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Twitter的私訊、電子郵件等是否可能構成「名識毀損」?是否可以要求確認發送者身份?
在網路上的誹謗中傷和風評損害的典型案例中,本所常常會看到「在匿名討論板上進行侵犯名譽權(誹謗)的投稿」這樣的情況。對於這類投稿,本所可以要求刪除,或者尋求確定投稿者的身份。
那麼,如果不是在網路討論板等地方,而是通過電子郵件(以下簡稱e郵件)、LINE、Twitter的DM等方式發送惡意信息,本所是否可以認定為誹謗,並確定發送者的身份呢?
首先從結論來說,這在一般情況下是困難的。主要有兩個原因:
- 首先,發送該e郵件(LINE、Twitter的DM等)本身,原則上並不構成「誹謗」
- 即使在特殊情況下構成誹謗,本所是否有權要求揭示LINE或Twitter的DM發送者的身份
除了這些問題之外,我還將解釋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確定犯罪者的身份。
電子郵件等的發送是否「違法」
名譽權侵害需要「公然性」
名譽權侵害(誹謗)的成立需要「公然地」指出事實。
而這裡的問題是「公然」。「公然」的意思是「對不特定多數」,而這個「不特定多數」是「不特定或多數」。「不特定」或「多數」,只要滿足其中一項就可以。「不特定」的意思是,例如,同班同學是「特定」,而街上的行人是「不特定」。「多數」沒有明確的界線,但如果是數十人,則可以被認為是「多數」。因此,「同班同學全體」是「特定多數」,因為它滿足「不特定或多數」的其中一項,所以它是「不特定多數」。
然而,如果「發送電子郵件(LINE,Twitter的DM等)給某人」,那可能只是向「特定少數」指出事實,可能無法滿足「不特定多數」的條件。
什麼是傳播性理論
然而,上述情況有例外。即使只對一個人說,如果那個人有可能將其「傳播」給不特定多數,則可以視為與向不特定多數指出事實相同。例如,假設你對新聞記者說了一個謠言。新聞記者寫文章是預料之中的事,如果成為新聞文章,則不特定多數的人將讀到這個「謠言」。「無罪」可能有問題。為了應對這種情況,承認了上述的「例外」,也就是所謂的「傳播性理論」。
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收到電子郵件或LINE,Twitter的DM的人可能不會告訴其他人。「傳播性理論」的成立,僅限於特殊情況。
可能侵犯名譽權以外的權利
對於「名譽權」以外的情況,將變成各種權利特有的討論,但至少,在應該主張名譽權的情況下,會出現上述的問題。而且從實務感覺來看,主張的權利在網路上的風評損害對策中,大多數情況下是名譽權。如果不能使用名譽權,主張權利侵害也會很困難。
發信者資訊揭露請求權的限制
即使認定為名譽權或其他權利的侵犯,還有一個問題。
由律師提出的發信者資訊揭露請求,即「揭露誹謗者的IP地址和地址等資訊」的請求,是基於「日本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的規定。雖然有些難以理解,但在風評損害發生時要求確定犯人的權利,並不是「由民法等基本法律自然賦予的權利」。這是由「日本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首次「創設」的權利。
而根據「日本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的發信者資訊揭露請求權,大致上是以下的內容。
「特定電信服務提供者」在權利被侵犯的情況下,應揭露對投稿者持有的資訊
問題在於「特定電信服務提供者」。這是「日本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中「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用語。嚴格來說,這意味著「為不特定多數人提供通信服務的人」。
郵件伺服器是否為「特定電信服務提供者」
也就是說,對於網站來說,因為某個網站是對「不特定多數」公開的,所以伺服器管理者是「為不特定多數人提供通信服務的人」,符合「特定電信服務提供者」的定義。但是,對於電子郵件來說,它是對「特定的某人」的通信。因此,郵件伺服器是「為特定少數人提供通信服務的人」,並不符合「特定電信服務提供者」的定義。
因此,即使收到可能構成名譽毀損的郵件,也不能對郵件伺服器提出發信者資訊揭露請求。
在民事訴訟中確定犯人困難
