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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Corporate

在日本成立公司時的章程製定法律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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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成立公司時的章程製定法律解說

在日本成立公司的過程中,起草公司章程不僅僅是程序上的一個步驟。公司章程是一份法律文件,規定了公司的組織、運營以及基本規則,被稱為「公司憲法」。如何設計和起草這份文件,將深刻影響公司成立後的治理結構、決策過程,以及未來的成長潛力。公司章程的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對股東、董事以及公司本身都有強大的約束效力,其創建必須遵守日本公司法規定的嚴格規則。本文將從日本公司法下公司章程的基本結構講起,詳細解釋記載義務事項、為賦予特定效力而需記載的事項,以及為反映公司個性而可選擇記載的事項,並闡述相關的法律要求和實務上的注意點。特別關注與經營決策直接相關的重要議題,如解釋公司經營範圍的「目的」,以及涉及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現物出資」的複雜規則。最後,本文還將詳細介紹為使起草的公司章程具有法律效力而不可或缺的認證程序,為建立公司基礎提供全面的法律知識。

日本公司定款的基本結構:三種類的記載事項

日本公司法將定款中的記載事項依其法律性質分為三個類別,分別是「絕對性記載事項」、「相對性記載事項」以及「任意性記載事項」。這三層結構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圖,旨在確保所有公司共同遵循的最基本法律框架,同時允許各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靈活設計治理結構。

絕對性記載事項,顧名思義,是定款中必須記載的事項。如果這些事項中有任何一項缺失或記載內容在法律上無效,則定款整體將被認定為無效,進而公司的設立也將不被承認。這是因為其中包含了確定公司基本身份的重要信息,如公司名稱、經營目的、總部所在地等,這些信息對於確保交易安全至關重要。

接著,相對性記載事項即使不在定款中記載,也不會影響定款的有效性。然而,如果公司希望就這些事項設定規則,則必須將其記載於定款中,方能產生法律效力。例如,限制股份轉讓的條款或設立董事會的規定等。這些通常是與日本公司法所規定的原則性規則不同的條款,因此將其記載於公司的最高規範——定款中,旨在明確其效力,並約束所有股東及利害關係人。

最後,任意性記載事項是不屬於上述兩個類別,且只要不違反日本公司法或其他強制性法規、公序良俗,公司即可自行決定記載的事項。例如,事業年度的規定或定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時期等。這些事項雖然可以透過公司內部規程等其他方式設定,但將其記載於定款中,可以提升規定的重要性,並要求變更時須經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等嚴格程序,從而確保經營的穩定性。因此,決定將哪些事項作為哪一類別記載於定款,是一項關乎公司未來運營的重要戰略性決策。

公司核心絕對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是構成公司法人格基礎的最重要資訊。根據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27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須記載以下五項事宜:

  1. 宗旨
  2. 商號
  3. 本店所在地
  4. 設立時出資的財產價值或其最低額
  5. 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

其中,特別是「宗旨」的記載,在法律上界定公司活動範圍方面極為重要。公司的宗旨必須具備合法性、盈利性和明確性。然而,在「宗旨範圍」的解釈上,法律理論與實務需求之間存在著值得注意的差異。

日本最高法院在眾所周知的八幡製鐵事件判決(1970年6月24日大法廷判決)中,一貫表明公司的權利能力雖受章程所定宗旨的限制,但該範圍應廣泛解釋。根據判例,公司的行為不僅包括章程明確記載的宗旨本身,還擴及為實現該宗旨「直接或間接必要的一切行為」。這種解釋主要是為了保護與公司交易的第三方,確保交易的安全。如果公司的行為嚴格限制在宗旨範圍內,則交易對方將不得不承擔不斷確認交易是否在對方公司章程範圍內的負擔,這會妨礙經濟活動的順暢。

然而,這種法律上的廣泛解釋並不適用於所有實務場景。例如,在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時,如果貸款對象業務未在章程宗旨中明確記載,則審核可能會遇到困難。此外,對於需要從行政機關獲得許可的特定業務,如建設業或人力派遣業,業務內容必須記載在章程宗旨中,這是獲得許可的前提條件。在稅務調查中,如果從未記載在章程中的業務產生的費用,是否能作為公司費用認可,也可能會引起疑問。

