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法中監事的角色與責任

在日本的企業治理中,監査役制度扮演著獨特且極為重要的角色。這是一個旨在監督與糾正董事的職務執行,以維持企業健全經營的機構。該制度經歷了與英美法系國家普遍採用的「審計委員會(Audit Committee)」或德國的「監査役會」不同的獨特發展。因此,從國際視角來看,其功能和定位可能存在難以理解的方面。日本的監査役會制度建立在一種獨特的治理結構上,董事會和監査役會並列運作,業務執行的監督由董事會和監査役會共同進行,且監査役會對董事會也具有監督功能,這增加了制度的複雜性。
監査役的角色隨著時代的變遷,從純粹的會計審計擴展到業務審計,甚至是對經營合理性的審計。了解這一歷史背景對於理解當前監査役廣泛的職責範圍至關重要,並且也與社外董事的角色重疊等議題相關聯。具有這種動態特性的日本監査役制度,其靈活性和實效性的討論表明了存在的爭議。本文旨在根據日本公司法(Japanese Corporate Law),詳細解釋監査役的角色、權限、義務、責任以及相關的主要判例。通過使用明確易懂的表達方式,促進對日本企業治理機制的深入理解。
監事的定義與目的:日本公司法下的解釋
在日本公司法中,監事被定位為股份公司機構的一部分。日本公司法第381條第1項明確規定:“監事負責審核董事(在設有會計參與的公司中,則包括董事及會計參與)的職務執行”。從這一定義可以看出,監事的主要目的在於監督和檢驗董事的業務執行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並且是否得當地進行。
監事在維持和穩定公司健全經營中扮演著“穩定裝置”的角色。這不僅包括發現個別董事的不正或錯誤,也意味著對公司整體信譽維護和業績提升這一共同經營目標的“經營審核”。監事不是業務執行者,而是專門監督董事的職務執行,並在必要時促進糾正。因此,監事被要求獨立於董事會執行職務,對於企業遵守法律和維持高透明度的經營至關重要。
監事的工作特點是同時負責業務審核和會計審核。在業務審核中,檢驗董事的業務執行是否合法和合理;在會計審核中,則檢驗財務報表等的正確性。這種同時負責業務審核和會計審核的特點,與許多海外的審計委員會主要關注財務報告的做法不同。這廣泛的審核範圍使監事能夠對企業的整體經營進行更全面的監督,但同時也意味著監事不僅需要會計知識,還需要對業務運營有深入的理解。這一全面的角色對於外國企業評價日本監事的作用提供了一個重要視角。
根據日本公司法,並非所有股份公司都必須設置監事。原則上,設有董事會的公司必須設置監事,但在滿足特定條件的公司中,可以不設置監事。例如,如果是股份轉讓限制公司、未設置董事會,或者即使設置了董事會但設有會計參與的情況下,就屬於這一情況。特別是,在設有指名委員會等或監察等委員會的公司中,不允許設置監事。
雖然監事在法律上被明確定位為獨立於董事會的機構,但日本傳統的企業文化,特別是年功序列和終身雇用等雇用慣例,可能會影響監事對管理層實施實質監督和糾正功能的能力。這暗示了一個潛在的制度運作問題,即法律上的獨立性不一定直接與實質獨立性或影響力相連。例如,從內部晉升的監事可能難以對提拔他們的管理層進行嚴格的審核。
日本監事的權限與義務
監事在日本公司法(Japan’s Companies Act)的規定下,因其獨立的立場而被賦予強大的權限和明確的義務。這些權限與義務對於監事有效監督董事的職務執行並保護公司利益至關重要。
監事的主要權限
監事負責審核董事(在設置會計參與的公司中,包括董事及會計參與)的職務執行,並根據法務省令的規定,製作審核報告[根據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381條第1項]。該審核報告將提交給股東大會,作為傳達監事對公司經營狀況意見的重要手段。
此外,監事可以隨時要求董事及會計參與以及經理人或其他員工報告業務情況,或調查設置監事的公司的業務及財產狀況[根據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381條第2項]。在認為職務執行上有必要時,監事還可以要求子公司報告業務情況,或調查該子公司的業務及財產狀況[根據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381條第3項]。這廣泛的調查權對於及早發現不正當行為或不適當的業務執行至關重要。
監事必須出席董事會,並在認為必要時發表意見[根據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383條第1項]。然而,由於監事不是董事會的成員,因此無法在董事會的決議中行使表決權。這一點與海外的審計委員會成員常常擁有董事會表決權的情況不同,因此需要特別注意。
