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創公司的投資合約中的特別股發行及其內容
當投資者向企業進行投資時,企業會根據投資者的投資金額發行相應的股份。雖然我們通常將其稱為「股份」,但在日本公司法中,允許發行具有不同內容的股份,因此在投資合約中發行的股份類型非常豐富。如果不了解這些豐富的股份類型,企業可能會發行對自身極其不利的股份,而投資者也可能只能接受與投資不相稱的特別股的發行。因此,本文首先將解釋一般的特別股,然後將解釋在簽訂投資合約時常常發行的特別股。
特別股
高橋和之等編『法律學小辭典』632頁(有斐閣,第5版,2016)
原則上,所有股份的內容都是相同的。特別股是指在某些事項上與其他股份不同的股份(日本公司法108①)。為了發行特別股,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載明(日本公司法108②③,日本公司規則20)。
特別股的種類
關於特別股,公司法中對於可以發行的股份內容有以下規定:
- 關於盈餘分配的內容(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第1款)
- 關於賸餘財產的分派內容(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第2款)
- 關於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的內容(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
- 關於股份轉讓的內容(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第4款)
- 關於股東向企業請求取得股份的內容(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第5款)
- 關於在某些情況下企業可以從股東那裡取得股份的內容(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第6款)
- 關於企業可以根據股東大會的決議取得所有股份的內容(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第7款)
- 關於特別股股東大會決議的必要性內容(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第8款)
- 關於在特別股股東大會上選任董事或監察人的內容(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第9款)
關於盈餘分配和賸餘財產分配的規定
關於盈餘分配和賸餘財產分配等內容不同的股份
首先,作為股份的內容,有可能規定盈餘分配和賸餘財產分配可以優先於其他類型的股份。
這種類型的股份,由於在盈餘分配和賸餘財產分配上優先於其他股份,因此被稱為「優先股」。
接下來,作為股份的內容,有可能規定盈餘分配和賸餘財產分配將在其他類型的股份之後接收。這種類型的股份,由於在盈餘分配和賸餘財產分配上劣於其他股份,因此被稱為「劣後股」。
另外,沒有不同處理的標準股份被稱為「普通股」。
此外,關於盈餘分配和賸餘財產分配,一方面的內容是有利的,但另一方面的內容是不利的股份也存在。這種股份,由於內容是混合的,因此被稱為「混合股」。
關於盈餘分配和賸餘財產分配的不同內容股份的發行程序
要發行關於盈餘分配和賸餘財產分配的不同內容的股票,需要進行以下程序。
關於盈餘分配內容不同的股票,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
- 決定給該類股東的分配財產價值的方法(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1款)
- 分配盈餘的條件和其他關於盈餘分配的處理內容(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1款)
- 可發行特別股股份總數(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欄文)
關於賸餘財產分配內容不同的股票,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
- 決定給該類股東的賸餘財產價值的方法(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2款)
- 該賸餘財產的類型和其他關於賸餘財產分配的處理內容(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2款)
- 可發行特別股股份總數(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欄文)
限制表決權股的規定
限制表決權股是什麼
限制表決權股是指「在股東大會上可以行使的表決權」(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被限制的股票。對於某些事項,如果不允許行使表決權,投資者能夠參與公司經營的範圍將變窄。
然而,另一方面,關於盈餘的分配和賸餘財產分配,可能規定有利的內容。
限制表決權股股票的發行程序
要發行限制表決權股,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
- 在股東大會上可以行使表決權(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3款イ)
- 當規定該類股票的表決權行使條件時,該條件(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3款ロ)
- 可發行特別股股份總數(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欄文)
限制轉讓股的規定
