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OLITH 律師事務所+81-3-6262-3248平日 10:00-18:00 JST [English Only]

MONOLITH LAW MAGAZINE

General Corporate

隱形眼鏡折扣銷售的問題點是?解釋醫療器械銷售的注意事項

General Corporate

隱形眼鏡折扣銷售的問題點是?解釋醫療器械銷售的注意事項

根據2009年(西元2009年)藥事法施行令的部分修訂,不以視力矯正為目的的「時尚彩色隱形眼鏡(俗稱彩瞳)」也從防止健康損害的角度被視為與視力矯正用隱形眼鏡同等的高度管理醫療器械。

隨著這次修訂,彩瞳也成為了藥機法(日本藥品醫療器械法)的規範對象,對於銷售方式和廣告等也需要特別注意。

本次,本所將詳細解釋彩瞳銷售時進行的「回饋點數」以及在廣告中使用的「成本彩瞳」、「進貨彩瞳」等的合法性。

透過回饋點數進行彩色隱形眼鏡銷售的合法性

回饋點數是否屬於「日本獎品顯示法」所規定的「獎品類」

要討論回饋點數的合法性,首先必須考慮其與「日本獎品顯示法 (不正當獎品類及不正當顯示防止法)」的關係。

第2條第3項
在本法中,「獎品類」指的是,不論方法是直接還是間接,不論是否透過抽獎的方式,業者為吸引顧客,附帶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交易中給予對方的物品、金錢或其他經濟利益,並由內閣總理大臣指定。

上述的「內閣總理大臣指定的物品」包括以下四種:

  • 物品以及土地、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物
  • 金錢、禮券、存款證書、中獎金證券以及公社債、股票、商品券和其他有價證券
  • 應對(包括電影、戲劇、體育、旅行和其他活動的邀請或優待)
  • 便利、勞務和其他服務

然而,如果符合以下兩種情況,則不受獎品顯示法的規範:

  • 根據正常商業習慣,被認為是折扣或售後服務的經濟利益
  • 根據正常商業習慣,被認為是與該交易相關的商品或服務附帶的經濟利益

問題在於回饋點數是否屬於「根據正常商業習慣,被認為是折扣」。在消費者事務廳的「關於獎品的問答」中,有以下的解釋:

問題
本所店鋪打算發行點數卡,對購買商品的顧客提供可以在下次購物時部分抵扣付款的點數,這樣的做法會受到獎品規範的適用嗎?

關於獎品的問答 [ja]

回答
根據交易通念上的合理標準,減少或退還應支付給交易對方的對價,被認為是折扣的經濟利益,並不屬於獎品顯示法上的獎品類。

關於獎品的問答 [ja]

根據上述回答,回饋點數似乎不屬於獎品顯示法的獎品類。然而,即使是回饋點數,如果符合以下情況,則會被認為是「提供獎品類」,因此需要注意:

  • 透過抽獎決定回饋點數的對象
  • 限制點數的使用範圍(如旅行等)
  • 與提供獎品類一起進行
  • 提供不僅在自家店鋪,而且在其他店鋪也可以部分抵扣付款的點數

對產品銷售價格的點數回饋比例上限

如果點數屬於「贈品類」,則不能超過交易價格的20%,但如果符合「交易通念上合理且被認為是折扣的經濟利益」,並且只能用於自己(銷售者)的產品或服務的點數,則不屬於「贈品類」,點數回饋比例沒有上限。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銷售價格的表示可能被視為「不當價格表示」,則可能會被禁止。

不當價格表示

在日本的「贈品表示法」中,阻礙一般消費者做出合理選擇的價格表示被視為「不當價格表示」並被禁止。

第5條(禁止不當表示)
經營者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交易中,不得進行以下任何一種表示。

  1. (略)
  2. 對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或其他交易條件,實際上或與提供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經營者相比,對交易對方明顯有利的表示,可能誤導一般消費者,不當地吸引客戶,阻礙一般消費者做出自主和合理的選擇

整理上述第5條,「不當價格表示」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 對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銷售價格,實際銷售價格比一般消費者誤認為明顯有利的表示
  • 對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銷售價格,比競爭經營者的銷售價格明顯有利的表示,可能誤導一般消費者

關於顯示比較對象價格的廣告

在日本的「贈品表示法」中,也規定了顯示「定價」或「市場價格」,然後顯示比這些價格低的產品價格的雙重價格表示,如果使用點數回饋比例進行價格表示,則需要確保有相當期間以「定價」銷售同一商品的實績,或者確保「市場價格」是正確的。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於「日本贈品表示法中的雙重價格表示」,可以參考以下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display-double-law-point[ja]

關於「原價彩色隱形眼鏡」、「進貨彩色隱形眼鏡」、「折扣彩色隱形眼鏡」等名稱使用在折扣銷售時的合法性

作為醫療器械的規範

高度管理醫療器械「彩色隱形眼鏡」的名稱相關原則,已在「日本藥機法」和「日本醫藥品等適正廣告基準」等法規中明確規定。

日本藥機法 第66條 (誇大廣告等)
任何人不得對醫藥品、醫藥部外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或再生醫療等產品的名稱、製造方法、功效、效果或性能,無論是明示或暗示,進行虛假或誇大的廣告、描述或散播。

