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說日本勞動法中的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在企業經營中,確保員工的安全與健康不僅是倫理上的要求,更是支撐業務持續性與成長的基礎,同時也是法律上規定的重要義務。日本的勞動法制為了達成此目的,設立了兩個主要的法律框架。首先是存在於所有雇傭關係之下的廣泛且包羅萬象的「安全配慮義務」,這是一項基本原則,規定企業主必須採取必要的配慮以確保勞動者的生命與身體安全。其次是將這項原則具體化為行動準則的「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Japanese Industrial Safety and Health Act)。該法律根據事業場的規模與業種,強制要求建立特定的管理體系、選任專家,以及建立組織性的決策過程。這兩個框架相互補充,僅僅形式上的遵守是不夠的。例如,即使滿足了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定的所有程序,如果對於可預見的具體危險未採取適當措施,仍可能違反更廣泛的安全配慮義務。因此,理解這一雙層結構是在日本進行業務時不可或缺的風險管理的第一步。本文將從專業的角度,首先概述安全配慮義務的法律基礎及其範圍,接著詳細介紹勞動安全衛生法所定義的具體安全衛生管理體系,以及企業若忽略這些義務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企業負擔的根本義務:安全配慮義務
在日本的勞動法體系中,企業對員工負有的最根本義務是「安全配慮義務」。該義務在日本的勞動契約法第5條中有明確規定。該條文規定:「雇主應隨著勞動契約的締結,必須考慮到勞動者在確保其生命、身體等安全的同時能夠進行勞動」。這項義務適用於所有與企業有雇傭契約關係的勞動者,無論是正式員工、合約員工還是兼職工作者。此外,所謂的「生命、身體等的安全」不僅包括物理安全,也被解釋為包含精神健康。
這項安全配慮義務在2008年實施的日本勞動契約法明文化之前,已經透過日本法院的判例得到確立。作為這項義務的基礎性判例,有兩個最高法院的判決尤為重要。
首先是1975年2月25日的最高法院判決(俗稱「陸上自衛隊事件」)。在此案件中,一名自衛隊員在公務中因車輛事故死亡,國家(作為雇主)的責任受到質疑。最高法院首次明確認定國家對公務員負有保護其生命和健康等免受危險的義務。該判決確立了安全配慮義務的基本概念,即保護員工免受物理工作環境中的危險。
其次是1984年4月10日的最高法院判決(俗稱「川義事件」)。在該案件中,一名在宿直勤務中的員工被侵入事業所的盜賊殺害。最高法院判斷,公司對於這種來自外部的第三方加害行為也有義務根據情況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認定存在安全配慮義務的違反。
正如這些判例所示,安全配慮義務不僅僅是防止工作中的事故,它還要求企業對於可能威脅員工心身健康的所有可預見的危險,包括騷擾、過度勞累導致的健康問題,甚至外部的犯罪行為,都應採取適當的措施,這是一項範圍廣泛且動態的義務。
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所定義的具體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前述的安全配慮義務這一包羅萬象的原則,日本的勞動安全衛生法便明確指出了事業者應如何具體履行。該法律為事業場的安全衛生管理提供了一個系統化及組織化的框架。其中心在於根據事業場的規模和業種,強制選任的專家以及作為決策機構的委員會。這一體系扮演著將抽象義務轉化為具體行動的「執行部隊」和「指揮中心」的角色。
擔任管理體制核心的專家
根據日本的勞動安全衛生法,為了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標準,法律規定必須選任具有專業知識的多名管理者。這些專家從各自的專業領域出發,負責管理工作場所的風險,並擔負起保護勞動者安全與健康的技術核心。
總括安全衛生管理者是根據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第10條選任的,負責統籌管理工作場所整體的安全衛生業務的最高責任者。通常由工廠長或作業所長等,實際上統籌管理該事業的人擔任此職。選任義務根據行業類型而有所不同,例如林業、建設業等行業常時使用的勞動者數在100人以上,製造業等行業則需300人以上,其他行業則需1000人以上。總括安全衛生管理者的主要職責是指揮後述的安全管理者和衛生管理者,制定勞動災害預防計劃,實施安全衛生教育,管理健康診斷等業務。
安全管理者是根據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第11條選任的,負責管理與安全相關的技術事項的專家。此職位的選任義務針對勞動災害風險相對較高的特定行業,如建設業或製造業,常時使用的勞動者數在50人以上的工作場所。安全管理者需具備專業資格要求,如大學理科系課程畢業並有2年以上的實務經驗。主要職責包括巡視作業場所、檢查設備和作業方法的安全性,以及在發現危險時立即實施預防措施。
衛生管理者是根據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第12條選任的,負責管理衛生相關的技術事項,即預防勞動者健康障礙和改善職場環境衛生的專家。與安全管理者不同,衛生管理者的選任義務不分行業,對所有常時使用勞動者數在50人以上的工作場所均適用。成為衛生管理者需要具有國家資格的衛生管理者免許。主要職責是至少每週進行一次作業場所巡視,並在設備、作業方法、衛生狀態可能有害時,採取措施預防勞動者健康障礙。
產業醫是根據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第13條選任的,從專業角度對勞動者的健康管理等提供指導和建議的醫師。與衛生管理者一樣,產業醫的選任義務也適用於所有常時使用勞動者數在50人以上的工作場所。產業醫支援勞動者健康維持,包括根據健康診斷結果提出就業措施的意見、巡視職場、與勞動者面談等。事業者有義務尊重產業醫的建議。
這些專家的選任義務中,特別是勞動者數達到50人這一標準具有重要意義。當企業規模擴大,員工數達到50人時,不論行業如何,衛生管理者和產業醫的選任義務將同時發生。這是企業提升安全衛生管理體制的法律轉折點,經營者需要有意識地制定組織計劃。
比較專業人員選任義務
