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保密協議書(NDA)時的重點檢查事項
在企業間的交易中,除了與交易本身相關的合約外,經常會被要求簽訂保密協議。在IT領域中,例如在系統開發中,由於經常有機會接觸到訂單方的商業秘密,因此經常需要簽訂保密協議。由於保密協議在合約中的內容相對固定,因此一旦整理好重點,就可以應用到與其他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中。因此,本所將解釋保密協議的檢查重點。
何謂保密協議書
保密協議書是在契約當事人之間提供或共享商業秘密或個人資訊等高度機密的資訊時,為了保護該資訊而簽訂的契約。它也常被簡稱為NDA,即英文Non Disclosure Agreement的縮寫。商業秘密是企業活動的生命線。如果商業秘密被競爭對手洩露,將會對企業的生存產生重大影響。此外,如果商業秘密不幸洩露,為了適用「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也需要有適當的保密協議書。關於商業秘密的攜帶和「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有詳細的解釋。
https://monolith.law/corporate/trade-secrets-unfair-competition-prevention-act[ja]
由於「日本個人資訊保護法」的制定,社會對個人資訊的關注度日益提高。一旦個人資訊洩露,企業將無法避免社會譴責。關於「日本個人資訊保護法」,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有詳細的解釋。
https://monolith.law/corporate/act-on-the-protection-of-personal-information-privacy-issues[ja]
因此,保密協議書的目的是保護企業的重要秘密資訊,這在進行業務活動時是非常重要的。保密協議書的典型簽訂情況包括以下幾種:
- 在系統開發委託合約等情況下,訂單方需要向承包方提供商業秘密或個人資訊
- 在進行包括M&A在內的業務轉讓或業務合作的審查階段,需要共享契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然而,最近由於對個人資訊洩露的社會譴責增加,即使在上述典型情況之外,也有越來越多的情況需要簽訂保密協議書以防萬一。另外,關於保密,除了作為與交易本身相關的合約的保密協議書簽訂外,也可能在與交易相關的基本合約書的一般條款中設定保密條款。
保密協議契約的檢查要點
揭露的目的
第○條(揭露的目的)
甲方和乙方為了實施●●及為此進行的討論(以下稱為「本案目的」。)的目的,將互相揭露或提供秘密信息。
本所將具體規定秘密信息揭露的目的。由於秘密保持合約的簽訂往往在與交易本身相關的合約簽訂的前階段,因此揭露目的的描述往往會變得抽象,但是,「○○系統的開發業務」「甲方的○○業務的轉讓」「甲方向乙方提供的〇〇服務」等,盡可能具體地描述是重點。在本條款中明確指出信息揭露的目的,對於抑制秘密信息的非目的使用是重要的。關於非目的使用的詳細將在後面說明。另外,由於秘密信息的提供在許多情況下是互相進行的,因此如果有可能從自己的公司提供信息,則最好在條款中寫明「互相」揭露。然而,如果信息的揭露明顯是單方面的,則只需寫明「甲方向乙方揭露的秘密信息」即可。
機密資訊的範疇
第○條(機密資訊)
1.在本合約中,「機密資訊」指的是,不論是文件、電子郵件、電子儲存媒體或其他媒介,由本合約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揭露的技術資訊、營業資訊或其他資訊,並且明確以書面或其他有形形式指定該資訊為機密資訊,或者應該保密的資訊。此外,對於口頭揭露的資訊,如果在揭露時明確告知該資訊為機密資訊,並且在揭露後的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該資訊為機密資訊及其要點,則該資訊也被視為機密資訊。
2.以下所列的資訊不包含在前項的機密資訊中:
(1)在揭露時點,被揭露者已經擁有的資訊
