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等導致的債務不履行與不可抗力條款是什麼?
自2020年(西元2020年)以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COVID-19)在全球肆虐。
隨著新型冠狀病毒的感染擴大,例如在系統開發業務中,開發負責人可能會感染病毒,急需停止出勤,這種情況可能會發生。
因此,當因此原因導致開發業務延遲,無法在合約規定的交貨期限內完成等危機時,本所認為不少企業經營者會感到困惑,不知該如何應對。
有一項針對這種情況的條款,稱為不可抗力條款。
在系統開發業務委託合約中,本所認為在許多情況下都會設定這種不可抗力條款,但實際上是否適用於新型冠狀病毒,需要個別判斷。因此,本所將深入探討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等原因導致無法履行合約義務時,是否可能適用不可抗力條款,以及不可抗力條款到底是什麼。
另外,關於系統開發合約延遲的一般法律責任,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performance-delay-in-system-development[ja]
何謂不可抗力條款
何謂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契約當事人無法控制的外部事件。
典型的例子包括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海嘯等,以及社會現象如戰爭、騷亂、恐怖主義等。
此外,像這次新型冠狀病毒的感染擴大這樣的疫情爆發也常被視為不可抗力。
在日本法(Japanese law)中,如果債務不履行發生,如未能在期限內履行契約法上的義務,可以追究損害賠償等責任,但如果債務不履行不是由當事人應負責的原因引起的,則可以免責。
不可抗力條款所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正是當事人不應負責的情況。
不可抗力條款的規定例
不可抗力條款的設定方式有許多變化,但典型的條款如下:
第○條(不可抗力)
本契約的一方當事人,因下列各項情況導致本契約或個別契約上的義務履行延遲或無法履行時,不需負擔該責任。
(1)自然災害、火災及爆炸
(2)傳染病
(3)戰爭及內亂
(4)革命及國家分裂
(5)公權力的命令處分
(6)暴動
(7)其他與前各項相似的情況
在契約書中規定不可抗力條款時,通常會像上述條款例那樣具體列舉不可抗力的情況,並設置像(7)號這樣的包羅萬象條款(catch-all clause),以捕捉不在列舉事由中的情況。
如果設置了包羅萬象條款,則具體列舉的事由將被解釋為僅供示例,並非限定性的,因此,如果發生未預見的情況,可以靈活解決。
不可抗力條款適用的注意事項
實際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導致合約義務的不履行,是否適用不可抗力條款需要根據每個合約個別判斷。
不可抗力條款的適用需要滿足以下兩點。
- 該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定義
- 不可抗力與債務不履行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符合不可抗力的條件
在不可抗力條款中,如果「疫病」或「傳染病」被列為條款事由,那麼新型病毒的感染擴大可以認定為「疫病」或「傳染病」,不可抗力條款應當適用。
然而,本所應該注意到,並非所有新型病毒的流行都必然符合不可抗力條款中的「疾病」或「傳染病」的定義。
如本所在開頭所述,不可抗力必須是合約當事人無法控制的事件。
否則,無法合理地免除合約義務。
因此,為了認定新型病毒的蔓延為不可抗力事由,例如,由於感染擴大,執行合約所必需的工廠或辦公樓被全面關閉,或者通信線路出現重大事故導致工作無法按計劃進行,或者由於物流停滯,無法獲得執行合約所需的物資,這些情況都需要出現合約當事人無法通過努力來控制的情況。
相反,如果由於新型病毒的蔓延,必要的物資價格上漲,雖然獲取物資的難度增加,但如果以高價購買仍能獲得,或者由於工作場所被關閉,但通過引入遠程工作,每個人都能在家中進行工作,這種情況下,如果存在替代手段,則由於合約當事人的努力可以控制,因此可能不會被認定為不可抗力。
另外,對於這次新型冠狀病毒的感染擴大,由於國家發出緊急狀態宣言等,導致物流受限,交貨延遲,或者由於突然的外出禁令,使得執行合約所需的工作無法進行,這種情況下,由於合約當事人的判斷或努力無法控制,因此可能被認定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與履行遲滯的因果關係
為了免除合約義務,需要證明不可抗力與債務不履行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例如,雖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擴大期間,系統開發出現延遲,但如果原因是開發負責人的錯誤,則顯然不會被免責。
