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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Corporate

在日本公司法中的董事會:其角色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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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公司法中的董事會:其角色與運作

在日本的株式会社中,董事會是構成企業治理核心的極其重要機構。其角色多元,涵蓋從公司經營方針的決定到日常業務執行的監督,乃至於代表董事的選定,為企業的健全成長與持續發展提供了支撐基礎。董事會作為具體化公司運營方針並執行經營監督功能的決策機構,不僅追求業務執行的效率,同時也承擔著遵守法規、防止不正行為、保護股東利益等更廣泛的企業治理目標。本文將解說日本公司法(Japanese Corporate Law)所定義的董事會法律框架、其主要權限與運營程序,以及關於董事責任的重要原則。此外,透過日本的裁判例,介紹董事會在實務中的法律解釋具體案例,並探討在多樣化機構設計中董事會的特色。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深化對日本企業治理的理解。

日本公司法下取締役會的法律依據與設置義務

日本的公司法對於株式會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機構之一——取締役會的設置,提供了明確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法律上要求必須設置取締役會。例如,公開公司必須設置取締役會(公司法第327條第1項)。所謂的公開公司,是指那些沒有在公司章程中設定限制股份轉讓的公司。這類公司因為需要向眾多股東廣泛募集資金,所以尤其要求提高經營的透明度和監督功能,因此設置取締役會成為了一項義務。

此外,採用監査役會設置、監査等委員會設置、指名委員會等設置等特定機構設計的公司,也被法律要求必須設置取締役會(公司法第327條第1項)。這些機構設計是根據公司的規模和業務性質,選擇以建立更高級的企業治理體系。這些特定機構設計的公司被要求設置取締役會,不僅僅是為了滿足法律上形式的要求。這是因為對於規模較大或擁有更複雜經營結構的公司來說,提高經營的透明度、公正性,以及對股東和市場的外部信用,加強治理是至關重要的。法律根據企業的成長階段和特性,要求建立更堅固的監督體制,取締役會作為其核心,被認為是維護投資者保護和市場健全性的重要角色。公司法第1條規定,除非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運營及管理應遵循公司法的規定,取締役會的設置義務也是基於這一基本原則。  

日本株式會社取締役會的主要角色與權限

取締役會在日本株式會社的經營中擁有廣泛且重要的角色與權限。其主要功能包括對公司業務執行的決策、監督取締役的職務執行,以及選定及解任代表取締役(日本公司法第362條第1項)

首先,取締役會負責公司的「業務執行決策」。日本公司法第362條第2項明確規定,特別重要的財產處分與接收、大額借貸、選任及解任主要管理人員和其他重要員工、設立、變更及廢止分支機構等重要組織、發行公司債券,以及確保取締役職務執行符合法律及章程,並建立法務省令所規定的、為確保株式會社業務及其子公司企業集團業務的適當性所必需的體制(內部控制系統)等特定重要事項,均需取締役會決策。這些事項對公司的經營運作有著深遠影響,因此需要取締役會進行謹慎的審議與決策。這些「重要業務執行」被具體列舉出來,是因為它們對公司未來有著重大的影響,不應僅由個別取締役決定,而應由多名取締役組成的合議體進行討論和決策,以促進更客觀和謹慎的判斷,並分散風險。

其次,取締役會負責「監督取締役的職務執行」。這是檢查各取締役是否按照法律、章程以及取締役會的決議適當執行職務,以確保企業健全運營的重要功能(日本公司法第362條第1項)。取締役間的相互監督有助於防止不正當行為,強化企業治理。這種監督功能作為一種安全網,持續檢查決策的業務是否得到適當執行,以預防不正當或不適當的決策。

再者,取締役會負責「選定及解任代表取締役」(日本公司法第362條第1項)。代表取締役負責執行公司業務並代表公司,因此其選任與解任對取締役會來說是極其重要的權限。

通過這些角色,取締役會為企業價值提升和經營風險的減輕做出貢獻。取締役會的權限由「決策」和「監督」兩大支柱構成,這顯示了在「進攻」(決策)與「防守」(監督)兩方面取得平衡,從而建立企業持續成長並適當管理風險的體制。這種決策與監督的分離與協作,正是日本公司法下取締役會制度的核心,並被視為支撐企業健全治理的機制。

