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會社中業務執行社員與代表社員的選任、辭任、解任之法律解說

自2006年(平成18年)起,日本公司法引入的契約公司(Godo Kaisha, GK)因其營運上的靈活性,已成為許多企業的吸引人選擇。這種公司形態經常與美國的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相比較,實際上,如Google契約公司、Apple Japan契約公司和亞馬遜日本契約公司等知名國際企業已採用此形態在日本展開業務。契約公司最大的特點是,與株式會社(Kabushiki Kaisha, KK)不同,公司的所有(出資)與經營原則上是一體化的。這種結構使得迅速決策和簡化治理成為可能,但同時,負責經營核心的業務執行社員和代表社員的地位,則由日本公司法詳細規定。若不正確理解這些職位的選任、辭任以及解任的法律程序,可能會引發公司內部的對立或法律上無效的決策。本文將根據日本公司法,全面且專業地解釋契約公司的業務執行社員及代表社員的選任、辭任、解任程序,並涉及具體條文和裁判例。旨在幫助企業經營者和法務負責人進行穩定且遵守法規的組織運營。
日本契約公司之業務執行社員與代表社員基礎
要理解契約公司的治理結構,首先必須掌握業務執行社員與代表社員的基本定位。日本公司法提供了原則性規則以及根據公司章程進行定制的空間。
日本公司法規定的原則是「全體社員進行經營」。如果公司的基本規則即公司章程中沒有特別規定,則作為出資者的所有社員都將擁有執行公司業務的權限,成為「業務執行社員」(日本公司法第590條第1項)。此外,業務執行社員還將擁有代表公司對外行事的權限,成為「代表社員」(日本公司法第599條第1項)。在這種默認狀態下,所有社員都將擁有公司經營和代表的雙重權能。
然而,在許多公司中,存在著雖然出資但不直接參與經營的社員,以及積極承擔經營職責的社員。為了應對這種實際情況,日本公司法允許通過公司章程靈活設計治理結構。通過在公司章程中指定特定社員為業務執行社員,可以將經營權限集中於特定人員(日本公司法第590條第1項)。在這種情況下,未被章程指定為業務執行社員的社員將不擁有經營相關的權限。
由此可見,業務執行社員與代表社員之間存在著明確的階層關係。代表社員必須從業務執行社員中選出(日本公司法第599條第3項)。法律上不允許選任無業務執行權的社員為代表社員。換言之,代表社員是一個賦予了更強大對外代表權的職位,位於業務執行社員之上。公司的創立者需要在理解這一原則的基礎上,為自己的公司制定最適合的治理模型,這是一項重要的戰略性決策。
業務執行社員與代表社員的選任
業務執行社員與代表社員的選任程序是具體化公司治理結構的首要步驟。這些程序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公司章程的規定。
業務執行社員的選任,是通過章程直接指定其姓名來進行的。章程中列名為業務執行社員的人將就任該職位,未被列名的社員則被排除於經營之外。
另一方面,根據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599條第3項,選任代表社員主要有兩種方法。
第一種方法是通過章程直接指定。例如,章程中明確記載「本公司的代表社員為某某」,直接指明特定個人的姓名。這種方法在代表者身份明確,且希望建立穩定經營體制時適用。
第二種方法是基於章程規定的業務執行社員互選。在這種情況下,章程會設置「本公司的代表社員由業務執行社員通過互選決定」等規定。然後,根據這些章程規定,業務執行社員通過討論或投票選出代表社員。互選結果會記錄在「互選書」等文件中。這種方法因能避免在更換代表社員時進行繁瑣的章程變更程序,因此可以實現更加靈活的運營。
在程序上,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就任承諾書的必要性。如果代表社員是通過互選選出的,則需要提交證明其已接受就任的「就任承諾書」以完成登記手續。而直接由章程指名的社員,在同意創建章程時即視為已接受成為代表社員,因此原則上不需要另外的就任承諾書。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是業務執行社員為法人。由於法人無法像自然人那樣執行物理業務,因此必須選任一名自然人作為「職務執行者」,並將其姓名和地址通知其他社員(根據日本公司法第598條第1項)。如果該法人同時也是代表社員,則職務執行者的姓名和地址也需記載在公司的登記簿中並進行公示。
這些選任方法不僅僅是程序上的差異,尤其是在選擇代表社員的選任方式時,是直接由章程指定還是通過互選,這一決定直接影響到未來解任的難易程度。直接指定的代表社員要解任,需要進行章程變更,這一門檻非常高。而互選的代表社員則可以通過更加靈活的程序解任。因此,創業者需要考慮公司未來的力學,慎重選擇哪種方法最適合自己的公司。
業務執行社員與代表社員在日本的辭職
當業務執行社員或代表社員離開其職位時,日本法律上存在「辭職」與「退社」兩個不同的概念,準確區分這兩者極為重要。
「辭職」指的是業務執行社員或代表社員退出其職務,但作為社員(出資者)的地位仍然保留。換言之,雖然失去了經營權和代表權,但作為公司所有者,仍持續保有其持分。
相對地,「退社」意味著完全離開作為社員的地位。這將導致完全放棄公司的所有權(持分),並因此自動失去所擔任的業務執行社員或代表社員職務。原則上,退社的社員有權獲得持分的退還。
若是被定款特別指名的業務執行社員要「辭職」,該程序並不簡單。根據日本公司法(日本の会社法)第591條第4項,業務執行社員辭職需要「正當理由」。這一規定旨在防止負責公司經營的重要人物輕易放棄責任,從而對公司運營造成障礙。
