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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祉法是什麼?關於違反時的行政處分與罰則,以及經營設施的要點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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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祉法是什麼?關於違反時的行政處分與罰則,以及經營設施的要點解說

《日本老人福祉法》旨在實現一個讓高齢者能安心生活的社會,因此設定了提供護理服務和經營設施的相關規則。從事護理服務提供和設施經營的事業者,必須理解這些規則以及違反時可能面臨的罰則和行政處分。

本文將解說《日本老人福祉法》,介紹護理設施經營者應當知曉的行政處分和罰則,以及提供高質量服務的要點。希望本文能成為護理設施經營者重新確認法律規則、風險,以及為了順利經營而需掌握的重點的契機。

什麼是老人福祉法

老人福祉法是一部針對高齡者福祉相關設施、機構及事業的法律。該法律要求各都道府縣及市區町村制定旨在提升高齡者福祉的各項計劃和支援事業。

例如,都道府縣和市區町村必須制定老人福祉計劃,根據地區的高齡者福祉需求,制定具體的對策。這些計劃包括高齡者福祉服務和設施的建設、以及護理人才的確保等內容。

參考:日本厚生勞動省|老人福祉法[ja]

《日本老人福祉法》所規定的六大事業

《日本老人福祉法》旨在支援高齢者能夠繼續在熟悉的社區中生活。該法規定的支援事業包括:老人居家照護事業、老人日間服務事業、老人短期入住事業、小規模多功能型居家照護事業、針對認知症老人的共同生活援助事業以及複合型服務福祉事業等六項。

此外,《日本老人福祉法》也對高齢者可使用的福祉設施進行了規定。根據《日本老人福祉法》的規定,這些設施包括:老人日間服務中心、老人短期入住設施、養護老人之家、特別養護老人之家、輕費老人之家、老人福祉中心以及老人照護支援中心共七類。

有償老人之家雖然不屬於《日本老人福祉法》所規定的老人福祉設施,但仍受該法的規範。有償老人之家為入住者提供餐飲、照護、健康管理等服務,其運營必須遵守《日本老人福祉法》所設定的一定標準和規範。

《日本老人福祉法》的目的與制定背景

《日本老人福祉法》是在高度經濟成長期的背景下,於昭和38年(1963年)制定的。當時,隨著人口從鄉村流向都市,以及核心家庭化的進行,家庭內的相互扶助功能逐漸衰減。由此產生的社會問題是,原本由家庭承擔的高齡者照護變得困難。在這樣的環境下,為了建立高齡者福祉的基礎,《日本老人福祉法》應運而生。

《日本老人福祉法》旨在促進高齡者健康穩定的生活,以及積極參與社會活動。該法的基本理念包括維護高齡者的健康、確保生活穩定以及促進社會參與。

《日本老人福祉法》的制定,加速了特別養護老人之家、養護老人之家、輕費老人之家等福祉設施的建設。這為高齡者提供了一個安心生活的環境,同時也減輕了家庭的負擔。此外,相當於現今居家幫助服務的老人家庭服務員派遣事業也得到了制度化,擴大了高齡者在自宅中可接受的支援服務。

日本老人福祉法改定概況

自昭和48年(1973年)石油危機爆發後,日本經濟增長率開始放緩,醫療費用成為財政的重壓。隨著社會變遷,昭和58年(1983年)實施了「日本老人保健法」,規定高齡者的醫療費用需部分自行承擔。

日本老人福祉法的修正內容

年度修正內容
昭和48年制定70歲以上老人醫療費用無償化的「老人醫療費支給制度」。因醫療費用對財政的壓力,於昭和58年與「日本老人保健法」一同廢止。
昭和53年開始實施臥床老人短期保護事業,使高齡者得以短期入住機構並接受照護。
昭和54年開始通所服務事業(日間照護),日間照護、短期入住、居家幫助等在宅照護三大支柱制度化。
昭和57年制定「日本老人保健法」,高齡者醫療從社會福祉轉變為社會保險,後續發展為後期高齡者醫療制度。
平成2年制定老人保健福祉計劃,成為都道府縣和市區町村的義務。市區町村成為福祉行政的核心,同時推動老人保健福祉計劃的基礎建設。
平成6年老人福祉設施規定新增老人照護支援中心。
平成12年實施「日本介護保險法」,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使用老人福祉設施時適用介護保險制度。同時新增老人居宅生活支援事業的群居之家和小規模多功能型居宅照護事業。
平成18年有償老人之家的定義變更。改正前定義為10人以上高齡者入住且提供餐飲的設施,改正後則取消人員基準,轉為提供餐飲、照護、洗衣或清潔等家事服務,或健康管理中的任一項服務。

