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東間合約中所規定的優先購買權與共同出售權是什麼
公司股東之間簽訂的股東間合約,雖然有時會在併購時簽訂,但最常見的情況是在創業時。特別是在創業初期的新創公司,為了防止投資者股東讓創業者退出公司經營,股東間合約中常常會限制經營者股東的股權轉讓。
在股東間合約中設定何種股權轉讓限制,這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對投資者來說,這將連結到公司穩定經營帶來的成長,以及確保「退出」的機會。而對於經營者股東來說,這將連結到廣泛的資金籌集,以及防止股權流向敵對勢力。
本文將解釋在股東間合約中設定的股權轉讓限制,包括「優先購買權」和「共同銷售權」。
何謂「股東間契約」
「股東間契約」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之間所締結的契約,該契約規定了公司的經營和股份轉讓等事項。對於初創企業來說,公司的經營往往基於股東間的信任關係,而信任關係的破裂或股東的更替,將對公司的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因此,對於初創企業來說,通常會在股東間契約中加入限制經營者股東轉讓股份的條款。
限制經營者股東轉讓股份的必要性
對於創業初期的初創企業來說,由於沒有不動產等可以作為擔保的財產,且由於尚未有銷售收入,因此也沒有信用。因此,從銀行借款進行資金調配有其限制。因此,為了一蹴而就地擴大公司規模,從風險投資公司(Venture Capital,簡稱VC)或天使投資者等進行廣泛的資金調配是必不可少的。
另一方面,成為股東的投資者往往關注創業團隊的人力資源和商業理念進行投資,並要求創業時的經營者股東持續掌握公司經營的決策權。如果由於股份轉讓導致經營者股東的決策權被削弱,或者公司經營權被轉移給第三方,則經營方針容易改變,公司經營可能變得不穩定。
透過股東間契約限制股份轉讓的優點
股東間契約可以根據該企業的情況靈活地設定一定的規則,並且可以僅通過當事人間的協議而不經過股東大會決議來達成。
其中,有些情況可能會設定需要投資者股東全體或過半數同意才能進行經營者股東的股份轉讓的規定。在實務上,由於可能會因為無法避免的原因,如繼承等,進行股份轉讓,因此通常會採取「優先購買權」或「共同銷售權」等間接限制。
股東間契約中的優先購買權條款
當某股東打算將其持有的股份轉讓給第三方時,通過事先通知其他股東轉讓內容,賦予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權利,這就是所謂的「優先購買權」。
在初創企業中,主要是投資者股東對經營者股東設定股份轉讓限制,因此設定了優先購買權條款。
然而,也有經營者股東對投資者股東設定股份轉讓限制的情況。作為經營者,他們寧願自己購買股份,也不願讓股份落入陌生第三方手中。
具體來說,股東間契約主要設定以下條款:
- 經營者股東在將股份轉讓給第三方時,必須先向投資者股東通知轉讓對象的名稱、轉讓的股份數量、轉讓價格等。
- 接到通知的投資者股東在一定期間內提出以相同條件購買該股份的意願。
- 經營者股東將股份轉讓給已通知購買意願的投資者股東。
- 只有在投資者股東不希望購買的情況下,經營者股東才能將股份轉讓給第三方。
- 如果投資者股東不希望購買,並且將股份轉讓給第三方,則轉讓價格必須不低於第1點中確定的轉讓價格。
另外,如果希望轉讓的投資者股東有多人,一般會按照持股比例進行分配。
此外,不僅投資者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股東間契約也可以規定,當投資者股東希望轉讓時,經營者股東或其他投資者股東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設定優先購買權條款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 限制股份轉讓,避免股份流向第三方或敵對勢力
- 股東通過購買股份提高自己的持股比例
通過允許投資者股東在經營者股東轉讓股份時享有優先購買權,可以避免股份落入不受歡迎的第三方手中,並通過購買股份,投資者股東可以提高自己的持股比例。
另一方面,當投資者股東通過股份轉讓實現退出時,無論買家是誰,風險都不存在,因此也可能給予經營者股東優先購買權。
對於經營者股東來說,擁有優先購買權可以避免股份流向他人,這是一個明顯的優點。
股東間合約中的共同出售權條款
為了限制股權轉讓,股東間合約中也可以設定「共同出售權」。
共同出售權是指,當某股東將股權轉讓給第三方時,可以要求將自己持有的股權也一同出售的權利。
優先購買權可以被投資者股東和經營者股東認可,但共同出售權通常不會被經營者股東認可。
投資者股東投資公司的目的是等待一段時間公司的成長,然後通過股權轉讓確定利潤。因此,需要設定共同出售權,以確保投資者股東有股權轉讓的機會。
另一方面,經營者股東的目的不是確定利潤,而是使公司成長。因此,無需給予經營者股東共同出售權。
為了保障少數股東的退出機會,股東間合約通常會設定以下條款:
- 當大股東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轉讓給第三方時,必須通知少數股東轉讓對象的名稱、轉讓的股數、每股的單價等(轉讓條件通知)。
- 少數股東可以要求大股東按照轉讓條件通知中記載的條件,將自己持有的股權也一同轉讓。
- 當少數股東行使共同出售權時,大股東不能只出售自己的股權。
此外,還需要具體記述股權的範圍、誰可以行使、對誰行使等。
- 可以主張共同出售權的股權範圍。
- 可以行使共同出售權的股東是誰。
- 被要求共同出售的股東是誰。
大股東在企業成長到一定程度後,會通過自己的渠道出售股權,退出並確定利潤。然而,沒有出售渠道的少數股東可能會被留下,持有流動性低的未上市股權。當大股東退出,公司的母公司或經營方針改變時,少數股東也會希望通過出售股權回收投資資本。
設定共同出售權條款,確保少數股東也有退出的機會,最終將連接到各種投資者更容易投資初創企業的優點。
然而,如果在股東間合約中設定共同出售權條款,由於股東結構的流動性,經營方針可能會容易改變,公司經營可能會變得不穩定。此外,對於大股東來說,也需要考慮到自己可以出售的股數減少的風險,可能會考慮抑制投資。
是否設定共同出售權條款,需要比較優點和缺點,謹慎考慮。
總結:關於股東間契約,請諮詢律師
在股東間契約中設定「優先購買權」和「共同出售權」的條款,有以下的目的:
- 擴大初創企業的資金籌集可能性
- 防止股份流向第三方或敵對勢力
- 防止經營者股東脫離公司經營
- 提高投資者股東的自有股比率
在股東間契約中應設定何種股份轉讓限制,可能會成為風險投資公司或天使投資者等是否對初創企業進行投資的重要考慮點之一。
在某些情況下,投資者可能會擔心股份轉讓機會受到限制,從而猶豫是否投資。
在股東間契約中設定「優先購買權」和「共同出售權」的條款以限制股份轉讓,需要專業知識。建議在製作股東間契約書時,請求專家律師的建議。
本所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MONOLITH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都具有高度專業性的律師事務所。本所事務所處理的業務包括包括M&A和業務轉讓,第三方分配增資,股票選擇權發行,管理層收購(MBO),JV設立等股權相關法務,以及與這些相關的糾紛處理等。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Tag: General Corporate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