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公司法中的優先發行及其在實務上的注意事項

在日本公司法下,「有利發行」這一概念對於企業的資金調達和資本政策而言,是一個極其重要的論點。這指的是向特定股東或第三方以遠低於市場價格的價格發行新股。這種做法一方面可以加強公司的財務基礎,但另一方面可能對現有股東的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因此設有嚴格的法律規範。
有利發行特別可能被用於初創企業的資金籌集、業務承繼,或作為併購策略的一部分。然而,如果處理程序或定價不當,可能會引起現有股東的反對,並帶來法律糾紛的風險。日本公司法強調股東平等原則,由於有利發行可能導致現有股東的持股比例稀釋或每股價值下降,因此其合法性受到嚴格審查。
本文將詳細解釋日本公司法下有利發行的定義、決策程序、公正的支付金額判斷標準,以及相關的主要判例。同時,本所也將探討不當有利發行所帶來的法律責任和救濟方法,助讀者深入理解這一複雜的法律概念。
日本公司法下的有利發行定義與法律依據
在日本的公司法中,有利發行被定義為「払込金額對於承接募集股份的人來說特別有利的情況」(日本公司法第199條第3項)。這一定義指的是,在發行新股時,其払込金額顯著低於市場價格或公正評價額。「特別有利的金額」這一表述,通常被解釋為與公正的払込金額相比特別低的金額。「公正的払込金額」的判斷標準,對於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是不同的。
有利發行直接影響到既存股東的利益。主要的影響包括以下兩點。首先,由於新股以低價發行,導致發行在外股份總數增加,既存股東每股的價值相對減少,這稱為「股份稀釋效應(Dilution Effect)」。其次,既存股東失去了以低於市場價格獲得新股的機會,可能會遭受經濟損失。
這些影響可能與日本公司法所重視的股東平等原則相抵觸。有利發行不僅僅是低價發行股份的表面定義,其本質可能損害既存股東的利益,並與日本公司法的核心——股東平等原則相衝突。正是這種本質上的矛盾,促使了嚴格的法律規範和多樣化的救濟手段的必要性。正因為可能影響到股東平等原則,日本公司法對有利發行要求特別決議,並在不適當的情況下設置了差止請求、無效訴訟以及追究董事責任等法律救濟手段。
日本公開與非公開公司股票有利発行決定程序的差異
當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新發行股票時,必須設定「募集事項」,包括募集股份數量、繳納金額、繳納期限等(日本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原則上,這些募集事項的決定需通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來進行(日本公司法第199條第2項、第309條第2項第5號)。這是因為股票發行對現有股東有重大影響,因此需要謹慎決定。
特別是當募集股份的繳納金額對「承接募集股份者有特別利益」時,募集事項的決定必須經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日本公司法第199條第2項、第309條第2項第5號)。在這種情況下,董事必須在股東大會上解釋為何需要以該金額進行募集。
對於公開公司(根據日本公司法第2條第5號定義的公司),若非有利發行的募集事項,可以通過董事會決議來決定(日本公司法第201條第1項、第199條第2項)。這是為了使公開公司能夠迅速籌集資金的特別規定。然而,若屬於有利發行,即使是公開公司,也需要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日本公司法第199條第2項、第309條第2項第5號)。
對於非公開公司(所有股份均附有轉讓限制的公司),股東持股比率的維持傾向於受到更強烈的保護。若通過股東分配以外的方式(如第三者分配)進行新股發行,由於對現有股東的持股比率有重大影響,因此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是不可或缺的。在非公開公司中,由於沒有法定的募集事項通知或公告,股東可能失去阻止新股發行的機會,這一點從股東保護的角度來看是非常重要的。
獲得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是法律要求,但有時這還不夠。例如,在京都地方法院2018年3月28日的決定(アミタホールディングス事件)中,儘管已獲得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新股發行仍被判定為「明顯不公正的發行方式」,因此承認了差止請求。判決的理由包括,維持現有經營者的控制權是主要目的,且對新股發行的理由等解釋不足。這一判例表明,僅僅形式上獲得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並不意味著有利發行就是合法的。決議背後的「主要目的」以及對股東的「解釋的適當性與充分性」等實質性因素,在判斷其合法性時至關重要。這一判例強調了企業不僅要遵循形式上的程序,還需要認識到實質性的公司治理和與股東對話的重要性。不當目的或解釋不足,即使有股東大會決議,也可能增加法律糾紛的風險。