本所已經解釋了安全管理者、衛生管理者以及産業醫的選任義務,這些義務基於不同的要求。為了清晰理解這些差異,本所在下表中整理了關鍵點。這個表格將有助於您的公司判斷哪些專業人員的選任義務適用於您的營業場所。
角色 | 法律依據 | 選任義務適用的營業場所行業 | 選任義務適用的營業場所規模(常時使用勞動者數) |
安全管理者 | 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第11條) | 政令指定的特定行業(建築業、製造業等) | 50人以上 |
衛生管理者 | 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第12條) | 所有行業 | 50人以上 |
産業醫 | 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第13條) | 所有行業 | 50人以上 |
正如表格所示,安全管理者的選任義務僅限於特定行業,而衛生管理者和産業醫的選任義務則普遍適用於常時使用勞動者達到50人以上的所有營業場所。
組織決策與監督:日本安全委員會與衛生委員會
根據日本的勞動安全衛生法,除了專家的任命之外,還要求設立委員會,以反映勞動者的意見,並組織性地調查審議有關安全衛生的事項。這些委員會作為一個平台,讓管理層、現場勞動者以及專家齊聚一堂,決定職場安全衛生的重要事項。
安全委員會根據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第17條的規定,調查審議勞動者危險防止的基本對策等。設置義務根據業種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主要針對有安全管理者選任義務的業種,對於勞動者數量達到50人或100人以上的事業場所進行規定。
衛生委員會根據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第18條的規定,調查審議勞動者健康障礙防止和健康促進的基本對策等。設置義務不分業種,對於常時使用的勞動者數量達到50人以上的所有事業場所進行規定。
對於同時具有安全委員會和衛生委員會設置義務的事業場所,根據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第19條的規定,可以設立結合了兩者的安全衛生委員會。
這些委員會有嚴格的運營規則。首先,組成成員包括事業的總括安全衛生管理者、安全管理者、衛生管理者、產業醫生以及該事業場所的勞動者。特別重要的是,規定除了事業者方面的委員之外,其他委員的一半必須根據勞動者過半數組成的勞動組合(若無則為勞動者過半數代表)的推薦進行指名。這是一個保證勞動者意見在委員會決策中實質反映的機制。
此外,委員會必須每月至少開會一次。事業者還必須製作委員會的議事錄,並保存三年,同時必須迅速將議事概要告知勞動者。這一系列規定要求委員會不僅是形式上的會議,而是進行實質性討論,並將內容記錄下來,與所有員工共享的透明度高的過程。這些議事錄在勞動災害發生時,可以成為證明企業如何認識和處理安全衛生問題的重要證據。
不履行法律義務所帶來的經營風險
如前所述,若企業未能履行安全配慮義務或未遵守日本的勞動安全衛生法(Labor Safety and Health Act)規定的各項義務,則可能面臨嚴重的經營風險。這些風險不僅限於單一的處罰,還可能從行政、民事和刑事三個層面同時衝擊企業。
首先是行政上的責任。這是對違反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的直接制裁。例如,若未選任衛生管理者或産業醫,或未設立衛生委員會,根據該法第120條,可能會被處以不超過50萬日圓的罰金。這是對違反合規的最直接後果。
其次是民事上的責任。若因工作事故導致勞動者受傷或死亡,受害勞動者或其家屬可以基於安全配慮義務違反(根據日本民法(Civil Code)第415條的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責任(根據日本民法第709條)向企業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在審判中,若企業未採取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定的措施(例如,未為危險機械安裝安全裝置),這將被視為企業違反安全配慮義務的有力證據。實際上,已有多起判例認定企業的義務違反,並判決數千萬日圓的損害賠償,例如未安裝壓力機安全裝置導致的事故(東京地方裁判所2015年4月27日判決)以及因熱中症預防措施不足導致的死亡事故等。
第三,最嚴重的是刑事上的責任。若工作事故導致勞動者受傷或死亡,企業的代表或現場負責人可能會因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罪(根據日本刑法(Penal Code)第211條)而受到追訴。此外,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中有「両罰規定」,不僅違反行為的個人,企業本身作為法人也可能成為罰金刑的對象。過去的判例中,不乏企業因工作事故被處以50萬日圓罰金,同時現場負責人或代表取締役個人也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案例。
因此,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不備可能會導致行政處罰、高額的民事賠償,以及經營者個人的刑事責任,這些是複合且嚴重的法律風險。這可能會對企業的財政基礎、社會信譽,以及經營團隊的職業生涯造成無法恢復的損害。
總結
在日本的勞動法中,安全衛生管理由兩大支柱構成:一是所有雇傭關係的基礎「安全配慮義務」,二是為具體實現該義務而設立的「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所規範的管理體制。隨著事業場的規模擴大,特別是當常時使用的勞動者數超過50人時,選任衛生管理者或產業醫、設立衛生委員會等普遍義務便會產生,企業的法律責任也隨之大幅增加。遵守這些法律義務不僅僅是成本問題,它是預防勞動災害、維持員工健康與生產力、進而保護企業持續成長和企業價值的必要投資。忽視這些義務所帶來的風險可能會以罰金、損害賠償、刑事處罰的形式顯現,這可能會動搖事業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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