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2023年)4月施行】《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修正要點是什麼?應該了解的變更點解說
「本所自家開發的產品竟然出現了一模一樣的仿製品」「有人竊取了本所企業的機密信息」。在企業間的競爭中,如果不正行為被放任不管,就無法期待健全經濟社會的發展。因此,為了確保事業者間的正當經營活動得以遵守,並防止過度競爭,不正競爽防止法(Japanese 不正競争防止法)被制定以保障適正競爭的實施。
於令和5年(2023年)6月,《不正競爽防止法等部分修正法律》(Japanese 不正競争防止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獲得通過,不僅不競法(Japanese 不競法)本身,連同商標法(Japanese 商標法)和意匠法(Japanese 意匠法)等部分法律也隨之修正,並於令和6年(2024年)4月開始施行。由於這次修正增加了實務上需要注意的事項,掌握修正的宗旨和細節變更內容變得尤為重要。
本文將解說不正競爽防止法的修正內容以及實務上需要了解的要點。
令和5年(2023年)修正《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概要
2023年6月,《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等部分修正法律》獲得通過,以《不正競爭防止法》為核心,對《商標法》、《意匠法》、《專利法》等部分進行了修正。
此次修正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品牌、設計等在數位化進程中業務活動多樣化的保護。法律於2023年6月14日公布,並於2024年4月1日開始施行。
本文將重點介紹《不正競爭防止法》的修正內容,關於《商標法》、《意匠法》的修正內容,請參考以下相關文章。
相關文章:【令和6年(2024年)4月施行】商標法・意匠法修正要點?需了解的變更點解說[ja]
令和5年(2023年)《不正競爭防止法》的修正包括以下幾個主要內容:
- 預防數位空間中的模仿行為
- 同意制度和適用排除
- 限定提供數據保護範圍的整理
- 商業秘密使用等的推定規定擴充
- 創設國際裁判管轄規定及明確化日本法的適用範圍
- 損害賠償金額計算規定的擴充
- 提高外國公務人員賄賂罪的法定刑
- 擴大外國公務人員賄賂罪的處罰範圍
本次修正主要是為了應對近年來數位化和國際化的趨勢,對法律制度進行整備。本文將聚焦於主要條款進行解說。
參考文章:經濟產業省|不正競爭防止法 最近的修正(令和5年)[ja]
防止數位空間中的模仿行為
《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通過規範轉讓等他人商品形態模仿品的行為(不競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號),旨在保護商品設計。然而,隨著數位空間交易的活躍,迫切需要應對網絡上的模仿案例。因此,為了進一步加強品牌和設計等的保護,設立了防止數位空間模仿行為的規定。本文將在理解改正背景的基礎上,解說改正內容。
原有規定內容與改正背景
根據不競法,轉讓等他人商品形態模仿品的行為被規範為不正競爭行為。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不正競爭」,指下列行為:
不正競爭防止法|e-Gov法令檢索[ja]
三 轉讓、出借、為轉讓或出借而展示、出口、進口模仿他人商品形態(不包括為確保商品功能不可或缺的形態)的商品
隨著數位化的發展,如元宇宙空間交易的增加,不僅在現實空間,數位空間中處理知識產權的機會也在增加。
然而,傳統的形態模仿行為假定的是有形物品。為了應對數位空間中可能發生的形態模仿行為,進行了以下的法律改正。
透過網絡提供的行為也被視為不正競爭
令和5年(2023年)改正的第二條第一項第三號,規定如下: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不正競爭」,指下列行為:
三 轉讓、出借、為轉讓或出借而展示、出口、進口,或透過電信通信線路提供模仿他人商品形態(不包括為確保商品功能不可或缺的形態)的商品
改正前,「轉讓」或「出借」等假定有形物品的行為被列為不正競爭行為。改正後,「透過電信通信線路提供的行為」也被納入不正競爭行為的範疇。
這樣一來,透過網絡介面提供的形態模仿商品也被認定為不正競爭行為。
擴大限定提供數據的保護範圍
