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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2023年)4月施行】「日本商標法」與「日本意匠法」的修正要點是什麼?應該了解的變更要點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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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2023年)4月施行】「日本商標法」與「日本意匠法」的修正要點是什麼?應該了解的變更要點解說

在令和5年(2023年)時,商標法和意匠法等部分法律進行了修正,並於令和6年(2024年)4月開始施行。由於這次令和5年的修正可能會改變商標和意匠的運營策略,因此掌握修正的宗旨和細節變更內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將解說修正條款的內容以及在實務操作上應該注意的要點。本所將介紹商標法和意匠法的主要修正點,請務必參考。

令和6年(2024年)4月施行之改正日本商標法・日本意匠法變更要點概要

令和5年(2023年)對日本商標法和日本意匠法等的修正,主要目的在於隨著近年來數位化和國際化的趨勢,對法律制度進行整備。

日本商標法的主要變更要點有以下兩點:

  • 導入同意制度
  • 放寬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標註冊要求

此外,日本意匠法的主要修正要點包括放寬新穎性喪失的例外條件。

該修正案於令和5年(2023年)6月14日公布,並於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施行。然而,關於日本意匠法的變更條款則自令和6年(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改正點1:導入同意制度(商標法)

改正點1:導入同意制度(商標法)

所謂同意制度,是指如果先前已註冊商標的權利人同意,則允許後來的類似商標註冊。此項在商標領域已經討論一段時間的同意制度,在本次修正中被正式引入。接下來,讓本所詳細解釋為何會進行這樣的修正。

従前の規定内容

在商標法中,規定了以下情況下,商標註冊將無法被接受。

(無法接受商標註冊的商標)
第四條 下列商標,不論前條規定如何,均無法接受商標註冊。

十一 該商標註冊申請日之前,已有他人申請註冊的商標或與之類似的商標,且該商標註冊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指第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適用時亦同)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以下同。)或與之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

商標法|e-Gov法令檢索[ja]

簡單來說,商標權是指能夠獨占商品或服務標誌(商標)的權利。在商業活動中,為了讓顧客選擇自家的商品或服務,需要有能夠與其他公司的商品・服務區分開的「標誌」。這個「標誌」就是「商標」,而能夠獨占這個標誌(商標)的權利即為商標權。

商標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號是一項拒絕註冊可能侵犯先前註冊商標的商標的規定,可以說是一項理所當然的規定。

本規定的宗旨在於:

  1. 保護先行註冊商標權利人
  2. 預防商品・服務來源混淆

這是公認的見解。

修正背景

修正背景中存在以下問題,這些問題源於先前的規定。

  1. 商標註冊被拒絕時所需承擔的高昂對應成本
  2. 對全球合約造成的不利影響

在先前的制度中,若因存在相同或類似的先行註冊商標而導致申請商標被拒絕,則需要承擔沉重的應對負擔。

對於被拒絕註冊的申請商標,如果無法進行修改以消除衝突,則需要提交反駁意見或進行先行註冊商標的權利取消訴訟等應對措施。為了重新獲得註冊批准,將會帶來時間和金錢上的重大負擔。

此外,在歐美等國家,即使有人申請的商標與他人的先行註冊商標相衝突,只要先行註冊商標的權利人同意,就可以認可兩個商標的共存註冊。這種制度已經被引入。

由於日本法律未認可共存同意(Consent)制度,因此無法締結兩個商標共存的合意契約,這也導致了全球合約中出現的問題。

因此,考慮到企業的需求和國際制度的協調,決定在日本引入共存同意制度。

修正內容

基於上述背景,以下新設的規定如下。

商標法第4條
4 即使是符合第一項第十一號的商標,如果該商標的申請人已獲得該號其他人的同意,且該商標用於的商品或服務與該號其他人的註冊商標權利人、專用使用權人或普通使用權人的業務相關商品或服務之間不會造成混淆,則該號的規定不適用。

商標法|e-Gov法令檢索[ja]

