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公司法中利用特別股進行籌資

雖然日本的企業環境常被視為傳統,但透過特別股的策略性運用,在企業治理和資金調達方面提供了精緻且靈活的框架。在日本公司法(Japan’s Companies Act)下定義的這些特殊股票,使企業能夠調整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以達成多樣化的商業目標。這包括吸引特定類型的投資者、保護經營控制權,以及促進順暢的事業繼承。對於試圖克服日本市場複雜性的外國企業和投資者來說,理解這些多功能工具不僅僅是法律遵從的問題,更是一項至關重要的戰略挑戰。本文將解說日本公司法中特別股的基礎知識、不同形態、實務上的應用,以及日本司法案例在形成其實施過程中所扮演的關鍵角色。
特別股的基礎與在日本公司法中的定位
在日本,公司發行的所有股票原則上在權利和義務上是平等的。然而,日本公司法對這一原則設有重要的例外,允許公司發行「特別股」。這些股票在某些特定方面與普通股票不同。這種靈活性使得公司能夠根據各種戰略需求,如吸引特定類型的投資者、管理控制權或促進業務繼承,來設計其資本結構。
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明確規定,股份公司可以發行「在下列事項上有不同規定的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內容的股票」。根據這一規定,公司可以為發行的股票賦予多樣的權利和條件,從而存在多種類型的股票。該條款也是定義日本公司法第2條第13號中特別股發行公司的依據。這一靈活的制度使得公司能夠有意識地區分股東權利,以實現普通股票無法達成的特定目的。
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列舉的可以設定不同規定的事項如下。這些項目為公司調整股東的控制權和經濟權利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框架。
- 盈餘的分配:可以設定股東獲得分配財產價值的決定方法和條件。
- 賸餘財產的分配:可以設定公司解散時賸餘財產的分配方法和類型。
- 在股東總會上行使表決權的事項:可以限制可以行使表決權的事項或設定特定條件。
- 對該類股票的轉讓需要該股份公司的批准:可以規定股票轉讓需要公司的批准。
- 對該類股票,股東可以要求該股份公司購買:可以賦予股東要求公司買回股票的權利。
- 對該類股票,該股份公司可以在某些事由發生時購買:可以賦予公司在特定事由發生時強制購買股票的權利。
- 對該類股票,該股份公司可以通過股東總會決議購買全部:可以賦予公司通過股東總會決議購買特定特別股全部的權利。
- 在股東總會(設有董事會的公司則為股東總會或董事會,設有清算人會的公司則為股東總會或清算人會)中決議的事項中,除了該決議外,還需要該類股票的種類股東總會的決議:可以要求對特定重要事項的決議,除了普通股東總會的決議外,還需要種類股東總會的決議。
- 在該類股票的種類股東總會中選任董事或監事:可以賦予特定類型的股東選任董事或監事的權利。
這些項目為公司細微調整資本結構提供了強有力的手段。例如,通過結合「盈餘的分配」和「表決權的限制」的規定,可以設計出適合那些不尋求參與管理但期望高經濟回報的投資者的優先股。如此,特別股使得公司能夠根據特定需求,靈活設定控制權和經濟利益的平衡。
日本表決權限制股票的運用
表決權限制股票與股東平等性
表決權限制股票是一種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受到限制的股票。這類股票的主要目的在於在維持現有經營團隊或特定股東的經營權的同時,促進資金籌集。例如,需要大量資金的初創企業在不稀釋表決權的情況下,向外部投資者募集資金時,這種股票便是一個有效的手段。投資者雖然接受表決權的限制,但可以享有如優先分紅等經濟利益。這是一種直接解決資本注入與維持控制權這兩個相互矛盾目標的方案。
這類股票在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108條第1項第3號中有其法律依據。該條文允許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的事項設定不同的規定。表決權的限制可以限定在特定事項(例如:選任董事)上,也可以適用於所有事項。