此外,如果董事不召集董事會,或監事認為有必要召開董事會時,監事可以要求董事召集董事會。如果在提出要求的日起5天內,沒有發出將在提出要求之日起2週內召開董事會的通知,則提出要求的監事可以自行召集董事會[根據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383條第2項及第383條第3項]。這是監事在董事會未能適當運作時,可以積極介入的重要權限。
當董事進行或可能進行超出公司目的範圍的行為,或其他違反法律或章程的行為,且該行為可能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時,監事可以要求該董事停止該行為[根據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385條第1項]。這種差止請求權是監事在公司遭受重大損害之前,可以預防性地採取行動的有力手段。
在董事對公司提起訴訟,或股東對董事提起訴訟等,董事與公司之間發生訴訟時,監事將代表公司[根據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386條第1項]。這確保了即使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公司的利益也能得到適當保護。
最後,監事有權向公司請求支付執行職務所需的費用[根據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388條]。這使得監事能夠在沒有經濟限制的情況下履行其職責。
日本監査役的主要義務
監査役不僅行使上述權限,還承擔以下重要義務。
監査役有義務根據對董事職務執行的審計結果,編制審計報告[根據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381條第1項後段]。該報告為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提供關於公司治理狀況的獨立意見。
此外,監査役有義務出席董事會並在必要時發表意見[根據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383條第1項]。這是為了通過積極參與董事會討論並提出關切事項,以確保董事會決策的正當性。
再者,監査役在發現董事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重大事實時,必須立即向股東大會報告[根據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384條]。這項報告義務是通過公開公司不正當行為來促進其糾正的重要功能。
監査役還負有會計審計的義務,需檢查公司會計文件和計算文件的編制依據資料是否齊全,收集與保存制度的建立和運作,以及各項法律的遵守情況。
監査役擁有出席董事會的義務和發表意見的義務,並具有強大的權限,如要求召集董事會的權利和要求停止違法行為的權利,但在董事會的決議中不具有表決權。這一結構強調了監査役作為「監督者」的角色,從外部檢查經營決策過程的合法性和適當性,而不直接參與決策。這與許多海外審計委員會成員擁有董事會表決權的情況大相徑庭,顯示了監査役的影響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其調查能力和意見的說服力。
監査役擁有要求召集董事會的權限,以及在董事不應要求時自行召集的權限[根據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383條第2項和第3項],以及要求停止董事違法行為的權利[根據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385條第1項],這表明監査役不僅僅是進行事後審計,還承擔著為防止公司損失而採取的預防性和主動性角色。這強調了監査役的職責不僅在於發現不正行為,更重視預防不正行為。
日本監事的責任與免責
監事若怠於履行其重要職務,根據日本的公司法(Japanese Companies Act),可能會承擔各種責任。同時,在特定條件下,也存在著部分責任免除的制度。
日本監査役的責任類型
監査役在日本需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罰。
作為民事責任,當監査役怠於履行職務時,對於因此造成的損害,需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日本公司法第423條]。這適用於監査役未能履行善良管理者的注意義務(善管注意義務)。此外,若監査役在履行職務時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或在監査報告中對應記載或記錄的重要事項作出虛偽陳述或記錄(除非能證明未有怠於注意),則需對第三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日本公司法第429條]。同時,若在有價證券報告書或季度報告書等重要文件中存在虛偽陳述等情況,根據金融商品交易法,也可能被追究責任。
