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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商標權侵害?解釋非法性判斷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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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商標權侵害?解釋非法性判斷的框架

如果為自家的產品或商材取得商標權,就能防止所謂的「抄襲」。

然而,商標權並不是所謂的「禁止使用『迪士尼』這個名稱的權利」。商標權禁止的,僅限於「商標的使用」。以迪士尼為例,如果第三方建立了一個名為「迪士尼島」的設施,即使實際上與迪士尼無關,也會讓人誤以為是迪士尼官方的設施。商標權就是禁止這種形式的使用(如下文所述,稱為「商標的使用」)的權利。

在網路上,例如電子商務網站或企業網站上的「商標」的使用,商標權持有人能禁止到什麼程度呢?本所將參考過去的案例進行解說。

何謂被商標權禁止的商標使用

雖然對指定商品等有所限制,但商標權人被允許獨占使用註冊商標。因此,如果第三方未經許可,對指定商品等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原則上將構成商標權侵權。

然而,在平成26年(2014年)的商標法修訂中,如下所述,設立了第26條第1項第6號,明確規定在不屬於「商標使用」的情況下,不會構成商標權侵權。

第26條 商標權的效力不適用於以下列出的商標(包括成為其他商標一部分的)。
⑥ 除前述各項外,消費者無法認識為與某人業務相關的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下,未被使用的商標

(日本商標法第26條第1項第6號)

那麼,這個「商標使用」到底指的是什麼呢?

如前所述,商標的使用是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自我與他人商品識別功能),並表示商品等的來源(來源表示功能)。

而這種具有自我與他人商品識別功能和來源表示功能的使用,被視為「商標使用」。

例如,當一般消費者看到商品上的「ABC」這個字串時,如果他們能夠聯想到這是哪家公司的商品,那麼就可以說這個商品具有自我與他人商品識別功能和來源表示功能,將「ABC」這個字串附在商品上的行為,就構成了「商標使用」。

反過來說,如果使用方式不能實現自我與他人商品識別功能和來源表示功能的情況,就不被認為是「商標使用」,註冊商標的效力可能不會適用。

關於商標權被侵害時的罰則,本所將在下面詳細說明。

商標權侵權的審判案例

本所將解釋成為商標權侵權訴訟的案例和法院的判決。

書籍或文章的標題是否會構成商標權侵權(朝香蕉事件)

這是一個案例,擁有將「雜誌、書籍、專題」等指定商品以「朝香蕉」命名的商標權的原告,對於以「朝香蕉減肥成功的秘訣40」為標題銷售書籍的被告提起商標權侵權訴訟。法院判決如下,被告顯示的「朝香蕉」字串僅作為標題顯示,並非表示商品的識別或來源,因此否定了商標權侵權。

被告書籍的封面或封底等處的被告標誌的顯示,僅是將被告標誌作為書籍內容的標題的一部分來顯示,並不能認定為具有識別自我和他人商品或顯示來源的功能的方式使用,因此,不能認定為構成本案商標權侵害的行為。

(東京地方法院2009年(平成21年)11月12日判決)

因此,在書籍的標題的情況下,即使它包含與自己的註冊商標相同的字串,只要它表示該書的內容,而不是表示該書作為商品的來源,可能會被判定為「該使用不是作為商標的使用」。

然而,如果是雜誌或報紙等定期出版物,或者是在同一標題下反覆連續製作、銷售的系列作品的標題等情況,可能會被認為構成商標權侵害。

免費搭著名商品便車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權侵害(貝瑞塔事件)

這是一個案例,意大利著名槍械製造商「貝瑞塔」與模型槍製造商「西部武器」簽訂了許可合約,主張被告即製造和銷售「貝瑞塔」模型的其他模型槍製造商的行為,違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1號(周知表示誤認混同行為),並要求停止使用和賠償損害。

