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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的公眾形象權和各種知識產權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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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的公眾形象權和各種知識產權的關係是什麼?

例如,我想許多人都曾在網路拍賣或是跳蚤市場等地方見過有人出售自製的交換卡片。在網路拍賣或跳蚤市場等地方,這些自製的交換卡片常常被標示為「原創卡」或「Orica」等名稱進行銷售。

這類自製的交換卡片,如果使用的是自己創作的角色或自己拍攝的照片(不包括侵犯他人肖像權或公眾形象權等的情況),在法律上通常不會產生問題。

然而,如果自製的交換卡片使用了他人設計的角色或他人拍攝的照片等,可能會侵犯他人的著作權、肖像權、公眾形象權或商標權。

這就涉及到「角色」這個概念所涉及的各種權利,以及當這些角色被用在自製交換卡片等上時,可能會產生哪些法律問題。

本文將以自製交換卡片的銷售為例,說明圍繞角色的公眾形象權等知識產權為主的法律問題。

與著作權的關係

著作權可能成為問題的情況

當你銷售自製的交易卡片時,可能會遇到著作權問題的情況包括使用了他人設計的角色或他人拍攝的照片。例如,使用了熱門角色或藝人、運動員照片的交易卡片等。

什麼是著作權

著作權不需要像專利權那樣進行註冊等手續,只要創作出作品,就自然而然地在法律上產生,無需進行任何手續。因為著作權不需要特殊手續才能得到法律認可,所以被稱為無形式主義。而對於著作物,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號規定如下:

(定義)
第二條 在本法中,下列各號所列的詞語的意義,依照該各號所定。
一 著作物 創作性地表現思想或情感的物品,包括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範疇的物品。

從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號可以看出,並非所有的創作物都符合著作權法中的著作物定義,要被認定為著作物,必須是創作性地表現思想或情感的物品,並且屬於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的範疇。

角色的著作權

那麼,角色是否可以被認定為著作權呢?對於角色,可能有人認為應該自然而然地被認定為著作權,但實際上,作為形象的角色並不能被認定為著作權。如上所述,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號的規定,要被認定為著作物,必須「表現」思想或情感。因此,作為形象的角色不能被認定為著作物(參見「波派伊領帶事件」,最高法院判決,平成9年7月17日)。

然而,如果角色不僅僅是形象,而是具體地被表現出來,則可以被認定為著作權。因此,如果直接使用角色的插圖來製作自製的交易卡片,可能會構成侵犯著作權。

另一方面,如果使用角色創作自己的畫作,並使用該畫作製作原創卡片,可能不會構成侵犯著作權。
但是,如果你的插圖是基於已存在的具體插圖(依賴性),並且與已存在的著作物的表現形式上的本質特徵部分相似到可以直接從新的著作物中感受到(相似性),則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因此,如果使用他人的插圖,往往會被認定為侵犯著作權。

照片的著作權

接下來,照片是否可以被認定為著作權呢?
對於照片,如果符合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號的規定,則可以被認定為著作權。

對於照片,攝影者在攝影過程中,如被攝體的配置、攝影角度和光線的照射方式等,可能會創作性地表現出某種思想或情感。在這種情況下,符合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號的規定,可以被認定為著作權。

另一方面,對於極其簡單且機械性地拍攝的照片,如果不符合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號的規定,可能不會被認定為著作權。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copyright-property-and-author-by-posting-photos[ja]

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的情況

關於角色

如果在自製的交易卡片中使用了他人設計的角色插圖,可能會侵犯插圖創作者的著作權。此外,還需要注意可能與後述的商標權相關的問題。

關於照片

如果在自製的交易卡片中使用了他人拍攝的角色、藝人或運動員的照片,可能會侵犯照片攝影者的著作權。

另一方面,如果使用自己拍攝的照片製作交易卡片,則不會侵犯照片攝影者的著作權。
但是,如果使用了拍攝他人創作的插圖的照片,可能會侵犯被攝體插圖的著作權者的著作權。
此外,即使不構成侵犯著作權,也需要注意可能與後述的肖像權或公眾人物權相關的問題。

與肖像權的關係

肖像權成為問題的情境

在銷售自製的交換卡片時,肖像權可能成為問題的情況是,使用的照片中包含特定人物的臉部或外貌。例如,使用了藝人照片的交換卡片,或者使用了運動員照片的交換卡片等。

何謂肖像權

肖像權是指特定人物的臉部或外貌不被未經其許可的「拍攝」或「公開」的權利。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承認肖像權的規定。肖像權是根據日本憲法第13條「所有國民都應作為個人受到尊重。對於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只要不違反公共福利,就應在立法和其他國家政策上得到最大的尊重」的追求幸福權確認的權利,並且是通過判例等確立的權利。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ortraitrights-onthe-internet[ja]

