嫌疑,因此,不能認為一般讀者會因為上述各標題而對上訴人偽造契約的犯罪者有確定的印象。
因此,法院仍然不承認名譽損害。對於文章中的「自稱」,法院認為,
「自稱」這個詞是在沒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廣泛使用的表達方式,對於本案各篇文章的審查,上訴人的地址後面只是寫了「自稱顧問公司職員」或「自稱顧問」,前後並沒有特別添加「實際上並非如此」的含義。
因此,一般讀者從上述「自稱」的記載中,不能認為上訴人偽稱職業,也不能認為這種表達方式本身會降低上訴人的社會評價。
上訴人主張,「記載上訴人的姓名與公共性、公益性無關。」但法院認為,
在犯罪報道中,被疑犯的特定是犯罪報道的基本要素,與犯罪事實本身一樣,是公眾的重要關注事項。
此外,與逮捕相關的被疑事件可能會妨礙審判的公正,甚至可能動搖對司法制度的信任,絕不是輕微的事件,對於使用司法制度的大多數國民的利益有影響,因此,報道這種事件的社會意義很大,因此,本案逮捕的事實是與公眾利益相關的事實,其報道是在追求公益的目的下進行的。
在這種犯罪報道的文章中,被疑犯的姓名、年齡、職業、地址的一部分等個人信息,與被逮捕的事實一起報道,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允許的,對於被逮捕的被疑犯,無罪推定的原則確實適用,這一點與上訴人的主張相符,考慮到這一點,根據每個事件的被疑事實的內容、被疑犯的地位和屬性等具體情況,有時候保護隱私的要求可能超過上述的公共性,包含被疑犯階段的實名等個人信息的犯罪報道可能構成名譽損害或違法侵犯隱私。
東京高等法院2016年3月9日判決
儘管如此,本案的逮捕事件,被疑事實絕不是輕微的,報道這種事件的社會意義也很大,因此,上訴人在被逮捕的被疑犯的階段,即使考慮到他是一般的私人,也認為包括上訴人的姓名在內的報道是與公眾利益相關的事實的報道,因此,不認為侵犯了隱私。
另外,對每日新聞的損害賠償金已增加到110萬日元。
男性對此不滿,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在2016年9月13日,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駁回了上訴,二審東京高等法院的判決已成定局。
總結:包含嫌疑人階段的實名等個人資訊在內的犯罪報導可能構成名譽毀損等
東京高等法院指出,當隱私保護的需求超越公眾利益時,包含嫌疑人階段的實名等個人資訊在內的犯罪報導可能構成名譽毀損或非法侵犯隱私的行為。然而,該法院認為本案並不符合此情況。
然而,該判例並未具體指出何種情況下的實名報導會帶有違法性。本所期待更多的判例累積。
由本所事務所提供的對策介紹
在本所這次介紹的案例中,結論有所不同。對於名譽毀損,這是需要高度專業知識的部分。如果被忽視,信息可能會擴散,進一步擴大損害。
然而,像本所這樣的事實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都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
近年來,網路上擴散的惡評損害或誹謗信息,已經作為「數位刺青」帶來了嚴重的損害。
本所事務所提供了針對「數位刺青」的對策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