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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文章轉載至內聯網是否可行?闡釋有關新聞文章著作權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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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文章轉載至內聯網是否可行?闡釋有關新聞文章著作權的判例

轉載新聞文章可能會引發哪些法律問題呢?將與公司相關的新聞文章發布於公司內部專用的內聯網上,以供員工獲取資訊,這樣的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實際上,有案例顯示,新聞機構以「著作權侵害」為由,對轉載其新聞文章的行為提出損害賠償的訴求。

在引起問題的案例中,中日新聞社和日本經濟新聞社兩家成為了原告。這兩起訴訟的被告都是位於東京的某鐵路公司,該公司製作了新聞文章的圖像數據,並將其上傳至公司內聯網,使員工等能夠查閱,這成為了爭議的起點。

本文將解說這兩篇新聞文章著作權相關的法庭判決。

新聞文章是否享有著作權

新聞文章與著作權

在日本著作權法第10條第1項中,通過舉例來說明何謂著作物,其中第1項指出「小說、劇本、論文、演講以及其他語言著作物」,第8項則明確了「攝影著作物」。因此,新聞機構或通訊社在報紙和電子媒體上發布的新聞文章和報道攝影,可以認為是符合這些條件的。

然而,第10條第2項規定「僅僅是事實傳達的簡報和時事報導,不屬於前項第1項所列的著作物」。如果專注於新聞文章「忠實傳達事實」的層面,也可以解釋為「新聞文章不享有著作權」。

在這裡,本所需要注意到「僅僅是事實傳達」這一形容詞的使用。僅僅報導「誰在何時何地因何種死因去世,享年多少」的死亡報導,與記者的表達方式有所不同的文章,可以被認為是屬於著作物的。

此外,日本著作權法也規定了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可以限制著作權等,無需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即可使用(第30條至第47條之8)。第30條的「私人使用的複製」被相對廣泛地認可。例如,為了與家人一起觀看自己喜愛的電視節目而進行錄影,就屬於這一規定。那麼,企業或組織在內聯網上使用新聞文章的情況又如何呢?可以考慮主張,由於是限定在企業內部僅供員工觀看,因此屬於私人使用。

相關文章: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侵權風險及其對策[ja]

新聞文章與著作權判例①:中日新聞社作為原告的案件

中日新聞社作為原告的案件

中日新聞社對某鐵路公司提出訴訟,指控該公司掃描中日新聞社的報紙文章製作成圖像數據,並將其儲存於公司內部網路的記錄媒體中,使得員工能夠透過內部網路連線查閱這些數據,侵犯了複製權及公衆傳輸權,基於民法第709條或該法第715條,要求賠償損害。

該鐵路公司於2005年8月有533名員工及役員,到2019年員工及役員人數增至728人。2005年時,公司在4個車站管理處各設置了一個帳號,並在乘務管理處設置了7個帳號。到了2015年,共有39台電腦安裝了可連接內部網路的設施,而到2019年這一數字增至57台。

參考:日本經濟新聞|首都圈新都市鐵路被命令賠償 因未經授權使用中日新聞文章[ja]

中日新聞社的主張

中日新聞社表示,截至2018年3月為止,其鐵道公司內部網路(イントラネット)掲示板上所發布的文章具體內容尚不明確。然而,該社主張,發表的新聞文章通常包含記者對事實的選擇、情勢分析和評價等,並以創造性的方式表達思考與情感,因此應被認定為著作物。此外,中日新聞社還主張,這些文章屬於職務著作,著作權由中日新聞社所擁有。

相關文章:什麼是職務著作?四個要件及法人獲得著作權的方法解說[ja]

鐵路公司的主張

鐵路公司的主張

針對此事,被告的鐵路公司指出,原告對於2005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間的侵權文章並未進行個別具體的指認,完全沒有履行侵權行為主張的舉證責任。在此基礎上,鐵路公司進一步指出,除了部分文章外,2018年度發表的文章都存在著作權性質,這一點並無爭議。

鐵路公司就未具體指認的侵權文章問題提出,「除非原告明確指出文章中具體哪些部分具有創作性,否則無法認為其已履行主張著作權存在的責任」。此外,關於新聞文章是否擁有著作權,鐵路公司主張:「原告將提供給新聞社的事實(信息)作為新聞文章發表,但即使是新聞社所提供的事實(信息)原封不動的新聞文章,當然不屬於著作物,即便原告對所提供的事實(信息)進行了某種加工,也不意味著該文章因加工就直接成為著作物。處理時事問題的週刊或月刊,往往會進行事實分析並添加評論等,這類文章多數屬於著作物,但新聞文章則不同」。

