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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CBD產品的廣告規範是什麼?律師解釋其與「日本藥事法」等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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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CBD產品的廣告規範是什麼?律師解釋其與「日本藥事法」等的關係

CBD(Cannabidiol,大麻二酚)是所謂的大麻中的一種成分。無需多說,在日本,大麻本身根據《日本大麻取締法》被視為非法,但這個「大麻」被定義為「但是,不包括大麻的成熟莖和其產品(除樹脂外),以及大麻的種子和其產品。」(同法第1條)。因此,由於CBD是從大麻的莖和種子中提取的成分,所以在日本國內也可以合法銷售

這種CBD與大麻的典型形象,即帶來幸福感的THC不同,被認為具有鎮靜作用,緩解壓力等效果。含有CBD的糖果、錠劑、油等,都是期待這些效果而被購買的,可以在國內合法銷售的CBD產品。

然而,CBD產品,由於其上述作用,以及自國內開始銷售以來時間尚短等原因,網路廣告的規範往往成為特別敏感的問題。根據廣告的描述方式,可能存在違反《日本藥事法》等問題。

關於CBD產品的廣告規範,以下進行解釋。

「藥機法」所規範的「廣告」是指什麼?

藥機法等的廣告規範,對於宣稱具有藥品效能的產品,實施了嚴格的規範。

首先,作為前提,在藥機法中,對於藥品等的「廣告」,

明確有吸引客戶(提高客戶購買意願)的意圖
明確揭示特定藥品等的商品名稱
一般人能夠認知的狀態

PDF:關於藥事法中藥品等的廣告的適用性 [日語]

這三個條件都必須滿足。因此,為了銷售CBD產品,

  • 在EC網站上的描述
  • 在LP上的描述
  • 由網紅行銷進行的SNS發布

只要是「吸引客戶」,都將被視為廣告。

而實際上,如果信息不「吸引客戶」,在網上公開的意義基本上就不存在,因此,至少所有關於特定產品的宣傳性發布等,都將被視為「廣告」,並受到藥機法及其相關規則的規範

禁止記載藥品的效果與功效

在藥事法(日本藥事法)所規定的廣告規範中,與CBD產品最相關的一項是,不能宣稱未經批准或認證的效果與功效

例如,在藥事法中,「藥品」被定義為「用於疾病的診斷、治療或預防」以及「影響身體結構或功能」的物品,並且在獲得這些效果與功效的批准後進行銷售。能夠宣稱的效果與功效必須限於獲得批准的範圍內。

對於健康食品、化妝品、享樂品等,大多數都是在未獲得效果與功效批准的情況下進行銷售。在這種情況下,除了部分被允許的表述外,不允許宣稱效果與功效。

CBD產品也是如此,目前,CBD產品無法獲得具有特定效果與功效的批准,因此,基本上不能宣稱這些效果與功效

關於「藥品」的定義等詳細解釋,請參見以下文章。

何種類的CBD產品廣告表現是不被允許的?

「對身體功能有影響」的廣告是不被允許的

那麼,由於CBD產品未獲得功效認證,哪些表現是不被允許的呢?

例如,藥品的功效如下:

  • 對某種疾病等有治療或預防效果的表現
  • 對身體功能等有影響的表現

這些都是不被允許的。以下,本所將通過具體例子進行解釋。

關於壓力、睡眠、集中等的描述

CBD成分被認為有可能具有緩解壓力和改善睡眠的效果。然而,這正是「CBD產品未獲得功效認證,因此不被允許的表現」。

例如,「對於生活壓力大的人」、「對於睡眠不好的人」這樣的表現,可以理解為對壓力的消除和睡眠促進等身體功能有影響,可能違反日本藥事法

另外,雖然有些補充劑等產品作為含有消除壓力和促進睡眠效果的元素的健康食品出售,但這些產品在大多數情況下,通過作為含有茶胺酸或GABA等成分的功能性表示食品出售,避免了違反藥事法。

