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況下,名譽損害賠償金會因為侵害行為的惡劣性而增加
一旦名譽毀損被確認,受害者將有權向加害者索賠,其中主要的部分是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對非物質性損害,即內心痛苦的賠償」(日本最高法院1994年2月22日(西曆1994年)的判決),但要客觀、量化地掌握其痛苦程度是困難的,因此法院會比較衡量各種因素來計算精神損害賠償。
關於這些「各種因素」,在《名譽毀損的精神損害賠償計算》(學陽書房:西口元、小賀野晶一、眞田範行著)中,提出了以下的計算公式。
受害者屬性中位數 ± 傳播性・影響力的強弱 ± 加害行為的惡質性
所有的名譽毀損都是犯罪,並不能被接受,但其中有一部分可以說是特別惡質和頑固的名譽毀損。對於名譽毀損的精神損害賠償,多數都是保守的,那麼對於這些惡質的加害行為,法院又會如何判斷呢?
在這裡,本所將解釋「加害行為的惡質性」在法庭上是如何被評價的。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compensation-for-defamation-damages[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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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頑固的名譽毀損案例
原告在就讀於a大學期間租住的公寓房東,在原告畢業並搬出公寓三年後,開始進行以下行為:①向原告的工作地點醫院發送誹謗原告的電子郵件,②在「○○影片」和「○○社區」上,反覆上傳誹謗原告並損害其名譽的影片或社區,③在上傳的影片等中,公開原告的姓名、地址、工作地點,並上傳原告的臉部照片,侵犯原告的隱私,④即使在本案訴訟提起後,以及在和解期間進行和解協議的過程中,這種行為並未停止,反而升級。
反覆的騷擾行為
這些行為發生在畢業後三年,具體的人際關係糾紛不明,但房東在投稿中指出原告「在房間裡召喚(派遣型性風俗)的女性進行蠟燭遊戲」、「是洋物硬核色情片、蘿莉(Lolita)類別的愛好者,並收到許多業者寄來的小雜誌,目的是銷售無碼DVD」、「欠租8個月,其中2個月的租金未付」等事實,並公開原告的姓名、工作地點(c醫院泌尿科)、原告和其家庭的地址、原告的臉部照片等個人資訊。對此,法院認為,這些行為明顯構成侵犯原告名譽和隱私的侵權行為。
被認定的高額賠償金案例
此外,
原告對於「○○影片」、「○○社區」進行了刪除要求,但即使根據這些要求進行了刪除,被告仍然反覆上傳相同的影片等,原告不得不反覆提出刪除要求。當原告的代理人申請封鎖被告的帳戶時,被告反過來創建了12個含有原告臉部照片等資訊的社區,這種行為只能被視為騷擾。即使在本案訴訟提起,並在其中進行和解協議的過程中,被告仍在「○○影片」上發布了「a大學的學生,是房客。…但他真的很糟糕。嗯。他確實成為了醫生,但他真的很糟糕。他不付房租,欠租,破壞物品」等事實,並配上「誰能想到這樣的醫生會這麼骯髒」、「不付房租的小鬼,後來成為醫生,還提起訴訟」等侮辱和挑釁的表達。由於被告的頑固投稿,當在△△網站上輸入原告的姓名進行搜索時,被告的投稿相關的上述影片等會在搜索結果的上方顯示。東京地方法院2013年7月19日(西曆2013年)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的名譽毀損和侵犯隱私行為對原告造成的傷害是嚴重且重大的,特別是被告反覆公開原告的臉部照片、姓名、地址等個人資訊,這一點極其惡劣」,因此,法院命令被告支付250萬日元的慰撫金,25萬日元的律師費用,總計275萬日元。
在以名譽毀損為理由的損害賠償中,賠償金額的上限通常為100萬日元,特別是在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名譽權侵害中,損害金額的計算通常較為保守。然而,對於這種「頑固」和「極其惡劣」的行為,可能會有更嚴厲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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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事前禁止的情況
有案例中,原告主張其名譽和隱私權因電子郵件和互聯網上的誹謗等行為受到侵犯,並損害了其作為女主人的信譽。原告向被告提出基於非法行為的損害賠償金要求,金額為100萬日元,並且基於人格權,要求事前禁止被告通過電信線路傳送包含原告個人信息的信息,以防止不特定或大量的人查看。
透過電子郵件恐嚇及對論壇的持續投稿
原告是一位女性,原先在六本木的「a店」俱樂部以「A」的名義擔任女招待,並在平成27年(2015年)5月之後,開始在銀座的「b店」俱樂部擔任相同的職位。被告是原告在「a店」工作期間認識的客戶,對原告抱有好感。