對於社員完全離開公司的「退社」,日本公司法規定了幾種方式。一種是「任意退社」,社員可以在事業年度結束前六個月通知公司,並在該事業年度結束時退社(日本公司法第606條第1項)。另一種是在有「不可抗力的理由」時,社員可以隨時退社(日本公司法第606條第3項)。所謂「不可抗力的理由」包括嚴重疾病或公司的經營目標根本性變更等,客觀上難以繼續留在公司的情況,而僅僅是意見不合則不在此列。
代表社員的「辭職」程序取決於其選任方式。如果是定款直接指定姓名的代表社員辭職,則需要從定款中刪除該人的名字,因此必須進行定款變更程序。定款變更原則上需要全體社員的同意,程序非常嚴格。另一方面,若是由業務執行社員互選的代表社員,其職位基於社員間的合意,因此可以通過向公司表達辭職意願,較為簡便地辭職。
為了明確這些差異,以下表格將「辭職」與「退社」進行比較。
特徵 | 從職務辭職 | 從公司退社 |
法律行為 | 放棄業務執行社員・代表社員的地位。 | 放棄作為社員(出資者)的地位。 |
準據法 | 日本公司法第591條第4項(業務執行社員的情況) | 日本公司法第606條、第607條 |
法律要求 | 定款指名的業務執行社員需要「正當理由」。 | 需要提前六個月通知,或有「不可抗力的理由」。 |
對持分的影響 | 無影響。作為社員・所有者的地位保持不變。 | 放棄持分。原則上會發生持分退還。 |
對經營的影響 | 失去業務執行權和代表權。 | 與公司的所有關係終止,失去所有職務。 |
日本業務執行社員及代表社員的解任
在日本,對業務執行社員或代表社員進行解任,即使本人不願意,也必須從其職位上免職,這是為了保護公司的穩定性,根據日本公司法設有非常嚴格的要求。
要解任章程指定的業務執行社員,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首先是存在「正當理由」,其次是得到除了被解任者之外「其他所有社員的一致同意」(日本公司法第591條第5項)。這雙重要求旨在防止多數派輕易排除少數派,強力保護業務執行社員的地位。然而,日本公司法第591條第6項允許章程設定不同的規定(例如,緩和解任要求)。
代表社員的解任程序,與辭職的情況相似,取決於其選任方式。要解任章程直接指定的代表社員,需要修改章程。由於修改章程需要所有社員的同意,因此除非本人也同意,否則實際上無法單方面解任。相對地,通過互選選出的代表社員,可以採用與選任時相同的方法進行解任,例如通過業務執行社員過半數的決議,這是一個更為現實的程序。
關於「正當理由」的具體內容,日本公司法並沒有明確定義。此外,關於契約公司業務執行社員解任的裁判例也不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傾向於參考類似的規定來作出判斷。株式會社董事解任的「正當理由」(日本公司法第339條第2項)相關判例,成為重要的指導原則。
根據株式會社的判例,被認為是「正當理由」的情況包括重大的法令或章程違反、對公司造成損害的背信行為、因長期疾病無法履行職務、明顯缺乏經營能力等,客觀上難以繼續委以董事職責的情形。例如,在1994年11月29日的廣島地方法院判決中,代表董事因單方面進行投機性交易而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這被認為是解任的正當理由。另一方面,僅僅因為經營方針的對立或與其他董事的人際關係惡化等主觀理由,原則上不被認為是「正當理由」。1982年12月23日的東京地方法院判決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該判決認為僅因與代表者關係不佳,不足以成為解任的正當理由。
此外,如果業務執行社員的侵權行為極其惡劣,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則有「除名」這一最終手段。這是基於其他社員過半數的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強制將該社員從公司中排除的制度(日本公司法第859條)。除名是在社員間無法通過協商解決時的最後手段,需要法院的司法判斷,是一項極為強力的措施。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契約公司的解任制度是基於合作夥伴關係的信任,不是基於多數決的輕易排除,而是重視共識形成和穩定性的設計思想。
總結
正如本文所詳細說明的,契約公司的業務執行社員及代表社員的地位相關規則,在其靈活的組織形態背後,受到日本公司法(Japan’s Companies Act)的嚴格規定。章程的重要性、代表社員的選任方法(直接指定或互選)對未來解任程序的戰略性影響,以及「辭職」與「退社」的法律差異,還有解任時所需的「正當理由」或「全體社員的一致同意」等高門檻,都是契約公司經營中必須理解的關鍵點。為了適當管理這些複雜的法律要求並預防未來的爭議,專業的法律知識是不可或缺的。Monolith法律事務所不僅擁有豐富的經驗,為日本國內的客戶提供契約公司的設立、章程製定、以及董事的選任與變更等公司治理相關服務,也為眾多國際客戶提供服務。本所事務所擁有多名持有外國律師資格的英語使用者,他們深刻理解國際商業的脈絡,能夠提供細致入微的法律支援。請利用本所的專業知識,確保貴公司的治理結構遵循法律規範,並與業務策略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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