近年來,從退休員工和業務委託方不當攜帶客戶信息和技術信息等商業秘密的案例頻發,引起了廣泛關注。這些行為很可能違反了《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在《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中,「商業秘密」和「限定數據」是受到保護的對象,而這次的法律修正使得這些範圍得到了明確化。本文將解釋修正前的法律內容,並闡述為何會進行修正以及修正的具體內容。
營業秘密定義
「營業秘密」的定義在《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不競法)第2條第6項中有所規定。營業秘密可能包括公司的財務資訊、客戶名單、採購價格、客訴資訊等,具體內容會根據業態而有所不同。
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
不正競爭防止法|e-Gov法令檢索[ja]
6 在本法中,「營業秘密」指的是作爲秘密管理的生產方法、銷售方法或其他對事業活動有用的技術上或商業上的資訊,且該資訊未爲公眾所知。
換言之,營業秘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資訊:
- 秘密管理性
- 有用性
- 非公知性
只有當資訊同時滿足這三個要求時,才能稱之爲營業秘密。
先前規定的內容
在《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中,不僅規定了商業秘密的保護,還包括了「限定提供數據」的保護。
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
不正競爭防止法|e-Gov法令檢索[ja]
7 在本法中,「限定提供數據」指的是以業務形式特定提供給某些人的信息,該信息通過電磁方式(包括電子方式、磁性方式以及其他無法通過人的感知識別的方式,下文中相同)被大量積累並管理的技術性或商業性信息(不包括作為秘密管理的信息)。
「不包括作為秘密管理的信息」這一要求是為了避免與商業秘密保護的重疊而設定的。
因應包括數位化在內的商業多樣化
在令和5年(2023年)修正前的規定中,雖然考慮到避免商業秘密和限定提供數據的保護重疊,但先前的規定被指出存在保護上的漏洞。
換句話說,如圖片1所示,「被管理為秘密」的信息若「公開已知」,則無論是商業秘密還是限定提供數據的制度都不會予以保護。
引用:不正競爭防止委員會|考慮到數位化帶來的商業多樣化,不正競爭防止法的存在方式[ja]
因此,在令和5年(2023年)的修正中,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7項被如下修正。
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
不正競爭防止法|e-Gov法令檢索[ja]
7 在本法中,「限定提供數據」指的是以電磁方式(電子方式、磁性方式或其他無法通過人的感知識別的方式,下文同)業務性地向特定人士提供的、已經相當量積累並管理的技術或商業信息(不包括商業秘密)。
先前規定中的「被管理為秘密的除外」要求,已被修正為「不包括商業秘密」。這一改動消除了保護上的漏洞,是此次修正的關鍵所在。
營業秘密使用等相關推定規定的擴充
不正取得的營業秘密可能會在跳槽後的競爭對手公司等處被使用,但實際上要證明企業內部使用了營業秘密是非常困難的。因此,在本次修正中,若無反證,則認定退職員工或業務委託方等能夠接觸營業秘密的人洩露的秘密已被不正當取得的組織所使用。
讓本所來確認修正的背景和內容概要。
從前的規定內容
《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以下簡稱不競法)第2條第1項第4號至第9號規定了以下不正競爭行為:
- 取得
- 使用
- 開示
在這些不正競爭行為中,對於營業秘密的「使用」,受害者方面證明侵權行為的難度一直被指出。因為信息的使用行為本身在侵權者的內部進行,外部難以得知是否存在侵權行為。
因此,《不競法》規定,當受害方證明了一定的事項時,可以推定侵權者使用了相關的營業秘密。
(技術上的秘密取得者使用該技術秘密行為等的推定)
不正競争防止法|e-Gov法令検索[ja]
第五條之二 在有關技術上的秘密(限於生産方法或其他政令所定的信息。以下本條中同。)發生第二條第一項第四號、第五號或第八號所列不正競爭(限於取得營業秘密的行為。)的情況下,行為人生産或其他使用技術秘密的明顯行為,若政令所定(以下本條中稱「生産等」),則推定該行為人就是以不正競爭行為(限於使用營業秘密的行為。)進行了生産等。
這就是所謂的營業秘密使用等相關推定規定。
對正當取得類型和取得時善意無過失的轉得類型也適用使用等的推定規定
使用等的推定規定原本只能適用於部分的營業秘密侵害行為。
《不競法》所定的營業秘密侵害行為有以下4種類型:
- 無授權的不正取得類型(不競法2條1項4號)
- 取得時惡意或重大過失的轉得類型(同項5號、8號)
- 有授權的正當取得類型(同項7號)
- 取得時善意無過失的轉得類型(同項6號、9號)