然而,當公開公司發行表決權限制股票時,會受到日本公司法第115條的重要限制。該條文規定,「當能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的事項受到限制的股票數量超過已發行股票總數的一半時,股份公司必須立即採取必要措施,使表決權限制股票的數量降至已發行股票總數的一半以下」。這一規定作為一種「制衡機制」,旨在防止公開公司中特定股東的過度控制,並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股東平等。雖然違反這一義務並不會使股票發行本身無效,但公司必須採取糾正措施。這意味著,非公開公司擁有更大的自由度,而公開公司則面臨促進股東民主的法定限制,這將影響其資本結構的決策。
相關的日本裁判例
與表決權限制股票發行相關的重要裁判例包括東京地方裁判所2012年1月17日決定(総合ビルセンター株式会社案)。在此案件中,一家全股份轉讓限制公司未經股東大會決議即發行新股(普通股2萬股),股東提出禁止該新股行使表決權的臨時處分申請。法院認為,決定募集事項的股東大會決議不存在,是該募集股份發行無效的原因,因此認定該新股發行無效,並批准了禁止行使表決權的臨時處分。這一判例顯示了股東大會決議在新股發行中的重要性,以及其瑕疵可能對發行股份的表決權行使產生影響。這表明,要享受種類股份帶來的靈活性,必須嚴格遵守程序,如果存在程序上的缺陷,法院將介入保護股東權利。
在日本運用拒絕權附股票(黃金股)
拒絕權附股票,在日本通稱為「黃金股」,賦予特定股東對公司重要事項的決議行使事實上的拒絕權,是一種非常強大的股票類型。根據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第8號),這類股票的特點在於,在股東總會或董事會應決議的事項中,對於特定的決議,還需要持有黃金股的股東組成的種類股東總會的決議,從而發揮其效力。換句話說,如果黃金股持有者不批准,該議案將不會被通過。這一機制即使是少數股份,也能在公司經營的重要階段發揮決定性的影響力。
黃金股的戰略性運用範圍廣泛。最常見的是作為防禦敵對收購的策略。例如,創辦人持續保有少數黃金股,即使在退任後也能維持對公司的控制權,阻止不受歡迎的收購或業務轉讓。在事業繼承的場合,前一代經營者在將普通股轉讓給繼承者後,仍保留黃金股,從而保持對繼承者經營的牽制力,並在重要的經營決策中扮演「安全閥」的角色。黃金股可設定的條款包括董事及代表董事的選任與解任、董事報酬決定、業務轉讓與合併、資產轉讓、高額融資、新股發行、組織大幅變更等。這種強大的控制權集中,雖然帶來戰略上的優勢,但同時也內含治理上的風險。
然而,行使黃金股也伴隨著風險。這種強大的權限有時可能允許經營者基於個人判斷進行「獨裁」,從而阻礙對公司有價值的M&A或業務提案。此外,如果黃金股落入繼承者以外的其他繼承人手中,可能會導致公司經營陷入混亂。因此,在運用黃金股時,必須謹慎考慮和設計,例如將拒絕權的範圍限定在公司的重要事項上。
運用附有取得條件股份的策略
附有取得條件股份的概要
附有取得條件股份是指株式會社可以在定款預先設定的特定情況(「取得事由」)發生時,無需股東同意即可取得的股份類型。這意味著公司擁有從股東那裡強制回購股份的權利。取得的對價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公司的債券、新股預約權、其他類型的股份等,這些都可以在定款中規定。這一制度與股東要求公司取得股份的取得請求權股份形成對比,後者是股東單方面行使取得權的情形。
這類股份在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第6號)中有法律依據。取得事由包括「公司設定的特定日期到來」或「特定股東失去特定地位的情況」等。公司行使取得權時,必須在取得日取得所有目標股份,並在效力發生後立即公告或通知股東取得事由的發生(日本公司法第170條)。
附有取得條件股份的利用目的
- 事業繼承對策:當有多位繼承人候選時,可以預先向所有候選人發放附有取得條件股份,最終將選定的繼承人的股份轉換為普通股份,而其他候選人的股份則轉換為無表決權股份或現金,從而實現順利的經營權交接。此外,利用公司購買分散股份並集中給後繼者的方式,也可以作為應對所有者總裁去世的手段。這是一個強大的工具,用於有效管理公司所有權並順利進行世代交替。
- 資金調達:作為債券的替代品發行,在還款時用現金取得股份,或者發行無表決權但享有優先分紅的股份,之後轉換為普通股份。這使公司能夠根據特定的資金需求,建立靈活的資本結構。
- 股東排除(壓榨出局):作為一種手段,可以強制從不受公司青睞的股東或達成特定目標的投資者那裡取得股份。例如,在MBO(管理層收購)或公司重組時整理股東。這意味著公司能夠積極管理所有權並排除不必要的股東。
- M&A及業務重組:作為組織重組的一部分,強制取得特定股份,整理資本結構。這有助於簡化複雜的M&A交易中的資本結構,加速整合過程。
在附有取得條件股份的取得程序中,不得超過取得日的可分配金額支付對價。但是,如果以發行公司的股份作為對價,則不受可分配金額的限制。這一限制顯示了在保護公司財務健全性的同時,確保股東經濟利益的重要平衡。
相關的日本裁判例