限制轉讓股是什麼
限制轉讓股是指公司發行的部分或全部股票,規定轉讓股票時需要公司的同意。通過發行限制轉讓股,公司可以防止股東自由地將股票轉讓給第三方,從而防止公司不希望的人成為股東。
限制轉讓股的發行程序
要發行限制轉讓股,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
- 該股票通過轉讓取得需要該公司的同意(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4款,同法第107條第2項第1款イ)
- 在某些情況下,公司被視為已經同意根據第136條或第137條第1項的同意,該情況和該規定(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4款,同法第107條第2項第1款ロ)
- 可發行特別股股份總數(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欄文)
附取得請求權股・附取得條件股的規定
附取得請求權股・附取得條件股是什麼
首先,附取得請求權股是指股東可以向公司請求取得該股票的股票。其次,附取得條件股是指在某些情況下,公司被允許從股東那裡取得股票的股票。這兩種類型的股票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公司預計將取得股票,但在誰主動行動的問題上,股票和公司有所不同。
附取得請求權股・附取得條件股的發行程序
首先,為了發行附取得請求權股,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
- 股東可以向該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由該公司取得該股東持有的股票(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5款イ,第107條第2項第2款イ)
- 作為取得イ的股票一股為對價,向該股東交付該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債(不包括附有新股權利的公司債)時,該公司債的類型(指第六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類型,下同)和每種類型的公司債的總金額或其計算方法(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5款イ,第107條第2項第2款ロ)
- 作為取得イ的股票一股為對價,向該股東交付該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股權利(不包括附在新股權利的公司債上的)時,該新股權利的內容和數量或其計算方法(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5款イ,第107條第2項第2款ハ)
- 作為取得イ的股票一股為對價,向該股東交付該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股權利附公司債時,關於該新股權利附公司債的ロ規定的事項和該新股權利附公司債附有的新股權利的ハ規定的事項(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5款イ,第107條第2項第2款二)
- 作為取得イ的股票一股為對價,向該股東交付該股份有限公司的非股票等財產(指股票、公司債和新股權利,以下同)時,該財產的內容和數量或金額或其計算方法(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5款イ,第107條第2項第2款ホ)
- 股東可以向該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取得該股票的期間(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5款イ,第107條第2項第2款ヘ)
- 作為取得該類型的股票一股為對價,向該股東交付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股票時,該其他股票的類型和每種類型的數量或其計算方法(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5款ロ)
- 可發行特別股總數(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柱書)
接下來,為了發行附取得條件股,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
- 在某些情況下,該股份有限公司將取得其股票,以及該情況(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6款イ,第107條第2項第3款イ)
- 當該股份有限公司另定的日期到來時,將視為イ的情況,該情況(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6款イ,第107條第2項第3款ロ)
- 當イ的情況發生時,將取得イ的股票的一部分,該情況和取得股票的一部分的決定方法(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6款イ,第107條第2項第3款ハ)
- 作為取得イ的股票一股為對價,向該股東交付該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債(不包括附有新股權利的公司債)時,該公司債的類型和每種類型的公司債的總金額或其計算方法(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6款イ,第107條第2項第3款二)
