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圖像侵犯版權「損害賠償的市場價格」與兩個日本判例的解釋
現在,本所在社交網絡和網路媒體上看到「圖像」和「影片」已經成為司空見慣的事情。然而,在本所每天看到的「圖像」和「影片」中,有些並未解決版權問題。
那麼,如果實際上遭受了版權侵權,本所應該如何應對呢?另外,本所可以向對方索賠的損害賠償金額一般是多少呢?
網路上的版權侵權
在網路上,何種行為可能構成版權侵權呢?首先,本所來看看在網路上最容易發生版權侵權的情況。
未經許可轉載圖像
插圖、照片、影片等圖像都享有版權保護。例如,Instagram等社交媒體上的照片常常被未經許可地轉載,即使是自拍照片,也有很高的可能性被認定為享有版權,因此,如果被轉載,可以提出版權侵權的訴訟。
關於圖像轉載,2020年6月,Instagram發表了官方觀點,即使使用「圖像嵌入功能」也可能構成版權侵權。在Instagram上發布的圖像的版權並不屬於Instagram,而是屬於該圖像的創作者。
未經許可轉載歌詞或音樂
對於專業人士來說,他們大多數會委託像JASRAC這樣的管理機構來管理版權,但對於獨立藝術家或個人藝術家來說,如果他們創作的歌曲或歌詞被未經許可地上傳到網路上,這將構成版權侵權,因此需要特別注意。在舞蹈影片的情況下,編舞也可能產生版權。
對於侵犯著作權的索賠和處罰
著作權被侵犯的人可以對對方提出以下的民事索賠:
- 停止侵權行為的請求(日本著作權法第112條1項)
- 損害賠償請求(日本民法第709條)
- 恢復名譽的措施(日本著作權法第115條)
此外,著作權侵犯是需要被害者提告的罪行(除部分情況外),如果著作權所有者提出告訴,也可以追究以下的刑事責任:
- 對於著作權侵犯,可處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100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或兩者兼有(日本著作權法第119條1項)
- 對於侵犯著作人格權,可處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或兩者兼有(日本著作權法第119條2項1號)
另外,如果法人等侵犯了著作權(不包括著作人格權),將被處以3億日元以下的罰金。
停止侵權行為的請求
如果著作權被侵犯,首先需要的對策是停止侵權行為。
請注意,通過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停止請求,不僅可以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和「預防侵權」,還可以要求「銷毀構成侵權行為的物品」、「銷毀由侵權行為製造的物品」和「銷毀用於侵權行為的機器等」。
在提出停止請求時,不需要證明侵權者的故意或過失。即使沒有故意或過失,只要著作權被侵犯,就需要排除這種狀態。
然而,並不是說提出請求就能立即獲得停止,法院會在審理是否符合停止的條件後,才會做出結論。因此,如果已經侵犯了著作權並造成了重大損害,則可能會因為停止請求而來不及。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在提出停止請求之前申請臨時處分,要求停止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
首先,對於侵犯著作權或侵犯著作人格權,可以以侵犯人格權(造成精神痛苦)為由要求賠償,但不僅如此,也可以因為侵犯著作權而導致著作權所有者遭受的「損害」要求賠償。
這裡所說的「損害」包括以下兩種:
- 積極的損害(如果沒有著作權侵犯,就不需要支付的費用)
- 消極的損害(如果沒有侵犯著作權,本應獲得的利益)
積極的損害包括律師費用和為確定侵權者而支付的調查費用,這種證明相對簡單。然而,消極的損害是指「由於著作權侵犯,著作物的銷售額減少的情況」,一般來說,證明這種情況非常困難。
因此,為了保護著作權所有者,著作權法對損害金額的證明設定了以下的推定規定(日本著作權法第114條):
- 從轉讓數量推定
- 利益推定
- 從許可費等推定
損害金額證明的推定
對於第1點「從轉讓數量推定」,侵犯著作權的人可能無許可地複製等方式製作作品並出售獲利。在這種情況下,著作權法規定,將該作品的銷售數量與如果沒有侵權,著作權所有者可以獲得的利益單價相乘,可以作為損害金額。
例如,侵犯著作權的人賣出了1000個由此製作的作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這種侵權,著作權所有者可以賣出的作品的利益金額為每個200日元,那麼著作權所有者可以將20萬日元作為損害金額。
對於第2點「利益推定」,如果侵犯著作權的人獲得了利益,則該利益的總額可以被推定為損害金額。在第1點的例子中,如果侵犯著作權的人獲得了20萬日元的利益,那麼可以推定20萬日元是損害金額。
對於第3點「從許可費等推定」,許可費是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使用費,著作權所有者可以將相當於許可費的金額作為損害金額。這個規定被視為確定損害金額的最低限度。
請注意,往往沒有根據這些規定計算損害金額的資料,因此在要求損害金額的前提下,可能需要向對方要求提供信息。如果對方不提供信息,則可以提起訴訟,法院將命令對方提供信息(日本著作權法第114條的3的1項)。
