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雙重價格標示?關於如何避免違反「日本景品表示法」的要點以及罰則的解釋
「通常價格打五折!」等,透過與其他價格的比較,強調對消費者的銷售價格優惠,是日常常用的標價方式。然而,根據情況,這種雙重價格標示可能會被視為日本「景品表示法」(日本獎品標示法,下稱景品法)(Japanese Premiums and Representations Act)上的不當標示,可能成為罰則的適用對象。
即便如此,首先,哪種價格標示方式屬於雙重價格標示,在什麼情況下該標示會違反「景品法」並被視為不當標示,實際上是一個難以判斷的問題。
因此,本文將解釋「景品法」與雙重價格標示的關係,以及為了避免違反「景品法」應注意的要點。
何謂「景品法」
「景品法」的目的在於防止商家利用不正當手段吸引顧客,以保護一般消費者的利益。
為此,「景品法」對以下行為進行了規範:
- 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內容、價格等的標示(禁止不正當標示)
- 提供贈品(限制和禁止贈品)
本文將針對「禁止不正當標示」與雙重價格標示的關係進行解釋。
主要禁止的不正當標示有以下兩種:
- 優良誤認標示
- 有利誤認標示
「優良誤認標示」是指對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向一般消費者表示其「明顯優於」實際的商品或服務,或者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
另一方面,「有利誤認標示」是指對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條件,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為其「明顯優於」實際的商品或服務,或者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
也就是說,「景品法」並非禁止雙重價格標示本身,而是禁止上述的不正當標示(尤其是有利誤認標示)的雙重價格標示。
何謂雙重價格標示
根據日本消費者廳的價格標示指南(日本價格標示指南),雙重價格標示是指:
業者在自身的銷售價格旁邊,並列標示一個比該銷售價格更高的價格(以下稱為「比較對照價格」)
例如,如果價格標示為「本店通常價格2,000日元,現在特價7折,僅需1,400日元」,那麼銷售價格就是特價的1,400日元,比較對照價格就是通常價格的2,000日元。
如果雙重價格標示的內容是合適的,那麼它實際上可以幫助消費者選擇商品,而且,實現比競爭對手更低的價格是企業努力的成果,因此禁止這種做法可能會違反競爭原則。
因此,價格標示指南(日本價格標示指南)[日文]指出,以下類型的雙重價格標示可能會被認為是不當標示:
- 使用非同一商品的價格作為比較對照價格進行標示
- 即使是同一商品,對於用作比較對照價格的價格進行實際與標示不符或模糊的標示
商品的同一性主要由品牌、品質、規格等來判斷,但即使是非同一商品的比較,也不一定會立即被認為是不當標示。然而,如果使用非同一商品的價格作為比較對照價格進行標示,則應明確標明品質等差異,以免給消費者帶來誤解。
另一方面,即使是同一商品,也可能有各種不同的比較對照價格,因此需要根據比較對照價格的類型來判斷是否為不當標示。
比較對照價格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 使用過去的銷售價格作為比較對照價格的雙重價格標示
- 使用未來的銷售價格作為比較對照價格的雙重價格標示
- 使用建議零售價格作為比較對照價格的雙重價格標示
- 使用競爭業者的銷售價格作為比較對照價格的雙重價格標示
在這裡,本所主要解釋使用「過去的銷售價格」作為比較對照價格的雙重價格標示,這是最常見的情況。
在限時特賣等活動中,通常會標示「本店通常價格」或「特賣前價格」等過去的銷售價格,以強調特賣期間的銷售價格的優惠程度。例如,上述的「本店通常價格2,000日元,現在特價7折,僅需1,400日元」就屬於這種情況。
如上所述,如果真的有特賣的實際情況,對消費者來說是有益的,沒有禁止的理由。
然而,例如,如果在特賣商品的銷售開始時,特賣的實施和特賣價格等已經預先決定,那麼特賣前的銷售可能被認為是為了強調特賣的優惠程度而暫時創造的實績,這可能會給一般消費者帶來特賣時的銷售價格較低的誤解。
