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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權的存續期間是?解釋法律的目的和延長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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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權的存續期間是?解釋法律的目的和延長註冊

專利法,是一種法律,透過賦予對於發明等技術性創新的專利權,只有擁有專利權的人在一定期間內才能利用該發明,並確保利用該發明所獲得的經濟價值。

專利權具有強大的效力,但與土地所有權不同,其效力並非永久。專利權在一定期間過後將消滅,這個權利持續的期間被稱為存續期間。

在這裡,本所將解釋專利權的存續期間,以及作為例外設置的延長註冊制度。

專利權的存續期間

專利法的目的在於,通過保護和利用發明,鼓勵創新,並促進產業的發展(日本專利法第1條)。

受專利法保護的發明是一種以前不存在的優秀技術創新。然而,如果除專利權人外的其他人不能永久自由利用,則會阻礙產業發展這一原始目的。

另一方面,無論技術創新有多優秀,隨著時間的推移,它們都可能變得過時,因此,沒有必要給予過長時間的專利法保護。

因此,為了平衡發明者的利益和產業發展帶來的利益,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原則上設定為從專利申請日起20年(日本專利法第67條第1項)。

專利權存續期間的差異

專利權在專利局設定註冊時產生(日本專利法第66條),因此,實際的專利權存續期間是從專利申請到設定註冊所需的時間扣除後的20年。

專利權經過謹慎的審查後註冊,因此預計審查會需要一定的時間,實際上,審查通常在一定的時間內完成。

然而,由於申請人的文件提交狀況和專利局的審查狀況等因素,從專利申請到專利評定,再到專利權的設定註冊可能需要比預期的時間更長,這可能導致專利權存續期間的差異,對專利權人來說,可能會縮短他們可以行使權利的時間。

專利申請日起20年結束的設定,會導致這種情況,這是因為它遵循了TRIPS協定,該協定於1995年1月1日生效,並於2017年1月23日修訂,其目的是要求各成員國確保知識產權的充分保護和權利行使程序的完善,以維護國際自由貿易秩序。

在這裡,如果延長專利權人無法行使權利的時間的專利權存續期間,對專利權人來說將是有利的。

另一方面,對於可能被行使專利權的第三方來說,如果專利權的存續期間被無理地延長,可能會影響業務的穩定性等。

因此,日本專利法設有專利權存續期間延長註冊的制度,考慮到確保專利權人行使權利的時間,以及由於存續期間延長對申請人之間的公平性和對第三方的影響等。

專利權存續期間的延長註冊

專利權存續期間的延長註冊制度,是在專利申請後20年的專利權存續期間屆滿後,例外地讓專利權繼續存在的制度。該制度在2018年12月實施的新專利法第67條第2項和第67條第4項中,有兩種類型的延長註冊。

日本專利法第67條第2項的延長註冊

日本專利法第67條第2項的延長註冊,是指「以專利廳審查的延遲為理由的延長註冊」。

專利權的存續期間是從專利申請日開始計算的,因此,如果審查等過程花費了時間,那麼權利期間就會相對縮短。如果這種註冊的延遲是由於專利廳的不合理審查所導致的,那麼應用此規則是不適當的。

因此,根據日本專利法第67條第2項,如果專利權的設定註冊是在專利申請日後的5年,或者是在申請審查請求後的3年的任何一個較晚的日期後進行的,則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可以根據延長註冊的申請被認可,上限為專利廳的不合理審查導致的延遲期間。然而,由於專利廳的審查以外的原因導致的期間,並不包括在延長的範圍內。

日本專利法第67條第4項的延長註冊

日本專利法第67條第4項的延長註冊,是指「為了接受政令處分所必需的期間的延長註冊」。

專利權通常被認為是由「自行實施專利發明的權利(實施權或積極效力)」和「可以排除他人實施的權利(禁止權或消極效力)」組成,但是,對於醫藥或農藥等的發明,即使獲得專利,也必須等到監督機關完成確保安全性的程序後,才能進行銷售、製造等。

因此,專利權人在獲得許可等之前的期間,即使沒有許可等,也可以行使禁止權,但不能行使實施權,只能以不完全的形式行使專利權。

因此,日本專利法第67條第4項的目的是為了恢復由於必須接受政令處分而無法實施專利發明的期間,對於該期間,即使在20年的存續期間屆滿後(如果根據日本專利法第67條第2項延長,則在延長後的期間屆滿後),也可以認可最多5年的延長註冊。

另外,日本專利法第67條第4項僅將延長註冊的對象監督機關的「許可或其他處分」定義為「為了確保該專利發明的實施的安全性等目的的法律」,但在日本專利法實施條例第2條中,將「農藥管制法」和「關於藥品、醫療器械等的品質、有效性和安全性確保等的法律」兩個法律基於的註冊或批准作為對象。

總結:除了存續期間屆滿之外,專利權也可能消滅

本文已經解釋了專利權消滅的原因之一,即存續期間的屆滿。除了存續期間屆滿之外,專利權也可能因為以下原因而消滅:

  • 未繳納專利費(日本專利法第112條第4項)
  • 沒有繼承人(日本專利法第76條)
  • 放棄專利權(日本專利法第97條)
  • 無效審決確定(日本專利法第125條)
  • 專利被撤銷(日本獨占禁止法第100條)

因此,如果有侵犯專利權,或者有被侵犯的疑慮,首先需要確認專利權是否已經消滅。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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