- 作為取得イ的股票一股為對價,向該股東交付該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股權利(不包括附在新股權利的公司債上的)時,該新股權利的內容和數量或其計算方法(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6款イ,第107條第2項第3款ホ)
- 作為取得イ的股票一股為對價,向該股東交付該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股權利附公司債時,關於該新股權利附公司債的二規定的事項和該新股權利附公司債附有的新股權利的ホ規定的事項(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6款イ,第107條第2項第3款ヘ)
- 作為取得イ的股票一股為對價,向該股東交付該股份有限公司的非股票等財產時,該財產的內容和數量或金額或其計算方法(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6款イ,第107條第2項第3款ト)
- 作為取得該類型的股票一股為對價,向該股東交付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股票時,該其他股票的類型和每種類型的數量或其計算方法(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6款ロ)
- 可發行特別股總數(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柱書)
附全部取得條款特別股的規定
何謂附全部取得條款特別股
附全部取得條款特別股,是指公司經由股東大會的決議,被允許強制性地取得所有股票的特別股。附全部取得條款特別股的初步構想是在進行更生程序、再生程序以外,透過全數股票的消滅和新股發行來進行總股東的更換,但實際上,這種股票多被用作實現MBO的手段,作為第一階段公開收購後完全子公司化的手段。
附全部取得條款特別股的發行程序
為了發行附全部取得條款特別股,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
- 當該取得對價為該股份公司的股票時,應規定該股票的種類及每種股票的數量或其計算方法(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7款イ、第171條第1項第1款イ)
- 當該取得對價為該股份公司的公司債(不包括附有新股權利的公司債)時,應規定該公司債的種類及每種公司債的總金額或其計算方法(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7款イ、第171條第1項第1款ロ)
- 當該取得對價為該股份公司的新股權利(不包括附在公司債上的新股權利)時,應規定該新股權利的內容及數量或其計算方法(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7款イ、第171條第1項第1款ハ)
- 當該取得對價為該股份公司的附有新股權利的公司債時,應規定關於該附有新股權利的公司債的事項及關於該附有新股權利的公司債的新股權利的事項(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7款イ、第171條第1項第1款二)
- 當該取得對價為該股份公司的非股票等財產時,應規定該財產的內容及數量或金額或其計算方法(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7款イ、第171條第1項第1款ホ)
- 當規定能否進行該股東大會的決議的條件時,應規定該條件(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7款ロ)
- 可發行特別股總數(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欄文)
否決權的規定
否決權特別股是什麼
否決權特別股是指,在股東大會需要決議的事項中,為了進行決議,需要具有該特別股的股東組成的特別股股東大會的決議的股票。為了被視為股東大會的決議,需要特別股股東大會的決議,因此,如果特別股股東拒絕決議,則不會承認股東大會的決議。
否決權特別股的發行程序
為了發行否決權特別股,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
- 需要該特別股股東大會的決議的事項(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8款イ)
- 當規定需要該特別股股東大會的決議的條件時,該條件(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8款ロ)
- 可發行特別股股份總數(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標題)
特別股股東大會中董事或監察人的選任規定
特別股股東大會中董事或監察人的選任與不同內容股票的關係
在特別股股東大會中選任董事或監察人與不同內容的股票的關係,指的是該特別股的股東組成特別股股東大會,並在其中選任董事或監察人的內容。
特別股股東大會中董事或監察人的選任與不同內容股票的發行程序
為了發行否決權特別股,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
- 在該特別股股東大會中選任董事或監察人,以及選任的董事或監察人的數量(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9款イ)
- 根據イ的規定,可以選任的董事或監察人的全部或部分與其他特別股股東共同選任,則需要規定該其他特別股股東持有的股票類型和共同選任的董事或監察人的數量(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9款ロ)