在刑事責任(刑罰)方面,若監査役實施了日本公司法所定義的特定行為,如特別背任罪、未遂罪、虛偽文書行使罪、預合罪、株主等權利行使相關的賄賂罪等,則可能面臨監禁或罰金刑[日本公司法第960條至970條等]。
至於行政罰(過料),當監査役在監査報告中作出虛偽陳述、未選任常勤監査役、未備置監査役會議事錄、在股東總會等場合未對股東等提出的事項進行說明、未選任臨時會計監査人等,違反了日本公司法的規定時,可能會被處以過料[日本公司法第976條七等]。過料是行政罰,與刑罰不同,不屬於失格事由。
日本公司法對監査役規定了嚴格的責任,如任務懈怠責任[日本公司法第423條]和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日本公司法第429條]。這反映了監査役在企業治理中扮演的極其重要角色,因此對其職務執行要求有高度的注意義務。刑事責任和行政罰的存在進一步強調了這一角色的重要性。
日本監事的責任免除
監事在日本的責任是嚴格的,但在特定條件下,也存在部分免除責任的制度。這是為了減輕監事在職務執行中的過度風險,並鼓勵有能力的人才擔任監事職務,從而達到法律上的平衡。
監事若因怠忽職守導致公司受損,其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不能免除,除非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 [日本公司法(Company Law of Japan)第424條]。
然而,如果監事在履行職務時是出於善意且沒有重大過失,則可以通過股東大會的普通決議,免除超過最低責任限額(對監事而言,為年薪的兩倍)的損害賠償責任 [日本公司法第425條]。提出免除取締役責任的議案時,必須獲得所有監事的同意 [日本公司法第425條第3項]。
此外,通過定款的規定,可以經過取締役過半數的同意或取締役會的決議,實現類似的部分責任免除 [日本公司法第426條]。但是,如果持有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在一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不予免除 [日本公司法第426條第7項]。
另外,對於社外監事等,可以通過定款規定與公司簽訂責任限定契約 [日本公司法第427條]。簽訂此契約後,社外監事等的責任上限將是報酬金額的兩倍或公司規定的金額中較高的一個。
對於監事的損害賠償責任,還可以投保公司高管賠償責任保險(D&O保險)。但是,保險條款規定,對於高管的犯罪行為或明知違反法律仍執行的行為造成的損害,保險金不予支付。
這些免除制度是為了在監事的嚴格責任與吸引有能力人才之間取得平衡。特別是對社外監事實施的責任限定契約,是為了積極引入外部專家,提高企業治理的客觀性。股東大會的同意和異議申述權的設計,確保了在責任免除過程中股東監督的功能得以發揮。
監事與其他機構的關係性
監事在確保公司健全的企業治理方面,與董事會、股東大會、會計審計師等其他機構緊密合作,彼此之間存在著相互制衡的關係。
與董事會的關係
監事在日本公司法下是一個獨立於董事會的機構,不受董事會的指揮和管轄。這是因為監事需要保持客觀和中立的立場來監督董事的職務執行,這一點對於其職能至關重要。監事有義務出席董事會會議,並在認為必要時發表意見[根據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383條第1項],但由於不是董事會的成員,因此無法在董事會的決議中行使表決權。
監事透過董事會的召集請求權和董事的違法行為差止請求權來監督董事會的運作。例如,當董事試圖進行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行為時,監事可以請求阻止該行為,從而預防對公司造成的損害。雖然監事對董事會決議的效力沒有直接影響,但如果董事會進行書面決議,而監事提出異議,則不得省略該決議。這表明,儘管監事沒有表決權,但其存在對董事會的決策過程有著重要的影響。監事的角色是作為對董事會中的不正當或不適當決策的一種抑制力,檢查董事會的討論和決策過程,以及個別董事的職務執行是否合法,並在必要時促進改正。此外,監事還負責審核董事會會議記錄,確保內容沒有差異、遺漏或篡改,這也是其職責的一部分。
與股東大會的關係
