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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證明海盜版侵權責任 闡釋於令和6年(2023年)1月施行的日本《著作權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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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證明海盜版侵權責任 闡釋於令和6年(2023年)1月施行的日本《著作權法》修正

在本所日常生活中最為親近的知識產權之一,即為著作權。該著作權已於2024年1月進行了修正並實施。

此次修正的目的,在於促進著作物等的公平使用,同時適當保護著作權等,主要涉及以下三個重點:

  1. 對於立法與行政中,著作物等的公衆傳輸權限制規定的檢討
  2. 為了有效救濟海賊版受害情況,檢討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3. 創設關於著作物等使用的新裁定制度

參考:文化廳|令和5年(2023年)通常國會 日本著作權法改正について[ja]

其中,第1點和第2點已於令和6年(2024年)1月1日實施。至於第3點,則預定自公布之日起3年內,由政令確定的日期起實施。

那麼,這次修正具體帶來了哪些變化呢?接下來,讓本所分別對這三個重點進行解說。

立法與行政中對著作物等公衆傳輸權利限制條款的檢討

立法與行政中對著作物等公衆傳輸權利限制條款的檢討

過去,立法與行政活動多依賴於「紙本文化」。然而,隨著無紙化與數位轉型(DX)的推進,利用數位網絡環境進行資料交換等需求日益增加。

在修正前的著作權法第42條中,若為了審判程序或立法、行政內部資料而被認為是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在不獲得著作權人等許可的範圍內進行著作物等的複製。但對於雲端儲存或郵件傳送等公衆傳輸,則需要著作權人等的許可。

針對此問題,從數位社會基礎設施建設的角度出發,修正條文使得在不不當損害著作權人等利益的情況下,無需著作權人等許可即可:

  1. 進行立法與行政內部資料的公衆傳輸等
  2. 為了法律等規定的專利審查等行政程序的公衆傳輸等

如此便成為可能。

關於立法・行政內部資料的公衆傳送等行為

當認為為了立法或行政目的而需要將內部資料作為必要時,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限於內部資料的使用者之間進行著作物等的公衆傳送等行為(涉及第42條)。這是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42條相關)的規定。

例如,在法律案的審議、預算案的審議、國政調查等國會或議會實現其功能所必需的情況,或是國家及地方行政機關在所管事務上規劃及立案施策所必需的情況下,內部可以掃描或下載他人的著作物等,並將其儲存於部門內職員可以訪問的雲端,或在相關部門間進行線上會議等使用方式。

在《日本著作權法》修正前,第42條已經規定,為了立法・行政目的而將著作物作為內部資料所需的複製,可以在不需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進行。然而,如果根據著作物的種類、用途及複製的份量,以及使用的對應情況,可能會不當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則不適用權利限制規定。

至於「內部資料」,例如法律案的審議、預算案的審議、國政調查等,國會或議會為了履行其功能所必需的情況,或是國家及地方行政機關在所管事務上規劃及立案施策所必需的資料,都屬於相關範疇。只有在立法權・行政權的執行者,如議員或職員,在內部部門進行適當目的的考量或討論等,認為必要時,才允許使用。

依法規定進行特許審查等行政程序所需的公衆傳輸等行為

針對特許審查等行政程序及行政審判程序,為了配合數位化,法律認為必要的範圍內,允許對著作物等進行公衆傳輸(參照日本《著作權法》第41條之2、第42條之2)。

在線上申請與審查等程序中,預計會有掃描或下載他人著作物後,將資料儲存於線上申請審查系統,或透過電子郵件發送等使用方式。

然而,著作物的公衆傳輸等行為僅限於「法律認為必要的範圍」內,若只需要著作物的一部分卻分享或傳送全部,則超出了法律認為必要的範圍,因此不被允許。

此外,若公衆傳輸等行為可能妨礙現有的剪報服務等業務,或「不當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則不得進行該公衆傳輸,原則上需要著作權人等的許可。

這項關於著作物公衆傳輸等權利限制規定的立法與行政修訂,已於2024年1月1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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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救濟海盜版等侵權損害,損害賠償金額計算方法的重新審視

為有效救濟海盜版等侵權損害,損害賠償金額計算方法的重新審視

針對著作權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為了減輕著作權人等的損害證明負擔,已經規定了損害金額的計算方法。

然而,對於海盜版網站造成的損害賠償請求,受害者方面證明損害的難度較高,且難以獲得充分的賠償金額,這一點已經被指出。

因此,為了進一步減輕在著作權侵害損害賠償訴訟中著作權人等的證明負擔,類似於專利法,並為了實現對海盜版等侵權損害的有效救濟,對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進行了重新審視:

  1. 根據侵權品的轉讓等數量來確認相當於授權費用的認定金額
  2. 明確化考慮授權費用相當金額的因素

以上措施已經實施。

侵權商品轉讓等數量基礎的授權費用相當額認定

將著作權人等的銷售等能力超出部分的授權費用相當額,作為損害賠償計算的基礎進行追加,即使侵權者的銷售等數量超出權利人的銷售等能力的情況,也能夠認定因失去授權機會而導致的逸失利益損害額(涉及日本著作權法第114條)。

根據非法銷售的數量來計算損害賠償額的規定,現在可以將以往從損害賠償計算中扣除的著作權人等的銷售能力超出部分,也視為存在授權費用相當額的損害,從而計算損害賠償額。

明確化授權費用相當額的考慮因素

在計算作為損害賠償金額認定的授權費用相當額時,已明確指出可以考慮在著作權侵害存在的前提下進行談判所可能達成的金額(涉及第114條)。

此外,在法院認定授權費用相當額時,已明確化可以將著作權侵害導致的無限制使用等情況作為增額因素,並與在一定條件(如使用期限和範圍等)下簽訂的一般授權費用進行比較,從而制定相關規定。