對於不含這些成分的CBD產品,不能進行上述的表現。

關於護唇膏等皮膚相關的描述

CBD成分被認為可能對痤瘡和濕疹等有效果。

對於含有CBD的護唇膏,「皮膚粗糙和痤瘡」、「養肤」等表現,可以理解為對皮膚疾病的治療效果,或者對皮膚質量改善等身體功能有影響,同樣可能違反日本藥事法

另一方面,如果有「調理皮膚」、「給皮膚補充水分」等功效,則可以作為化妝品的功效進行標記。

關於化妝品廣告規定的詳細解釋,請參見下面的文章。

其他的描述

雖然上述是常見的CBD產品的功效描述,但對於其他方面,本所認為,以前在化妝品、健康食品的廣告中被認為是問題的事情,幾乎可以直接應用。這是因為,不僅是CBD產品,化妝品和補充劑(健康食品)雖然想要宣稱具有藥品的功效,但由於它們不是藥品,因此不被允許,這是廣告一直在這種規定下進行的產品

關於補充劑(健康食品)的廣告規定的詳細解釋,請參見下面的文章。

https://monolith.law/zh-tw/general-corporate/supplement-advertisement

關於副作用、成癮性、安全性的表述注意事項

與日本「優良誤認及誇大廣告禁止法」的關係

此外,在廣告CBD產品時,不僅需要注意日本藥事法,還需要注意與日本「優良誤認及誇大廣告禁止法」的關係。該法禁止優良誤認和誇大廣告,如果進行沒有明確來源的描述,可能存在違反該法的風險。換句話說,例如,對於副作用、成癮性、安全性,以及某著名人也在使用等描述,如果有明確的來源就沒有問題,但如果沒有這些來源就進行描述是不被允許的,這就是該法的規定。

例如,關於副作用、成癮性、安全性,世界衛生組織的報告中寫道:

非醫療用途、濫用及依賴
目前,沒有關於純CBD使用相關的濫用或依賴的病例報告。

PDF:大麻二酚(CBD)事前審查報告書 [日語]

儘管有這樣的描述,但如果因此而說「完全沒有成癮性和依賴性」,不能說風險完全不存在。說「幾乎沒有」或「安全性高」等可能是更安全的描述。

「副作用」的描述與日本「藥事法」的關係

另外,首先,「副作用」這個概念是以「有作用」為前提的。因此,如果進行「沒有副作用」的表述,可能會讓人容易誤解為同一頁面上的某些描述是「有作用」的,也就是宣稱未獲批准的效能效果,這是存在問題的。

「CBD資訊網站」與「特定商品的廣告」的區別

至此,本所已經提到了許多「不可行」的描述,例如「CBD具有助眠效果(可能具有)」這樣的說法,在網路上可以看到許多這樣的描述。人們往往會因為這些描述在網路上存在,就認為「在商品廣告中使用同樣的表達也沒問題」,但對於這一點,本所需要特別注意。

如本所一開始所說,「廣告」是「明確指出商品名稱」的東西。也就是說,如果沒有與特定商品的關聯,純粹描述CBD成分的有用性或可能性的網站,至少直接不受日本藥事法的廣告規定的約束

  • 純粹描述CBD成分的有用性或可能性的網站等
  • 為了廣告特定CBD產品的網站、LP、SNS投稿等

首先,這兩者所適用的法律範疇是不同的。因此,前者可以接受的表達方式,在後者的情況下可能是不被允許的,這是完全可能的。

總結:CBD産品然而是是壹種充滿微妙問題的產品

CBD產品自問世以來,時間尚短,實際上即使有人期待購買CBD產品所特有的「效能」,但若非獲得批准的效能,則不允許宣稱該「效能」,這是一種充滿微妙問題的產品。在銷售或廣告這類產品時,最好能獲得具有日本藥事法和景品表示法等相關知識和專業技能的法律事務所的支援。

由本事務所提供的對策介紹

在運用涉及「日本藥機法」和「日本景品表示法」等法律的媒體與行銷時,需要具備製定指導方針和進行抽樣檢查等專業知識的律師。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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