這基本上是「現行法制度的限制」的問題。「即使存在權利侵犯,並且進行了民事上的非法行為,但對於知道犯人的人(如郵件伺服器管理者)並未提供揭露犯人是誰的手段」,這就是問題的狀況。雖然未來的法律修訂可能會解決這個問題,並且我認為這是非常必要的,但在現行法上,這個問題尚未解決。
如果是刑事案件,可以確定犯人
然而,以上所述僅限於民事層面,如果警察以刑事案件介入,情況就不同了。警察不是依據「日本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的發信者資訊揭露請求權」,而是以刑事案件的調查權向網路服務提供者要求揭露資訊。因此,無論「電子郵件伺服器是否屬於特定電信服務提供者」的問題如何,都可以揭露IP地址等資訊。
電子郵件等的發送必須符合「犯罪」的定義
然而,警察不會介入非「刑事案件」。如上所述,電子郵件的發送原則上不符合「名譽毀損」的定義。在網路上的聲譽損害對策中,繼名譽權之後,最常被主張的是侵犯隱私權,但侵犯隱私權並非犯罪。「侵犯隱私權罪」這種犯罪並不存在。
因此,最終結果為:
- 侵犯名譽權:除非發送給一個人(或特定少數人),否則多數情況下不成立
- 侵犯隱私權:本身就不是犯罪
因此,必須考慮是否構成其他「犯罪」,如業務妨礙或恐嚇等。
向警察提出受害報告或告訴
如果業務妨礙或恐嚇等犯罪成立,則可以向警察:
- 如果是所謂的非親告罪,則提交受害報告
- 如果是親告罪,則提出告訴
如果這樣做,警察將進行調查,並有可能如上所述由警察確定犯人。
然而,雖然這種說法很常見,但警察並不一定會積極進行調查,即使受害者提出訴訟。這可能有多種原因,例如,受害者無法向警察清楚解釋「事件的性質以及如何進行調查才能確定犯人」,警察也可能由於技術知識不足而無法理解。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請求擅長IT的律師,並與律師一起提交受害報告或提出告訴,這樣可能會促使警察進行調查。
小結:非法電子郵件等與犯罪者識別方法
綜上所述,充滿惡意的非法電子郵件、LINE、Twitter的DM等通訊與犯罪者的識別,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如果對象是不特定多數,則可以說是誹謗
「誹謗(侵犯名譽權)」需要「公然」這一條件,因此,無論在民事還是刑事上,都不算非法,也無法以任何方式識別犯罪者。
侵犯隱私等
在民事上是非法的,如果知道犯罪者是誰,可能會引發損害賠償請求等問題。然而,如果是一對一的通訊,則沒有辦法在民事上識別犯罪者。這主要是由於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侵犯隱私不是「犯罪」,因此警察不可能去識別犯罪者。
業務妨礙或恐嚇等
這是犯罪,如果警察進行調查,則有可能識別出犯罪者。
在民事上也是非法的,但如果是一對一的通訊,則無法在民事上識別犯罪者,這與上述情況相同。
透過律師公會查詢也有可能確定發送者
然而,作為對上述「總結」的例外,也就是「最後的手段」,在民事層面上,本所可以使用所謂的「律師公會查詢(第23條查詢)」,而非「發送者信息披露請求權」,來要求披露IP地址等進行犯罪者確定。
從邏輯上來說,律師公會查詢可以在以下情況中使用:
- 如果知道犯罪者,就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 但不知道犯罪者是誰
因此,例如在以下情況中,也可以使用:
- 收到電子郵件受到威脅,想要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
- 不知道誰發送了該電子郵件
然而,對於這種查詢,電子郵件等服務器是否會披露信息,則是另一個問題。
總結: 在「不特定多數」能看到的地方有可能成立名譽毀損
原則上,本所不承認LINE、Twitter的私訊或電子郵件的發送伴隨著名譽毀損。此外,現狀是,發信者的信息公開也難以被接受。
然而,如果在Twitter的回覆欄或郵件列表等「不特定多數」可能看到的地方,那麼名譽毀損的成立空間就大有可能。
本所的事務所擁有大量的IT領域中的誹謗訴訟的專業知識。此外,如果忽視IT領域的誹謗,它可能會擴大到無法忽視的程度。因此,需要及時採取行動。如果您有任何困擾,請隨時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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