監事在股東大會中有義務確認董事提交的文件和議案是否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即使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如果對公司可能造成不利,監事也有義務在股東大會上報告此情況。透過這種方式,股東可以獲得監事獨立的意見,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董事的職務執行情況。監事的選任是通過股東大會的普通決議進行的,解任也是通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進行的。如此,監事對股東負有說明責任,並為保護股東利益做出貢獻。
與會計審計人的關係
會計審計人是日本株式會社機構中的一環,負責審核公司的會計工作。監事(監事會)擁有決定會計審計人的選任、解任或不再任命的議案內容,並提交至股東總會的權限[日本公司法(Company Act of Japan)第344條第1項、第344條第3項]。此機制旨在防止管理層排除對他們不利的會計審計人或安插對他們有利的人選,從而確保會計審計人的獨立性和有效性。這是日本企業治理結構中一個重要的制衡功能。
此外,決定會計審計人的報酬需要獲得監事等的同意[日本公司法第399條]。這確保了會計審計人能夠在不受管理層不當影響的環境中獨立執行職務。再者,會計審計人在執行職務時,若發現董事執行職務中的不正行為或違反法律、公司章程的重大事實,必須立即向監事(監事會)報告。監事在必要時可以要求會計審計人就其審計工作提供報告,會計審計人有義務予以回應。若會計審計人與監事意見不一致,他們有權出席定時股東總會並表達自己的觀點。這些規定共同構建了一個監事與會計審計人協作、確保財務報告透明度的堅固體系。
關於日本監査役角色的裁判例
日本的法院透過一些重要判決,明確了監査役職務範圍及其疏忽職守的責任。這些判例具體指出了監査役應履行的角色以及相應的責任重大。
關於監査役疏忽職守的裁判例
最高法院於2021年7月19日的判決涉及一家非公開公司的會計限定監査役未能發現員工的侵吞行為。在此案件中,儘管為了隱瞞侵吞行為而偽造了餘額證明書,監査役卻忽略了核實原始文件等必要工作,因此被認定為疏忽職守。最高法院判斷,即使是會計限定監査役,也不能將會計帳簿的內容視為正確的前提,而僅對計算文件等進行審核。除非有特殊情況顯示會計帳簿缺乏可信度,否則不僅要確認計算文件等的顯示與會計帳簿的內容一致,而且在有理由懷疑會計帳簿的可信度時,還有義務進行調查。這一判決明確了會計限定監査役的審核義務範圍,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帳簿核對,還包括對不正行為跡象的積極調查義務,這一點非常重要。它反映了企業治理中對監査役職務更為實質性和主動性的高期望。這一判斷明確了監査役在出現疑問時,不應盲目依賴內部記錄,而應積極調查事實。
關於監査役監督義務的裁判例
接下來,最高法院於1973年5月22日的判決涉及一名役員是否已經或可能已經認識到不正或不祥事件,並因此違反了監督義務而被問責的案件。最高法院闡明了監査役監督義務的範圍及其違反導致責任的條件,特別強調了役員「已經或可能已經認識到」不正行為時的責任問題。這一判決顯示,監査役的監督義務不僅僅是形式上的,而是針對具體不正行為的預防和發現的實質義務。即使監査役實際上並未認識到不正行為,如果他們有適當的注意力就能夠認識到(認識可能性),也將承擔責任,這表明了對監査役職務執行的高標準注意義務。因此,監査役被要求更加積極地監督公司的業務執行,並及早捕捉問題的徵兆。
這些裁判例表明,日本的監査役不僅僅是形式上的檢查機構,而是承擔實質監督和調查義務的強有力存在,對於企業的健全運營至關重要。特別是2021年的最高法院判決,明確指出即使是會計限定監査役,也要積極行動以免錯過不正行為的跡象,這顯示了對監査役期望水準的提升。
總結
日本的監査役制度是確保企業健全經營與透明度的重要企業治理機構,其獨特性尤其需要從海外視角深入理解。監査役負有監督取締役職務執行、糾正與預防不正行為的廣泛權限和嚴格義務。其責任範圍涵蓋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而日本的裁判例不斷明確化監査役的監督義務與注意義務,提升了其實效性。
モノリス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日本公司法、企業治理及國際法務領域擁有豐富經驗的法律事務所。本所擁有具備海外律師資格的成員以及精通日英雙語的外國律師和法律助理,建立了一支利用國際網絡、專業性高的團隊。
對於外國企業在日本展開業務時,理解日本公司法和企業治理的複雜性是至關重要的,而本所事務所具備滿足這些需求的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