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電子學習教材的趨勢增長:需要注意哪些日本著作權法的要點?
利用網路進行學校課程或員工教育,以及遠程教育服務供應商利用網路提供有償的課程和培訓的案例正在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學校、企業和服務供應商對於著作權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
在這裡,本所將解釋關於e學習教材和著作權的相關問題。
非營利學校等教育機構的情況
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35條第1項和第2項,非營利學校等教育機構在教學過程中使用著作物,只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學校等設置者可以在不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進行公眾傳輸,但必須向由日本文化廳長官指定的管理團體一次性支付補償金。
這個名為「教學目的公眾傳輸補償金制度」的新制度是在2018年(西元2018年)的著作權法修訂中新設立的,原定在公布日起3年內(即2021年5月前)實施。然而,考慮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病的流行以及教育現場的情況,該制度的實施時間提前至2020年4月28日。另外,這個「教學目的公眾傳輸補償金制度」也適用於著作權相鄰權。
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不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的機構)中,負責教育的人和接受教學的人,如果是為了在教學過程中使用,可以在認為必要的範圍內,複製已公開的著作物,或進行公眾傳輸(如果是自動公眾傳輸,則包括使傳輸成為可能。在本條中,以下同樣適用。),或者使用接收設備公開傳播已公開且被公眾傳輸的著作物。但是,如果根據該著作物的類型和用途以及該複製的數量和該複製、公眾傳輸或傳播的方式,可能不公平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則不在此限。
2 如果根據前項的規定進行公眾傳輸,設置該教育機構的人必須支付相當數額的補償金給著作權人。
日本著作權法第35條
總結來說,要被允許進行無許可的複製或公眾傳輸,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 是非營利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
- 由負責教育的人和接受教學的人為主體
- 在教學過程中使用的範圍必須是必要的
- 是已公開的著作物
- 不會不公平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
必須滿足以上所有要求。
另外,如果主會場的課程被同時轉播到副會場,則主會場使用的教材在副會場的公眾傳輸不需要支付補償金(同法第35條第3項)。根據同法第36條,如果滿足一定的要求,則可以在不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使用網路進行的考試作為考試問題進行公眾傳輸。
何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在日本著作權法第35條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的機構)指的是組織化、持續進行教育活動的非營利教育機構,這些機構是根據學校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包括地方自治體制定的條例和規則)設立的,也包括與這些機構相似的機構。
根據學校教育法設立的教育機構包括幼稚園、小學、中學、義務教育學校、高等學校、中等教育學校、特殊支援學校、高等專業學校、各種學校、專修學校、大學等。
根據兒童福利法、就學前兒童教育、保育等綜合提供推進法設立的教育機構包括保育所、認證兒童園、學童保育。
根據社會教育法、博物館法、圖書館法等設立的教育機構包括公民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青少年中心、終身學習中心等。
此外,還有防衛大學校、稅務大學校等由各部設立法或組織令等相關法令設立的教育機構,以及由結構改革特區法認可的營利目的公司設立的教育機構,這些機構在特例下被認定為教育機構,如學校設立公司經營的學校等。
何謂「授課」
在日本著作權法第35條中,「授課」是指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責任下,由負責教育的人對學習者進行的教育活動。
因此,以下活動被視為「授課」:
- 講座、實習、練習、研討會等
- 初等中等教育的特別活動(班級活動、家庭教室活動、社團活動、學生會活動、學校活動等)和課外輔導課程等
- 通信教育的面對面授課、通信授課、媒體授課等
- 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主辦,作為其業務進行的公開講座
- 由社會教育設施主辦,作為其業務進行的講座、演講會等
然而,以下活動不被視為「授課」:
- 對入學申請者的學校說明會、開放日的模擬授課等
- 教職員會議
- 高等教育的課外活動(如社團活動等)
- 自主性的志願者活動(不獲得學分認證的活動)
- 家長會
- 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設施中進行的自治會主辦的演講會、家長教師協會主辦的親子講座等
此外,如果在學校的授課中分發的印刷品(他人的著作物)被上傳到網路伺服器,使未註冊該課程的學生也能看到,這將超出授課過程中所需的使用範圍,因此不能未經許可地進行。