日本醫藥品等適正廣告基準 第4條 (基準) 1名稱關係
(1) 需要批准或認證的醫藥品等的名稱表現範圍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不得使用除了根據「日本醫藥品、醫療器械等的品質、有效性及安全性的確保等法律」(條款省略)的規定獲得認證的名稱或通用名稱以外的名稱。但是,在一般用醫藥品和醫藥部外品中,只使用共同品牌產品的共同部分是可以的。

即使是「時尚用途」,彩色隱形眼鏡作為高度管理醫療器械的名稱,原則上應使用「獲得批准的名稱(銷售名稱)」或「通用名稱」。然而,由於廣告可能過長或難以傳達給年輕一代,因此也常見使用「縮寫」和「暱稱」的情況。

關於「縮寫」的使用

當從廣告的前後關係等綜合考慮,不會誤認為是相同的藥品等時,可以使用品牌名稱等銷售名稱的共同部分,例如以下的情況:

  • 銷售名稱「シードEye coffret 1day UV-M」⇨ 縮寫「アイコフレ」
  • 銷售名稱「フレッシュルック デイリーズ イルミネート」⇨ 縮寫「Freshlook」

如上所述,使用「縮寫」時,必須明確標註「銷售名稱」等條件。另外,對於名稱的表現必須明確,不允許使用無法判斷為名稱的小字詞等表現。

關於「暱稱」的使用

從廣告的前後關係等綜合考慮,如果不會讓人誤認為是同一性,則可以使用「暱稱」。然而,不能將不能用於銷售名稱的東西用作「暱稱」。

另外,如果在廣告中使用「暱稱」,則必須明確標明「銷售名稱」或「一般名稱」等條件。

關於「原價彩色隱形眼鏡」、「進貨彩色隱形眼鏡」、「折扣彩色隱形眼鏡」等名稱的使用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是作為「銷售名稱」使用,還是作為「暱稱」使用,檢查點會有所不同。

作為「銷售名稱」使用的情況

如果將「原價彩色隱形眼鏡」等作為「銷售名稱」進行申報,行政部門在批准時將進行可否判斷,此時,以下兩點將成為重點:

  • 名稱不會給性能等產生誤解,並且不會產生對公共衛生的危害
  • 名稱能保持作為醫療器械的品位

作為「暱稱」使用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在事後收到行政部門的指導,需要注意的點有三個:

  • 不是會損害藥品等的品位或信譽的「廣告」
  • 不符合日本「景品表示法」中的「不當價格表示」
  • 不符合「強調價格便宜的表示」

消費者廳已公開了對「強調價格便宜的表示」的看法。

零售商在處理所有商品或特定商品群時,可能會使用解釋價格便宜的原因或程度的詞語(例如,解釋價格便宜的原因的「破產品處理」、「工廠直送價格」等詞語,解釋價格便宜的程度的「大幅降價」、「比其他店便宜」等詞語)來強調這些商品的銷售價格的便宜。並非所有給人以銷售價格便宜的印象的表示都會成為景品表示法上的問題(中略)如果實際上並不便宜,但卻強調便宜,則可能會給一般消費者以銷售價格便宜的錯誤認識,並可能成為不當表示。

關於景品表示法上的不當價格表示的考慮方式 [ja]

「原價」、「進貨」、「折扣」這些詞都可能被認為是「解釋價格便宜的原因或程度的詞語」。

在這種情況下,重要的是,如果銷售價格與通常價格等相比幾乎沒有差距,則可能會被認為是「不當表示」,因此,「原價彩色隱形眼鏡」、「進貨彩色隱形眼鏡」、「折扣彩色隱形眼鏡」是否達到一般消費者想像的折扣金額將成為重點。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於「基於藥機法和景品表示法的規定和罰則」,可以參考以下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hype-penalties[ja]

雖然不能立即斷定「品位」和「信譽」方面是否禁止使用「原價」、「進貨」、「折扣」或「回饋點數」等詞語,但本所認為,如果這些詞語不是用在彩色隱形眼鏡本身的名稱上,而是用在「月付訂閱服務」的名稱或「廣告標語」等上,則大致可以避免適用藥機法等廣告規定。

總結

本次本所詳細解釋並介紹了相關法律法規,包括:①透過回饋點數進行彩色隱形眼鏡銷售的合法性,以及②在進行折扣銷售時,使用「原價彩色隱形眼鏡」、「進貨彩色隱形眼鏡」、「折扣彩色隱形眼鏡」等名稱的合法性。

閱讀和理解藥機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贈品表示法等,不僅需要專業知識,還需要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因此,當您在考慮如何銷售和廣告高度管理的醫療器械「彩色隱形眼鏡」時,本所建議您不要自行判斷,而應該先向具有豐富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律師進行諮詢。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