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內容二次利用的法律保護範圍

遊戲內台詞的著作物性
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號將著作物定義為「以創作性方式表達思想或感情,且屬於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範疇的作品」。
一般來說,遊戲內的短台詞或固定表達方式,由於不滿足創作性的要求,通常不被視為著作物而受到保護。
然而,若台詞具有知名度且被認可為具有創作性,或如「じぇじぇじぇ」「でもそんなの関係ねぇ」這類已註冊商標的例子,在使用時需特別注意。
遊戲角色的著作權保護
基於這樣的基本著作物定義,遊戲具有複合性著作物的特性,對其構成要素的使用受到日本著作權法的限制。
具體而言,將角色的圖片等發布在網站上的行為可能會侵犯公眾傳輸權(日本著作權法第23條),而將其刊登在小冊子上則可能侵犯複製權(日本著作權法第21條)。
然而,關於「角色」的法律保護,日本最高法院在「大力水手領帶事件」(最判平成9年(1997年)7月17日民集51卷6號2714頁,著作權判例百選〔第5版〕56頁)中對其保護範圍設置了一定的限制。
根據這一判例,僅使用遊戲中出現的角色名稱時,可能不需要日本著作權法上的許可。
角色圖像使用的限制
更具體地說,當使用角色的視覺表現時,無論是遊戲中使用的複製品,還是獨自創作的類似圖畫,都可能構成對複製權(日本《著作權法》第21條(1989年))的侵害。
此外,若獨自繪製角色,亦可能侵犯著作者的同一性保持權(日本《著作權法》第20條(1989年)),因此建議取得著作權者的許可。
電子競技大會中遊戲內容使用的法律限制
這類法律限制在舉辦電子競技大會時,成為特別重要的課題。
主辦方面臨的重要法律課題之一是有關遊戲角色及遊戲內台詞等內容的使用問題。
在大會的網站或宣傳冊中使用這些元素時,必須對多項日本知識產權進行慎重考量。
商標權及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平成5年法律第47號,1993年)之保護
此外,關於角色名稱的使用,除了日本《著作權法》(昭和45年法律第48號,1970年)之外,還需要考慮其他法律保護。
如果該角色名稱已經設定了商標權,或者透過媒體混合展開進行商品推廣,並且作為產品名稱或服務名稱獲得了知名度或普及性,則可能構成商標權侵害或違反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平成5年法律第47號,1993年)第2條第1項第1號及第2號。
實務上的注意事項
綜合以上的法律觀點,在大會運營中使用遊戲內容時,對於角色名稱或台詞的簡單使用相對自由度較高。然而,視覺元素的使用原則上需要獲得權利人的許可。
無論是哪種情況,考慮到商標權等的保護可能性,建議在必要時向權利人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