由於偶然的不可抗力事由,本來不應免責的事項結果被免責,這是不平衡的。
關於不可抗力的判例
關於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判例,有以下的案例。
泡沫經濟的崩潰
在泡沫經濟崩潰後的經濟狀況是否符合「天災人禍、顯著的經濟變動或其他公司和俱樂部營運上無法避免的情況」,這是關於高爾夫會員權的保證金存放期間延長的條件的判例。法院判定這並不符合「顯著的經濟變動」。
「顯著的經濟變動」應該被理解為預期會有極度高度的變動,與天災人禍相當。儘管泡沫經濟崩潰後的經濟狀況是近期未見的,但不能說是無法預測的程度,因此不能認定為符合該條件。
東京地方法院平成17年(2005年)4月27日判決
豪雨引起的水浸損害
另一方面,東海豪雨引起的水浸損害導致承接修理的汽車全毀,被告修理商是否因未履行交付汽車的義務而需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判例中,法院判定修理商無需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法院的理由是,修理商無法預見豪雨及其引起的水浸損害,也無法避免損害。
被告無法預見會發生如東海豪雨這樣的非颱風豪雨,帶來大量降雨的情況,因此無法建立應對洪水的危機管理體制。考慮到東海豪雨並未一致襲擊名古屋市近郊全區,且與颱風不同,降雨開始時較緩慢,但總降雨量極大,因此被告無法早期掌握降雨的變化,預見上述水浸損害或汽車的淹沒。被告無法避免汽車的淹沒,全毀損害。
名古屋地方法院平成15年(2003年)1月22日判決
法院對於不可抗力的看法
從以上兩個判例來看,當債務不履行發生時,法院是否將其視為不可抗力並免責,比起直接解釋不可抗力條款的文字,更實質地從是否能預見損害的發生,以及是否有可能避免損害的角度來判定契約當事人是否應負責任。因此,即使像名古屋地方法院平成15年(2003年)1月22日判決那樣,契約書上並未明確規定不可抗力條款,只要可以說明債務不履行並非當事人的過錯,法院也可能認定免責。需要注意的是,這並不意味著在契約書上規定不可抗力條款就沒有意義。如果契約書上明確規定了不可抗力條款,則無需訴訟,當事人間就更容易達成免責的協議,因此設定不可抗力條款是有一定意義的。
設立不可抗力條款時的注意事項
雖然像這次新型冠狀病毒的感染擴大這樣的情況並不常見,但一旦發生,對於合約關係的影響將是巨大的。
因此,至少在重要的持續性合約中,應設立不可抗力條款。
對於不可抗力條款,一般的做法是列舉出盡可能具體的事由,最後設立一個像「其他與前述各項相當的情況」這樣的萬能條款。不可抗力這個詞本身是抽象的,實際上當出現可能被認為是不可抗力的事件時,雙方往往會爭論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條件。
因此,在不可抗力條款中,盡可能列舉具體事由可以確保雙方的預測可能性。
另外,例如在系統開發合約的訂單方,可能會希望限制不可抗力的範圍。訂單方在合約上的義務是支付報酬,對於金錢支付義務,即使在民法上由於不可抗力而被免責。
因此,在系統開發合約中,主要受益於不可抗力條款的是承包方。因此,作為訂單方,需要考慮在不可抗力條款中限制具體列舉事由的範圍。例如,常見的列舉事由「地震」,如果只是震度2~3的程度,基本上不需要免責。因此,將其定義為「大地震」或「震度6以上的地震」等具體規定也是一種方法。
另一方面,如果是系統開發合約的承包方,則需要盡可能將可能發生的事件列為不可抗力條款的列舉事由。
例如,在系統開發中,如果網絡環境是必須的,那麼將「通信線路的事故」列入列舉事由也是一種方案。關於承包型系統開發合約書的檢查點,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checkpoints-for-contracts-of-system-development[ja]
總結
這次新型冠狀病毒的感染已經在全球範圍內蔓延,各大城市已經實施了禁止外出和其他限制經濟活動的措施。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國家發出緊急狀態宣言或進行城市封鎖,那麼有可能會被認為是不可抗力免責的對象。
然而,如果因為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而可能導致債務不履行的情況,首先應該在契約當事人之間進行協商,決定是否延期等對策。
因此,如果預計無法在期限內完成,那麼早點與契約對方進行談判是非常重要的。
關於具體案例,是否有可能因不可抗力而獲得免責,也會因為延遲的原因而有所不同,所以如果與交易對象的談判不太可能進行順利,本所建議您諮詢律師等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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