肖像權侵權的情況

如果在自製的交換卡片中未經許可地使用藝人或運動員的照片,那麼當然沒有獲得使用肖像權的許可。因此,如果在自製的交換卡片中使用藝人或運動員的照片,可能會侵犯肖像權。然而,肖像權被視為隱私權的一種形式,在與藝人或運動員的關係中,接下來要介紹的公眾人物權利(日本公眾人物權利)的關係變得重要。

與公眾人物權利的關係

公眾人物權利可能成為問題的情況

在銷售自製的交易卡片時,可能會出現公眾人物權利成為問題的情況,例如使用了著名人物的照片等。此外,公眾人物權利不僅涉及人,例如賽馬等有形物體是否被認可也是一個問題。假設有形物體的公眾人物權利不被認可,那麼即使使用自己拍攝的賽馬照片製作自製的交易卡片並銷售,也不會被認為侵犯了公眾人物權利。

什麼是公眾人物權利

著名人物的姓名和肖像具有吸引客戶的力量,因此具有一定的經濟利益或價值。這種從自己的姓名和肖像中產生的經濟利益或價值的專有控制權(即不讓第三方未經許可使用)被稱為公眾人物權利。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ublicityrights[ja]

賽馬是否被認可有公眾人物權利

對於賽馬是否被認可有公眾人物權利的問題,最高法院在Gallop Racer事件的上訴審中做出了以下判決:

「原告在一審中擁有或曾擁有本案各賽馬的所有權,但賽馬等物體的所有權僅限於對該物體的有形面的專有控制權,並不包括對該物體的名稱等無形面的直接專有控制權。因此,即使第三方在不侵犯賽馬有形面的所有者的專有控制權的情況下,利用賽馬名稱等具有的吸引客戶的力量等賽馬無形面的經濟價值,該利用行為也不應被認為侵犯了賽馬的所有權。」

從最高法院的判決來看,一般認為,對於有形物體,不認可其具有公眾人物權利。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ublicity-right-on-things[ja]

可能構成侵犯公眾人物權利的情況

對於藝人或運動員的照片,有些人可能會因為該照片的使用而想要購買,可以說具有吸引客戶的力量。因此,如果在自製的交易卡片上未經許可地使用藝人或運動員的照片,可能會侵犯被拍攝的藝人或運動員的公眾人物權利,有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商標權與其關係

何謂商標權

首先,商標是業者用來區分自己(自家)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他家)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或命名(識別標誌)。
這種附在商品或服務上的「標記」或「命名」作為財產的保護就是所謂的「商標權」,這是一種知識產權。商標可以是文字、圖形、符號、立體形狀或者這些元素的組合等類型。
此外,從平成27年4月(2015年)開始,動態商標、全息圖商標、僅由色彩組成的商標、音樂商標以及位置商標也可以進行商標註冊。

商標權可能成為問題的情況

在銷售自製交換卡片時,商標權可能成為問題的情況主要有兩種。

  • 第一種是使用已註冊商標的角色插圖的情況。
  • 第二種是使用已註冊商標的標誌的情況。

可能構成商標權侵犯的情況

角色的圖案或插圖可以進行商標註冊。
一般來說,角色的代表性姿勢會進行商標註冊。如果使用已註冊商標的角色來製作交換卡片並進行銷售,就會構成商標權侵犯。同樣,如果在交換卡片上使用已註冊商標的標誌,也會構成商標權侵犯。

有著堅實人氣的交換卡片中有遊戲王。遊戲王的卡片經常以高價交易,也有很多人銷售自製的交換卡片。近年來,也有人因自製遊戲王卡片並違反商標法(使用相似商標)而被逮捕的案例。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trademark-infringement-cases-illegalityjudgment[ja]

總結

以上,本所已經解釋了出售自製交換卡片可能會遇到的法律問題。近年來,由於互聯網的發展,網路拍賣和網路市集讓商品銷售變得更加容易,自製交換卡片的銷售案例也在增加。然而,如本文所述,如果使用他人設計的角色或使用藝人等的照片,可能會侵犯他人的權利。因此,打算銷售自製交換卡片的人需要充分理解這些法律問題。對於這些問題,需要法律知識和專業判斷,例如著作權、肖像權、公眾人物權或商標權等,所以請向律師諮詢。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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