介護保險法實施後,老人福祉的面貌發生了重大變化。例如,新增了群居之家和小規模多功能型居宅照護事業,增加了高齡者在家生活時可選擇的照護服務,提升了照護服務的質量,也提高了使用者的滿意度。

什麼是日本長期照顧保險法?與老人福祉法的區別

日本長期照顧保險法是一項旨在為需要照顧的人們提供適當的保健醫療服務和福利服務的法律。該法律規範了長期照顧保險制度、照顧服務以及長期照顧保險設施相關的規定。

在日本長期照顧保險法的第1條中明確指出,其目的是為了讓因年齡增長導致身心變化而成為需要照顧的人們,能夠在保持尊嚴的同時,過上自立的日常生活,並為此提供必要的保健醫療服務和福利服務。

日本長期照顧保險法並不僅僅針對老年人,任何需要照顧的人,不論年齡,都有可能根據該法利用相關服務。

另一方面,日本老人福祉法主要針對65歲以上日常生活困難的老年人,旨在改善他們的福利。該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讓老年人能夠過上身心健康的生活,並規定了市町村應該建立的體制、對民間企業的規範以及老人設施的建立和運營規則。

自從平成12年(2000年)實施以來,日本長期照顧保險法根據時代的變化進行了定期修訂。首次修訂發生在平成18年(2006年)。此後,每隔三年進行一次修訂,包括創設對需要支援者的預防給付,以及加強對照顧服務提供者的規範等。

特別是在2024年,預計將進行關於深化和推進地區包括性照顧系統、提高照顧現場的生產力,以及確保制度的可持續性等方面的修訂。修訂的詳細內容將在下面的文章中解釋。

相關文章:【令和6年(2024年)實施】日本長期照顧保險法的修訂內容?背景及照顧服務提供者應採取的對策解説[ja]

基於老人福祉法的居家服務

根據老人福祉法,為了讓高齡者能夠繼續在熟悉的社區生活,法律規定了居家服務的相關條款。主要的居家服務包括以下六項,本所將解釋每項服務所提供的支援特色。

老人居宅照護等事業

老人居宅照護等事業針對65歲以上,存在精神或身體障礙,並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困難的人士提供服務。為了支援他們在家中的生活,本所提供排泄、沐浴、進食的協助,以及洗衣、烹飪、打掃等日常生活諮詢和建議。

根據日本《介護保險法》(Japanes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Act),老人居宅照護等事業提供服務,並作為訪問照護服務的一部分。其中包括巡迴定期與隨時應對型的訪問照護護理服務,以及夜間應對型的訪問照護服務。若不在《介護保險法》的覆蓋範圍內,則可能由自治體提供獨立的服務。

老人日間照護服務事業

老人日間照護服務是指在日間時間段於設施內提供的護理服務。該服務針對居家生活的65歲以上高齡者,特別是那些有精神或身體障礙、需要護理照顧的人士。

透過在設施內提供排泄、沐浴、進食的支援,以及護理相關的諮詢和建議,目的是維持並提升日常生活的品質。根據日本《介護保險法》(Japanes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Act),介護預防通所介護(日間照護服務)或通所介護被視為老人日間照護服務的一部分。

 老人短期入住服務

老人短期入住服務是指在家中照護變得困難時,提供的一種暫時入住設施的服務。當照護者突然身體不適或需要休息時,便會使用老人短期入住服務。根據日本《介護保險法》(Japanes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Act),包括了介護預防短期入住生活照護和短期入住生活照護(短暫住宿)等服務。