判斷公正払款金額的標準與實務上的注意事項
判斷是否為「特別有利的金額」,需與該股票的公正市值進行比較。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由於存在市場價格,因此市場價格成為評估的基準。通常情況下,如果在董事會決議前一日的市場價格基礎上乘以90%的金額,則多數情況下不會被認定為有利發行。對於上市公司來說,日本證券業協會公布的「第三者配售增資處理指南」是實務上的重要標準。該指南規定「払款金額應為董事會決議發行股票前一日的價格(如果前一日沒有交易,則為該日往前最近的交易日價格)乘以0.9的金額」。此外,也會考慮最長六個月的平均價格乘以0.9的金額。
對於非上市公司,由於沒有市場價格,因此需要使用各種評估方法來計算其股票的公正市值。主要的評估方法包括:
- 同業比較法:參考類似上市公司的股價,通過比較股息金額、利潤金額、淨資產價值等進行評估。這種方法通常適用於大型或中型公司。
- 淨資產價值法:根據公司的總資產減去負債後的淨資產進行評估。這種方法通常適用於小型公司或擁有特定資產的公司。
- 股息回報法:根據股東收到的股息來評估股票的價值。這種方法有時用於評估少數股東持有的股票。
這些評估方法會根據公司的規模、特性和評估目的進行選擇,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單一標準。因此,基於客觀資料,採用一個暫時合理的計算方法來決定發行價格是極其重要的。
公正的払款金額判斷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有很大的不同。特別是在非上市公司中,最高法院於2015年2月19日的第一小法庭判決提出了開創性的見解。該判決指出,非上市公司的股價計算存在多種方法,沒有明確的標準,並且包含了一定範圍的判斷要素,如未來收益等。因此,即使董事會在新股發行時基於客觀資料採用了一個暫時合理的計算方法來決定發行價格,法院也不應該事後使用其他評估手法或不同的預測值來判斷是否為「特別有利的金額」,這會損害董事的預測可能性,並不妥當。
這一判決意味著,不僅是事後爭議「適正評估價值」,而是董事決定價格的「過程」和「根據資料的合理性」成為法律爭點。這一判斷在實務上強調了董事在價格計算過程中的謹慎性,以及清晰記錄其根據的重要性。這直接影響了非上市公司進行有利發行時的盡職調查方式,企業不僅需要決定價格,還需要準備詳細的評估報告和董事會討論的會議記錄,以證明該價格是「暫時合理的」。這對於減少未來法律糾紛的風險至關重要。
分析日本有關優先股發行的主要判例
日本非上市公司優惠發行股票之最高法院判例分析:最高法院2015年2月19日第一小法廷判決
此判決涉及日本非上市公司在發行新股時,該股票的払入價格是否屬於「特別有利的金額」的爭議案例。在下級審中,法院認為公正的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存在顯著差異,因此判定為優惠發行。
然而,最高法院指出,對於非上市公司的股價評估存在多種方法,並沒有明確的標準,同時還包括了對未來收益等寬泛的判斷要素。基於此,即便董事會在新股發行時已經根據「客觀資料所得的基本合理的評估方法」決定了發行價格,法院事後使用其他評價手法或不同的預測值來判斷是否為「特別有利的金額」,會損害董事的預測可能性,並不妥當。
該判決強烈暗示了非上市公司在進行新股發行時,董事應如何進行公正價值的評估過程,以及客觀資料的重要性。這增加了董事在價格決定上需準備好合理性的事後解釋。
因嚴重不公正方法發行股票之案例:京都地方法院2018年3月28日決定(アミタホールディングス事件)
此案件中,一名取得公司超過25%股份的股東與公司存在對立關係,而公司方面則以籌資為目的,嘗試通過向第三方配售的方式發行新股,股東方則要求禁止此舉。
法院認定,該次新股發行的主要目的在於維持現有經營者的控制權。即便已獲得股東總會的特別決議,由於關於新股發行的理由等說明不足,法院判定此為「嚴重不公正的方法」進行的發行,並支持了股東方的禁止請求。
此決定明確指出,即使形式上獲得了股東總會的特別決議,如果新股發行的真實目的是不當維持控制權,或者對股東的說明不充分,新股發行可能被判定為違法。這強調了董事在發行新股時必須明確目的,並對股東承擔充分的信息提供和解釋責任的重要性。
關於有利發行課稅的判例:日本最高法院2017年2月24日決定(神鋼商事事件)及東京高等法院2010年12月15日判決
神鋼商事事件是指神鋼商事在對泰國子公司增資時取得的股份,被認定為符合日本法人稅法上的有利發行股份,因而進行了受贈益課稅的案例。