何謂「複製」
在日本著作權法第35條中,「複製」是指通過手寫、鍵盤輸入、印刷、攝影、複印、錄音、錄像等方式,將現有著作物的一部分或全部「以有形方式再製」(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5號)。
因此,以下行為被視為「複製」:
- 將文學作品寫在黑板上
- 將文學作品寫入筆記本
- 複印紙張上印刷的著作物
- 將紙張上印刷的著作物掃描並轉換為PDF文件,並保存在記錄媒體上
- 使用鍵盤等輸入著作物並將文件保存在電腦或智能手機上
- 將保存在電腦等上的著作物文件保存在USB記憶卡上
- 將著作物文件保存在伺服器上(包括備份)
- 將電視節目錄製到硬盤上
- 將畫作複製到畫紙上
- 用紙黏土模仿雕塑
以上行為都被視為「複製」。
另外,以下行為被視為課程進行中的行為:
- 接收者對傳送的著作物進行複製
- 教師等為製作課程資料的準備階段或課後討論進行複製
- 教師或學員為保存自己的記錄而進行複製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government-office-document-copyright[ja]
何謂「公眾傳輸」
在日本著作權法第35條中,「公眾傳輸」指的是透過廣播、有線廣播、網路傳輸(包含「使傳輸可能化」)等方式,向不特定的人或特定多數的人進行傳輸(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7號之2、第2條第5項)。
因此,以下行為將被視為「公眾傳輸」:
- 在學校網站上發布著作物
- 根據學生等的要求,傳輸儲存在學校外伺服器上的著作物
- 向大量學生等(公眾)傳送著作物的電子郵件
- 電視廣播
- 廣播電台
然而,使用設置在學校同一地點(同一建築物內)的廣播設備或伺服器(不包括可以從建築物外部訪問的設備)進行的校內傳輸行為,並不屬於「公眾傳輸」。
何謂「不當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
在日本著作權法第35條中,「不當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是指在學校等教育機構進行複製或公眾傳輸的使用行為,實際上導致市場銷售下降,或阻礙未來著作物的潛在銷售渠道。
這與「被認為是必要的範圍」有關,但使用數量僅限於班級單位或課程單位(包括在大學的大型講堂進行的講座,以及超出班級範疇的課程,即該課程的學生人數)。此外,教師等或學生等在進行課程時通常會購買並接受提供契約或借用的教師指導書,參考書,資料集,作為教材的樂譜,合唱或管樂等課外活動的樂譜,以及各自為學習而使用的問題集,練習,工作簿,測試紙(包括過去的問題集)等資料中的著作物,不得以替代購買等方式複製或公眾傳輸。
特別是,不得以影響市場銷售的品質或方式提供藝術品,照片,樂譜等,或從一本出版物中取出大量這些著作物進行使用。
如果在課程中使用著作物不當地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則超出了無許可・無償或無許可・有償(賠償金)的使用範圍,必須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以營利為目的的情況
學校等教學過程中進行的公眾傳輸的例外規定,並不適用於以營利為目的進行的e學習業務。也就是說,學校等教學過程中進行的公眾傳輸,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進行的,則原則上不被允許,需要獲得權利人的許可。例如,公司員工培訓中的教材的公眾傳輸等,不能無許可地進行。
在e學習中,由於教材已經數位化和多媒體化,加上了程式設計師、旁白和音樂等,他人的著作物使用範圍進一步擴大,因此需要特別注意。
考試問題的公眾傳輸
在日本著作權法第36條中,公開的著作物在以下條件下,可以作為入學考試或學識技能相關考試的問題,無許可的公眾傳輸是被允許的。
- 在考試等目的上必要的範圍內
- 已經公開的著作物
- 不會不當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
- 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需要支付給權利人補償金
也就是說,如果是作為考試問題使用,有營利目的的民間e學習供應商也可以無許可地進行公眾傳輸。但是,收取考試費用進行的模擬考試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典型例子,因此會產生支付補償金的義務。
另外,e學習供應商可以無許可地在網站上發布已公開的著作物作為考試問題,並向輸入ID和密碼的考生傳送,但是,不能無許可地發布未公開的著作物作為考試問題,並向輸入ID和密碼的考生傳送,並且,考試後在首頁等地發布該考試問題,將被視為「超出考試等目的上必要的範圍」,因此必須特別注意。
總結
學校或e學習供應商以能識別個人的方式,而非像統計資料那樣的形式,保有個人成績等資訊。若該資訊被洩露,則可能需要對資訊主體即個人承擔契約責任(日本民法第415條)或侵權行為責任(日本民法第709條)。因此,在實施e學習時,除了對著作權的責任外,也需要注意與個人資訊相關的責任。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act-on-the-protection-of-personal-information-privacy-issues[ja]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information-leak-crisis-management[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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