以下表格總結了取締役會的主要角色與權限。

角色概要公司法依據條文
業務執行的決策決定公司的重要經營方針和業務執行事項。特別是,日本公司法第362條第2項列舉的事項必須由取締役會決策。公司法第362條第1項、第2項
監督取締役的職務執行監視各取締役是否依法令、章程和取締役會決議適當執行職務,並進行指導。公司法第362條第1項
選定及解任代表取締役選定及解任負責執行公司業務並代表公司的代表取締役。公司法第362條第1項

日本取締役會的運營與程序

為了使取締役會能夠適當地發揮其功能,在日本的公司法中規定了必須遵守的運營程序。這些程序不僅僅是為了使會議順利進行,更是作為確保取締役會監督功能實質性的重要機制,進而明確取締役的責任。

首先,“召集程序與通知”是召開取締役會的基礎。原則上,每位取締役都有權召集取締役會(日本公司法第366條第1項)。召集通知必須至少在取締役會召開的一週前(若公司章程中規定了更短的期間,則遵循該期間)發給所有取締役及有業務監察權限的監察役(日本公司法第368條第1項)。然而,如果所有取締役(在設置了監察等委員會的公司中,不包括作為監察等委員的取締役)和監察役都同意,則可以省略召集程序直接召開會議(日本公司法第366條第2項、第368條第2項)。如果缺少召集通知或設定了難以出席的會議,決議可能會被宣告無效,因此嚴格遵守是必要的。召集通知的嚴格性保證了所有取締役能夠事先審查議題並做好充分準備,從而為適當的決策打下基礎。

接著,“議事錄的製作與保管”對於保障取締役會的透明性和責任至關重要。根據法務省令的規定,必須製作取締役會議事錄(日本公司法第369條第1項)。議事錄必須有出席的取締役和監察役簽名或蓋章,未表明異議的人將被推定為同意該決議,因此必須準確記錄反對意見(日本公司法第369條第3項、第5項)。議事錄作為公司決策的證據,在未來的爭議或責任追究中扮演重要角色。記錄異議的義務不僅是取締役為了明確自己的觀點並避免對不當決議承擔責任的自我防衛手段,也是證明公司決策過程透明的證據。

最後,“取締役的報告義務”對於取締役會有效執行監督功能至關重要。代表取締役或業務執行取締役必須至少每三個月向取締役會報告一次自己的職務執行狀況(日本公司法第363條第2項)。這項報告義務使取締役會能夠掌握業務進展和風險,並進行適當的決策和監督。如果忽視報告義務,取締役可能會被追究責任。定期的報告義務為取締役會提供了一個信息基礎,以便隨時掌握業務執行狀況,並在問題發生時迅速應對。這些程序是支撐取締役會健全運營和責任說明的必要元素,不僅是形式,更是提高治理實效性的重要法律要求。

在日本公司法下的機構設計與董事會的角色

日本公司法(Japan’s Companies Act)允許企業根據其規模和特性進行靈活的機構設計,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根據機構設計的不同,董事會的角色和權限也會有所差異。

設置監事的公司

在日本,設置監事的公司是最常見的機構設計之一。在這種公司中,董事會負責決定業務執行和監督董事的職務執行(日本公司法第362條第1項)。監事由股東大會選任,其角色是監督董事及會計參與者的職務執行。監事有責任審查董事履行善意管理注意義務和忠誠義務的情況,以及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或章程的行為,並在必要時向董事會報告或要求停止非法行為。這樣一來,董事會的監督功能便得到了監事的補充和加強。在設置監事會的公司中,必須選任3名以上的董事(日本公司法第331條第5項)。