因此,即使法律上允許公司活動範圍較廣,為了預防實務上的障礙並確保業務順利運營,將目前從事的業務以及未來可能展開的業務,盡可能具體全面地記載在章程宗旨中,是一種明智的策略。

在日本法下成效發生的要件與相對性記載事項

相對性記載事項是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同時,由於可能對股東或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產生重大影響,因此作為其成效發生的要件,要求必須記載於公司章程中。若章程未記載這些事項,即便在股東總會上獲得決議,該事項在法律上也將是無效的。

一般的相對性記載事項包括了對股份轉讓限制的規定、董事會或監事的設置、股東名簿管理人的設置等。這些規定允許公司取代日本公司法的統一規則,加入公司獨有的安排,但鑑於其重要性,必須記載於公司的根本規則—章程中。

在相對性記載事項中,特別受到嚴格規範的是日本公司法第28條所定義的「變態設立事項」。這個名稱意味著與通常的金錢出資設立不同,涉及「變異型」設立的事項。變態設立事項包括以下四項:

  • 現物出資:以非金錢財產進行的出資
  • 財產承接:公司成立後,發起人約定接受特定財產的合約
  • 發起人的報酬或其他特別利益:作為公司設立功勞,發起人所獲得的財產上利益
  • 株式會社負擔的設立相關費用

這些事項的共通點在於,在公司設立時這個尚未有獨立決策機構存在的脆弱階段,存在著由發起人的裁量可能損害公司財產基礎的風險。例如,若將價值低的資產過高評估進行現物出資,或發起人不當地獲取高額報酬,則新設立的公司的資本將僅是名義上的,而不伴隨實質價值,可能導致「空殼公司」的產生。

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確保公司財產基礎的「資本充實原則」得以貫徹,日本公司法要求將這些變態設立事項記載於章程中,並且原則上要求由法院指定的檢查官進行調查,從而設置了多重檢查機制。

變態設立事項的核心:現物出資及其日本法律規範

在變態設立事項中,實務上最常使用且規範最為詳細的是現物出資。現物出資指的是以不動產、車輛、知識產權等資產代替金錢出資,並以此獲得股份。即使手頭資金不足,也能利用所持資產來增強公司的資本金,這是其一大優勢。

然而,為了保證評估的客觀性並防止資本價值被不當夸大,日本公司法對現物出資實施了嚴格的規制。這些規制基於確保公司財產基礎和保護債權人的「資本充實原則」這一基本理念。

首先,根據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28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現物出資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詳細記載。具體來說,需要明確記錄出資者的姓名、出資的財產及其價值,以及將分配給該出資者的股份數量。

其次,原則上,在章程認證後必須向法院申請指定檢查員,並接受檢查員對財產價值的調查(根據日本公司法第33條)。這一程序耗時且成本高昂,因此在實務上負擔較大。

因此,日本公司法設定了一些例外情況,允許在不需要進行嚴格的檢查員調查的情況下進行現物出資。實務上,大多數現物出資都是利用這些例外規定進行的。主要的例外情況包括以下三種:

  • 現物出資財產的章程記載價值總額不超過500萬日元。
  • 出資財產為具有市場價格的有價證券,且章程記載價值不超過該市場價格。
  • 章程記載價值合理,並得到律師、公認會計師、稅務師等專業人士的證明(若財產為不動產,則還需加上不動產鑑定師的評估鑑定)。

第三,日本公司法設立了事後責任追究制度。根據日本公司法第52條,如果公司成立時的現物出資財產的實際價值「顯著不足」於章程記載的價值,創始人和設立時的董事必須連帶負責,向公司支付不足額(價值填補責任)。這種責任通常是無過失責任,非常嚴重。即使是進行價值證明的專業人士,如果無法證明自己沒有疏忽,也將連帶承擔責任。大阪高等法院2016年2月19日的判決就是一起涉及對進行現物出資財產價值證明的律師責任的案件,顯示了專業人士所承擔責任的嚴重性。