當原告從「a店」轉到「b店」工作,並試圖切斷與被告的所有聯繫時,被告對此感到不悅。從平成27年(2015年)5月開始,被告開始在周圍散播原告的惡評,並多次向原告發送恐嚇的電子郵件,如「去自殺」等。
此外,從同年11月開始,被告在b店的論壇上連續發表侮辱性言論,如「去死A老太婆!希望你明天在交通事故中死去!!!!」、「A去死!快點死!無論如何都要快點死!!你只能在夜總會工作,只能被極道的女人們看得起,你這個老太婆,快點死吧!」、「絕對不能雇用,不能指名的惡女信息。前a店,銀座b店的A・○歲×月△日生日(註:原告的年齡和生日)(本名:X)的信息已經寫在這裡,請點擊閱讀!!」等。他還公開承認自己的不當言論,如「我在這裡是為了逼A離開和確認她是否離開!」、「你攻擊我是因為你喜歡我,對吧?這次攻擊是因為我覺得被A蔑視,所以我在報復!」等。他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網站上公開原告的姓名、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甚至還公開了原告的照片,並發表了如「這是銀座b店・A(本名:X)的愛情婚姻詐騙業務的現場照片!!」等,仿佛原告犯下了犯罪行為的誹謗文章。
最終,被告開始光顧「b店」,並在店內向其他女招待散播原告的惡言惡語。因此,原告對被告的恐嚇、侵犯隱私和誹謗行為感到極度恐懼,並對其精神平靜造成傷害。原告向其代理律師諮詢了應對方法,並向被告發送了內容證明郵件,要求被告停止這種行為,並警告如果被告繼續這種行為,將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
對於內容證明郵件的警告的回應
然而,被告仍然繼續威脅等行為,並在主持人的b店論壇上公開了上述內容證明郵件的內容,並說「對於結婚詐騙者說他是詐騙者有什麼不對的!市川啊!」、「我一輩子都希望你自殺!!」、「如果有時間困惑,就去自殺吧!」、「以每日工資三小時五萬日元的價格進行色情營銷和結婚詐騙,你還敢自稱是律師!去死吧!」、「結婚詐騙,色情詐騙吧,你這個笨蛋市川!!」、「我真心希望你死,現在就去死,今天就去死,明天也去死。每天都去死!」等等,他繼續進行無法解釋的誹謗,並假冒原告在Facebook上開設網站,並多次公開和發布原告的臉部照片,並多次發布損害原告名譽和信譽的文章。
對此,法院表示,
被告的行為是固執且異常的,極其卑劣。被告像詛咒一樣反覆說「去死」或「自殺吧」,這本身就是一種侮辱性的表達,認為對方不值得生存,不僅強迫對方做沒有義務做的事,而且暗示如果對方不服從,被告將親自動手,這必須說是極其惡劣的威脅。
被告的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原告作為女主持人的信譽,也侵犯了原告的名譽和隱私權,不僅使原告感到困惑和不悅,而且足以使原告感到恐懼,這是一種非法行為。
東京地方法院2016年8月25日(西曆2016年)判決
並表示「為了撫慰原告所承受的巨大恐懼和精神不安,命令被告支付相應金額的賠償金是合理的」,因此,承認了慰撫金100萬日元(全額索賠),並且,
被告即使收到原告本案訴訟代理人,即律師的內容證明郵件的警告,仍然嘲笑和揶揄該律師,並在網站上發布了警告文,並附上了誹謗和威脅原告的註釋,並繼續發布與以前相同的帖子,並假冒原告在Facebook上開設網站,並繼續發布誹謗原告的帖子,因此,被告有很大可能性繼續侵犯原告的名譽和隱私權以及精神平靜,因此,有必要提前禁止被告進行這種侵權行為。因此,基於原告的人格權,被告在互聯網上發布原告的個人信息,或通過電信線路發送,使不特定或多數人可以查看,或使用電信線路發送,或分發文件,或對原告發送,通過電話或信件,顯示與原告生死有關的指示要求的語句,應該被禁止。
同前
並命令事前禁止,全面承認了原告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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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毀損中的事前禁止
在名譽毀損中的事前禁止,由於與言論自由的關係,只在嚴格的要求下才被允許,並且在網路上的名譽毀損中,由於只需發布或上傳就能表達,因此事前禁止的實效性並不高,往往不會成為問題。然而,如同本案例中,如果「頑固且異常的」名譽毀損或威脅持續發生,並且明顯預期將來會繼續進行同樣的行為,則可能被認為是可以接受的。
總結
對於犯罪者的慰撫金認可金額仍然過低。然而,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對於持續進行惡意誹謗的案例,相對較高的賠償金已經開始被認可,並且對於審判後的侵權行為,也可能被認可預先禁止。
如果您希望追究持續進行誹謗的加害者的責任,不願意默默忍受,希望讓惡意的加害者反省,請諮詢經驗豐富的律師。您也可以獲得關於審判的前景和程序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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