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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刊登補充劑廣告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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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刊登補充劑廣告的注意事項

補充劑並非藥物,而是健康食品。然而,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與一般食品不同,人們購買補充劑時,往往對自身的健康和美容有一定的期待,並且,由於其形狀等特點,這種期待往往會超過一般食品。法律對於「藥物」,與一般食品不同,設有嚴格的廣告規範。對於宣稱具有治療效果,例如治療痤瘡、便秘等效果的「藥物」,法律對於非藥物的健康食品等也設有同樣嚴格的廣告規範。
雖然補充劑不是藥物,但被認為與藥物相似,必須不斷考慮與廣告規範的關係,並在此基礎上進行銷售和宣傳。這就是補充劑的特點。本文將解釋關於這種既不是一般食品,也不是藥物的健康食品——補充劑的廣告規範。

補充劑的定義

補充劑有許多形式,如錠劑或膠囊,但並非藥品。

「補充劑」在法律上並無明確定義,一般認為「特定成分被濃縮的錠劑或膠囊形式的產品」符合此類。由於沒有明確的定義,一般人可能會認為補充劑與藥品相似,或者是錠劑、膠囊形式的產品,範疇相當廣泛。

另一方面,藥品,即法律上的「藥品」,根據「藥品、醫療器械等的品質、有效性及安全性的確保等相關法律(昭和35年法律第145號)」(即所謂的舊藥事法的修訂版),(以下簡稱「藥機法」。)第2條第1項的規定有明確的定義。因此,無論形狀如何,不符合藥機法定義的藥品的物品,將被完全不同於藥品的分類。此外,藥機法根據第1條的規定,其監管對象僅限於藥品、藥品部外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

由此可見,不符合這些定義的物品不會成為藥機法的監管對象。換句話說,即使補充劑是錠劑或膠囊形式,與藥品相似,但在法律上並不被視為「藥品」。

以下文章中寫有關於「藥品」、「藥品部外品」、「化妝品」的區別。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pharmaceutical-affairs-law[ja]

「醫藥品」非藥品的藥機法規範

如此,補充劑的定位在法律上並不被視為「醫藥品」。然而,正因為不被視為「醫藥品」,補充劑等健康食品會受到嚴格的廣告規範。雖然這次本所不會深入討論,但無論是否被稱為補充劑,只要是人類口服的食品,從其本質、形狀、標示的效能效果、用法容量等來判斷,應被視為醫藥品的物品,如果被發現在製造(包括進口,以下同)或銷售,將被視為「無許可無批准醫藥品」,根據「無許可無批准醫藥品的指導取締」(昭和46年6月1日(1971年)藥發第476號各都道府縣知事至厚生省藥務局長通知),將受到各都道府縣知事的指導和取締。

上述通知中,關於廣告與醫藥品的效能效果的解釋有所記載。根據該解釋,例如,如果標示「對糖尿病患者有益」「改善癌症」「恢復疲勞」「改善體質」等,補充劑等健康食品將被視為「無許可無批准醫藥品」,並成為上述通知指導取締的對象,因此需要注意。

被視為具有醫藥品效能效果的表述範疇廣泛,通知中已具體定義了相關語句。在做補充劑等健康食品的廣告時,確保宣傳語句不被視為顯示醫藥品效能效果是重要的。詳情請參見厚生勞動省網站,健康危害信息・無許可無批准醫藥品信息[ja]

根據健康促進法的廣告規範

健康促進法(健促法)的規定與意義是什麼?

在健康促進法(2002年(平成14年)法律第103號)(以下稱為「健促法」)中,「食品」被定義為除了藥事法中的「藥品」之外的所有飲食物。因此,即使是作為食品銷售的產品,如果宣稱具有藥品效能,則該產品將被視為藥事法中的「藥品」,並不符合健促法中的「食品」的定義。然而,即使是宣稱具有藥品效能並進行銷售的產品,也需要禁止對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進行虛假誇大的表示,因此,健促法第31條第1項並未僅限於「供銷售的食品」,而是將「作為食品供銷售的物品」納入規範範疇。

關於健促法

健促法
(目的)
第1條 本法旨在考慮到我國高齡化進程的加速以及疾病結構的變化,國民健康的促進的重要性日益增大,確定與全面推進國民健康促進相關的基本事項,並採取改善國民營養等促進國民健康的措施,以期提高國民健康水平。

這個健促法是為了提高國民健康水平而制定的法律。制定這樣的法律的背景是,隨著日本高齡化的加速和疾病結構的變化,國民健康的促進的重要性日益增大。因此,作為對策,確定了促進國民健康的基本事項,並採取了改善國民營養等促進國民健康的措施。因此,健促法的目的是推進和實現國民健康的促進,而藥事法的目的是通過對藥品等的規範和研究開發促進措施,提高公共衛生水平。

在健促法中,關於健康食品,健促法第31條第1項禁止的表示,「關於健康食品的景品表示法和健康促進法上的注意事項[ja]」(「制定於2016年(平成28年)6月30日,消費者廳」以下稱為『注意事項』)已經有所規定。

健康食品

(禁止誇大表示)
第31條 任何人在對作為食品供銷售的物品進行廣告或其他表示時,不得對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內閣府令所定事項(下一條第3項中稱為「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進行與事實嚴重不符的表示,或者使人嚴重誤解的表示
2 內閣總理大臣在制定或改廢前項的內閣府令時,必須事先與厚生勞動大臣進行協商。