小規模多功能型居家照護事業

小規模多功能型居家照護事業是一種服務,旨在支援居家生活,同時根據需要提供日間照顧或短期住宿。這項服務針對65歲以上,存在精神或身體障礙的人士。小規模多功能型居家照護事業能夠提供靈活的服務,結合日間照顧與住宿。根據使用者的生活狀況,提供個別化的支援。

根據日本《介護保險法》(Japanes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Act),介護預防小規模多功能型居家照護或小規模多功能型居家照護均屬適用範疇。

針對認知障礙老人的共同生活援助事業

針對認知障礙老人的共同生活援助事業,是專為65歲以上患有認知障礙的人士所設計的服務。在此類事業中,參與者將入住能夠與其他使用者共同生活的設施,並在日常生活中獲得如洗浴、進食、排泄等方面的支援。

這些設施專門提供針對認知障礙高齢者的照護,而在日本長期照護保險法(Japanes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Act)的框架下,包括了預防性認知障礙型共同生活照護(認知障礙高齢者群居之家)以及認知障礙型共同生活照護服務。

複合型服務福祉事業

複合型服務福祉事業是指在家中生活的同時,能夠結合使用多種服務的護理支援提供。這種福祉事業結合了小規模多功能型居家護理和訪問護理服務,特別旨在支援高齡者在熟悉的家中繼續生活。

在日本護理保險法中,此服務被定位為護理小規模多功能型居家護理(複合型服務)。

根據老人福祉法的設施服務

根據日本老人福祉法(Japanese Elderly Welfare Law),提供的設施服務共有七種類。所謂的設施服務,指的是入住特別養護老人之家等機構的長者所使用的照護服務。

老人日間照護中心

老人日間照護中心為65歲以上身體或心理上有障礙、日常生活困難的人士提供日間所需的照護與支援。服務內容包括基本照護如沐浴、排泄、進食等,以及日常生活所需的協助與照顧,還有休閒活動、活動性娛樂及功能訓練等。

老人日間照護中心的服務是在介護保險制度下,作為「通所介護服務(日間照護服務機構、日間照護)」提供的。

設立老人日間照護中心的主體多為社會福利法人或市町村等公共機構。這些日間照護服務通常與社會福利法人經營的特別養護老人之家(介護老人福利設施)等機構合作提供。

有些中心可能是獨立運營的,但無論哪種形式,都會提供專業的支援,讓高齡者能安心地過日常生活。這些設施在地區社會中扮演著支援高齡者的重要角色,對使用者及其家庭來說是不可或缺的。

老人短期入住服務設施

老人短期入住服務設施是專為65歲以上的高齡者或需要照護的人士,在暫時無法獲得居家照護時所設計的設施。例如,當家中照護者生病或因事必須離家,導致居家照護變得困難時,便可利用此類設施。透過短期入住,本所提供沐浴、用餐、日常生活支援,以及復健等功能訓練服務。

養護老人之家

養護老人之家針對65歲以上的高齢者,無論是否需要照護,只要因身體、心理或經濟原因無法在家中生活,便可成為服務對象。這裡提供全面的生活支援,包括功能訓練、進餐協助以及日常生活照料等。

特別養護老人院

特別養護老人院是為那些在家中難以獲得照顧、需要高強度照護的高齡者所設立的設施。除了提供飲食、排泄、沐浴等基本照護服務外,還包括了必要的社會生活支援、健康管理以及復健等服務。

特別養護老人院的服務對象為65歲以上的高齡者,這些人因為精神或身體障礙需要持續的照護,屬於需要介護等級3以上的群體。

輕費老人之家

輕費老人之家針對因家庭環境或住宅條件等原因,難以在自宅生活的60歲以上老人提供服務。這些設施為能夠相對自立生活的高齡者提供免費或低收費的生活支援。輕費老人之家分為A型、B型和護理之家(ケアハウス)三種類型,各自根據對象者的需求提供適切的支援。

