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委任契約和承攬契約能否進行再委託?以系統開發為例進行解說
在系統開發的現場中,本所常常可以看到這樣的運作:接受開發委託的供應商會再將工作委託給另一家業者。
再委託有其優點,例如,可以充分利用擁有高度技術的業者的力量,這對於訂購系統的用戶也有利。然而,再委託也有其風險,有時可能會導致涉及再委託業者的複雜糾紛。
本文將分別從準委任契約和承攬契約的角度,解釋是否應該利用再委託。
何謂系統開發合約
在委託系統開發的合約(日本SES合約)中,基本上使用了承攬合約和準委任合約兩種類型。
在承攬合約的情況下,承諾在期限內完成系統這一成果物。另一方面,對於準委任合約,並非承諾完成系統,而是在用戶進行需求定義等工作時,供應商從技術方面提供建議並提供支援。
系統開發包含各種工程,需要根據每項工作的內容選擇適當的合約。
因此,一般的做法是在簽訂包含所有工程共同條款的基本合約後,根據每個工程的特性簽訂個別合約。
關於系統開發中承攬合約和準委任合約的區別,本所在以下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解釋,請參考。
再委託系統開發的法律意義
由於再委託系統開發會涉及許多相關方,因此可能會引發更複雜的爭議。
首先,在系統開發中,由於用戶和供應商之間的溝通不良,項目的進展可能會中斷,或者在交付完成後發現實施的程序存在問題,這種情況經常會引發爭議。
如果不再委託,這些問題將僅限於用戶和供應商之間。
然而,如果進行再委託,則再委託方也將涉及到系統開發的問題,權利和義務關係的理解可能會變得更加複雜。
例如,如果在項目結束後系統出現問題,誰應該承擔最終責任將成為三方的問題。
此外,如果再委託本身被禁止,則對於擅自再委託的供應商,可能會產生其他的契約責任問題。
因此,首先需要了解每種契約類型是否允許再委託。
另外,以下的文章具體解釋了與系統開發相關的問題,請參考。
相關文章:關於系統開發項目「燃燒」的法律
原則上,準委任契約不可再委託
首先,如果您接受了準委任契約來進行系統開發,原則上是禁止再委託的。
這是因為,委任的性質是建立在對被委任方的信任基礎上,如果擅自使用其他業者來完成被委任的業務,將會背叛這種信任關係。
因此,如果未經用戶許可就擅自再委託,可能會導致債務不履行問題的發生。
原則上,承攬合約可以再次委託
接下來,如果您接受了系統開發的承攬合約,原則上您可以自由地再次委託(轉包)。
承攬合約的目的是「完成工作」,只要委託的系統開發完成,將開發工作再次委託給其他供應商本身並無任何問題。
然而,如果系統開發在期限內未完成,即使您已將其再次委託給其他供應商,您仍需要承擔與用戶之間的直接違約責任。
關於承攬合約和轉包的重要判例
本所在這裡介紹的判例是一個系統開發案例,供應商在正式簽訂合約之前就開始了工作,但後來用戶拒絕簽訂合約,導致爭議。
在這個案例中,供應商訴請用戶賠償因其單方面改變主意而造成的損失。
在這個判例中,爭議的焦點是在正式簽訂合約之前,是否可以將已經向下包商下訂單的委託費用包含在損害賠償中。
最後,法院認定,損害賠償範圍內包括對轉包供應商的委託費用。
原告在本案系統建設中,預計在簽訂本案業務委託合約後與擁有相同系統開發知識和經驗的X簽託業務委託合約,讓他們開發健康數據傳輸管理系統(健康系統連接閘道和健康數據收集系統)。
對此,被告主張,他們並未承認原告讓X作為轉包供應商進行的工作。然而,原告在建設本案系統時並未禁止使用轉包供應商,因此,無論被告是否承認X為轉包供應商,支付給X的業務委託費是否構成原告的損失都與此無關。
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24年(2012年)4月16日