在著作權法中,若著作權等被海賊版等侵害,則可透過刑事和民事途徑進行救濟。

對於侵犯著作權等的行為,刑事處罰規定為「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100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或兩者並科」(對法人則為3億日元以下的罰金),特別是有期徒刑方面,在平成18年(2006年)進行了從「5年以下」修改為「10年以下」的修正,使其成為更為嚴厲的處罰。

另一方面,在民事方面,雖然現行法律上規定了損害賠償金額計算的特例,但著作權人等的銷售能力超出部分往往從計算基礎中扣除,因此有時無法得到足夠的賠償金額,這一點一直受到指摘。

因此,在此次修正中,對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進行了重新審視,並明確規定了在現行法律中未規定的,著作權人等的銷售能力超出部分相關的授權費用相當額應納入賠償金額,從而可以增加賠償金額。

這次對海賊版受害等進行實效救濟的損害賠償金額計算方法的修正,已於2024年1月1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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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設新的著作物等使用裁定制度

創設新的著作物等使用裁定制度

眾所周知,使用他人的著作物時,原則上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等的許可。然而,實際上存在許多著作權人不明或無法確認其使用意向的著作物。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並促進過去作品和一般人創作的內容等的順利使用,

  1. 對於無法確認著作權人等意向的著作物等的使用促進
  2. 通過窗口組織簡化新裁定制度等的程序

以上措施將被實施。

例如,

  1. 在將過去的作品數字化存檔時,如果部分著作權人不明或無法聯繫,導致無法處理權利問題
  2. 當他人想要使用網站上發表的業餘作家創作的內容時,若無法向該作家申請使用權,或聯繫後無回應
  3. 一件作品有多個著作權人,而無法與部分權利人取得聯繫的情況

這些情況都是預期之中的。

考慮到這一新裁定制度的宣傳等需要時間,因此該制度將於公布之日(2023年5月26日)起3年內的政令所定日期施行。

關於利用無法確認著作權人意向的著作物等之利用便利化

隨著數位化的進展,內容的創作、發佈及使用變得更加容易,不僅專業人士,普通人也在網上發佈創作內容,對過去作品的新利用需求亦日益增加。然而,這些內容往往因無法聯繫到著作權人等,而未能順利利用,這是一個存在的問題。

對於這些未經管理公開的著作物等(未經集中管理,且無法順利確認著作權人等意向的著作物等),即使採取措施試圖確認著作權人等的意向,若仍無法確認時,依據「日本文化廳長官的裁定,並供託補償金,可以在裁定所定期間內使用該未管理公開著作物等」(第67條之3相關)。

這是一種新的裁定制度,與現行的裁定制度相比,通過簡化程序,可以實現快速利用。由於關注著作權人等的「意向」是否存在,因此在著作權人等提出申請之前,允許利用,同時為了確保有機會確認著作權人等的意向,法律上規定利用期限最長為3年(3年過後可以通過重新申請進行更新)。

著作權人等可以向日本文化廳長官請求取消這項裁定,一旦裁定被取消,便不能再根據本制度利用該著作物,而著作權人等可以領取補償金。

然而,在取消裁定時,必須確認當事人間的授權談判已經成為可能,因此如果使用者希望在裁定取消後繼續使用,則需要與著作權人等進行授權談判。在請求後,通過授權談判也有可能獲准繼續使用。

窗口組織推行的新裁定制度等程序簡化

在創設新裁定制度時,為了實現程序的迅速化與簡化,以及確保適當的程序,獲得文化廳長官指定・登記的民間機構將能夠作為使用者的窗口,負責相關手續。

作為窗口的組織根據其執行的業務和功能,將分為「指定補償金管理機構」和「登記確認機構」兩類。

指定補償金管理機構將負責:

  1. 在著作權人不明等情況下的裁定制度(第67條)、裁定申請中使用(第67條之2)、新的裁定制度(第67條之3)使用著作物等時,收取補償金和擔保金的業務
  2. 收取的補償金和擔保金的管理業務
  3. 將補償金和擔保金支付給著作權人等的業務
  4. 與著作物等的保護相關的事業以及促進著作物等的順利使用和創作活動的事業(著作物等保護利用順利化事業)的業務

登記確認機構將代行文化廳長官的業務,負責:

  1. 新裁定制度申請的受理事務
  2. 確認申請是否符合新裁定制度要求的事務(要求確認)
  3. 計算相當於通常使用費用的金額(使用費相當金額計算)的事務

當使用者希望使用的著作物等,無法確認著作權人等的意向時,將向文化廳長官登記的登記確認機構提出新裁定申請。登記確認機構接受申請後,將進行要求確認和使用費計算等事務,並將結果報告給文化廳長官。

根據登記確認機構的確認結果,文化廳長官作出新裁定後,將同時決定使用者應支付的補償金額。使用者向文化廳長官指定的指定補償金管理機構支付補償金後,即可使用申請的著作物等。

總結:遭受盜版侵權等損害應諮詢律師

在日本著作權法令和6年(2024年)的修正中,最受矚目的是對於盜版侵權等損害的實效救濟措施進行了改進,並重新審視了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由於計算方法被明文化,即使是過去被扣除的,超出權利人銷售能力的部分,現在也將作為損失利益納入損害賠償範圍。

若您的著作權在盜版網站等處遭到侵犯,為了及時恢復損失,本所建議您儘早與律師進行諮詢。

本所提供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領域,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都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近年來,圍繞著著作權的知識產權問題已經成為了熱點。本所提供針對知識產權的解決方案。詳情請參閱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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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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