A型服務對象為無法與家人同住且年滿60歲以上的人士,他們可能對獨自生活感到不安,但無法得到家庭的支持。這類型的設施提供餐飲和護理支援。B型的服務對象基本上與A型相同,但不提供餐飲服務。護理之家則根據是否需要護理服務,分為一般型(自立型)和護理型(特定設施)。一般型提供餐飲服務,但不提供護理服務;護理型則在提供餐飲的同時,也提供生活支援和護理服務。

輕費老人之家的A型和B型將按照未來政策逐步被淘汰,不再增設新的設施,而是統一轉型為護理之家。

老人福祉中心

老人福祉中心針對高齡者提供免費或低價的服務,旨在綜合支援高齡者保持健康、提升教養,並參與休閒娛樂活動。

老人福祉中心分為特A型、A型、B型三種類型。

特A型設施提供的服務是由市町村運營的全面性服務。具體包括日常生活諮詢、健康促進、職業及就業支援、功能訓練、教養課程的實施,以及老人俱樂部活動的支持等。

A型設施也由市町村或社會福祉法人運營,但提供的服務相對特A型來說略為有限。主要集中在除健康促進指導外的日常生活全面諮詢等服務。

B型設施則位於A型設施的補充位置,扮演著補完A型所提供服務的角色。

老人照護支援中心

老人照護支援中心是為了協助居家生活的高齡者及其家庭而設立的機構。該中心針對需要援助的高齡者以及未來可能需要援助的高齡者提供諮詢服務,並綜合協調照護和福利服務的提供。

具體而言,老人照護支援中心將與市區町村的行政機關、照護服務提供機構、居家照護支援事業所等進行連結與調整,以便高齡者能夠接受包括長期照護保險在內的各種保健福利服務。

在家照護支援中心是地區高齡者及其家庭的可靠夥伴,是滿足各種照護需求的窗口。同時,對於照護負擔可能加重的家庭,通過介紹適當的服務和提供支援,有助於減輕因照護所帶來的壓力和不安。

老人福祉法規範對象・收費老人之家

收費老人之家是為了讓高齢者保持身心健康、過上穩定生活而設立的設施。在收費老人之家中,至少提供一項以上的生活支援服務,如餐飲、護理、家務、健康管理等,是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根據入住者的需求和狀況,可以選擇不同類型的收費老人之家,每個設施提供的服務和收費體系各不相同。雖然收費老人之家不屬於日本老人福祉法所定義的老人福祉設施,但仍受該法的規範。

收費老人之家有三種類型:

附護理服務的收費老人之家

附護理服務的收費老人之家主要針對需要護理的高齢者。提供包括餐飲、洗衣、清潔等生活支援,以及排泄、沐浴等身體護理、功能訓練、娛樂活動、社團活動等多樣化的服務。這類型的老人之家需要獲得「特定設施入住者生活介護」的認定,並滿足一定的護理服務標準。

住宅型收費老人之家

住宅型收費老人之家提供餐飲、洗衣、清潔等生活支援服務,但不提供設施員工的護理服務。若入住者需要護理,則需與外部的訪問護理服務等簽約。許多住宅型設施配備有訪問護理站、日間服務、居家護理支援站等,為入住者提供便利的在宅服務環境。

健康型收費老人之家

健康型收費老人之家為相對獨立的高齢者提供家事支援和餐飲服務。設施齊全,專注於健康維護,常見的有溫泉、運動健身房等。若入住者變成需要護理的狀態,可能需要搬離,但也有可能移至鄰近的護理設施。

啟動、變更、暫停或廢止居家服務、福利服務及有償養老院時需提出通知

根據《日本老人福祉法》,提供老年人福利設施或針對高齡者的服務的經營者,在開始、變更或廢止活動時,必須向事業所在地的都道府縣或市町村的高齡福祉課等機關提出通知。這項通知程序是確保事業透明度,保障向高齡者提供適當服務的重要手段。

進行通知時,需要提供以下資訊:

  • 事業的種類與內容
  • 經營者資訊(姓名、住址、事業所的名稱與所在地)
  • 基本約款(如章程等重要規定)
  • 職員的定額與職務內容
  • 主要職員資訊(姓名與經歷)
  • 事業的區域(提供服務的地區)
  • 若為自治體委託事業(提供地區的名稱)
  • 預計事業開始(變更)日期