根據此規定,即使是符合商標法第4條第1項第11號的商標,也可以明確獲得商標註冊,如果滿足以下兩點要求:

  1. 獲得先行註冊商標權利人的同意
  2. 與先行註冊商標之間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此外,為了保障第4條第1項第11號的宗旨,以下制度得到了整備:

  • 商標權利人可以要求另一商標權利人附加防止混淆的標示(商標法第24條之4第1項)
  • 當一方商標權利人以不正當競爭目的使用可能引起混淆的商標時,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取消商標註冊的審判(商標法第52條之2)

雖然承認了共存制度的導入,但仍需注意的是,先行註冊商標的權利保護和防止混淆的重要性。

不正競爭法的修正與其相關性

隨著商標法的修正,不正競爭防止法也進行了部分修正。

問題在於,由於導入共存制度,當中兩個商標中的一方獲得了不正競爭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號及第二號所定義的周知性或著名性時。

獲得周知性等的商標權利人,可以根據不正競爭法對另一方商標權利人提出差止請求等。然而,如果這種差止請求被批准,可能會妨礙共存制度的順利使用。

因此,根據共存制度共存的兩個商標權利人,不得基於不正競爭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號及第二號對對方商標權利人提出差止請求等,這一點已在不正競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號中規定。

不正競爭法的其他修正點,請參考以下相關文章。

相關文章:【2024年4月施行】修正不正競爭防止法的要點是什麼?應該了解的變更點解說

改正點2:放寬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標註冊要求(商標法)

在令和5年(2023年)的本次修正中,放寬了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標註冊要求。

本所將解釋修正的背景和修正條款的內容。

原有條款內容

在原有的商標法中,根據第4條第1項第8號的規定,不允許註冊包含他人姓名等的商標。

(無法接受商標註冊的商標)
第四條 不論前條的規定如何,下列商標無法接受商標註冊。

八 包含他人的肖像或他人的姓名或名稱或著名的雅號、藝名或筆名或這些著名的簡稱的商標(除非得到該他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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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規定的宗旨在於保護他人的人格利益。也就是說,目的是為了防止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其姓名或名稱作為商標。

修正的背景

雖然存在保護他人人格利益的法益,但過去一直存在一個問題,即創業者或設計師等人想要將其姓名用作品牌名稱時,無法註冊為商標。

雖然得到他人的同意可以註冊商標,但要從所有同名同姓的人那裡獲得同意在現實中是不可行的。如果不承認這種情況下的商標權,則可以說缺乏對以姓名為品牌的保護。

針對這些問題,歐美等國家已經通過設定知名度要求來處理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標。為了國際制度的協調,也有必要修正商標法第4條第1項第8號。

修正的內容

商標法第4條第1項第8號在令和5年(2023年)的修正中已經如下所改正。

商標法第4條第1項
八 包含他人的肖像或他人的姓名(限於在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領域中,消費者廣泛認知的姓名。)或名稱或著名的雅號、藝名或筆名或這些著名的簡稱的商標(除非得到該他人的同意。)或不符合政令所定要求的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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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項修正,即使是他人的姓名,只要在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領域中不為消費者廣泛認知,也可以註冊為商標。

此外,對於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標,如果不符合政令所定的要求,則無法註冊為商標,這一點也被同時規定。未來需要密切關注即將制定的政令內容。

商標制度小委員會還表示,即使他人的姓名沒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申請是以侵害他人人格利益的濫用方式進行的,也會被拒絕。

通過包括政令在內的制度設計來保護人格利益,可以說是保障了本條款原有宗旨的實現。

改正點3:意匠新穎性喪失相關例外規定要件的放寬(日本意匠法)

改正點3:意匠新穎性喪失相關例外規定要件的放寬(日本意匠法)

「意匠權」是一種可用於對抗仿冒品、類似商品等模仿品的知識產權。獲得意匠權認可的前提是其具有新穎性。如果在意匠註冊申請之前,已經在刊物或網站上公開了該意匠,則由於新穎性喪失,可能無法獲得意匠註冊。然而,如果滿足特定條件,則可以認為該意匠沒有喪失新穎性。本次修正放寬了與新穎性喪失相關的例外規定的要求。

