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公司法下契約公司社員的退社與持分的支付

契約公司(Godo Kaisha)因其設立手續簡便和定款自治範圍廣泛,在日本開展業務時極受歡迎的公司形態。特別是外國企業在設立日本法人時,與株式會社並列為常用的選擇。然而,其高度靈活的結構在社員(相當於株式會社中的股東)加入或退社方面,產生了特有的法律問題。社員的退社對公司的存續、與其他社員的關係以及財產價值的分配有著直接的重大影響。因此,契約公司的經營者和法務負責人必須準確理解日本公司法下社員退社的相關規定。
本文將根據日本公司法,全面且詳細地解說契約公司社員從公司離職的「退社」制度。社員的退社主要分為基於社員自身意願的「任意退社」和因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而發生的「法定退社」兩大類。這些制度旨在保障社員投資資本回收的自由,同時平衡公司的持續性和債權人的利益。文章將根據具體條文,揭開各種退社制度的要求和程序,並深入探討伴隨退社而產生的最重要權利——「持分的返還」的計算方法和法律程序。結合日本的裁判例,本所將揭示這一複雜法律制度的實務面向。
員工基於個人意願的自願離職
自願離職是指員工根據自己的決定從契約公司離開的制度,其基本規則在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606條中有所規定。這是建立在契約公司員工間個人信任關係之上,賦予員工自由離開公司的重要條款。
日本公司法第606條第1項規定了基本原則。如果章程中沒有規定公司的存續期間,或者規定公司將在某位員工終身期間存續,則每位員工都可以在財政年度結束時離職。然而,要行使這項權利,希望離職的員工必須至少提前六個月向公司預告。這六個月的預告期是為了防止公司因員工意外離職而導致經營混亂,為選擇接替人員或準備分紅返還資金等必要措施提供時間緩衝。
然而,契約公司是一種廣泛認可自治的組織形態。日本公司法第606條第2項將這一原則適用於自願離職的規則,允許公司在章程中另行規定。例如,章程可以規定「員工可以在財政年度結束時離職,前提是至少提前三個月向公司預告」,從而設定比法律原則更短的預告期。通過戰略性地設計章程,可以根據各公司的實際情況建立靈活的離職規則。
此外,日本公司法也為員工陷入意外情況提供了救濟措施。日本公司法第606條第3項規定,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員工可以不受章程規定或預告期限的限制,隨時離職。該條文中的「不論前兩項規定」表明,這項權利是一項即使章程也無法限制的強制性規定。這作為一種安全網,防止員工被永久性地束縛於公司經營。「不可抗力的情況」的具體例子包括員工患有需要長期治療的疾病,或者因搬遷至遠離公司的地區而無法執行公司業務等情況。這一規定在章程為了確保公司穩定性所設的限制與員工重大個人事情之間,建立了法律上的平衡。
根據日本法律規定的法定退社
法定退社是一種制度,當發生日本公司法(日本法律)第607條第1項所列舉的特定情形時,不論社員個人意願如何,社員將依法自動退社。此制度旨在社員地位發生重大變化或社員間信任基礎喪失時,對公司組織進行整頓,確保公司穩定運營。
日本公司法第607條第1項規定的法定退社事由包含多種情形。主要事由包括:
- 章程所定的事由發生
- 全體社員的同意
- 社員死亡
- 社員為法人且因合併而消滅
- 社員接受破産程序開始的決定
- 社員為法人且已解散
- 社員接受後見開始的審判
- 被除名
這些事由根據社員是個人還是法人而有不同的適用。例如,“死亡”適用於個人社員,“合併導致消滅”或“解散”則適用於法人社員。
在此,契約公司的章程自治原則發揮了一定作用。日本公司法第607條第2項允許公司通過章程規定,將部分法定退社事由排除在外。具體來說,對於“破産程序開始的決定”、“解散”、“後見開始的審判”這三個事由,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規定即使發生這些情形,社員也不退社。這一規定對於作為法人間合資企業的契約公司來說,具有戰略上的重要意義。例如,即使合作夥伴企業遭遇財務困難(破産)或組織重組(解散),也不會立即導致其退出合資企業,從而增強業務的持續性。因此,章程不僅是形式性文件,更是管理未來風險的戰略工具。
此外,日本公司法第609條另外規定,債權人在差押社員持分後,有權在該社員所屬事業年度結束時使其退社。這是為債權人回收投資資本而設立的特殊退社制度。
其他員工意願下的離職:除名制度
在日本法定離職原因中,最為嚴重且爭議性高的是「除名」制度。當某員工有重大不當行為時,其他員工可以通過決議,強制將該員工從公司中排除。這是一項極為強力的措施,因為它剝奪了員工的地位,所以日本公司法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和實質要求。
除名程序在日本公司法(Companies Act of Japan)第859條有所規定。要進行除名,首先需要除了被除名員工之外的其他員工過半數的決議。接著,公司作為原告,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員工進行除名。僅憑員工間的合意是不能進行除名的,必須得到司法判斷。
該條款列舉了以下幾種可以認定為除名事由的法律依據:
- 未履行出資義務
- 違反競業禁止義務
- 在執行公司業務時有不正行為
- 未盡其他重要義務
然而,日本法院不會僅因形式上符合這些事由就輕易認可除名。判例表明,為了正當化除名,必須證明被除名員工的行為已經無法恢復員工間的信任關係,並且留下該員工對公司的存續和業務繼續造成顯著障礙。