健康促進法第31條第1項禁止對作為食品供銷售的物品進行虛假誇大的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的表示。根據這一點,注意事項將顯示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並作為食品供銷售的物品稱為「健康食品」。健康食品不是藥品,因此,如前所述,根據藥事法,不能表示藥品效能,而且,根據健康促進法,也不能對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進行與事實嚴重不符的表示。這種禁止虛假誇大廣告的規定,背景是隨著健康促進法第1條目的的實現,即提高國民健康水平,國民的健康意識提高,被認為是健康食品的食品的使用增加,推薦長期和持續的攝取,相信這一點的國民可能會錯過適當的診療機會等,從保持和增進國民健康的角度看,可能會產生重大的障礙。

健康食品的種類

健康食品是指廣泛用於促進健康保持的食品,包括所有銷售和使用的產品。此外,為了適當地表示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國家制定了「保健功能食品制度」,該制度滿足國家訂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標準。

  1. 特定保健用食品(個別許可制)
  2. 營養功能食品(自我認證制)
  3. 功能性表示食品(報告制)
  4. 不屬於1.至3.的「所謂健康食品」

補充劑基本上被視為「所謂的健康食品」,與普通食品一樣被對待,但是獲得許可的「特定保健用食品」,自我認證的「營養功能食品」,報告的「功能性表示食品」,可以按照各自規定的方式表示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

作為特定保健用食品的表示,無論是否屬於虛假誇大表示,都必須獲得消費者廳長官的許可(健康促進法第26條第1項),作為保健功能食品的表示,無論是否屬於虛假誇大表示,都必須按照食品表示標準進行表示(食品表示標準第9條第1項10號,第23條第1項第8號)。同時,不遵守這些食品表示標準的表示可能屬於健促法上的虛假誇大表示等。

補充劑(健康食品)的廣告規範

嚴重與事實不符或嚴重誤導人的表示是被禁止的。

那麼,對於被分類為健康食品的補充劑,日本健康增進法(Japanese Health Promotion Act)上有哪些廣告規範呢?

(禁止誇大表示)
第32條之2
任何人在對食品進行廣告或其他表示時,關於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日本厚生勞動省規定的事項(以下稱為「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不得進行嚴重與事實不符的表示,或嚴重誤導人的表示。

在這條文中,明確禁止的誇大表示是指,對於作為食品銷售的物品,關於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進行①嚴重與事實不符,②嚴重誤導人的廣告等表示。①嚴重與事實不符或②嚴重誤導人的表示是否存在,是根據消費者從表示內容全面獲得的印象和認識來判斷的。

首先,何為「嚴重」的判斷,需要根據各種廣告等的具體情況來進行。例如,如果一般消費者知道廣告等內容與食品攝取後實際獲得的效果的差異,並可以判斷「不會被誘導購買該食品」,那麼就可以認為是「嚴重」的情況。另外,與事實不符是指廣告等強調的表示與實際獲得的效果等存在差異。例如,儘管沒有充分的實驗結果等依據,卻表示「已實證可以在3個月內減輕〇公斤」等情況就屬於此類。

另一方面,「誤導人」是指,從廣告等獲得的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的印象和期待感與實際獲得的效果等存在差異。例如,忽視對該食品不利的學術數據,只引用有利的記載,就屬於此類。具體來說,「可以治療癌症」等表示當然是不行的,對於宣傳瘦身效果的食品,「包裹過量攝取的脂肪和碳水化合物,並隨糞便排出體外」等表示,能阻止食物中的碳水化合物等被體內吸收,並能排出體外,這種表示將被要求刪除(平成16年(2004年)12月8日食安新發第1208001號)。另外,這些具體例子,無論是否虛假誇大,都有可能被判定為違反法令通知的藥品效能效果的宣傳,或者不符合食品表示標準的表示,因此可以說是危險的表達。

以下文章詳細解釋了化妝品的廣告規範。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regulations-on-hyperbole[ja]

違反禁止誇大表示規範的後果

健康增進法(Japanese Health Promotion Act)第32條之2規定,對於作為食品銷售的物品,關於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如果進行嚴重與事實不符,或嚴重誤導人的表示,將採取以下措施:

(建議等)
第32條之3
如果有人違反前條規定進行表示,並且認為可能對國民的健康保持增進產生重大影響,厚生勞動大臣可以對該人提出應採取必要措施的建議。
2 如果接受前項建議的人沒有正當理由而不採取建議的措施,厚生勞動大臣可以命令該人採取建議的措施。
3 省略

如此,如果誇大表示可能對國民的健康保持增進產生重大影響,首先,厚生勞動大臣可以對該表示提出應採取必要措施的建議(健康增進法第32條之3第1項)。接著,如果接受這項建議的人沒有正當理由而不採取建議的措施,厚生勞動大臣可以命令該人採取必要的措施(健康增進法第32條之3第2項)。

第36條之2
違反基於第32條之3第2項規定的命令者,處以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一百萬日元以下的罰金。

然後,如果不遵守命令,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一百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此外,作為規範「健康食品」表示的法律,除了上述的健康增進法,還有藥機法(Japanes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食品表示法(Japanese Food Labeling Act)、景表法(Japanese Act against Unjustifiable Premiums and Misleading Representations)、食品衛生法(Japanese Food Sanitation Act)、JAS法(Japanese Agricultural Standards Act)、特商法(Japanese Act on Specified Commercial Transactions)等。如果違反這些規範,可能會受到其他行政措施。

總結

如上所述,作為食品銷售,如保健品等,對健康和美容等有一定期待的補充劑,根據「日本增進健康法」和「日本藥事法」的通知,以及「日本食品標示法」等,禁止誇大廣告,顯示藥品效能效果和違反食品標示標準的表現等,有嚴格的表現限制。基本上,不僅限於銷售商,任何進行宣傳廣告的人都必須遵守這些規定,因此,對於廣告中使用的語言,需要格外小心。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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