關於附有取得條件股份的取得價格決定,法院需要進行公正的價格評估。例如,最高法院2016年7月1日的決定,破棄了東京高等裁判所對全部附有取得條件股份的取得價格決定的判斷,重新決定了每股的價格。此外,東京高等裁判所2020年10月6日的決定,在股份取得價格決定的抗告案件中,考慮到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意義,駁回了抗告,維持了原決定的取得價格。這些判例明確了公司行使取得權時,為了保障股東投資的回收,公正的價格算定極為重要。這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了保證,即使在強制取得的情況下,他們的投資也會得到公正評估。
日本法下取得請求權附股票的運用
取得請求權附股票是一種股票,股東可以要求公司購買其持有的股份。這意味著股東擁有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讓公司買回股票,這與公司單方面進行購買的取得條款附股票形成對比。這項權利在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第5號)中有法律依據。該制度允許股東要求公司購買股份,因此作為投資者主導的流動性保障和風險減輕機制發揮作用。
取得請求權附股票主要被用作投資者的「退出策略」,以及企業靈活籌資的手段。股票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但在非公開公司中,尤其可能難以找到買家。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承諾購買股份,使投資者能夠放心投資。這樣一來,公司就能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門檻,從而更容易籌集到更多資金。
具體的運用例子包括:
- 降低投資門檻:通過確保投資者能夠確實回收資金,提高投資誘因。例如,為了換取限制投票權,賦予優先分紅的股票取得請求權,投資者可以同時確保經濟利益和流動性。這在流動性較低的非公開市場中,對於投資者放心投資是一個重要因素。
- 靈活籌資:企業通過對投資者保證未來購買,可以更容易籌集更多資金。這使得企業能夠根據特定項目或成長階段,靈活實施籌資策略。
- 員工激勵:在賦予員工股票時附加取得請求權,保證未來由公司購買,這可以提高員工的積極性並保留優秀人才。這成為員工放心持有股票並為公司成長做出貢獻的誘因。
取得請求權附股票的取得對價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其他特別股、公司債券或新股預約權。然而,當公司應對取得請求時,不能提供超過請求日可分配金額的對價(日本公司法第166條第1項)。這一可分配金額的限制是保護公司財務健全性的重要規定,顯示了法律規定與財務現實之間的相互作用,股東是否能行使權利直接依賴於公司的財務狀況。
運用全部取得條款附股票在日本
全部取得條款附股票概述
全部取得條款附股票是指株式會社可以通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強制性地取得其發行的特定特別股的全部。這是一種強大的工具,使公司能夠「清除」特定種類的股票,其法律依據在於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第7號)。取得的對價可以是金錢、其他種類的股票、公司債券、新股預約權等,並可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有時甚至可以設定為「無對價」。該制度被定位為企業組織重組或控制權集中的最終手段。
該制度主要在以下場景中戰略性地運用:
- 排除少數股東(壓榨出局):公司可以將所有普通股轉換為全部取得條款附股票,然後通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取得這些股票,從而強制排除少數股東。這樣做可以加快決策過程,防止特定股東的干擾。這種機制在整理股東結構和提高經營效率方面極為有效。
- 通過100%減資進行公司重建:當公司陷入債務超額時,可以通過取得既有股東的所有股票並將資本金暫時降至零,從而更容易接受新贊助者的投資。這樣可以刷新公司的財務基礎,開啟復興之路。這是公司面臨破產危機時,實現根本性重建的重要手段。
- 防禦敵對收購:當面臨敵對收購時,可以將收購者持有的股票轉換為全部取得條款附股票,並強制取得這些股票,從而阻止收購者獲得經營權。在這種情況下,取得對價可能是附有表決權限制的特定特別股。這樣公司就可以保護自己不受不受歡迎的收購者的控制。
發行和取得全部取得條款附股票