在本案中,根據前述確認的事實關係,被告的各種商品在是以我國市場上無法流通、持有亦被禁止的M92F實槍為對象,而忠實再現其外觀的模型槍,並不具有殺傷能力此類實槍的本質,而是在與實槍不同的市場中,作為與實槍明確區分的仿製品進行交易,其交易者和需求者是在具有與原告實槍的形狀和附加表示相同的形狀和表示的眾多模型槍中,通過該模型槍的主體和包裝等附加的表示等來識別各種商品,並在評價其作為模型槍的性能和品質後選擇和購買的。因此,即使被告的商品形態與原告的商品形態相同,被告的商品形態也不能認為是具有來源表示功能和自我和他人商品識別功能的方式使用的。

(東京地方法院2000年(平成12年)6月29日判決)

法院判決,即使製造和銷售的模型槍忠實地再現了實物的商品形態,模型作為商品的形態也不能認為是具有來源表示功能和自我和他人商品識別功能的方式使用。

在這個案例中,貝瑞塔公司並未製造和銷售模型槍,該公司的實槍和其他公司的模型槍在殺傷能力這一本質功能上存在明顯的差異,一般需求者不可能對商品的同一性產生誤認。因此,假設貝瑞塔公司自己製造和銷售模型槍,並將其設計、商標等許可給西部武器公司使用的情況下,可能會認定西部武器公司的產品具有商品識別功能,他人的仿製品侵害商標權。

口號是否會構成商標權侵權(永遠的可口可樂事件)

促銷口號是否會構成商標權侵權。

這是一個案例,可口可樂公司為了促銷,在罐子上顯示「永遠的可口可樂」的口號來銷售可樂飲料,原告在包括可樂等清涼飲料在內的舊29類商品中註冊了「永遠」的商標,並主張這構成了商標權侵權,要求禁止使用「Always」並賠償損害。

「永遠,任何時候」的「Always」一詞可以理解為具有使需求者總是想喝可口可樂的感覺,提高商品購買力的效果的表達,被認識為促銷活動的一部分的口號,並不能認為是以具有商品特定功能或顯示來源的方式使用,因此,不能認為是作為商標使用。因此,不構成商標權侵權。

(東京地方法院1998年(平成10年)7月22日判決)

法院判決,罐子上小小的顯示「Always」的字串被認識為促銷活動的一部分的口號,並不能認為是以具有商品來源表示功能的方式使用,因此,不構成商標的使用。

另外,口號本身也可以註冊為商標。

過去,用於廣告宣傳的口號等文字,多數情況下不僅用於該商品或服務,也被普遍用於一般商品或服務,需求者很難通過該宣傳文句來區分是誰的商品或服務,因此,商標註冊被拒絕的案例居多。

然而,2016年(平成28年)的審查標準修訂明確記載著:「如果申請商標不僅可以被視為是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宣傳或企業理念、經營方針等,也可以被視為是為新創用語等,則判定為不屬於本號」。

因此,如果不僅被視為「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宣傳」或「企業理念或經營方針」的普通表示,而且使用新創用語,將自家品牌名稱融入等,如果有可能成為識別商品或服務的標誌的元素,即使是口號,也可以註冊為商標。

考慮到這一點,即使使用註冊商標的是口號,也不能直接否定其識別力,並斷定不構成商標權侵權。如果註冊商標可視為具有商品識別和來源表示功能,即使是口號的使用,也可能存在被認定為商標使用的案例。

這種法理也適用於互聯網上的商標使用,例如在列表廣告中使用商標等。

總結

特別是在充斥著大量商品和服務資訊的網路市場中,發現有商品使用與自家註冊商標相似的商標進行銷售,或者收到他公司關於銷售商品的商標權侵權通知書的情況並不罕見。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往往會急於立即採取應對措施。

然而,正如本所所述,僅僅因為使用註冊商標,並不意味著一定就構成商標權侵權。是否構成商標使用,是否構成商標權侵權,對於具體的判斷,需要從多角度基於個別情況進行判斷,因此本所建議您諮詢知識產權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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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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