恢復名譽的措施
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115條,著作人可以對侵犯著作人格權的人「代替損害賠償,或與損害賠償一起,…要求適當的措施以恢復名譽或聲望」。
這是適用於侵犯著作人格權而非著作權的規定,但根據此規定,可以要求發表更正文章或道歉廣告等。
裁判與損害賠償
當版權被侵犯時,您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但在實際的訴訟中,能被承認的金額是多少呢?以下本所將介紹兩個判例。
貓照片拼貼廣告牌事件
有一個案例是一位女士服裝品牌未經許可,從一位攝影師的5本照片集中剪下156張貓照片,挖空眼睛,製作成廣告牌並設置。攝影師認為其版權(複製權或改編權)和著作人格權(保持同一性權和姓名表示權)被侵犯,因此要求損害賠償和道歉廣告的刊登。在這個案件中,損害金額66萬日元,慰撫金200萬日元被承認。
該攝影師曾經遊歷了世界55個國家,約200個地區,並製作了約60本貓照片集,此外,他還為雜誌投稿,舉辦講座和攝影展,作為一名自由貓照片攝影師活躍。然而,廣告牌設置2個月後,他偶然來到伊勢丹新宿店,發現自己的貓照片被虐待般地使用,並侵犯了他的版權。這種照片的使用並未得到攝影師的許可,廣告牌上也沒有攝影師的信用。
法院認為,
在156張照片中,被告對66張照片的複製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複製權,並且製作本案廣告牌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保持同一性權和姓名表示權。
法院承認了這一點。
在計算原告因侵犯複製權而造成的損害金額時,
對於原告主張每張5萬日元的說法,被告使用大量的貓臉照片作為製作拼貼廣告牌的素材,並未將原告的每一張照片作為一個作品來使用。
因此,認為每張照片每次使用1萬日元是合理的,並承認了66萬日元(1萬日元×66張)。
另外,對於人格權侵犯的慰撫金,法院認為
被侵犯同一性的原告照片數量眾多,且其改變行為是挖空貓的眼睛,這可以被解釋為虐待行為,原告所受的精神損害是巨大的。
因此,將慰撫金定為200萬日元,加上律師費用26萬日元,總計命令被告支付292萬日元(東京地方法院2014年5月27日判決)。
至於基於著作人格權侵犯的道歉廣告,
本案廣告牌的表面相當部分被被告女士服裝品牌的商品覆蓋,視覺認識困難,因此,無法認定本案廣告牌的設置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或聲譽。
因此,並未被承認。
由於案件的惡質性,相對較高的慰撫金被承認。
插圖使用T恤事件
有一個案例是一位插畫家訴諸T恤製造公司,該公司複製或改編了他設計的插圖,製作成T恤,侵犯了他的複製權或改編權,並將其上傳到他們經營的網頁,侵犯了他的公眾傳輸權,並且在製造T恤時未顯示原告的姓名,侵犯了他的保持同一性權和姓名表示權,因此他要求停止廣告和損害賠償等。
法院認為,
原告描繪貓從上方看到的睡覺樣子的插圖被認為是美術著作物,被告在T恤上使用的插圖大部分是原告插圖的有形再製,屬於複製權或改編權,被告在其經營的網頁上上傳插圖屬於公眾傳輸權侵犯,被告侵犯了原告插圖的保持同一性權和姓名表示權。
因此,法院承認了原告對複製、改編和公眾傳輸的禁止請求。此外,
被告被推定持有上述商品,因此,認為承認其廢棄請求是合理的,被告被推定持有記錄了這些插圖相關圖像數據的記錄媒體,因此,認為承認其刪除請求也是合理的。
因此,法院也承認了廢棄請求。然後,
計算使用費,被告商品中,並未單獨附上插圖,而是將插圖與被告創作的其他設計或其他圖案組合,作為整體設計的一部分使用,因此,考慮到被告複製或改編商品中插圖的使用比例(大小或數量)是合理的。
因此,計算了被告向銷售店銷售的商品相關部分,承認了122萬3570日元的使用費。
此外,對於慰撫金,考慮到被告是商業利用插圖,並非目的是嘲笑或改編原告插圖,因此,將著作人格權侵犯的慰撫金定為30萬日元,律師費用15萬日元,總計45萬日元的損害賠償,並命令被告公司支付總計167萬3570日元(大阪地方法院2019年4月18日判決)。
被承認的消極損害金額可能對原告來說是不滿意的,但由於廢棄請求被廣泛承認,對被告來說,這是一個嚴厲的判決。
總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在日本法律中被視為親告罪
除了一部分例外,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在日本法律中被視為親告罪,也就是說,除非著作權被侵犯的受害者提出訴訟,否則無法對侵害者進行懲罰。特別是在網路上,複製和轉載的行為非常容易,因此個人要完全保護自己的著作權產品是非常困難的,這是現實情況。
著作權人需要自我警惕並採取預防措施,這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如果您的著作權被侵犯,為了獲得適當的損害賠償,並防止損害進一步擴大,本所建議您盡快諮詢經驗豐富的律師。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Tag: General Corporate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