因此,判決說明,只要合約的性質是承攬,原則上可以自由地再次委託(轉包),並不需要用戶的同意。
然而,如果事先約定禁止再次委託,即使是承攬合約,也可能不允許再次委託(轉包)。
關於判斷是否可以再委託的注意事項
如上所述,原則上,委任和承攬在是否可以再委託的結論上有所不同。在此,本所將提出一些需要注意的要點。
即使是承攬合約,如果有特約,則不能自由再委託
在承攬合約中,原則上可以自由地進行再委託。
然而,作為用戶,可能會希望禁止再委託以避免可能因此產生的爭議。
例如,如果向供應商提供機密信息或個人信息以進行系統開發,那麼只希望信得過的業者進行再委託的用戶也不會覺得奇怪。
因此,用戶方可能會設定特約,禁止未經事先同意就進行再委託,以避免被擅自再委託。
通過設定這種特約,用戶可以原則上禁止再委託,或者可以事先檢查再委託的對象。
因此,如果有這種特約,即使是承攬合約,也不能未經用戶的同意就自由地進行再委託。
即使是準委任合約,如果用戶同意,則可以再委託
再者,在再委託合約中,原則上不能進行再委託。
然而,通過適當的再委託,有時可以實現順利且充實的系統開發。因此,民法規定,如果用戶批准再委託,即使是準委任合約,也可以進行再委託。
因此,即使簽訂了準委任合約,也可以通過讓用戶理解再委託的意義並獲得其批准,進行再委託。
注意下請法(分包法)
分包法(日本下請代金支付遲延等防止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平衡大包商與分包商之間因談判力等差距而容易產生的不公平交易關係,並保護分包商的利益。
在系統開發中,主承包商將開發工作再次委託給分包商的交易可能有分包法的適用。
如果受到分包法的規範,作為主事業者的主承包商將被要求製作和保存一定的書面文件,並禁止拒收或退還目標物品等。
如果違反這些義務和禁止事項,可能會被罰款或接受建議。
另外,分包法基本上適用於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間的交易,並不適用於用戶與主承包商的交易。
但是,如果用戶具有系統開發能力,並在公司內部製造自家使用的系統,那麼用戶將系統開發委託給其他業者的交易可能會受到分包法的適用,因此需要注意。
關於分包法的詳細解釋,請參考以下文章。
注意偽裝承包
「偽裝承包」是指在契約上是承包或委託契約,但實際上是委託方指揮和使用委託方的勞工,實質上是勞工派遣。
例如,即使是承包,如果訂單的用戶對供應商雇用的勞工給予業務執行方法等指示,或者進行出勤和退勤管理等,則該行為屬於「偽裝承包」。
在《日本職業安定法》中,將自己管理的勞工在他人的指揮下使用,被視為「勞工供給」,原則上是禁止的。
然而,根據《日本派遣法(關於確保勞工派遣業的適當經營和保護派遣勞工等的法律)》,獲得許可的派遣業者派遣勞工被特別認可為「勞工派遣」。
在「偽裝承包」的情況下,供應商並未取得派遣業者的資格,只是接受用戶的開發委託。
儘管如此,供應商讓其雇用的勞工在用戶的指揮下使用,不僅屬於「勞工供應」的行為,也屬於未經許可進行「勞工派遣」的行為。
因此,可能違反《日本派遣法》和《日本職業安定法》,可能會被判處監禁或罰款。
因此,作為供應商,必須自己指揮和管理自己的勞工,以避免被判定為「偽裝承包」。
總結:若對再委託有疑慮,請向律師諮詢
本文主要解釋了在各種系統開發合約類型中,是否可以進行再委託。
為了進行系統開發,使用者和供應商需要密切溝通,並在彼此的信任關係下推進項目,這一點非常重要。
因此,無論選擇哪種合約類型,都需要使用者和供應商事先確認是否可以再委託,並在必要時設定特約。
在系統開發中,可能會出現許多複雜的法律問題。為了降低這種風險,本所建議在進行系統開發的委託或接受委託時,先向專業的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