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未經許可的照片轉載與著作人人格權
如本所在本網站的其他文章中解釋過,「只要不是商業照片或明顯由專業人士拍攝的照片,一般人拍攝的照片就不會涉及版權問題,即使未經許可引用也不會構成侵犯版權」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即使是業餘人士的自拍照,由於構圖、光線、背景等因素都可能表現出一定的獨創性,因此它們也會成為著作物。如果未經許可就將這些照片轉載到網站等地方,可能會構成侵犯版權(複製權和公眾傳輸權)。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copyright-property-and-author-by-posting-photos[ja]
如果未經許可引用專業人士拍攝的照片,當然會構成侵犯版權(複製權和公眾傳輸權)。那麼,例如,如果你使用瀏覽器的圖片搜索功能搜索「企鵝」,找到了一張你喜歡的兩隻企鵝的圖片,這張圖片看起來像是由專業攝影師拍攝的商業照片,你想把它用作自己的個人資料照片。
首先,你下載了這張照片,然後去掉了上面的名字,將其裁剪成圓形,並將行進的兩隻企鵝分成兩張圖片。因為這是個人資料照片,所以只會顯示得很小,圖片質量也會變得粗糙,這兩張圖片與原來的照片幾乎沒有相似之處,所以你放心地上傳了。
本所認為有很多人正在做這樣的事情,但這是不對的。這不僅會構成侵犯版權(複製權和公眾傳輸權),而且也會侵犯著作人格權(保持同一性權)。
著作權與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與專利權等其他知識產權不同,無需進行申請程序,只要著作物被創作出來,創作該著作物的人就會自動獲得:
- 著作權
- 著作人格權
這兩種權利(無形式主義)。著作權包括複製權、演出權及演奏權、放映權、公眾傳輸權、口述權、展示權、分發權、轉讓權、出租權、翻譯・改編權、二次著作物的使用權等財產權利(日本著作權法第21條~28條)。
另一方面,著作人格權是「公開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這三種權利的總稱,這三種權利可以說是名譽權和隱私權等著作權版本,與著作權保護著作人的財產權利相對,著作人格權是保護著作人的人格利益。
著作人格權的內容是什麼
著作人格權包括:
著作權法
第18條(公開權)
著作人有權將其尚未公開的作品(包括未經其同意公開的作品。以下在本條中同樣適用。)提供給公眾,或者展示給公眾。對於以該作品為原作的二次創作作品,也同樣適用。第19條(姓名公開權)
著作人有權在其作品的原作品上,或者在其作品提供給公眾或展示給公眾時,顯示其真實姓名或筆名作為著作人名稱,或者選擇不顯示著作人名稱。對於以該作品為原作的二次創作作品提供給公眾或展示給公眾時,原作品的著作人名稱的顯示,也同樣適用。第20條(保持同一性權)
著作人有權保持其作品及其標題的同一性,並且不得違反其意願進行這些的更改、刪除或其他修改。
這三項權利中,保持同一性權是保護創作者的名譽和對自己創作的作品的情感投入的權利,是不被任意割裂努力創作的作品,或者不被任意更改作品的內容或標題的權利。上述的「兩隻企鵝」就是實際上在法庭上爭議「保持同一性權」侵權的案例。
未經許可公開部分修剪照片的案例
原告是一位攝影師,他在網站上上傳了一張拍攝兩隻企鵝行進的照片,並附上使用費用表。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從網站下載了這張圖片,並刪除了原圖中的原告姓名標示,首先修剪出右側的企鵝,然後修剪出左側的企鵝,並將其分別設定為在線卡拉OK服務帳戶的個人資料圖片1和2,以便上傳使用,並在伺服器上複製並使其可傳送。因此,原告攝影師認為他的複製權和公眾傳輸權以及姓名表示權和同一性保持權被侵犯,並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首先認定,「該照片是原告攝影師拍攝兩隻企鵝行進的情景,並在構圖、陰影、視角和焦點位置等方面下了工夫,抓住了拍攝的機會,因此具有創作性,是原告作為著作人的攝影作品」。法院承認被告下載並修剪圖片,並在刪除原告姓名標示後上傳,認定「侵犯了原告的複製權和公眾傳輸權,以及原告的姓名表示權和同一性保持權」,認定被告侵犯了著作權和著作人格權。
被告辯稱,「我只是使用了原本就在網路上的圖片,並沒有依賴該照片。該照片的被攝體是自然物體企鵝,因此在選擇被攝體等方面沒有創作性的空間,即使認定有創作性,也只限於拍攝手法。而且,被告的個人資料圖片顯示得很小,畫質也很粗糙,已經無法直接感受到該照片的表現上的本質特徵,該照片和被告的圖片並不相似」,但這些辯護在判決中都被否定了。
法院認為,
