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本反跟蹤法》修訂的要點~連續投遞信件行為的對錯~
利用GPS裝置等手段的跟蹤犯罪手法逐年變得更為狡猾。
為了有效應對這種跟蹤行為,已經設立了「對於跟蹤行為等規範的方式的專家討論會」以儘快討論相關規範。
此外,2021年1月,「關於跟蹤行為等規範的方式的報告書(草案)」已經整理完成。
接著,在2021年5月18日,第三次的跟蹤行為規範法修正在眾議院全體會議中通過,並在8月全面實施。
這次的修正主要針對以下四點進行:
- 未經許可使用GPS裝置獲取位置信息
- 在對方所在地附近進行監視等行為
- 被拒絕後仍然連續發送文件的行為
- 禁止命令等方法的規定的整備
在前篇中,本所已經解釋了「未經許可使用GPS裝置獲取位置信息」和「在對方所在地附近進行監視等行為」的修正。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talker-regulatory-law-amendment-gps[ja]
在本文中,本所將解釋「被拒絕後仍然連續發送文件的行為」和「禁止命令等方法的規定的整備」的修正。
儘管被拒絕仍持續寄送文件的行為
現行的「日本反跟蹤法」(Stalker Control Law)第2條第1項第5號中,規定了儘管被拒絕,仍持續撥打電話、傳真或發送電子郵件等行為。
關於跟蹤行為等的規制法
(禁止命令等)第2條
在此法律中,「跟蹤等」是指為了滿足對特定人的戀愛感情或其他好意,或對這些感情未能得到滿足的怨恨,對該特定人或其配偶、直系或同住親屬,或與該特定人在社會生活中有密切關係的人進行以下任一行為。
5. 儘管被拒絕,仍持續撥打電話、使用傳真機發送,或發送電子郵件等。
然而,現行法並未設立「規制連續寄送文件的條款」,除非該文件的內容違反其他條款(如要求見面或交往、損害名譽、侵犯性羞恥感等),否則不會成為規制對象。
然而,持續寄送文件的行為被視為跟蹤案件中的典型行為之一。
例如,儘管被拒絕,仍持續寄送表達單方面好意的文件等行為,往往會讓人感到恐懼。另外,也有每天收到空白信件,或者收到空信封等跟蹤行為。這些行為就像是在傳達「我在堅持,我在監視你」的訊息,讓人感到不安。
在「關於跟蹤行為等的規制方式的報告書(草案)」中,對於持續寄送文件的行為,不僅規定了通過郵寄等方式寄送文件,也規定了直接投入對方郵箱的情況。
此外,文件一般被認為是用文字或符號表示人的思想的東西,除了從行為者寄給對方的信件(如明信片或封信)外,即使只寫有對方姓名的信封等,也被認為包含在文件中,即使裡面沒有信紙或只有白紙、照片等非文件的物品。基於這些,「儘管被拒絕仍持續寄送文件的行為」已被新的規定所規制。
對於不喜歡的對象持續寄送文件的行為也被包含在「跟蹤等」中,可以說是值得歡迎的修訂。
禁令等相關規定的整備
日本《反跟蹤法》(Japanese Anti-Stalking Law)第5條第1項規定,當有違反該法第3條的行為發生時,如果認為行為人有可能再次重複該行為,則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可以根據國家公安委員會規則,對行為人發出禁止再次重複該行為等禁令。該禁令的有效期限根據該法第5條第8項和第9項規定為一年,並且可以延長。
《反跟蹤行為等的規制等相關法律》
(禁令等)第5條
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安委員會」)在有違反第3條規定的行為發生時,如果認為行為人有可能再次重複該行為,則可以根據國家公安委員會規則,根據對方的申請或者職權,對行為人發出以下命令:
1. 不得再次重複該行為。
2. 為防止再次重複該行為,必須做的事情。
關於禁令等的方法,根據《反跟蹤法》實施規則第5條,應該交付禁令等命令書。如果沒有交付的機會,可以口頭進行,但應盡快交付。同樣,根據該規則第10條,延長禁令等的有效期限時,也應交付處分書。
然而,關於禁令等,有些問題一直被提出,例如,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禁令等命令書和禁令等有效期限延長處分書,或者交付對象的所在地不明。