法院的判決

法院首先對於鐵路公司所爭議的2018年度(平成30年)發表的部分文章是否具有著作性進行了審查,

2018年度發表的文章包括了關於事故的報導、新設備或系統的導入、商品銷售、政策介紹、活動或企劃的介紹、業務等計劃、車站名稱、列車接近的旋律、制服變更等事件的報導。其中,關於事故的報導,為了讓讀者易於理解,對大量的信息進行了排序等整理,表現上有所創意。其他文章則結合了直接的事實關係和相關的多項事宜,以適當的順序和形式進行編排,並對相關人士的採訪或供述進行適當的取捨選擇和摘要,因此這些文章在表現上有所創意。因此,2018年度發表的文章均為創作性表現,應認定為著作物。

東京地方法院2022年10月6日判決

法院認定原告員工在職務上創作了這些文章,並確認這些文章具有著作物的性質。進一步認定,被告將這些文章剪裁並製作成圖像數據後上傳至內部網路的行為,侵犯了原告所擁有的複製權和公衆傳輸權。

此外,被告鐵路公司主張,文章的使用是非營利且具有公益性的,根據原告日本新聞社的個別規定,應當是免費的。然而,法院指出,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被告其業務不可能是非營利的,文章的使用最終將促進被告的收益增加,因此被告的主張沒有理由。

對於2018年度以前的情況,法院認為合理的做法是承認原告擁有著作權的文章共有458篇,損害賠償金額定為137萬4000日元;對於2018年度發表的文章,則認為有139篇,損害賠償金額定為39萬9000日元;總計損害賠償金額為177萬3000日元,再加上相當於律師費用的損害金15萬日元,最終命令鐵路公司支付總計192萬3000日元。

新聞文章與著作權判例②:日本經濟新聞社作為原告的案件

日本經濟新聞社主張,從2005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間,鐵路公司的內部網路共刊載了829篇文章,這侵犯了每篇文章相關的著作權(包括複製權和公眾傳輸權),因此向鐵路公司提出基於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依據民法第709條,損害金額依據著作權法第114條第3項計算),要求支付賠償。

參考:日本經濟新聞|つくばエクスプレス側に賠償命令 本社文章被未經許可使用[ja]

日本經濟新聞社的主張

日本經濟新聞社表示,「每篇文章都是透過選擇的素材內容、數量、結構等,表達了作者對文章主題的讚賞、好感、批評、譴責、信息價值等評價和思想、情感,含有足以稱為著作物的內容,並非僅僅是傳遞事實的簡單死亡報導、人事異動、授勳等雜報」,

因此,「該等文章均可稱為著作物」,這是他們的主張。

鐵路公司的主張

對此,鐵路公司則主張,「新聞報導中,僅僅傳達事實的雜報和報導不屬於著作物」,即使是雜報和報導文章,如果屬於文學或學術領域,並且創造性地表達了思想或情感,那麼它就可以成為著作物。創作是指以文學、繪畫、音樂等藝術作品的形式,獨創性地表達藝術感興或該表達作品,因此,如果是思想的表達,則應創造性地表達思想;如果是情感的表達,則應創造性地表達藝術感興,這才是著作物。

他們進一步指出,「一般的新聞報導文章本質上是傳達事實,追求準確性為使命,不應該有創作。因此,一般的新聞報導文章本質上不具創作性,不能稱為著作物。即使記者在撰寫文章時進行了高度的智能工作,這與創作性也沒有直接關聯」。

他們主張,由於新聞文章「追求準確性為使命,不應該有創作」,因此不屬於著作物。

法院的判斷

法院對此表示,每篇文章都是「記者基於採訪結果,賦予文章以易於理解的標題,並簡潔地描述與文章主題直接相關的事實,同時在選擇應納入的相關事項、文章的展開方式、文筆表達方法等方面,都體現了記者的表達上的創意」,因此,每篇文章都是「創造性地表達了思想或情感,屬於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範疇」,即著作物(依據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號),不屬於「僅僅傳達事實的雜報和時事報導」(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2項)。

法院表示,

著作物所需的創作性程度,不必達到高度的藝術性或獨創性,只要創作者的某種個性得以體現即可。這種創作性並不必然要求內容具有虛構性,因此,新聞文章在其性質上要求準確性,並不與創作性相矛盾,兩者可以並存,這一點毋庸置疑。

東京地方法院2022年11月30日判決

因此,法院判決鐵路公司因侵犯著作權(複製權及公眾傳輸權)的侵權行為,應支付由829篇文章所造成的損害賠償金414萬5000日元,以及與此相關的律師費用損害金45萬日元,合計459萬5000日元。

總結:應諮詢專家以了解著作權問題

雖然這些案件目前僅有第一審的判決,但已經認定新聞文章是著作物,且在公司內部網路上使用新聞文章屬於侵犯著作權(包括複製權和公衆傳輸權)。

此外,即便是公司內部使用,也有很高的可能性不被認定為私人使用,這一點需要特別注意。即使是將新聞文章轉載到公司內部網路等,也必須獲得新聞社這一著作權持有者的許可。在使用著作物時,必須小心不要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關於經常在公司內部被複製使用的住宅地圖是否具有著作物性,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進行了解說,請參考。

相關文章:住宅地圖是否為著作物?解析令和4年(2022年)的ゼンリン訴訟[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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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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