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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設計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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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設計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權利?

意匠權是由專利權、實用新型權、育種者權、意匠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組成的知識產權之一,這是一種承認產品或商品設計的獨家權利的制度。

在知識產權中,有許多企業正在努力利用的是意匠權,本所將在此對其進行解釋。

設計制度

產品或商品的設計,即「設計」,一方面可以提高競爭力,另一方面卻容易成為模仿的對象,從而阻礙健全產業的發展。因此,設計制度被設定為保護新創作的設計作為創作者的財產,同時促進其使用,從而鼓勵設計的創作,並對產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設計法(目的)
第1條 本法的目的是通過保護和利用設計,鼓勵設計的創作,從而對產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設計權是與專利權、實用新型權、商標權、育種者權等具有相同客觀內容的「絕對獨占權」之一,可以對相同內容進行排他性控制。
因此,一旦獲得設計權,就可以獨占使用該設計,並排除仿製品、類似商品等模仿品。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intellectual-property-infringement-risk[ja]

意匠法的保護對象

「意匠」是指物品的形狀、圖案或顏色,或者這些元素的組合,透過視覺產生美感,包括物品的「部分」設計在內。此外,從2020年4月1日(西曆2020年)開始,未記錄或顯示在物品上的圖像本身,以及建築物和內裝設計,也成為意匠法的保護對象。意匠權是保護設計的權利,但並非保護所有設計,例如藝術品等。由於其目的是促進產業發展,因此要獲得權利適用,必須滿足以下定義:

意匠法(定義等)
第2條 在本法中,「意匠」是指物品(包括物品的部分)的形狀、圖案或顏色,或者這些元素的組合(以下簡稱「形狀等」),建築物(包括建築物的部分)的形狀等,或者圖像(僅限於用於操作設備或作為設備發揮其功能的結果顯示的圖像,包括圖像的部分。除了下一條的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的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的第七項和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的第三項的第二項的第六項以及第五十五條的第二項的第六項,以下同樣適用),透過視覺產生美感的物品。

到目前為止,已有各種物品的意匠權被註冊並獲得權利化。專利局將受意匠權保護的物品設計按類別劃分,包括:

  • 製造食品等(例如:即食麵)
  • 衣物、日常用品(例如:手提包)
  • 生活用品(例如:清潔機器人)
  • 住宅設備用品(例如:風扇)
  • 娛樂用品(例如:電子大提琴)
  • 辦公・銷售用品(例如:釘書機)
  • 運輸・運載機械(例如:電動雙輪車)
  • 電子・通信設備(例如:售票機)
  • 一般設備(例如:數位相機)
  • 工業設備(例如:工業機器人)
  • 土木建築用品(例如:人孔蓋)
  • 基礎製品(例如:淋浴頭)

等等。

設計註冊與要求

為了獲得設計權的保護,必須向專利局提交設計註冊申請,並獲得設計註冊。您需要根據規定的格式向專利局提交文件,並接受審查。

設計註冊的主要要求

當設計註冊申請被提交後,專利局將審查所提交的設計是否可以註冊,主要的設計註冊要求如下:

1.工業利用性

審查將評估是否為設計法上的設計,其用途為何,形狀是否可以確定,是否對視覺有吸引力,是否可以在工業生產過程中大量生產等。由於藝術品如繪畫和雕塑無法大量生產,因此不會被視為工業設計。

2.新穎性

必須是一種以前不存在的新設計,並且在申請前不存在與其相同或類似的設計,換句話說,必須具有新穎性。

3.創作非容易性

即使是新穎的設計,如果創作性低,被認為是業內人士可以輕易創作的設計,則無法獲得設計註冊。

4.不與先前註冊的設計相同或類似

與先前申請並註冊的設計的一部分相同或類似的設計不能被認為是創造了新的設計,因此無法獲得設計註冊。然而,即使是構成先前申請設計的一部分或部件的設計,只要是同一創作者的申請,在先前申請的設計公報發行之前,都可以獲得設計註冊。

5.不會損害公序良俗

不當地刺激人的道德觀,引起羞恥、厭惡之情的物品,或者像國家元首的像、國旗或皇室紋章等已知的物品,都無法獲得設計註冊。

6.不會引起誤認

與他人的業務相關的物品、建築或圖像可能會引起混淆的物品,無法獲得設計註冊。換句話說,類似的設計也不能註冊。

7.不是為了確保功能的形狀

只由為確保物品的功能而不可或缺的形狀,或者只由對建築物的用途不可或缺的形狀,或者只由對圖像的用途不可或缺的顯示組成的物品,都不能註冊。設計法是為了保護設計而非功能的法律。

8.一設計一申請

設計權的註冊申請原則上規定為「一個設計對應一個申請」。然而,即使是涉及多個物品的設計,只要滿足一定的要求,也可能被認為是「組合設計」。此外,對於由多個物品等組成的內裝設計,只要滿足規定的要求,也可能被認為是一個設計。