如此,日本公司法通過章程記載、事前檢查和事後責任這三重規範,防止了現物出資的濫用,實質上確保了資本充實原則。

反映公司個性的任意記載事項

任意記載事項是除了絕對記載事項和相對記載事項之外,公司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在定款中記載的規則,以便於公司運營的順暢。這些事項即使不在定款中記載,也不會因此而法律無效,也可以在取締役會規則等下級規程中規定。然而,故意將其記載在公司的最高規範—定款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要更改定款中記載的事項,原則上需要株主總會的特別決議,即出席的擁有表決權的株主過半數,並且得到出席株主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這比起可以通過取締役會決議等輕易更改的社內規程,要求更為嚴格。

因此,決定哪些事項作為任意記載事項納入定款,是一項考量經營「靈活性」與「穩定性」平衡的策略性決策。例如,以下是常見的任意記載事項:

  • 定時株主總會的召集時期
  • 取締役及監事的人數
  • 役員報酬的決定方法
  • 事業年度

特別是在有多個株東的合資企業,或是接受外部投資者資金的公司中,將特定的運營規則作為任意記載事項「固定」在定款中,是保護少數株東權益和確保創辦人間協議遵守的有效手段。例如,通過在定款中具體規定取締役的人數,可以防止多數派株東單方面改變取締役的組成。如此,任意記載事項作為反映公司個性和利益相關者間力量關係的治理工具,並預防未來的爭議。

定款製作的最終階段:認證手續

在日本株式會社的設立過程中,發起人所製作的定款(原始定款)必須接受公證人的認證,否則根據日本公司法(Company Law of Japan)第30條第1項的規定,定款將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認證手續是一個重要的過程,它確保了定款的明確性,預防了日後的爭議,並公開證明定款是依照合法程序製作的。

認證的方法分為傳統的「書面認證」和現代的「電子定款認證」兩種。這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成本,特別是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書面製作的定款屬於日本印花稅法(Japanese Stamp Tax Law)上的課稅文書,因此需要貼付4萬日元的收入印花。而電子定款作為電子數據,不屬於「文書」範疇,因此不徵收印花稅。

然而,要製作並獲得電子定款的認證,需要專用的設備,如進行電子簽名的軟件、IC卡讀寫器,以及儲存在我的號碼卡(My Number Card)等中的電子證書。如果個人從零開始準備這些環境,初期投資可能會超過節省的印花稅。因此,特別是在只設立一次公司的情況下,委託已經準備好電子認證環境的司法書士或律師等專業人士,往往是最經濟和時間效率的選擇。

以下的表格總結了書面認證和電子認證的主要差異。

項目書面認證電子認證
公証人手續費根據資本金額3萬日元~5萬日元根據資本金額3萬日元~5萬日元
印花稅4萬日元不需要
謄本手續費每頁約250日元作為提供同一信息的手續費,每通700日元等
所需設備等不需要電子證書、IC卡讀寫器、簽名軟件等
手續概要親自前往公証處接受認證可進行線上申請

如表格所示,電子認證在不需要印花稅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但要享受這一優勢,則需要技術準備。根據自身公司的情況選擇最適合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總結

正如本文所詳細說明的,公司章程不僅僅是創立文件之一,它是確定公司的法律身份、治理結構以及業務運營核心的最重要文件。在絕對記載事項這一必須的框架之上,通過相對記載事項進行公司的戰略性機構設計,並通過任意記載事項編織獨特的運營規則,從而完成每家公司不同的定制「憲法」。特別是,在確定公司業務範圍的「目的」記載中平衡法律解釋與實務上的要求,以及體現資本充足原則的「實物出資」相關的複雜規則,沒有專業知識很難適當應對。準確理解這些規定並適當反映在章程中,對於建立堅固基礎以最小化未來的法律風險並實現持續成長至關重要。

本所Monolith法律事務所在日本(Japan)擁有豐富的實務經驗,為眾多客戶提供與本主題相關的服務。本所擁有具有日本(Japanese)律師資格的雙語律師,以及多名具有外國律師資格的英語使用者,能夠為在國際商業環境中運營的各位提供符合特定需求的細致法律支持。從章程的起草、認證到設立後的治理結構建設,本所將在各個階段提供基於專業知識的最佳解決方案。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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