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表董事的婚外情曝光是否構成名譽侵害(侵犯名譽權)?
有時候,公司的代表董事的婚外情資訊會被網路媒體或個人「揭露」。這種「揭露」在法律上合法嗎?也就是說,被「揭露」的一方是否必須「因為是公司的代表董事,所以必須容許這種資訊的公開」?是否可以要求刪除文章、確定發文者的身份,或對公開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關於這個問題,雖然沒有最高法院的明確判決,但是根據各種下級法院的判決,已經提出了一定的「判斷基準」。結論如下:
- 揭露上市公司的代表董事的婚外情,原則上是合法的(不承認刪除文章、確定發文者的身份,或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 揭露未上市公司的代表董事的婚外情,原則上是非法的(承認刪除文章、確定發文者的身份,或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我認為應該是這樣。關於這個「基準」,我將解釋上述「原則」的「例外」是什麼情況,包括這些問題。
名譽毀損的成敗判斷框架與「公共性」
公司代表董事的婚外情揭露,是過去法律案例中,主要與名譽毀損(侵犯名譽權)相關的問題主題。簡單來說,名譽毀損(侵犯名譽權)的成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 具體的事情被揭露,並且
- 該事情對於被寫者來說,能夠降低其「社會評價」,並且
- 該事情沒有「公共性」,或者,其內容並非「真實」
如果主題是「公司總裁的婚外情」,則:
- 「公司總裁有婚外情」這件事情具體明確,並且
- 婚外情是所謂的不貞行為,根據民法是非法行為,這樣的事情會降低「社會評價」,並且
- 如果婚外情是真實的,只有在「公共性」無法被認可的情況下,才會構成名譽毀損(侵犯名譽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外情本身並非真實,則無論是否具有公共性,都會構成名譽毀損(侵犯名譽權)。但在本文中,本所不討論這種情況。關於名譽毀損(侵犯名譽權)的全貌,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ja]
「公共性」簡單來說,就是該文章是否有「作為網路媒體上的文章或社交網路上的貼文,對不特定多數的人公開的必要性」的問題。
上市公司總裁的婚外情曝光原則上合法
關於企業代表董事的婚外情名譽損害的判例,如本所在開頭所示,「該企業是否為上市公司或未上市公司」這一點被視為重要的判斷因素。
在上市公司的判例中,例如,有一個臨時處分決定,涉及到東證Prime上市公司的代表董事,該原告進行了與女性共進晚餐和約會的「爸爸活動」,並為此提供經濟援助,以及他們兩人在酒店過夜的事情被「曝光」。
債權人擔任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供機構投資者和一般投資者買賣,而且,考慮到該市場是我國代表性企業名錄的Prime市場,債權人作為代表董事的身份、經歷和行為,可以說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機構投資者、一般投資者和其他社會公眾的重大關注事項。此外,考慮到不貞行為在社會上被譴責,本案文章的內容可以說是與公共利益相關的事項。
東京地決令和4年8月19日(2022年8月19日)
基本的邏輯是:
- 婚外情是私人問題
- 但在上市公司的情況下,其股票是投資者的買賣對象,而其總裁的行為等,通過股票作為買賣對象,對不特定多數人來說是重要的關注事項
- 因此,婚外情也是不特定多數人的重要關注事項,公共性被認可(因此不構成名譽損害)
這就是其邏輯。
揭露未上市公司總裁的婚外情原則上屬於違法行為
對於未上市公司來說,原則上是不具有「公共性」的。因此,揭露婚外情行為將構成名譽侵權(侵犯名譽權)。
例如,東京地方法院於平成25年(2013年)8月20日的判決中表示,「原告作為一家私營企業的代表董事,其婚外情等私生活事實並不能被視為與公共利益相關的事實,這一點是明確的」,因此否定了其公共性。
另外,東京地方法院於平成27年(2015年)3月20日的判決中,針對牙科診所院長的婚外情表示,「即使牙科診所的院長具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其婚外情事實與其作為牙醫的技術或在牙科診所的治療等並無任何關係,因此,難以認定本案中被寫入的事實為與公共利益相關的事項。」同樣否定了其公共性。關於這個判例,本所在以下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解釋。
與上市公司相比,如上所述,上市公司具有「其股票是眾多投資者的交易對象」的特性,但未上市公司則不具有這種特性。因此,對於代表董事(或醫院院長)等私人來說,其私人生活相關事項並不具有「公共性」,這是目前的討論結論。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emi-public-figure-right-to-privacy[ja]
何謂「原則」的例外?
