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建築物圖像是否違法?關於著作權和商標權
照片、電影、動畫、遊戲、VR(虛擬現實)和AR(擴增現實)以及商品等,建築物已經被廣泛地用於許多內容中。
建築物受到各種權利的保護,因此在使用圖像等時,必須注意不要侵犯這些權利。
在這裡,本所將解釋建築物與著作權或商標權的關係。
著作權
何謂著作權保護著作物的權利。
「思想或感情以創作方式表現的事物,包括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範疇的事物」,第10條第1項給出了「著作物的示例」,其中第5號提到「建築的著作物」。
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號
建築物與著作權
建築物不僅包括住宅和大樓,還包括劇院、神社、寺廟、橋樑、花園、公園、塔等各種建築物,這是通常的理解。其中,「以創作方式表現思想或感情的建築物」將被認定為建築的著作物,並享有著作權。
日本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
公開的美術著作物等的利用
美術的著作物,其原作品被永久地設置在前條第2項規定的戶外場所,或者建築的著作物,除下列情況外,可以以任何方式利用。
1. 複製雕塑,或者通過轉讓其複製品向公眾提供
2. 通過建築複製建築的著作物,或者通過轉讓其複製品向公眾提供
3. 為了永久地設置在前條第二項規定的戶外場所而複製
4. 專門為了銷售美術的著作物的複製品而複製,或者銷售其複製品
日本著作權法第46條
如上所述,建造相同的建築物(複製)是被禁止的,但其他行為,例如攝影和商業利用,是被允許的。
也就是說,即使沒有著作權人的同意,建築著作物也可以在著作權法下,通過照片、電影、動畫、遊戲,以及商品等進行利用。
此外,與美術著作物不同,建築的著作物沒有「戶外設置」的限制,因此理論上,建築物的一部分,如室內或樓梯等,也可以被利用。
然而,根據同條第4號,創作性高的建築物,例如岡本太郎的「太陽之塔」等,如果也屬於「美術的著作物」,則其自由利用範圍將受到限制。
除了私人目的或免費分發的攝影外,即使是銷售目的,只要將建築物作為背景的一部分拍攝,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要進行以建築物為焦點的明信片或海報等銷售目的的攝影或其他複製和銷售,則需要著作權人的同意。
關於著作物性的判斷
實際上,判定目標建築物是否屬於著作物是一個相當困難的問題,因此有時會成為訴訟案件的爭議點。
被認定為非著作物的建築物
有一個案例是,原告製作了建築物的設計圖,認為按照設計圖建造建築物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複製權),因此申請了建築工程的臨時禁止令。
法院認為,
本所需要審查本案設計圖所表現的概念性建築物是否屬於「建築的著作物」,並且本所應該主要審查建築物的外觀作為其文化精神性的表現,而不是其實用性或功能性。然而,本案的建築物並未被認為具有使一般人感受到設計者的文化精神性的藝術性,仍然只是一般住宅,並不能被評價為建築藝術。因此,它不屬於「建築的著作物」,因此本案的建築行為並不構成「複製」權的侵犯,所以本所駁回了申請。
福島地方法院1991年4月9日決定
同樣的判決也出現在獲得了優良設計獎的高級定製住宅中。積水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設計並建造了高級定製住宅系列,並在全國的住宅展示場展示。另一方面,被告建築公司在全國的展示場建造了模型房屋,積水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認為這個建築物複製或改編了自家的建築物,侵犯了著作權,因此要求被告公司停止建造模型房屋。
法院認為,
原告的建築物經過反覆嘗試,配置和組成了和風建築的美感元素和洋風建築的元素,不僅具有實用性和功能性,而且在美學方面具有一定的創作性。此外,多個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參與其中,經過反覆嘗試決定了外觀設計,無疑是知識活動的成果。此外,優良設計獎的選定考慮了美感、新穎性、獨特性等與審美性、藝術性相關的元素,與傳統建築風格的對比也認為有獨特的元素,既不完全是和風建築,也不完全是洋風建築。
但是,
如果將完成的原告建築物與現有的普通住宅建築進行比較,本所不能認為原告建築物具有與之不同的美學性、藝術性,即使在設計中考慮了上述因素,本所也不能認為原告建築物具有美學性、藝術性,因此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建築著作物。
大阪地方法院2003年10月30日判決
因此,
即使是「具有一定創作性的建築物」,是「知識活動的成果」,並且「具有獨特的元素」,但要被認定為具有超越普通住宅或建築物的美學元素的美學創作性,並具有建築藝術的美學性和藝術性,是相當困難的。
被認定為著作物的建築物
在慶應義塾大學三田校區,
為了建設法學大學院的新校舍,對雕塑家野口勇等人設計的建築物的一部分、與建築物相鄰的花園以及在花園中設置的兩件雕塑進行移設工程,這種行為侵犯了伊薩姆·諾古奇的著作人格權(同一性保持權)。
野口勇基金會,作為繼承了該人所有著作權的機構,對建築物等的拆除、移設工程提出了臨時禁止令的申請。(東京地方法院2003年6月11日(西曆2003年)決定)