(2)被揭露者在無需承擔保密義務的情況下,從第三方合法獲得的資訊
(3)不依賴於從揭露者處獲得的資訊,被揭露者自行開發的資訊
(4)在不違反本合約的情況下,無論在接收前後,已經公開的資訊
關於機密資訊範疇的條款是最重要的。第1項的條款例子限定了受保護的資訊為「明確表示為機密並進行揭露的資訊」。在交易中,互相揭露的資訊範疇廣泛,如果所有的資訊都需要作為機密資訊進行管理,對於資訊接收者來說將會是一個巨大的負擔。因此,一般要求明確表示為機密的資訊。比較容易出問題的是口頭揭露的機密資訊。因為,如果口頭揭露機密資訊,證明揭露的事實和明確表示為機密的事實將會困難。作為資訊揭露方,雖然希望口頭揭露也能被保護,但是作為接收方,由於範疇不明確,所以對於包含口頭揭露的資訊會持消極態度。
因此,作為雙方的妥協方案,像條款例子那樣,雖然將口頭揭露的機密資訊包含在保護範疇內,但是在揭露後的一定期間內將口頭提供的資訊書面化作為保護的要求,這種方法常被使用。另外,實際上,當資訊提供方提供機密資訊時,將在文件中印上「社外秘」的字樣或者蓋上印章,以明確表示該資訊為機密資訊。
第3項的條款例子是關於從機密資訊範疇中排除的資訊的規定,在許多機密保持合約中都有類似的內容。第(1)項本身就缺乏機密性,第(2)、(3)、(4)項可以說是對資訊接收者承擔保密義務的負擔不合理的資訊。
保密義務的範疇
第○條(保密)
1.接受揭露者必須將揭露者所揭露的所有關於機密信息的書面和媒體(包括其複製品)以良好管理者的注意力儲存。
2.除非揭露者事先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揭露者不得複製關於機密信息的書面或其他媒體。
3.接受揭露者可以在本案目的所需的範圍內,向其董事和員工揭露機密信息。
4.當接受揭露者向前項的董事和員工揭露時,接受揭露者必須確保該董事和員工遵守本合約所規定的保密義務。
本條款規定了接收信息的保密義務,並與前述的機密信息範疇的規定一同構成保密合約的核心規定。
第二項的條款例子原則上禁止複製記錄了機密信息的媒體,對於信息提供者來說,如果提供的信息的保密性特別高,則這是必要的規定。如果可以自由複製記錄了機密信息的媒體,則該機密信息外洩的風險就會相應增加。然而,對於信息接收者來說,例如,如果經常需要為了在公司內部共享信息而複製記錄信息的文件,那麼每次都要獲得提供者的同意就會很繁瑣。在這種情況下,您可能會想要考慮刪除第二項本身,或者即使不刪除,也應在保密合約中明確指出預期會複製的情況,並規定允許全面複製。第三項和第四項是預期讓接收機密信息的公司的員工等使用機密信息的條款。當然,公司收到的機密信息是由負責人,即董事和員工使用的,所以這是必要的條款。然而,並非所有員工都需要使用機密信息,所以作為信息揭露者,像條款例子那樣添加“在本案目的所需的範圍內”的限制也是重要的。
禁止向第三方披露
第〇條(禁止向第三方披露)
1.接收機密信息的被披露者,除非得到披露者事先書面同意,否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該機密信息。但是,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權力的官方機構要求披露,則不在此限。在這種情況下,被披露者應立即通知披露者,並向官方機構等披露該機密信息應保密。
2.根據前項的同意,向第三方披露機密信息時,被披露者應與該第三方簽訂與本契約相同條件的保密協議。如果該第三方違反該保密協議,則被披露者將被視為違反本契約。
接收信息的一方可能需要向與項目相關的外部專家(如律師、註冊會計師、稅務顧問等)提供機密信息進行諮詢。在這種情況下,應規定需要事先獲得披露者的書面同意,這就是條款例的第一項。在像M&A考慮這樣的情況下,由於性質上必然需要向外部專家提供機密信息,因此也可能在保密協議中一開始就規定允許「向律師、註冊會計師、稅務顧問等披露」。特別是當自己成為接收信息的一方時,需要考慮向外部第三方提供的可能性有多大,並根據此判斷條款的合理性和是否需要修改。
此外,第一項的但書是允許對接收到官方機構披露要求的機密信息進行披露。特別可能的情況是,接收信息的一方收到法院要求提供包含機密信息的文件等的命令。如果不遵守文件提交命令,將受到罰款的制裁,因此需要解除對第三方提供的禁止。另外,關於技術或職業秘密的機密信息並不是法院文件提交命令的對象,因此並非所有的機密信息都有義務遵守文件提交命令。如果在沒有提交義務的情況下隨意提供,可能會被評價為違反保密義務契約,因此需要注意。對於第二項,向第三方披露機密信息時,通常需要對該第三方施加相同的保密義務。