使用等的推定規定原先只適用於「1.不正取得類型」和「2.取得時惡意或重大過失的轉得類型」。
因此,在令和5年(2023年)的修正中,「3.正當取得類型」和「4.取得時善意無過失的轉得類型」也被納入適用範圍。
適用於營業秘密使用等推定規定的不正競爭行為範圍因此得到擴大。
國際仲裁管轄規定的創設與日本法適用範圍的明確化
當商業秘密被泄露至海外時,受侵害者會對外國企業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禁止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問題在於日本法院是否有權作出裁決(國際仲裁管轄),以及是否適用日本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準據法)。以往這方面並不明確,但通過本次修正,這些問題已得到明確化。
從前的規定內容與問題點
在以前,國際仲裁管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條的3第8號,準據法則適用通則法第17條。然而,這些規定都是根據事件發生地的解釋來決定,因此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國際仲裁管轄和準據法一直處於不明確的狀態。
承認日本法院的國際仲裁管轄
在令和5年(2023年)的修正中,對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國際仲裁管轄和準據法的規範內容進行了明確化。
(商業秘密相關訴訟的管轄權)
第十九條之二 在日本國內從事業務的商業秘密持有者,其在日本國內管理的商業秘密,對於進行第二條第一項第四號、第五號、第七號或第八號所列的不正競爭行為的人,可以向日本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如果該商業秘密專門在日本國外用於業務,則不在此限。(適用範圍)
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e-Gov法令檢索[ja]
第十九條之三 第一章、第二章及本章的規定,對於在日本國內從事業務的商業秘密持有者,其在日本國內管理的商業秘密,即使在日本國外進行第二條第一項第四號、第五號、第七號或第八號所列的不正競爭行為,也適用。但是,如果該商業秘密專門在日本國外用於業務,則不在此限。
日本法院的國際仲裁管轄得到承認,並且確定了適用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的要件。
這些要件包括以下兩點:
- 必須是在日本國內從事業務的商業秘密持有者的商業秘密
- 該商業秘密必須在日本國內管理
當然,對於日本企業來說,在日本法院使用日本法律進行訴訟會更有利,因此在開展業務時應充分理解國際仲裁管轄和準據法的規定。
總結:應就《日本改正不正競爭防止法》諮詢專家意見
《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於令和5年(2023年)的改正,主要針對品牌與設計保護的加強以及商業秘密保護的強化,這是基於近年來數位化的進程所進行的。
隨著數位空間中防止模仿行為的規定得到完善,能夠保護自家商品的範圍已經擴大。在數位空間中商品展開日益活躍的同時,結合其他知識產權(如商標法和意匠法)的保護可能性,廣泛考慮保護策略是非常重要的。
商業秘密使用等的推定規定得到擴充,因此,接納跳槽員工的企業將需要對資訊攜帶採取更嚴格的措施。
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對公司的影響可能是好是壞,因此迅速且穩健的應對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您對改正內容有所疑問,建議尋求專家的建議。
本所提供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領域,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都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近年來,知識產權已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本所提供針對知識產權問題的解決方案,詳情請參閱下文。
Monolith法律事務所的業務範圍:企業IT與知識產權法務[ja]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Tag: General Corporate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