因此,價格標示指南(日本價格標示指南)[日文]規定,是否為「最近一段相當時間內的銷售價格」應作為判斷是否為不當標示的標準。
具體來說,如果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則被認為是「最近一段相當時間內的銷售價格」,並不被認為是不當標示:
- 從特賣開始時候起,回溯8週(如果「最近時」少於8週,則為該期間),超過一半的時間以比較對照價格進行銷售(也被稱為「8週規則」)
- 以比較對照價格進行銷售的總期間超過2週
- 在特賣開始時,最後一次以比較對照價格進行銷售的日期在2週內
雙重價格標示等不當標示的具體例子
讓本所以「本店平常價格為2,000日元,現在打七折的特價為1,400日元」這種標示為例來考慮。
實際價格與用於比較的價格不符或模糊不清的標示
例如,實際的平常價格是1,800日元等。
沒有以比較價格進行銷售的實績
該商品是首次銷售,或者過去有銷售過,但從未以2,000日元的價格銷售過等。
以比較價格進行銷售的期間較短
例如,在過去的銷售期間(8週)中,只有最初的3週是以2,000日元的價格銷售,其餘5週是以1,800日元的價格銷售。
以兩週以上前的銷售價格作為比較價格
例如,最後一次以2,000日元的價格銷售是半年前。
以非同一商品的價格作為比較價格
例如,對於長期作為展示品使用的商品,該商品不能被視為新品,但以該商品與同一商品的新品的平常價格2,000日元作為比較價格。
關於其他雙重價格標示的類型
以上是以「過去的銷售價格」為比較對照價格的情況,但是,如果將「未來的銷售價格」等作為比較對照價格,主要可以注意以下幾點。
- 除非未來確定會以該價格銷售,無論供需情況如何,都不應進行將未來的銷售價格作為比較對照價格的雙重價格標示(例如「試用價格」的標示)。在「試用期間」等結束後,應確認是否仍然以試用價格銷售。
- 如果將製造商等的建議零售價格等作為比較對照價格,應確認該價格是否在製造商等的目錄或小冊子等中公開(不包括需要個別詢問的情況)。
- 如果將市價或特定競爭對手的銷售價格作為比較對照價格,應準確調查競爭對手的最近銷售價格,並明確標明該競爭對手的名稱。
關於這些具體例子,本所建議您參考價格標示指南[日語]。
對於非法雙重價格標示的罰則
如果雙重價格標示屬於不當標示,可能會被下達處置命令並且需要支付罰款。
處置命令
「處置命令」是指消費者事務局對企業主要下達以下的命令:
- 消除由於不當標示對一般消費者造成的誤解
- 實施防止再次發生的措施
- 不再進行同樣的違法行為
罰款支付命令
此外,「罰款支付命令」是指與處置命令一同,對進行該行為的企業,命令其支付最長三年的不當標示所得商品或服務銷售額的3%。如果該行為長期進行,罰款可能會變得非常高。
然而,根據情況,可能不會下達罰款支付命令,或者罰款可能會被減少。
<不會下達罰款支付命令的情況>
- 企業確認了標示的基礎信息等,並且按照正常的商業習慣進行了必要的注意,因此被認為「並未忽視適當的注意」的情況
- 計算出的罰款金額低於150萬日元,也就是說,由於罰款行為而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的總額低於5000萬日元的情況
<罰款金額會被減少的情況>
- 主動向消費者事務局局長申報罰款行為的情況
- 制定了退款措施的計劃並獲得消費者事務局局長的認證,或者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消費者進行退款的情況
總結:關於雙重價格標示,請向律師諮詢
銷售價格或折扣率的雙重價格標示,對消費者的吸引力強大,也是商店等地方日常進行的銷售手段。然而,由於其吸引力強大,過度的雙重價格標示可能會涉及到日本《景品表示法》上的不當標示。
此外,對不當標示的罰則不僅會降低企業的信譽,而且在某些情況下,罰款的金額也可能會變得非常大。
日本消費者廳公布的價格標示指南[日文]提供了雙重價格標示等是否屬於不當標示的判斷標準和具體例子,但實際上是否屬於不當標示等並違反《景品表示法》則需要考慮各種情況並需要專業判斷,這種情況並不少見。
如果您在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標示上有困擾,請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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