發行和取得全部取得條款附股票需要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特別決議要求出席並擁有表決權的股東過半數,並且需要出席股東的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這使得多數股東能夠反對少數股東的意願取得股票。在取得日,公司將取得目標全部取得條款附股票的全部,並在效力發生後不得延遲,對股東進行公告或通知(日本公司法第170條)。這一制度賦予多數派強大的權力,同時對其行使要求嚴格的程序。
相關日本裁判例
利用全部取得條款附股票進行壓榨出局的重要裁判例包括東京高等裁判所2015年3月12日的判決。該判決指出,即使在全部取得條款附特別股相關的股東大會決議取消訴訟進行中,伴隨壓榨出局進行的股票發行已經完成,且無法爭議其無效,取消訴訟的訴訟利益也不會消失。此外,即使進行了追認該決議的再股東大會決議,如果該再決議未能有效成立,或者可能損害相關人的程序上的權益,取消訴訟的訴訟利益也不會消失。這一判例強調了在使用全部取得條款附股票進行壓榨出局過程中嚴格遵守程序的重要性,並暗示有瑕疵的決議不容易被治癒。這表明即使是強大的控制權行使,法律程序的準確性也至關重要,外國企業在日本考慮類似措施時需要格外小心。
特別股的戰略意義與實務上的注意事項
特別股的戰略意義
在日本公司法下,特別股為企業面對各種經營挑戰提供了極為靈活且戰略性的解決方案。其主要戰略意義如下:
- 加強企業治理:通過表決權限制股票或拒絕權附股票,特定股東(例如:創辦人或主要投資者)在進行新的資金調達的同時,能夠維持經營權。這確保了經營的穩定性和持續性,並能防止不受歡迎的外部干預。
- 提高資金調達的靈活性:發行配息優先股或取得請求權附股票,為投資者提供吸引人的條件,從而便利地從多元化的資金來源進行調達。這對於初創企業或成長型企業來說,是確保所需資本的重要手段。
- 順暢的事業承繼:利用拒絕權附股票或取得條款附股票,能夠順利地將經營權移交給後繼者,同時在防止股份分散的情況下,保持前代經營者的影響力。這樣可以在不損害經營穩定性的前提下,實現向下一代的順暢交接。
- M&A戰略和防禦敵對收購:全部取得條款附股票可以作為排除少數股東(壓榨出局)或在公司重組時的資本整理,甚至作為對抗敵對收購的有力防禦措施。這使得企業能夠順利推進戰略性M&A,或防止不受歡迎的控制權轉移。
在考慮運用這些特別股時,譲渡限制股票(日本公司法第107條第1項第1號)成為許多非上市公司的基礎概念。譲渡限制股票正如其名,需要公司批准才能轉讓,這是防止不受歡迎的人成為股東並防止公司被接管的極為有效的手段。大多數中小企業在其章程中設置了這種轉讓限制。引入譲渡限制股票可以免除設立董事會的義務,或將董事任期延長至最長10年,從而簡化和穩定公司運營。這種股票在日本非上市企業中作為主要的控制權保護機制發揮作用,並經常成為其他特別股戰略的基礎。
實務上的注意事項
在引入和運用特別股時,精密設計章程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程序是必不可少的。特別是,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 章程的明確性:特別股的內容必須在章程中明確記載,不明確的規定可能成為未來爭議的根源。明確界定權利和義務的範圍,對於避免後續問題至關重要。
- 股東間的合意:引入或變更特別股時,與現有股東進行充分的說明和達成共識是重要的。特別是影響現有權利的變更,沒有股東的理解和合作就難以順利進行。
- 可分配金額的限制:在發行取得請求權附股票或取得條款附股票時,若以金錢作為對價,需要了解公司的可分配金額有限制。這個法律限制是為了維持公司財務健全,意味著股東權利行使會受到公司財政狀況的影響。
- 登記手續:發行特別股或變更內容、取得等相關的登記手續需要適當進行。這些手續的不備可能會對股票的法律有效性產生疑問。
總結
日本公司法(Japanese Corporate Law)所提供的種類株式制度,為企業面對複雜的經營挑戰提供了極為實用且策略性的解決方案。表決權限制股份能夠平衡資金籌集與維持經營控制權,而拒絕權附股份則使特定股東能對公司的重要事項施加決定性影響。此外,取得條款附股份允許公司主導調整股東結構,而取得請求權附股份則為投資者提供流動性保障。再者,全部取得條款附股份是排除少數股東、公司重組或防禦敵對收購等資本結構根本性重編的不可或缺工具。這些種類股份不僅可以單獨使用,也能與轉讓限制股份等基礎制度結合,構建更多層次的企業治理結構。
然而,為了充分利用這些強大的法律工具,對日本公司法的深入理解、針對各個企業情況的精密定款設計,以及嚴格遵守法律程序是必不可少的。特別是,如日本的裁判例所示,程序上的瑕疵即使在戰略上有效,也可能損害其法律效力。對於外國企業和投資者而言,在日本市場取得成功,準確掌握這些法律面向並適當管理潛在風險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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