設置監査等委員會的公司

在日本,設置監査等委員會的公司通過在董事會中設立監査等委員會,進一步加強了管理監督功能的機構設計。根據日本公司法(第331條第6項),監査等委員會由3名以上的董事組成,其中過半數必須是外部董事。擔任監査等委員的董事負責監督董事的職務執行、編制監査報告,以及決定提交給股東大會的會計監査人選任與解任提案(日本公司法第399條之2第3項)。作為監査等委員的董事必須出席董事會會議,在認為必要時發表意見(日本公司法第399條之2第3項),並在發現不正當行為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董事會報告(日本公司法第399條之4)。該制度旨在提高經營的透明度並獲得股東與投資者的信任。  

設置指名委員會等的公司

設置指名委員會等的公司是指在董事會中設立指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報酬委員會這三個委員會,從而明確分離業務執行與監督功能的機構設計。在這種形態下,董事會負責決定經營的基本方針和監督執行役的職務執行,而各個董事原則上不負責業務執行(日本公司法第415條、第416條)。業務執行則委託給董事會選任的「執行役」(日本公司法第402條第1項、第418條)。 

  • 指名委員會負責決定提交給股東大會的董事選任與解任的議案內容(日本公司法第404條第1項)。 
  • 審計委員會負責對董事及執行役的職務執行進行審計,並製作審計報告(日本公司法第404條第2項)。 
  • 報酬委員會負責決定執行役等個人的報酬內容(日本公司法第404條第3項)。 

這一制度旨在徹底分離所有權與經營權,並實現經營的透明性與迅速決策的並存。 

日本公司法允許多種機構設計,是為了滿足企業多樣化的需求(如規模、業務內容、對治理的意識等),提供建立最佳企業治理結構的靈活性。傳統的監査役設置公司適用於中小企業,而監査等委員會設置公司和設置指名委員會等的公司則是為了獲得更大規模企業或國際投資者的信任,朝著加強經營透明性和監督功能獨立性的方向發展。特別是,在設置指名委員會等的公司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徹底分離體現了董事會專注於監督而非業務執行的意圖,這意味著更加客觀嚴格的治理。這強調了作為法律制度戰略選擇的一面,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特性選擇最適合的治理模式。

以下表格總結了不同機構設計下董事會的特點。

機構設計董事會的主要角色監督機構的組成與特點日本公司法依據條文
監査役設置公司決定業務執行、監督董事的職務執行、選定與解職代表董事監査役(由股東大會選任,監査董事的職務執行)日本公司法第327條第1項、第331條第5項、第362條第1項、第2項、第355條、第365條、第330條、民法第644條、第357條、第363條第2項、第366條、第368條、第369條 
監査等委員會設置公司決定業務執行、監督業務執行董事的職務執行、選定與解職代表董事監査等委員會(由3名以上董事組成,過半數為社外董事。監査董事的職務執行)日本公司法第327條第1項、第331條第6項、第362條第1項、第2項、第399條之2、第399條之4 
設置指名委員會等的公司決定經營的基本方針、監督執行役的職務執行指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報酬委員會(由3名以上董事組成,過半數為社外董事。業務執行由執行役負責)日本公司法第327條第1項、第402條、第404條、第415條、第416條、第418條 

總結

在日本公司法下,董事會是支撐企業健全經營和持續性成長的不可或缺的機構。其角色涵蓋了從重要業務執行的決策、對董事職務執行的監督,到代表董事的選定等多方面。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為了履行這些角色所需的詳細程序、董事應承擔的義務,以及相關的責任原則。此外,關於經營判斷原則和監督義務的司法判例顯示,法律在追究董事責任的同時,也重視尊重經營的自由度這一平衡。多樣的機構設計,如設置有監事的公司、審計等委員會設置公司、指名委員會等設置公司,使得企業能夠根據自身規模和特性構建最適合的企業治理體系,這為日本企業在國際社會中持續被信賴提供了基礎。董事會的角色不僅僅是履行法律義務,更是確保企業持續成長和國際信譽的戰略性要素。

モノリス法律事務所擁有深厚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績,專注於日本公司法,特別是企業治理領域。本所提供廣泛的支持,從企業機構設計的選擇、董事會運營的法律諮詢、董事責任的風險管理,到伴隨著並購和業務重組所涉及的複雜法律問題。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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