這一司法判斷框架在兩個對照鮮明的案例中得到了明確展示。一個是東京地方裁判所於2021年11月29日的判決,該案件中,一名法人社員的代表者不正當地挪用了契約公司的資金。法院認定這一行為符合公司法第859條第3項「執行業務時的不正行為」,並認為這種嚴重的背信行為破壞了與其他員工的信任關係,使公司正常運營變得不可能,因此判定除名是正當的。在這個案例中,排除不正行為的員工被認為是維護公司存續的必要之舉。
另一個是東京地方裁判所於2019年9月26日的判決,該案件中,一名員工被指控有逃稅等不當行為。然而,法院考慮到該員工是公司業務的核心人物,幾乎獨自創造了公司所有收益。因此,即使該員工有不當行為,除名也會導致公司業務無法繼續,公司將無法存續。法院因此得出結論,考慮到公司存續的目的,不應認可這種情況下的除名。
這些案例表明,日本法院將除名視為維持公司存續的最後手段,而非對問題員工的懲罰。審判的核心問題是,排除該員工是否對公司業務繼續真正必要,這是從經營角度進行利益衡量的。因此,考慮除名的公司不僅要證明員工的重大義務違反,還要展示在該員工離開後公司能夠繼續業務的具體計劃,這對於訴訟的成功至關重要。
在日本依法進行退社後股份回購
當員工自願或依法定程序離開公司時,該員工擁有向公司請求回購其股份的權利。這是根據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611條第1項規定的,退社員工的基本財產權 。
股份回購金額的計算必須根據日本公司法第611條第2項的規定,依據「退社時持分公司的財產狀況」進行。這在實務上意味著,需計算公司在員工退社時的淨資產額,並將該額乘以退社員工的持股比例來計算。無論出資是以金錢還是實物形式,回購都可以用金錢來進行(同條第3項) 。
關於這種股份評估的基準時點和客觀性,有重要的司法判決提供指導。在一起稅務訴訟案件中(名古屋地方法院的判決),員工死亡(法定退社的一個原因)時的股份回購請求權的評估成為爭議點 。在這個案件中,法院指出,回購請求權的價值應該基於員工死亡時公司的淨資產價值來客觀決定。即使退社後,剩餘員工與繼承人之間達成了「將回購金額定為零」的協議,這種事後協議也不應影響退社時已確定的權利的客觀價值。這一判決明確指出,股份回購金額應基於退社時公司的財產狀況這一客觀事實,而非當事人間的任意協議。
由於股份回購會導致公司財產流出,因此設有嚴格的程序來保護公司債權人。如果回購金額超過公司的盈餘額,公司必須進行債權人保護程序。如果需要減少資本金來進行回購,則需要按照日本公司法第627條的程序(如官報公告或個別催告等)。即使不減少資本金,如果回購金額超過盈餘,也需要根據日本公司法第635條進行債權人異議程序 。這些程序旨在給予債權人提出異議的機會,並要求公司在必要時提供償還或擔保。
如果違反這些規定進行不當回購,執行該業務的員工可能需要對公司賠償回購金額(日本公司法第636條) 。這表明,法律規範延伸到確保員工退社這一內部事件不損害公司外部利益相關者即債權人的利益。
比較自願離職與法定離職
如前所述,自願離職與法定離職在員工離開公司這一點上是共通的,但在發生原因和法律性質上有根本的差異。自願離職是以員工的自發性意願為起點的主動過程,而法定離職則是由於法律或公司章程所定的客觀事由發生而被動產生的過程。在自願離職中,公司章程可能會調整如預告期間的變更等程序面的事項;在法定離職中,則可能會在實體面上排除某些特定的法定事由作為離職原因。理解這些差異對於適當管理契約公司的治理至關重要。
特徵 | 自願離職 | 法定離職 |
根據・發生原因 | 員工的自發性意願 | 法律或公司章程定義的事由發生 |
員工的意願 | 離職員工的意願是直接原因 | 與離職員工的意願無關而發生 |
公司章程的作用 | 可變更離職的預告期等 | 可將部分法定事由從離職原因中排除 |
時期 | 原則上,在事業年度結束時 | 事由發生時 |
離職後的日本法律關係
員工離職不僅涉及股份回購等問題,還會帶來一些法律效果。
首先,當員工離職時,與該員工相關的公司章程記載(如姓名或地址等)將自動廢止,無需另行通過章程變更決議。這一點在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610條中有所規定,有助於簡化程序。
其次,有關離職員工責任的規定。根據日本公司法第612條,員工離職後,若其離職登記前公司已承擔的債務,該員工仍需承擔責任。這項責任將在離職登記後2年消滅。這是為了保護與公司交易的債權人而設的規定。
最後,作為最重大的影響,可能會導致公司解散的風險。如果因員工離職導致契約公司無任何社員,根據日本公司法第641條第4號的規定,該公司將自動解散。如果希望公司繼續存在,就必須避免出現無社員的情況。
總結
在日本,契約公司的社員退社不僅僅是人員的離開,它是一個複雜的法務過程,影響著公司的組織、財產,甚至公司的存續本身。日本公司法(Japanese Corporate Law)提供了兩種框架:尊重社員意願的「任意退社」和基於客觀事由的「法定退社」,並為每種情況設定了詳細的規則。特別是,強制排除其他社員的「除名」和退社時的「持分退還」,都被賦予了嚴格的法律要求和程序,需要謹慎處理。這些制度的基礎是法律意圖調和多個價值:社員的權利、公司的持續性,以及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因此,最有效的風險管理策略是在公司成立之初,預見未來可能發生的各種情況,並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戰略性地設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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