- 如果有改變イ或ロ所列事項的條件,則需要規定該條件以及該條件實現後的イ或ロ所列事項的變更(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9款ハ)
- 除イ至ハ所列之外,法務省令規定的事項(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第9款二)
- 可發行特別股股份總數(日本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欄文)
特別股股票的意義
特別股的發行本身,自從日本商法在明治32年(1899年)制定以來就已被認可。然而,當時只承認了盈餘分配權和賸餘財產分配權,主要認為特別股的意義在於多元化資金調配手段。然後,在平成13年(2001年)11月商法修正後,特別股也具有了作為股東間調整公司控制權的手段的性質。
投資契約締結的時候的特別股發行
如上所述,特別股有許多種類。在這些特別股中,投資契約締結時特別重要的是以下的特別股。
因此,本所將對以下的特別股進行說明。
- 關於賸餘財產分配的不同內容的特別股
- 附取得請求權的特別股
- 附取得條件的特別股
關於賸餘財產分配的不同內容的股票
作為特別股的內容,關於賸餘財產分配,如果附帶有優先分配權,那麼持有該特別股的投資者可以優先於持有普通股的股東接收賸餘財產的分配。這樣,作為投資者,可以減少投資風險,對於創業公司等也會讓投資變得更容易。
在公司章程中規定關於賸餘財產分配的不同內容的股票的條款時,例如,可以考慮以下的條款。
第○條(賸餘財產的分配)
本公司在分配賸餘財產(不論其種類,以下同)時,對於持有A類優先股票的股東(以下稱為「A類優先股東」)或A類優先股票的註冊股票質權人(以下稱為「A類優先註冊股票質權人」),優先於最終的股東名冊上記載或記錄的持有普通股的股東(以下稱為「普通股東」)或普通股東註冊股票質權人(以下稱為「普通註冊股票質權人」),支付每股A類優先股票相當於基準分配價格的金額(以下稱為「A類優先賸餘財產分配金」)。基準分配價格為金10萬日元(但是,對於A類優先股票,如果發生股票分割、股票無償分配、股票合併或其他類似情況,則進行適當調整)的1倍。此外,對於A類優先股東或A類優先註冊股票質權人,每股A類優先股票分配的賸餘財產與對普通股東或普通註冊股票質權人每股普通股票分配的賸餘財產相同。
附取得請求權股
附取得請求權股也是為了減少投資者的投資風險而發行的特別股,與關於賸餘財產分配的不同內容的股票一樣。具體來說,作為投資者,如果由於某種情況想要放棄股票,可以向公司提出買回請求,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回收投資資本。此外,即使公司和投資者出現對立的情況,投資者也可以通過向公司提出買回請求,將股票出售。
在投資契約中規定附取得請求權股的條款時,例如,可以考慮以下的條款。
第10條(由發行公司買回本股票)
投資者在以下各項情況發生時,可以請求發行公司買回其持有的本股票(以下稱為「買回目標股票」),或者將其轉讓給發行公司指定並獲得投資者認可的第三方。投資者如果請求發行公司買回買回目標股票,則發行公司應在收到投資者的請求後的[30]天內支付該買回價格給投資者。
(1) 發行公司或經營股東違反本契約的規定,並在投資者的請求後的[30]天內未能補正該情形。
(2) 第5條規定的發行公司或經營股東的聲明和保證在重要方面不真實或不準確。前項的買回目標股票的每股買回或轉讓價格為以下各項規定的金額中最高的金額。
(1) 附表記載的新股發行要領中記載的每股發行價格(但是,如果發行公司的股票發生分割、合併或其他變動,則進行適當調整。)
(2) 根據發行公司最近的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上的賬面淨資產計算的每股淨資產價值
(3) 如果在前項的請求之前,發行公司有新股發行或股票轉讓的情況,則為最近的每股新股發行價格或轉讓情況中的每股轉讓價格(但是,如果發行公司的股票發生分割、合併或其他變動,則進行適當調整)
(4) 投資者選任的第三方鑑定的發行公司股票的每股時價
(5) 根據遺產稅財產評價的基本通知規定的類似業種比準價格計算的每股金額投資者對發行公司提出基於第1項的請求時,發行公司和經營股東應進行買回或轉讓所需的所有程序(包括在發行公司進行股票的名義變更程序,但不僅限於此。)。
一般社團法人電腦軟體協會,「投資契約書 種子輪用(無競爭避免義務)」,https://www.csaj.jp/documents/activity/project/startup/Contractsample_3-1.pdf[日語],(2019年9月10日)
附取得條件股
當創業公司順利成長時,可能會考慮進行股票上市(IPO)。在股票上市時,如果發行了特別股,一般投資者可能難以判斷股票的狀況,因此,通常會將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無附取得條件股,公司將無法從股東那裡取得特別股,無法順利進行轉換為普通股票,可能會影響股票上市。
因此,為了讓公司能夠從股東那裡順利取得股票,發行的特別股就是附帶取得條款的股票。
總結
以上是本所對於特別股、以及在投資場景中發行特別股的說明。作為公司,需要發行投資者願意投資的特別股以進行資金調配,同時,作為投資者,也需要確保接受到具有投資價值的特別股的發行。在投資合約中,關於發行何種類型的特別股,需要從專業的角度進行考慮。如本文所述,特別股的數量和組合有多種可能,如果沒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判斷發行何種類型的特別股是適當的可能會很困難。此外,必須按照《日本公司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發行,因此,請務必向專業人士,即律師進行諮詢。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Tag: General Corporate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