9.先申請主義

如果對相同或類似的設計有多個申請,則只有最早的設計註冊申請人的申請(如果在同一天,則只有其中一個)可以註冊。

然而,如果由同一人在同一天提交,可以將其中一個視為主設計,並將與其類似的設計視為相關設計,從而獲得註冊(「相關設計制度」)。此外,如果由同一人提交,從最初選擇為主設計(「基礎設計」)的申請日起過去10年之前提交的後續申請的設計,即使與基礎設計或與基礎設計相關的相關設計類似,也可以將後續申請的設計視為相關設計,從而獲得註冊(在這種情況下,後續申請只限於2020年4月1日以後的申請)。

設計註冊的效果

企業為自家產品或商品取得設計權,會有哪些優點呢?

可以透過法律強制力排除仿冒商品或類似商品

設計權與專利權一樣是獨占排他權,但專利權的效力範圍是「屬於專利發明的技術範疇」,而設計權的效力範圍是「註冊設計及其類似的設計」。也就是說,設計權人不僅可以獨占實施註冊設計,還可以獨占實施與之類似的設計。

如果為自家產品的設計取得設計權,就可以對侵犯設計權的仿冒品,根據設計權,

  • 強制銷毀仿冒品的庫存或正在製造的仿冒品
  • 停止仿冒品的製造、銷售、廣告宣傳
  • 要求賠償因仿冒品銷售而導致的損失

這樣就可以排除仿冒品。

另外,雖然取得設計權大約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時間,這是一個缺點,但如果新產品的發售不能趕上設計的註冊,可以通過標示「設計註冊申請中」來預防他人的仿冒。

可以推進品牌策略

可以實現自家商品的品牌化。設計權不僅可以排除偽造品或仿冒品等仿冒商品,還可以用於品牌策略。設計是支持品牌的重要元素之一,通過取得自家設計的設計權,可以實現差異化,並強力推廣商品。

像賓士這樣的豪華車的前蓋網格使用了多種車型共有的設計,並進行了系列化,這可以說是品牌策略的一部分。

產品和公司的聲譽會提高

能夠取得設計權,意味著該設計在美觀上優秀,並且得到了國家的認證。宣傳已取得設計權,或向客戶解釋,可以提高產品的信賴度,這是一種商業優勢。

此外,一個能夠正確取得設計權的公司會給人一種安心感,產品不會侵犯他人的設計權,客戶也可以安心使用產品。

設計權的有效期限

對於已經進行註冊審定的設計註冊申請,只要申請人支付註冊費,設計權的設定就會被註冊,並且會發行設計公報。

因此,註冊的設計及其相似設計的效力將被擴大,您將能夠專有實施註冊設計及其相似設計的權利。

設計權的到期日,從2020年4月1日(西元2020年)開始,已經變成「從申請日起過了25年的那一天」。

如果您獲得設計權,您可以獨家使用該設計25年,但另一方面,25年後將沒有續期制度。因此,25年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該設計。這可能會導致很大的困擾。

立體商標

商品設計的長期保護方法之一是首先通過獲得設計權來建立最長25年的獨占狀態,然後在立體形狀被廣泛認識並建立品牌的階段,將其註冊為立體商標。

立體商標制度是一種可以保護角色或商品包裝等的立體形狀的獨特性作為商標的制度。例如,不二家的「Peko-chan・Poko-chan」玩偶和「Yakult」的容器已經註冊,而HONDA的Super Cub也是汽車業界前所未有的,作為車輛本身的形狀註冊為立體商標。因此,即使設計權消滅後,也可以保護這款全球長銷的Super Cub的設計。

國際註冊制度

自2015年5月(西曆2015年)開始的「國際註冊制度」使得設計權制度在國際上的使用變得更為便利。

設計權制度是按國家制定的,例如,即使在日本取得了自家產品設計的設計權,如果在韓國沒有取得設計權,就無法阻止在韓國製造或銷售偽造品、仿製品、類似商品等仿冒品。在日本註冊的設計權只在日本國內有效。

因此,為了防止海外仿冒品的製造和銷售,需要在每個國家取得設計權。然而,由於設計權的國際註冊制度,原本需要在每個國家進行的設計權註冊手續,現在可以一次性在多個國家註冊。

通過這個國際註冊制度,美國、韓國、歐盟等64個國家和地區可以在日本進行設計權的一次性註冊,並預計未來將有更多的目標國家。因此,海外設計權的取得比以前更為便利,成本也降低了,因此,正在考慮海外仿冒品對策的企業應該考慮利用這個制度。

總結

透過獲得設計權,可以禁止第三方銷售與該產品相同或類似設計的仿製品,因此設計權是非常強大的權利。由於可以通過外觀來識別設計,與具有相同效力的著作權相比,證明自家擁有權利的過程更為容易,這也是一個重要的優點。

然而,由於需要向專利局註冊,因此獲得權利的程序可能會比較麻煩。請向經驗豐富的律師諮詢。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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