被告從原告的圖片中修剪出一隻企鵝並上傳,當被告的個人資料圖片1不再顯示時,他再次進行相同的上傳,侵犯了原告的姓名表示權和同一性保持權。被告的每一個侵權行為都給原告帶來了精神痛苦,該圖片作為被告的個人資料圖片顯示的時間也超過了2年7個月。另一方面,被告並非出於商業目的使用原告的圖片,並不能認定原告的品牌因被告在其帳戶頁面上發布個人資料圖片而受到損害。
東京地方裁判所2019年5月31日判決(2019年)
因此,法院命令被告支付基於著作權侵權的圖片使用費相當金額(162,000日元)+內容證明郵費(2,226日元)+本案臨時處分申請費用(270,000日元)+保全執行費用(108,000日元)+律師費用(70,000日元),以及基於著作人格權侵權的慰撫金(100,000日元),總計712,226日元。
被告可能認為,由於他已經改變並修剪了該照片,以至於「已經無法直接感受到該照片的表現上的本質特徵」,所以這樣做應該沒問題。然而,從著作人格權的角度來看,正因為如此,他侵犯了同一性保持權,給著作人帶來了更多的精神痛苦。
人物肖像的情況
宗教組織A的專屬攝影師B,根據原告即該宗教組織的意願,以職務身份拍攝了代表人C的肖像照,並以原告的名義在該組織的機關報上公開。被告在自己的網站上發布了複製並部分刪除的照片,該行為被認為侵犯了複製權、公眾傳輸權、同一性保持權,因此,擁有版權的宗教組織提出了損害賠償的要求。
法院首先認為,“B在拍攝該照片時,對背景、構圖、照明、被攝對象即C的表情等進行了創新,因此,該照片表現出了B的個性。因此,該照片可以說是B創作性地表達了自己的思想或情感,具有著作物性質。”接著,法院認為,“該照片是B根據原告的意願,在職務上創作並以原告的名義公開的,因此,滿足了著作權法(日本著作權法)第15條第1項的職務著作的要求,其著作權人應認定為原告。”
著作權法
第15條
法人或其他使用者(以下在本條中稱為“法人等”)根據其意願,由從事該法人等業務的人在職務上創作的著作物(不包括程序的著作物),該法人等在自己的著作名義下公開的著作物的著作權人,除非在創作時的契約、工作規則等有特別規定,否則應為該法人等。
然後,被告未經許可轉載的照片是將彩色照片變為黑白,並刪除了上下左右的一部分所製作的,這種照片在各種批評原告和C的雜誌、機關報、網站等地方,已經被多次以稍微模糊的方式使用,被告從這些模糊的複製品中複製了照片,並直接在網站上發布,法院認定了這一點。
也就是說,被告複製的不是最初在機關報上發布的照片,而是在各種批評該宗教組織的雜誌、機關報、網站等地方,被過度使用而變得模糊的圖像。被告可能認為,“反正大家都在做這種事”、“我並沒有進行將其變為黑白或刪除部分的改變行為”。
然而,法院認為,
被告是從他人將該照片變為黑白,並刪除了上下左右的一部分所製作的被告照片中直接複製的。然而,將著作物的一部分改變後製作的侵犯同一性保持權的複製品直接複製,並像本案一樣,在自己的網站上發布,客觀上是對著作物的改變行為,應認定為侵犯著作權法第20條第1項的同一性保持權。
東京地方法院2007年4月12日(西元2007年)判決
法院判決被告支付版權(複製權,公眾傳輸權)侵權的慰撫金30萬日元,著作人格權(同一性保持權)侵權的慰撫金5萬日元,律師費用5萬日元,總計40萬日元。
被告辯稱,“這是一張非常粗糙的黑白照片”,“同樣的照片在雜誌和互聯網等地方泛濫,因此,僅僅因為被攝對象是C,就認為該照片的版權應歸原告所有,這是絕對不能接受的”。然而,法院認為,“被告在未確認該照片的版權歸屬等情況下,將被告照片複製並貼在被告網站上,因此,對於該照片的版權侵權(複製權侵權和公眾傳輸權侵權),至少存在過失,這是明顯的。”
此外,被發布的被告照片是C基於自己的意願積極允許拍攝的照片,批評C或原告的人未經許可複製並使用了這些照片,這一點一看就明白。在這種使用方式下,原始照片被部分刪除等改變的情況很常見,被告在未確認被告照片是否對原始著作物進行了改變的情況下,隨意地將其複製到自己的網站上,因此,對於該照片的同一性保持權的侵權,至少存在過失,法院作出了這樣的判斷,認定存在複製權侵權,公眾傳輸權侵權和同一性保持權侵權的過失。
正因為“這是一張非常粗糙的黑白照片”,且“同樣的照片在雜誌和互聯網等地方泛濫”,所以法院判定版權被侵犯,並侵犯了著作人格權,應該確認版權的歸屬等。
總結
若您認為「只要巧妙地裁剪他人拍攝的照片就沒問題」或「因為大家都在使用這張照片,所以我也可以使用」等想法,可能會觸犯著作權或著作人格權。如果您裁剪他人拍攝的照片、添加素材、或將其轉為黑白等,不僅可能侵犯著作權,也可能侵犯著作人格權。如果您擔心是否已經侵犯了著作權或著作人格權,或者您是否已經被侵犯,建議您儘早向具有豐富經驗的律師諮詢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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