法院認為,
包括野口室在內的本案建築物整體是一個整體的著作物,而且,花園是作為與本案建築物一體的部分而設計的,與本案建築物有機地結合在一起。
對於雕塑,法院也認為,
花園的整體結構以及野口勇室在本案建築物中的結構都考慮了在花園中設置的雕塑的位置和形狀,因此,只要雕塑位於設置的位置,就構成了上述一個建築著作物的一部分,同時,它本身也可以作為獨立的「美術著作物」來欣賞。
然而,
工程是為了公共目的的法學大學院的開設,為了在大學校區內的有限空間內建設根據預計學生數等計算出的必要土地面積的新校舍,並且在法學大學院開設的預定時間即將到來的情況下,為了盡可能保留製作者的意圖,採納了保存工作組的意見等來決定最終方案。雖然該內容是在拆除包括野口勇室在內的本案建築物和花園後移設,但是會盡可能地恢復到現狀,因此不適用同一性保持權,屬於「由於建築物的增築、改變、修繕或裝飾的改變」(著作權法第20條第2項第2號)。
因此,法院駁回了對建築物等的拆除、移設工程的臨時禁止令的申請。
在法庭上,被認定為著作物的建築物並不多,例如「新梅田城市」和「斯特拉·麥卡特尼青山旗艦店」等。
神社、佛教寺廟、城堡等建築物也可能成為著作物,但大多數的保護期限已經過期。然而,著作人格權在保護期限結束後可能仍然存在。
如果著作人還在世,則禁止侵犯著作人格權的行為(著作權法第60條),並且,如果利用著作物可能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或聲譽,則可能被認為侵犯了著作人格權(著作權法第113條第7項),因此需要注意。
建築物與商標權
東京塔和天空樹不僅其名稱,甚至建築物的輪廓等也都已經進行了商標註冊。此外,只要外觀具有識別性,就可以作為立體商標進行註冊,因此,像東京塔和天空樹這樣的地標性建築物,由於具有識別性等原因,其形狀本身已經作為立體商標進行了註冊。
另外,店鋪外觀也可以進行立體商標註冊,例如:Komeda咖啡等。
商標權人可以對未經許可的使用者提出停止使用請求(日本商標法第36條)或損害賠償請求(日本商標法第38條)。
然而,並非所有的商標使用都可以受到限制,商標權是一種保護商標所包含的「商業信譽」的制度,因此,商標權的對象僅限於商業信譽的搭便車等具有自我識別力的使用(被稱為「商標性使用」)(日本商標法第26條1項6號)。
另一方面,如果在內容中,將已經註冊商標的建築物作為一種表現手法出現,並不屬於商標性使用,因此可能不會構成侵犯商標權。
即使在電影或遊戲等中顯示了已註冊商標的建築物,只要沒有特別強調,也可能不會構成侵犯商標權,但這需要進行微妙且困難的判斷。
本所需要注意著作權侵權,但商標權侵權也可能成為一個重大問題。
另外,從2020年4月開始,建築物也成為了設計註冊的對象,例如「Uniqlo PARK橫濱灣側店」的屋頂變成公園,以及「上野站公園口站舍」等註冊實例。雖然有一年的寬限期,但設計註冊的對象是新的設計,因此,即使在2020年4月之前存在的建築物在內容等中被使用,也可能不會構成侵犯設計權。
設施管理權與使用條款中的著作權與商標權
建築物或設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擁有基於所有權的「設施管理權」。對於設施內的滋擾行為或知識產權的使用,可能存在基於此設施管理權的限制,但在私人設施等方面,特別認可了無限制的設施管理權,因此,作為設施管理權的一部分,「禁止在設施內拍照」是可能的。
在這種情況下,未經許可的拍照將侵犯設施管理權。此外,如果侵犯了著作權或商標權,則將對公開進行規範。
例如,東京天空樹的網站上寫道:
關於東京天空樹的知識產權(名稱、標誌、剪影設計、預計完成的CG等)受到東武塔天空樹股份有限公司等的著作權和商標權的保護。關於使用,為了維護東京天空樹的形象,由東京天空樹許可事務局進行管理。這些知識產權不能在未經事務局許可的情況下使用。關於商品化或廣告、促銷等使用東京天空樹知識產權的問題,請聯繫下面的事務局。
關於使用東京天空樹知識產權的問題 [日語]
東京塔的網站上也有:
關於使用東京塔的財產(*)來規劃、製造、銷售商品和服務,廣告宣傳以及在各種媒體上使用東京塔的財產,需要得到TOKYO TOWER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
關於使用東京塔的財產,請從這裡諮詢。詳細情況將在稍後由本所公司聯繫您。使用許可費用將根據內容來決定。請注意,除了支付使用許可費用外,還有一些需要遵守的條件以維護東京塔作為財產的形象,根據使用內容,可能無法批准使用。
*東京塔的財產
・名稱(東京塔・TOKYO TOWER)不論日語或外語
・標誌
・外觀形象(東京塔的形狀、色彩、照明等)包括照片和設計
・角色「Noppon」*名稱和形象
TOKYO TOWER 許可/關於拍攝和採訪 [日語]
因此,使用建築物的圖像時,也需要注意這種設施管理權和使用條款。
總結:建築物可能產生各種權利
建築物可能產生各種權利。此外,從日本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建築作品」和「美術作品」的適用性會影響其可使用的範圍。因此,使用建築物圖像時,有許多需要解決的困難問題。請向本所經驗豐富的律師諮詢。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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