裁判例會考慮細微的情況進行判斷
然而,許多裁判例並非僅僅考慮該公司是否上市,而是對一些細微的情況進行考慮。這可能是因為,根據這些情況,上述原則可能會被打破,並可能得出與簡單的「上市與未上市」二分法不同的結論。
即使未上市,對社會的影響力也很大
東京地方裁判所於平成26年(2014年)3月4日的判決中,對於日刊新聞社的代表取締役與女性員工進行不倫的「揭露」,
日刊新聞不僅對經濟界,而且對整個日本社會都有很大的影響力,因為它是一份全國性的報紙。因此,發行這份報紙的新聞社的代表取締役(原告)對包括經濟界在內的日本社會有很大的影響力。特別是,(原告)與其下屬的女性員工有不適當的關係,這是作為社會人應該受到強烈譴責的行為,因此,(原告)的行為無論公私都對社會有影響力,並涉及公共利益。
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26年(2014年)3月4日
因此,該判決肯定了公共性,並因此否定了名譽毀損(侵犯名譽權)。
雖然這裡所說的「大影響力」的含義有些難以確定,但從上述判決可以看出,這並非僅僅關注簡單的業務規模(如銷售、員工數等),而是關注「新聞」這種向大眾傳達言論的業務性質。
與不倫對象的利益衝突交易等
東京地方裁判所於平成30年(2018年)4月25日的判決是關於上市公司代表取締役的不倫裁判例,但這不僅僅是「不倫」,而是與不倫對象進行利益衝突交易的案例。該判決指出,這種「揭露」明確地指出了該公司的「業務運營問題和合規問題」,並且是與公共利益相關的事實。
如果不倫不僅僅是私人行為,而且涉及利益衝突交易等,與該公司的合規有關,那麼這種要素可能會增加「公共性」。
與公司內部員工進行不倫
此外,同一判決中還提到了:
- 將不倫對象任命為該上市公司的取締役
- 與公司內部多名他喜歡的女性有肉體關係
這些情況也被提及。
前面提到的日刊新聞社的案例中,不倫對象是員工,並且基於男女關係進行了人事任命,其他員工批評該女性就會被調職,這種「揭露」的情況也發生了。
如果不倫是與公司內部員工進行的,那麼與其他情況相比,就難以說是「純粹的私人行為」,這種要素可能會增加「公共性」。
婚外情曝光與侵犯隱私權
順帶一提,婚外情的曝光與侵犯隱私權的關係也是一個問題。
而婚外情的曝光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的違法行為,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平成15年(2003年)3月14日民集57卷3號229頁),需要「比較評估不公開該事實的法律利益與公開的理由,看前者是否優於後者」來判斷。
在涉及公司代表取締役的婚外情文章的合法性爭議的案例中,原告主張侵犯了其隱私權,並且法院對此進行了判決的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對於是否非法侵犯隱私,如上所述,需要進行隱私保護的必要性與公開的利益之間的比較評估,並在該判斷中,將對象的屬性,如公司的代表取締役或公司的業務內容等因素考慮在內,但結果上與侵犯名譽權的情況在質的上並無基本的區別,這種法律結構的差異並不會導致結論上的質的差異。
總結:應該向律師諮詢關於刪除不倫文章等問題
如上所述,至少可以說,「作為公司的代表董事,關於其不倫行為被『揭露』是無可避免的」這種觀點並不成立。至少在未上市公司的情況下,原則上沒有必要忍受這種揭露,即使是上市公司,也可能存在因其他因素或記載內容等的關係,該「揭露」可能被認為是違法的情況。
對於是否存在名譽侵權(侵犯名譽權)或侵犯隱私權的判斷需要專業知識,因此,如果不幸遭受這種信息的揭露,諮詢有經驗和專業知識的律師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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