日本最高法院駁回了神鋼商事的上訴受理申請,使得神鋼商事的敗訴確定。這一決定維持了將股份的時價與支付金額之間的差額,視為構成日本法人稅法第22條第2項「益金的額」,並作為受贈益進行課稅的判斷。該判決顯示,在對外資管制的外國子公司進行增資時,如果母公司以面值金額承擔增資,則可能產生有利發行課稅的風險。
東京高等法院2010年12月15日的判決也涉及新股發行中的承購人的課稅關係,特別是股份的時價與支付價額之間的差額是否構成日本法人稅法上的「益金的額」成為了爭點。
這些判例顯示,有利發行不僅是日本公司法上的問題,同時在日本稅法(法人稅法)中也具有重要影響。即使公司法上的程序適當,稅務當局也可能將股份的時價與支付金額的差額視為「受贈益」進行課稅。特別是在對外資管制的外國子公司進行增資的具體情況下,這一問題變得更加明顯。這表明公司法上的「有利發行」判斷標準與稅法上的「有利發行」判斷標準(特別是時價的計算方法)並不總是一致的。因此,在國際交易中,不僅需要考慮公司法上的程序合法性,還需要充分考慮稅務上的風險。即使是公司法上合法的有利發行,如果忽視稅務上的風險,也可能導致意外的巨額稅負。這強烈表明,企業在制定資金調達策略時,應尋求法務與稅務專家協同提供的綜合性建議。
對於不當優惠發行的日本法律責任與救濟方法
當發生不當的優惠發行時,日本公司法規定了多項法律責任與救濟手段。這些措施旨在平衡股東保護與公司組織穩定性。
董事對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
若董事未妥善履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則需承擔對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日本公司法第423條第1項)。例如,未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而以優惠價格進行新股發行的情況,董事可能需對公司負起賠償責任,賠償範圍為公正的認繳金額與募集股份的認繳價格之差額。此外,以顯著不公正的認繳金額承接募集股份的股東,也可能需承擔支付與公正認繳金額差額相當金額的義務。
新股發行的差止請求
若新股發行尚未生效,股東可在發行違反法令或章程,或以顯著不公正方式進行時,要求公司停止該發行(日本公司法第210條)。此請求作為預防性救濟手段,旨在新股發行執行前糾正其違法或不公正行為。特別是在非公開公司中,由於無需向股東通知或公告,因此差止請求對於股東保護而言尤為重要。
新股發行無效的訴訟
新股發行生效後,若要主張其無效,則需提起「新股發行無效的訴訟」(日本公司法第828條第1項第2號)。該訴訟設有嚴格的提訴期限。對於公開公司而言,自股份發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對於非公開公司,則為1年內(日本公司法第828條第1項第2號)。此期限限制旨在保護新股發行後形成的眾多法律關係的穩定性。
新股發行無效的訴訟僅在發行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時方可被認可。例如,超過發行可能股份總數的超額發行、發行未在章程中規定的種類股份,特別是在非公開公司中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的缺失等情形。對於公開公司中董事會決議的缺失,有判例認為,只要由代表董事進行則不構成無效原因(最高法院1961年3月31日判決、東京地方裁判所2008年10月29日判決)。然而,東京高等裁判所在2020年7月15日的判決中認為,旧商法下的判例與現行公司法適用的案件不同,從現行法重視非公開公司既有股東利益保護的立場出發,股東大會決議的缺失應視為無效原因。無效判決的效力對第三者亦有影響,但僅向未來發生效力,無追溯效力(日本公司法第838條、第839條)。
這些救濟手段不僅僅是並列存在,它們各自具有不同的目的和功能,形成了一個層次化的系統。差止請求具有預防性質,新股發行無效的訴訟則是在維持法律穩定性的同時,糾正重大違法行為的最終手段,而董事責任則旨在對違法行為者進行制裁並對公司進行補償。這種層次性暗示了日本公司法在企業活動穩定性與股東保護之間如何取得平衡。該系統強調企業在新股發行計劃階段就必須徹底評估法律風險並遵循適當程序的重要性。對股東而言,則暗示了行使權利的時機與手段選擇對結果有重大影響。
總結:Monolith法律事務所的專業性與支援體系
在日本的公司法下,有利發行是企業資金調達的重要手段,同時伴隨著極其複雜的法律挑戰,包括其定義、決策程序、公正價值的判斷,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從現有股東的利益保護和股東平等原則的角度來看,其合法性總是受到嚴格審查。不當的程序或目的可能導致法律糾紛、損害賠償責任,甚至新股發行的無效等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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