例如,有些行為人忽視警察的電話,需要花費時間才能接觸到他們,而在面談時,行為人拒絕接收處分書,因此需要說服他們後才能交付處分書,最終需要更多的時間才能交付處分書。
另外,也有被告人在被拘留期間被發出禁令,但在釋放後所在地不明,因此無法延長禁令的有效期限。
為了應對這些情況,參考了《關於防止暴力團體不當行為等的法律》的規定。該法規定,如果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文件,或者行為人不在住所等地方,使得禁令等命令書的交付困難,則可以將文件留在應該送達的地方(行為人的住所等),這被稱為「送達」。如果行為人的住所不明,則可以使禁令等命令書的交付產生效果,這被稱為「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是在不知道對方地址等情況下進行的程序。如果向法院申請,法院將在一定期間內公示,並至少在官報上公示一次,則視為已送達。
基於以上,這次的修訂規定了禁令等應該通過文件送達進行,如果地址和居所不明,則可以進行公示送達。也就是說,不能拒絕接收或拒絕。
尚待解決的問題
關於這次的《日本反跟蹤法》修訂,本所在前篇中解釋了「使用GPS設備無許可取得位置資訊」和「在對方所在地附近進行監視等行為」的修訂內容,並在後篇中解釋了「儘管被拒絕仍持續發送文件的行為」和「禁止命令等方法的規定整備」的修訂內容。
雖然這是隨著時代變遷而進行的修訂,本所可以對此表示歡迎,但這並不意味著問題已經完全解決,本所認為仍有一些問題尚待解決。例如,在審議這次修訂案的國會中,有議員連續質疑《日本反跟蹤法》將「滿足戀愛感情或其他好意」作為要件的限定,並將單純的麻煩事或跟蹤行為排除在外。
實際上,在審理跟蹤行為的法庭上,被告方經常引用:
《日本反跟蹤行為等規制法》
(定義)第二條
在本法中,「跟蹤等」是指為了滿足對特定人的戀愛感情或其他好意,或對這些感情未能得到滿足的怨恨感情,對該特定人或其配偶、直系或同住親屬或與該特定人在社會生活中有密切關係的人進行下列各項行為中的任何一項。
並經常主張自己的行為並未具有「滿足戀愛感情或其他好意,或對這些感情未能得到滿足的怨恨感情」的目的。
在這次涉及使用GPS的跟蹤案件中,被告方也主張,被告人是為了了解被害人為何要與他分手並得到認同,並希望通過調查被害人在交往期間的異性關係來獲得線索,因此並未具有「滿足戀愛感情或其他好意,或對這些感情未能得到滿足的怨恨感情」的目的。
對此,法院:
本案犯罪行為從2016年4月23日至2017年2月23日,持續約10個月,被告人在此期間進行了600次以上的位置搜尋,即使GPS設備的電池充滿電,也只能持續一周到十天,因此被告人不得不反覆尋找被害人的汽車,取下GPS設備充電後再次安裝。
佐賀地方法院2018年1月22日判決
從被告人上述一系列行為中可以看出,源於男女間糾紛的偏執和固執,因此認為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上述目的是合理的,即使他同時具有調查出軌的目的,這一結論也不會改變。
法院一口否定了被告人的主張。雖然這次法院駁回了被告人的主張,但未來可能會出現難以認定「滿足戀愛感情或其他好意,或對這些感情未能得到滿足的怨恨感情」的目的的情況。
跟蹤者本質上是偏執的,並不一定源於「戀愛感情或其他好意」。
例如,可能存在源於歧視的「滿足怨恨感情的目的」,即使不是出於戀愛感情,對他人言論等的扭曲正義感也可能升級,發展為「可以看出偏執和固執的行為」。許多人擔心的「戀愛要件」可能會成為下一次修訂的重點。
總結
雖然「日本反跟蹤法」(Stalker Regulation Law)已經根據時代的變化進行了修訂,但這次的修訂並不是最後一次。未來還將進行修訂,以適應該時代的需求。希望在這個過程中,法律制定能夠及時應對資訊通訊技術的進步,避免總是落後於時代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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