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護事業者的M&A主要架構及其差異點
護理產業因小規模企業主為主的行業結構,加上平成23年(2011年)《日本高齡者居住安定確保法》的修正等因素,導致針對高齡者設施的競爭加劇、人手長期短缺及招聘成本上升,以及每三年進行一次的護理報酬改定等多種外部因素的影響,特別是在大型企業主導的併購(M&A)活動頻繁的領域。
在這樣的護理產業中,典型的併購案例是擁有事業所的賣方將其事業出售給買方。然而,這種「出售」應該採取何種方案,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考量。無論是事業轉讓、公司分割、合併吸收,還是賣方企業的股份轉讓,都需要在各種手段中尋找該案件的最佳解決方案。
本文將對護理事業所的併購進行闡述,介紹主要的方案及各方案的概要。
將「(部分的)業務」作為M&A對象的業務轉讓
何謂「業務轉讓」
業務轉讓是指賣方將其經營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業務(單位)」轉讓給買方的做法。換言之,當賣方除了M&A對象的業務外,還經營其他業務,例如其他業務所或在某些情況下非護理相關業務,並希望僅將特定業務所作為M&A對象時,便是使用業務轉讓的典型場景。
業務轉讓不同於後文將提到的「合併」,後者涉及將公司的資產和債務一併承繼,而業務轉讓則是通過個別合約逐一承繼賣方的資產、債務和交易地位等。因此,業務轉讓可以被視為一系列買賣合約的集合。換句話說,如果賣方經營多個業務並僅希望轉讓其中一部分給買方,則不能使用「合併」等方案,而必須採用業務轉讓或後述的公司分割方式。
相關文章:解析M&A「業務轉讓」的程序 優缺點及注意事項?[ja]
進行業務轉讓所需的程序,依據是股份有限公司還是社會福利法人而有所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與社會福利法人的業務轉讓
首先,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需要進行董事會決議或股東大會特別決議。
接著,對於社會福利法人來說,社會福利法中並未設置關於業務轉讓的規定,因此不需要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樣的程序。然而,由於社會福利事業所直接需要的基本財產(如作為設施使用的不動產等)必須在章程中明確記載,因此若業務轉讓導致這些基本財產發生變更,則需注意必須進行章程變更。
此外,社會福利法人的章程變更原則上需要獲得評議員會的決議並得到都道府縣知事的認可,對於基本財產的處分等事項也同樣需要評議員會的決議和都道府縣知事的認可。
進行護理業務轉讓時的注意事項
此外,在通常以補助金取得財產的護理業務中,進行業務轉讓時需特別注意轉讓資產中是否包含了國庫補助取得的財產。這類財產禁止用於違反補助金等交付目的的使用,因此原則上不能將其出售(處分)給第三方(買方)。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需要在業務轉讓前向厚生勞動大臣申請財產處分承認。由於這項承認需要在轉讓前,即業務轉讓執行前獲得,因此在整體業務轉讓過程中,需要適當設定時間表。
將「公司的一部分」作為M&A對象的公司分割
若是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M&A,賣方公司可以將「特定的業務單位(包括相關的所有權等、債權、合約關係等)」等一部分剝離出來,透過一種稱為公司分割的方案,讓買方取得。將剝離出來的業務設立為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稱為新設分割,將剝離出來的業務整合到買方企業旗下的情況稱為吸收分割。
不僅限於護理業務,事業譲渡和公司分割在股份有限公司間的M&A中通常被視為「相似但又有差異」的兩種方法進行比較。此外,如下文所述,根據公司法的組織重組行為,公司分割可以在不獲得個別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包括性地承繼財產等,因此,進行組織重組時必須事先通知債權人,並設有法定的債權人保護程序,以接受債權人的異議申述。
而事業譲渡則是一種將列出的個別財產、債權、合約等作為轉讓對象的個別承繼方案,但公司分割則是一種包括性地承繼財產等的包括承繼方案,因此不需要重新簽訂與員工的雇用合約,賣方與個別員工簽訂的雇用合約會自然地被買方承繼。
這兩種程序都有其優缺點和注意事項,因此在設計方案時需要考慮這些因素。
將「公司與社會福利法人的一切」作為M&A對象的合併
當賣方將其業務全體轉讓給買方時,通常會採用吸收合併、新設合併或股份轉讓。
吸收合併(新設合併)是指將賣方的股份公司或社會福利法人的法人格消滅,並由買方吸收其全部業務的合併方式。也就是說,如果賣方除了M&A對象的業務外,還經營其他業務,例如其他事業所或在某些情況下非護理業務,則不僅特定的事業所,其他事業所和非護理業務也將成為M&A的對象。
吸收合併(新設合併)不僅可以在股份公司之間進行,也可以在社會福利法人之間進行,但股份公司與社會福利法人等不同組織形態之間則無法進行。此外,如果買方的法人格繼續存在,並吸收賣方的法人格,則稱為「吸收合併」;如果賣方和買方的法人格都被新設立的法人吸收,則稱為「新設合併」。
股份公司之間的吸收合併(新設合併)需要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社會福利法人之間的吸收合併(新設合併)則需要評議員會的批准決議。此外,與業務轉讓相同,可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或申請認可。
另外,作為護理行業特有的問題,與上述的業務轉讓相同,可能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合併認可或章程變更。
將「公司的一切」作為M&A對象的股份轉讓
當賣方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將其經營的全部業務轉讓給買方時,不採用公司法等規定的狹義M&A方式,如吸收合併(新設合併),而是通過股份轉讓來進行,這是最為簡便的方法。由於股份代表著(賣方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價值的一部分,因此轉讓全部股份,就能夠結果上將該股份有限公司擁有的所有業務轉讓給買方。如果將賣方企業的全部股份轉讓給買方股份有限公司,就能夠建立起買方為母公司、賣方為子公司的完全母子公司結構。
在這種情況下,無需改變法人格或各法人格所擁有的業務,僅需變更賣方企業的股東,因此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股東變更以外的各種手續,例如債權人保護手續或許可認可申請等。
另外,對於社會福利法人而言,由於不存在「股份」或「出資」的概念,因此通過變更評議員會的成員即法議員,或理事會的成員即理事,來改變實質的所有者或經營主體,從而實質上進行「M&A」的情況也是存在的。
總結
考慮進行M&A等業務承繼的介護事業者或M&A負責人,必須理解各種方案的基本內容及其差異。
然而,實際所需的手續非常複雜。在進行大規模的業務轉讓或公司分割等手續時,為了避免風險,進行法務、會計及稅務的盡職調查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當實際執行M&A時,建議您在早期階段就諮詢律師等專業人士。此外,涉及稅務和會計方面,通常也會需要公認會計師或稅務師的參與。
本所提供的對策介紹
護理事業是一個涉及多種法律規範的行業,包括日本《護理保險法》、《老人福祉法》以及《公司法》等。Monolith法律事務所擔任全國護理事業者聯盟一般社團法人及全國各都道府縣護理事業者的顧問律師,對於與護理事業相關的法律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Monolith法律事務所的業務範圍:股票・M&A相關法務[ja]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Tag: General Corporate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