讓本所詳細了解這次改正的背景和內容。

従前の規定内容

即使是因擁有意匠登記權利的人的行為而失去新穎性的情況,如果滿足以下的規定內容,則該意匠仍被認為保持新穎性。

(意匠新穎性喪失的例外)
第四條
2 即使是因擁有意匠登記權利的人的行為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號或第二號的意匠(排除因發表於發明、實用新案、意匠或商標的公報而符契約項第一號或第二號的情況),如果在該行為發生日起一年內提出的意匠登記申請,則該意匠適用同項及該條第二項的規定,與前項相同。

3 希望適用前項規定的人,必須在提出意匠登記申請時同時向專利廳長官提交書面說明此事,並且在意匠登記申請日起三十天內,提交能夠證明該意匠符合前項規定適用資格的證明文件(以下在本條及第六十條的七中稱為「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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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規定是針對在展覽會、出版物、網站上公開自己的意匠後,再進行意匠登記申請的情況而設。

其目的是不限制意匠創作者在同一範圍內作為表達的活動。

修正背景

在先前的規定中,針對《日本意匠法》第4條第3項所定的「例外適用證明書」的提交,曾指出申請人所承擔的負擔過重。

近年來,隨著社交網絡服務(SNS)和電子商務(EC)網站被用於公關和銷售,意匠的公開方式變得多樣化和複雜化。此外,在產品化之前,透過眾籌平台公開設計的情況也越來越普遍,這在開發過程中公開意匠的案例中尤為明顯。

在這種情況下,要求申請人在30天內製作涵蓋所有公開行為的證明書,無疑是一項沉重的負擔。

因此,在令和5年(2023年)的修正中,第4條第3項的要求已被放寬。

修正內容

日本意匠法第4條第3項於令和5年(2023年)的修正中,已如下所改正。

意匠法第4條
3 欲適用前項規定之人,應將此旨記載於書面,並與意匠登記申請同時提交給特許廳長官,且須在意匠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能證明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號或第二號所述,因適用前項規定而可成為可適用之意匠的證明書(以下在本條及第六十條的七中稱為「證明書」)。但是,若有兩項以上行為均屬於同一或類似意匠,且均因第三條第一項第一號或第二號而獲得意匠登記權利,則僅需針對最先發生的行為提交一份證明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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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需要製作涵蓋所有公開意匠的例外適用證明書。根據本次修正,只需提交首個公開意匠的證明書,即可適用新穎性喪失的例外規定。

此舉同時減輕了申請人的負擔,並且首個公開意匠的證明書的公開,也考慮到了第三方的預見可能性。

修正對實務的影響與應採取的對策

面對令和5年(2023年)的《日本商標法》和《日本意匠法》修正,充分理解本次修正的內容至關重要。特別是,與修正相關的政令和審查基準中,有些尚未建立。本所應該密切關注未來的制定情況。

此外,本次修正使得商標和意匠的使用範圍變得更加廣泛和便利。特別是《日本商標法》的修正,增加了以往無法註冊商標的可能性。可以說,企業家們期待未來能夠更廣泛地展開品牌策略。

當適用於修正條款的情況出現時,為了能夠有效利用這些規定,本所應該深入理解修正的內容。

總結:應就商標法與意匠法修正與專家諮詢

商標法與意匠法於令和5年(2023年)的修正,是在近年數位化與國際化的背景下,以整備法律制度為主要目的而進行的。

在商標法方面,增加了以往無法註冊的商標註冊的可能性,而在意匠法方面,也使得意匠申請過程更為便捷。為了有效利用本次修正的規定,並推進更廣泛的業務展開,對修正內容的正確理解是不可或缺的。

商標與意匠的註冊對公司的業務策略有著重大影響,因此需要迅速且穩健的應對。如果您對修正內容有任何疑問,建議尋求專家的建議。

本所提供的對策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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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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