禁止非指定目的使用
第〇條(禁止非指定目的使用)
接受者應僅將機密信息用於本案件的目的,並不得將其用於任何非本案件目的。
如果允許接受者不問目的地使用機密信息,則機密信息洩露的風險將會增加。因此,禁止非指定目的使用是理所當然的。為了使禁止非指定目的使用的條款有意義,必須明確規定機密信息的披露目的,這是前述披露目的條款所規定的前提。關於披露目的的規定是容易被忽視的部分,因此需要注意並確認。
權利不轉移與保證否認
第○條(權利不轉移與保證否認)
1.甲方與乙方雙方確認,根據本合約進行的秘密信息披露,並不保證該秘密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或其他任何事項。
2.甲方與乙方雙方確認,根據本合約進行的秘密信息披露,並不對被披露者轉移或設定任何披露者的權利,這些權利仍由披露者保留。
第一項規定,即使披露了秘密信息,也並不保證該信息的準確性。秘密保持合約的目的主要是規定秘密信息的披露方法和管理方法。通常情況下,如果需要保證信息的準確性,則應在與交易本身相關的合約中進行規定。此外,秘密信息可能包含知識產權等。在這種情況下,僅因為披露了秘密信息,並不意味著必然對知識產權等進行使用許可。如果要對知識產權進行使用許可等,則應另行簽訂許可合約等。第二項就是對此進行謹慎規定。
機密資訊的返還
第○條(機密資訊的返還等)
接受揭露者在接到揭露者的指示,或者機密資訊變得不必要,或者本合約結束時,必須立即按照揭露者的指示,將所有與機密資訊相關的文件和媒介(包括其複製品)返還給揭露者,或者進行廢棄處理或其他必要的措施。
當機密資訊不再需要時,必須返還或銷毀機密資訊。對於以文件、冊子等紙質媒介提供的機密資訊,可以通過將紙質媒介進行碎紙或溶解處理,並提供證明已處理的文件等給資訊揭露者。如果機密資訊是以數位數據提供的,如果保存在CD-ROM等記錄媒介上,則可以將其返還給揭露者,或者在接受者負責銷毀後提供銷毀證明書,這種方法常被使用。
保密期限
第○條(保密期限)
甲方和乙方應該在本案目的結束後的●年間,繼續承擔本合約所規定的義務。
關於保密義務的存續期間,通常會在確定一定期間後,即使揭露目的已經完成,也會繼續存在。理論上,不設定期間限制也是可能的,但是,對於保密資訊來說,一般來說,經過一定的時間後,資訊本身會變得過時,因此不再需要嚴格管理作為保密資訊。因此,特別是作為資訊接收方,設定一定的期間是可取的。然而,如果對於資訊提供方來說,該資訊極其重要,則應該考慮無期限或設定相對較長的期限。無論如何,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自家是否為資訊提供方或接收方,以及提供的資訊價值等,合理的規定內容可能會有所變化。
損害賠償
第○條(損害賠償)
若甲方或乙方違反本契約,應向對方支付●萬日元作為遣約金。
對於保密協議,從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的角度來看,對企業來說非常重要。然而,由於秘密信息洩露的過程和由於洩露而造成的損害金額的計算和證明困難,因此,被認為容易發生無法從洩露方獲得損害賠償的情況。
因此,雖然並不是很常見的例子,但在特別重要的秘密信息被披露的情況下,也可能設定遣約金條款。如果有遣約金的規定,只要證明對方的義務違反,就不需要證明損害。另外,關於遣約金的金額,如果與由於違反保密義務而實際可能產生的金額大相徑庭,可能會被認為是無效的,因此需要設定一個相對合理的金額。
總結
保密協議合約在企業間交易中是常見的合約。由於它是標準的合約,因此如果不仔細確認內容就簽訂,可能會承擔意想不到的義務。相反,也存在自家重要信息被外洩的風險。特別是在提供對企業來說可以說是生命線的重要商業秘密,或者是內部人士信息、信用信息等高度保密的信息時,與律師等專家諮詢,充分考慮保密協議合約的內容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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