從事高齡者福祉的事業者,通過確實執行這些法律程序,能夠提供適當的服務,並對地區社會作出貢獻。

違反老人福祉法的行政處分與罰則

老人福祉法規定了違反該法律時的罰則。本文將對這些罰則進行解釋。

罰金

為了確保高齡者福祉的適當運營,老人福祉法設有相應的罰則規定。例如,未經許可設立或運營老人福祉設施,或提出虛假報告的行為,可能會被處以罰金或監禁。

例如,若無許可設立或運營老人福祉設施,可能會被處以不超過1年的監禁或不超過50萬日元的罰金。

改善命令

根據老人福祉法第18條第2項,賦予都道府縣知事特定的權限。若認知症對應型老人共同生活援助事業或老人福祉相關設施違反法律規定,知事可以採取適當措施。

都道府縣知事在認知症對應型老人共同生活援助事業違反規定時,可以對事業者發出改善命令。違反改善命令可能會被處以不超過6個月的監禁或不超過50萬日元的罰金。

事業停止命令

都道府縣知事在養護老人之家或特別養護老人之家的設立者違反法律、命令或處分,或設施不再符合法律標準時,可以命令停止或廢止事業,或取消設施的設立許可。知事發出上述命令時,有義務進行公示。

此外,都道府縣知事在命令養護老人之家或特別養護老人之家廢止事業,或取消設立許可時,必須事先聽取基於社會福祉法第19條第2項的地方社會福祉審議會的意見。

另外,若有償老人之家的設立者違反老人福祉法第29條第14項規定的事業限制或停止命令,可能會被處以不超過1年的監禁或不超過100萬日元的罰金。

依照日本老人福祉法進行營運的要點

根據日本老人福祉法進行各類申報時,必須掌握一些重要要點。

在事業開始、變更、廢止或暫停時進行申報

對於老人居家事業及老人福祉設施的經營者而言,事業開始、變更、廢止或暫停時,必須向都道府縣知事進行申報。

需申報的老人居家事業包括老人居家護理等事業、老人日間服務中心、老人短期入住設施、小規模多功能型居家護理、針對認知症的老人共同生活援助事業以及複合型服務福祉事業。

此外,養護老人之家、特別養護老人之家、輕費老人之家、有償老人之家、都市型輕費老人之家、老人護理支援中心以及老人福祉中心等老人福祉設施,也需要向設施所在地的都道府縣、市町村的高齡福祉科窗口進行申報。

進行申報的窗口和提交方式,請事先透過各自治體的官方網站、窗口或電話進行確認。同時,也應事先確認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必要的格式。若有不明之處,應與負責人員協商,以便順利進行手續。

與基於日本介護保險法的申報一併提交

在進行基於日本介護保險法的申請或申報時,同時進行基於日本老人福祉法的申報,可以省去準備重複文件的麻煩。此外,同時提交時,有時可以省略部分文件的提交。

同時考慮其他法律及修正內容

日本老人福祉法自實施以來,為了應對社會和環境的變化,已進行了多次修正。此外,還需要考慮與老人保健法、介護保險法等其他相關法律的一致性。由於違反這些法規可能會受到處罰,因此必須根據事業內容適當進行申報。由於相關法規複雜且難以理解,建議諮詢專業人士進行手續。

總結:理解老人福利法並採取適當的對應措施

為了順利運營福利設施,不僅需要遵守法律法規,還需要根據使用者的需求提供高質量的服務。正確理解老人福利法,並針對法律改革的內容做出準確的回應是必要的。

許多機構在向自治體報告或應對法律改革時感到頭痛。在這種情況下,建議諮詢律師。

本所提供的對策指南

護理事業是一個涉及多種法律規範的行業,包括日本護理保險法、日本老人福祉法、日本公司法等。Monolith法律事務所擔任全國護理事業者聯盟一般社團法人及全國各都道府縣護理事業者的顧問律師,對於與護理事業相關的法律也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Monolith法律事務所的業務範圍:IT・新創公司的企業法務[ja]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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